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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小鷹等:去政治化與基層治理

[ 作者:簡小鷹?謝小芹?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1-11 錄入:王惠敏 ]

——基于我國西部農村混混治村地方性表達

摘要:混混在鄉村社會中嵌入式的發展歷程以及由此帶來的一系列政治社會問題, 成為理解國家基層治理態勢的新視閾。改革開放以來, 鄉村社會集中表現為鄉村治權的弱化、高密度利益的受損及“權力的文化網絡”的消解, 這種基層治理生態被稱為“去政治化”。“混混治村”是混混由“生計型”向“謀利型”轉變的必然結果。因此, 通過“混混治村”在“去政治化”的治理樣態中的具體表達和實踐, 研究得出“去政治化”與混混之間的復雜關系及衍生的社會后果:鄉村“去政治化”形塑出“叢林化”、“逐利化”和“灰色化”的鄉村前途, 這是基本的前提。反過來, 混混構建的“叢林化”、“逐利化”和“灰色化”的鄉村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導致基層治理的弱化、利益的受損及“權力的文化網絡”消解的“去政治化”效應。“去政治化”與混混的相互形塑, 進一步導致基層治理的乏力及國家基層民主和法治根基的破壞。

一、前言

混混 (1) 何以能在短短30年內成長為鄉村社會秩序的主導力量, 一直是鄉村社會變遷研究關注的興趣所在。就混混的影響方面, 眾多學者有較多研究, 即混混對村莊人際關系[1]、村莊秩序[2,3,4]、鄉村治理[5,6,7]等。這些研究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理論和經驗基礎, 但亦有可拓展的空間, 這種拓展可以從“去政治化”中找到靈感。中國的政治狀況與西方當然不同, 但在過去30年的時間內, 同樣處于一個“去政治化”的潮流之中, 也正是在這個“去政治化”的條件下, 國家以發展為由將最終的原則訴諸社會穩定, 從而很大程度上取消了政治性辯論的空間[8]。汪暉從中西對比及理論高度提出并解析了這個概念, 為后續中層研究提供便利。其中, 族群方面的研究較多并形成觀點對立的兩派:一派是以馬戎為代表的主張群體“去政治化”的學者, 他們認為在思考少數族群的有關問題時, 應逐步把他們看成是“文化群體”而減少他們作為“政治群體”的色彩。族群“去政治化”的思路應當在21世紀引起國人更多的思考, 也有可能在未來把中國的族群關系引導到一個新的方向[9]。而與此相對的是另一派的觀點, 所謂“去政治化”本身就是一種國家權力支配的“政治”的行為, 而民族關系問題本來就屬于“政治”的范疇, 故讓民族問題脫離政治的“去政治化”的提法, 在理論上是站不住的[10]。此外, 還有美學等領域的研究, 如周志強認為這種娛樂文化生產的傻樂主義邏輯, 也就成為一種“反政治”的政治邏輯, 即通過引導人們對于政治的冷漠、隔膜和拒絕, 而將自身變為一種極其具有影響力的權力[11]。賀雪峰則繼續將中層研究推向具體和微觀領域, 他從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角度分析鄉村社會“去政治化”的原因及后果, 從政治性的消失、分配義務與責任的政治、分配權力的政治、時代等方面追溯“去政治化”的原因, 從內生供給公共品的能力弱化乃至消失、農民為什么都成了“刁民”, 或“刁民”為什么替代了 (或代表了) 農民、自上而下的資源轉移甚至都相當困難等三方面分析“去政治化”的后果[12]。他將混混群體作為一種隱藏的文本放在“去政治化”的背景中解讀, 對本文的啟發意義尤大。

綜上所述, 以往研究存在兩點不足:一方面, 相關研究就混混論混混的現象十分突出, 這樣就遮蔽了對邊緣群體研究的指向和意義。另一方面, 缺失從“去政治化”的角度深度理解混混, 這樣就很難實現研究的推進。因此, 本文重點突出兩方面, 一是對“混混治村”與“去政治化”的關系進行解讀是拓展混混研究新的思路和判斷路徑。鄉村社會日益“去政治化”直接導致混混主導的治理局面, 反過來, “混混治村”又進一步離間鄉村社會的“去政治化”。二是混混群體的新特質, 混混實現了由“爭名”的“生計型混混”向“逐利”的“謀利型混混”轉變, 這是探討“去政治化”背景下“混混治村”的基礎。因此, 本文從“去政治化”的角度出發, 通過研究“混混治村”的地方性表達及實踐邏輯, 進一步探討“去政治化”的社會后果。

二、“混混治村”的地方性表達和實踐邏輯

(一) 田野點簡介

G村位于貴州省安順市紅鎮 (2) , 距安順市27 km, 貴陽市54km, 屬于典型的壩子地形結構, 方圓約10 km2, 耕地面積為2930畝, 共1255戶, 4569人。近年來, 特別是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提出, 各種項目資源不斷匯聚于鄉村社會, 使得G村從一個貧瘠和封閉的小村莊變為經濟利益高密度聚集的農村社區, 因此, 這就直接導致村莊內生性混混開始出現回鄉熱潮, 主宰著村莊的發展。

(二) 鄉村混混的變遷:由“生計型混混”向“謀利型混混”的轉變

混混在改革開放后出現并不斷發展和壯大, 從“爭名”向“逐利”轉變。本文根據混混混世目的, 將混混劃分為“生計型混混”和“謀利型混混”。

1.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前:“生計型混混”

本文將“生計型混混”定義為以爭奪生活和生產資源為目的的混混。“生計型混混”是20世紀90年代中前期的混混類型, 他們具有預期短、獲利小、受村莊規則制約大、社會危害小等特點, 將“混”作為一種獲得生活保障的生計策略。同時, 混混遵循“爭名”、“崇尚名氣”、“避免風險”和“安全第一”等的道德準則和混世原則。這時期, 由混混形成的社會問題并不足以引起重視, 圍繞混混形成的僅僅是一個地方的治安和秩序問題, 國家能有效對其進行治理, 混混的發展是脫嵌和遠離村莊政治秩序的。

2.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謀利型混混”

混混的逐利特性在90年代中期逐漸凸顯并在后稅費時代完成自身的轉型。基層政府并沒有可以依靠的村級內生性組織等資源, 再加上混混在處理土地糾紛和房屋拆遷等棘手事件時特別有效, 這就直接導致一些政府官員甚至“借用”灰色勢力開展難辦工作。而且, 基層政府的治理目標本身也日漸去理想化, 對灰色勢力的容忍度也提高了, 為許多灰色行為留下了空間[5]。混混為政府節約了協商和治理成本、擺平政府難以擺平的事情, “按照政府意愿, 化解矛盾, 充當鄉鎮治理的工具, 最終也是最真實的目的是獲取現實利益”[1]。混混的逐利特質契合了國家尋求有效治理力量的需求。因此, 混混嵌入國家基層體制中來, 成為攔截下鄉資源的抓手, 并參與資源的分配。這時段的混混混世技術達到頂峰, 他們被納入基層治理體制中來, 主導著鄉村社會的發展進程。

(三) “混混治村”的基層表達和實踐

2010年的村委改選是鄉村混混主導基層政權建設的開始。選舉過程大致如下:在上一屆代理村長GHJ的主持下選出了以他為首的新領導班子, 很快就被以YHY為首的回鄉混混給推翻, 村莊形成以YHY為中心的“混混治村”的村級政權形態。分析競選人、上級政府及兩委等之間的復雜關系, 比對整個競選過程進行敘事更能體現本文主題, 因此, 本文從關系論角度進行考察。

1. 先賦性資源與自致性資源

GHJ和YHY是這次選舉主任的主要競爭對手, 因此, 事件主要圍繞他們展開。

GHJ。在G村, GHJ的文化水平算是比較高的, 寫得一手好字, 他除了擔任過屯堡文化資料組的負責人 (3) 和電站的操作員外, 還擔任過代理村長這一非正式的職位。豐富的社會經歷和在任職期間的政治鍛煉, 給予了他競選的資本和動力, 他獲得了“被賦性資源”。在當代理村主任期間, 他逐漸對政治產生了興趣, 對權力產生了渴望。他早已決定參加競選, 夢想著繼續自己的政治事業。然而面對選舉結果, 他也就只好暫時默認。但他不會就這樣認輸, 就像他自己說的那樣, 他還會東山再起。村莊政治權力競爭真是錯綜復雜, 原來的政治精英的能量還沒有釋放完畢, 新的政治精英又提前上臺。這樣的兩股力量, 最終誰輸誰贏, 難有定論。

YHY。YHY以前經常在蘇州和上海一帶“打工” (4) , 他從來沒有參加過村里的事, 對村務工作也不熟悉。他憑什么來與GHJ競爭呢?如果說GHJ的資源主要是被賦性資源, 那么, YHY的資源就主要是自賦性資源。他為人義氣, 熱心村內公共事務, 再加上在外“打工”見識多、膽子大, 更重要的是他在外面網結了一大幫哥們, 積累了與人打交道的能力。YHY對兄弟們出手大方, 當然這些散落在村莊各處的哥們也投桃報李, 他們出謀劃策, 奔走呼號:印小票, 請客吃飯, 做工作, 拉關系, 而YHY本人也積極行動起來。同時, 他也能積極為上級政府賣命, 政府的默認和支持起了很大作用。他的自賦性資源為他贏得競選的成功。

2. 符號暴力的凸顯

在任職期間, GHJ在村莊內部擁有一定的影響力, 同時結交了部分鄉鎮領導, 得到上級認可, 如果沒有YHY的參選, 他必定能繼續任職。當然在選舉前, 他也進行積極拉票的幕后工作, 他采用的是勸說等以理服人以及請客吃飯等較為溫和的方式。與GHJ的幕后交易相比, YHY的幕后交易量更大且符號暴力逐漸凸顯。請客吃飯和唱歌是討好上級的策略, 這樣的方式是較為溫和的。除了較為溫和的方式之外, 威脅和強制等灰色符號派上用場。村民的安全、家庭的和諧、低保資格的喪失等成為威脅手段。他網結的哥們群體及其攜帶的符號暴力成為村民懼怕和上級看重的關鍵。

3. 黨支部的“邊緣化”

黨支部在中國特殊的基層政治運轉的實踐中應該是真正的掌舵者和權力擁有者, 村莊選舉應該是村支兩委協力主辦, 但是這次選舉中, 支部的影子在哪里呢?自從老支書在20世紀90年代末因病退出后, 村支兩委一直不和, 支部在村莊中的權威一落千丈, 徹底成為村莊政治的“邊緣人”。對上, 支部得不到信任, 因為支部并沒有擔當起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對下, 支部疏遠了群眾, 其對村莊治理的長久“缺位”導致在村內權威喪失。因此, 村委會成為村莊實際的掌門人, 主導村莊發展。新組成的班子在開展工作時, 也是在架空和排擠支部。村委會可以說是獨當一面, 成為村莊發展的“扳道工”。

4. 上級政府的“省事”邏輯

這里所說的上級政府主要指鄉鎮一級, 他們對選舉中不合法的行為并沒有加以制止, 反而在背后助推和賦權。這既是地方政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省事”邏輯, 同時也是經過權衡博弈后的一種自主選擇。上級政府持有一種平穩過渡的心態, 因為村莊選舉與政績掛鉤, 國家在提倡和諧社會時, 當然很注重對地方和諧的考量。一旦出了事就直接影響到個人的政治生涯。因此, YHY個人身上的灰黑色氣質正是上級政府在后稅費時代處事“乏力”的前提下所要倚重的。據村民介紹, 他肯聽上級的話, 肯替政府賣力, 再難的事情也能解決。選舉是地方政府的一大考核項目, 因此, 不出紕漏, 盡快把選舉落實下來是地方政府最大的心愿, 這是地方政府踐行的一種策略主義路徑。

三、“混混治村”與基層治理“去政治化”

(一) “混混治村”與“去政治化”

“去政治化”的研究經歷了從國家層面的宏觀闡述向基層中微觀層面的學術轉變。汪暉從國家宏觀層面出發, 認為“去政治化”這一概念所涉及的“政治”不是指國家生活中永遠不會缺席的權力斗爭, 而是指基于特定政治價值的政治辯論和政治斗爭。這個意義上的政治是一個能動的主體的領域[8]。“去政治化”指涉的是一種以非政治化方式表述和建構特定支配關系的方式。而賀雪峰則將其用于對基層治理的分析, 他將鄉村政治區分為在鄉村開展的國家政治和鄉村社會內部展開的政治, 后者則是指鄉村社會內部為達成利益再分配而進行的斗爭與妥協, 是鄉村社會各方面力量平衡的結果[12]。進而, 他從村莊視閾入手, 認為鄉村“去政治化”的社會后果是村莊不再是一個可以集結利益、意愿, 不再可以表達訴求, 不再可以進行利益協商、利益博弈的場所。村莊僅僅是一個居住空間, 農村社會被城市社區化了。熟人社會變成了互不相干人們住在一起的陌生人社會[12]。

受益于此, 本文將鄉村社會的“去政治化”操作為基層治理的弱化、高密度利益的受損及“權力的文化網絡”的消解, 將鄉村混混形塑的鄉村社會秩序操作化為“叢林化”、“逐利化”和“灰色化”。下面主要從鄉村社會“去政治化”導致“混混治村”這一維度進行闡述。

1. 國家基層治理的弱化及鄉村社會的“叢林化”

改革開放后, 國家權力迅速抽離鄉村, 鄉村發展的自主空間不斷增大, 同時嵌入鄉村社會的混混也在這種寬松的環境中不斷成長和壯大。稅費改革后, 基層政權處于“懸浮化” (5) , 混混的勢力越來越大, 成為鄉村社會無法控制的一股灰色力量。基層政府對鄉村混混的治理處于疲軟和虛假狀態, 黃海認為鄉村混混的這一狀況是后全能主義政治治理模式與鄉村社會所經歷的兩種決定性轉型的結果, 是社會從集體化向個體化的轉型, 市場化原則成為生活的基本支配原則, 隨之而生的是傳統文化倫理的消退與“革命倫理”的弱化[13]。國家權力的缺位和發展主義的意識形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引發基層政府治權和治責的雙重弱化。在“穩定壓倒一切”和上訪“一票否決制”的“體制型”壓力下, 基層干部采取維持現狀是最好的治理策略, 這就為混混主導鄉村秩序提供契機。有學者指出, 取消農業稅短短幾年, 鄉村社會中, 政治性消失了, 鄉村出現了嚴重而且快速的“去政治化”[12]。鄉村“去政治化”為混混登上政治舞臺提供了契機。反過來, “混混治村”演變為當前鄉村社會一種新的秩序, 村莊進一步“去政治化”。

2. 高密度利益的受損及鄉村社會的“逐利化”

稅費改革后, 國家加大對農村地區的轉移支付和增加對農民的補貼, 由此開啟了城市“反哺”農村的新時代。低保、新農合、國土整治、道路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是農村地區受惠的具體體現, 鄉村經濟利益的不斷凸顯。農村社會一改過去貧困化和邊緣化的固有印象, 逐漸演變為一個利益不斷集中的新型社區。鄉村社會逐漸“去邊緣化”和“近中心化”。資源不斷流向農村地區, 各種逐利機會不斷增多, 從而導致逐利主體的大量涌現。

鄉村混混作為改革開放興起的一股邊緣力量, 始終嵌入到鄉村社會內部, 并隨著農村地區社會地位的上升而不斷壯大。混混的勢力不斷壯大, 其力量不斷增強, 逐漸從鄉村“邊緣人”轉變為鄉村發展的重要力量, 甚至主導村莊發展。因此, 研究鄉村社會治理和鄉村發展就繞不開對鄉村混混的研究。混混從改革初期的小打小鬧的小混混逐漸演變為后稅費時代追逐資本和利益的大混混, 甚至成為一股鄉村的灰色勢力。這些灰色勢力在有利可逐的鄉村場域中, 進行著自身的資本積累。同時, 混混群體的逐利性也在很大程度上進一步離間鄉村的政治性。

3.“權力的文化網絡”的消解及鄉村社會的“灰色化”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 鄉村社區進一步被制度松綁。鄉村社會自主性不斷增強的同時, 基于其內部的傳統權威和文化也在慢慢地遭遇侵蝕, 這指涉的就是杜贊奇“權力的文化網絡”的消解。鄉土社會中的“權力的文化網絡”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利用村莊熟人社會的秩序規則有效規制村莊精英的行為, 在國家政權建設的意志貫徹和村莊社會的接納能力之間起到明顯的緩沖作用[14]。但在后稅費時代, 村莊面臨兩委班子的“缺場”和非正式組織的“解構”局面, “權力的文化網絡”遭遇迅速消解, 這就直接導致村莊治理依托載體的消失, 同時地方政府也喪失了有效控制鄉村運行的權威性力量。

這樣, 失去了內外制約的鄉村混混勢力很快得以壯大, 他們橫行鄉里、追逐最大利益, 甚至成為基層治理的“代理人”, 顯然, 混混已經成為鄉村社會發展的結構性力量。同樣, 為了攫取更大利益, 他們隨資源和項目不斷進行跨區域流動和聯盟, 使得鄉村社會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混混圈層結構。這樣, 鄉村社會的“灰色化”演變為鄉村秩序的一種“常態”。反過來, “灰色化”的治理樣態進一步侵蝕鄉村社會的政治性, “去政治化”進一步加快。

總之, 從互構論角度而言, 鄉村社會“去政治化”是導致“混混治村”的前提, “混混治村”的興起進一步引發鄉村社會的“去政治化”。

(二) “去政治化”的社會后果

1. 灰色勢力的體制化和機制化

基層政府有時“借用”灰色勢力展開工作, 這讓治理功能和績效極為低下, 不僅沒有達到最終的預期目標, 反而瓦解了原有的社會控制體系。這是眾多學者解讀中國鄉村社會特別是中部農村得出的一種村治困境。稅費改革并沒有讓基層喪失權力的同時挽回權威, 在這種情況下, 基層政權實際上失去了政治的空間[15]。這就為混混提供巨大空間, G村出現了混混體制化和機制化的嚴重問題, 混混通過競選直接登上鄉村政治的舞臺, 從中獲利, 踐行著“政治交換”的邏輯。這是鄉土社會“去政治化”的后果之一。

“混混治村”危害無窮, 但是鄉村社會性質的改變并沒有生成一種適合現代法治運作的社會基礎, 由于外部環境中的國家權力“退場”, 加上鄉村混混的組織化程度高, 對村民生產和生活的影響加重, 鄉村社會越來越受到市場經濟的利益原則支配[16]。如果說鄉村混混還只是引發了鄉村社會灰色化和鄉村治理內卷化的話, 那么, 混混直接占領鄉村政治場域, 這就為其攫取村莊資源提供便利, 并操控著鄉村社會的前途。

2. 資源的攫取者和“釘子戶”的產生

當前國家向農村輸入資源主要有直補到戶和項目兩種方式, 后者因資金總量大和制度不完善等而引發出不少問題:一是精英對下鄉資源的攔截。這主要表現為諸如村鎮干部、混混、家族勢力龐大、社會關系廣的一些強勢的人, 他們利用手中的合法或非法的暴力力量, “爭資跑項”, “跑部錢進”, 以獲得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同時, 各種勢力聯合起來, 以便于進行資源的合謀俘獲。二是在公共品供給過程中, “釘子戶”或搭便車者的大量涌現。這是在基層治權和治責雙重弱化下產生的一種新象, 從本土特質來看, 在中國,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特別是市場機制無所不在的滲透, 個體意識的崛起也是一個明顯的趨勢。我們曾把它概括為“集體化社會”日漸萎縮, “個體化社會”不斷興起[17]。農民由以義務為本位轉變為以權利為本位, 擁有的權利越來越大, 自我中心主義觀念也越強烈, 部分村民成為特殊事件中的“釘子戶”。因此, 要在“壓力型體制”下開展“有為行動”, 地方政府只能采取一種典型的策略主義路徑, 策略主義不講方式只求結果, 因此地方政府就喪失了自己的權威和合法性。

3. 國家基層政治的民主和法治根基遭遇侵蝕

鄉村政治是國家基層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政治包括基層國家政治與鄉村政治, 如學者所說, 這兩個層次的鄉村治理存在密切關聯, 即前者決定和制約后者, 后者只有在前者提供的制度條件下才有運作的空間。同時, 又正是后者的實踐效果決定前者的持續與完善。鄉村社會展開的政治斗爭和博弈構成了傳統社會良好的自主性秩序, 這是鄉村社會政治性的一面, 但隨著鄉村社會日漸“去政治化”, 鄉村內部的利益調整機制遭到強勢群體、市場力量的沖擊而失去了作用, 村莊進一步分散化、冷漠化和暴力化, 鄉村社會治理秩序表現出無序和內卷化的困境。鄉村政治日益去理想化, 國家政策的實施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國家基層政治的目標難以達成。這樣, 國家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根基遭到釜底抽薪的破壞, 進而國家政治的實現路徑就困難重重。

四、結論

近年來, 隨著國家基層權力的撤退和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 國家下鄉的資源在成功反哺農民的同時, 也在加快鄉村混混從“生計型混混”向“謀利型混混”的轉變。這是混混參與村莊治理甚至主導基層政權建設的前提, 并進而導致村莊治理的內卷化甚至癱瘓。鄉村社會“去政治化”的發展樣態為混混牟取更大的利益提供契機, 鄉村“去政治化”形塑出混混主宰的“叢林化”、“逐利化”和“灰色化”的鄉村前途, 這是基本的前提。反過來, 混混構建的“叢林化”、“逐利化”和“灰色化”的鄉村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導致基層治理的弱化、高密度利益的受損及“權力的文化網絡”消解的“去政治化”效應。鄉村社會“去政治化”后果十分嚴重, 不僅導致國家基層治理政權的“灰色化”, 同樣, 還導致國家基層的腐敗和基層法治建設根基的瓦解。

本文以混混為研究對象, 從“去政治化”的角度深化了這一研究, 但是關于混混的研究仍需進一步深化和拓展。概括說來, 有以下幾點尤為重要, 需更加深入的討論。

第一, 混混重塑的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問題, 需要進一步研究。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在不同時空和語境中如何呈現, 混混又是如何在其中發揮作用?農民跟國家又是如何應對?這個問題要深入討論。

第二, 充分認識到當前鄉村“去政治化”與混混的復雜關系及其產生的社會后果, 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具有重大理論和現實意義。

第三, “去政治化”進一步延伸的機制和邏輯是什么?其會持續性的對鄉村社會產生系列影響, 這需要我們不斷關注。

第四, 基層治理所依靠的基本力量是什么?它與群眾路線是什么關系?階層基礎是什么?這個問題要深入討論。

第五, 在國家與鄉村政治中, 各自堅守的底線是什么?只有這樣, 我們才能建立起有原則和有底線的鄉土社會和國家社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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