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的變革與前瞻
本文回顧與研究新中國建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農業產業組織與組織體系的演變、存在問題及未來發展。
論文首先從產業組織三維觀察視角與農業產業組織制度特征分析入手, 闡述了我國農業產業組織尤其是農民合作組織的變革過程與軌跡, 揭示了改革開放前30年農民合作組織的形成與異化, 改革開放后30年農民合作組織的缺位和成因, 近10年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和特征。
其次, 對當前我國農業產業組織異化現象和主體行為扭曲、轉型過程中異質性農民組織化滯后、產業融合發展中不同組織利益連接機制、信息化與互聯網發展對農業產業組織影響、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兼容等問題作了剖析。
而后, 對我國農業產業組織進一步發展作了五個方面的前瞻和政策提示。
構建中國現代農業的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離不開農業產業組織與組織體系的發展與支撐。
現代農業的產業組織主要包括農戶家庭經營組織、農民合作社組織、公司與企業組織, 而現代農業的產業組織體系是指這些組織的相互聯系所形成的產業組織鏈、組織結構和組織模式。
回顧與研究新中國建立以來, 尤其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農業產業組織與組織體系的演變、存在問題以及未來發展, 對于構建現代農業三大體系、發展產業組織理論和推進中國農業產業組織與組織體系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從產業組織三維觀察視角與農業組織制度特征的分析入手, 重點闡述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的變革與軌跡, 并且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 對其未來發展進行前瞻, 以推動農業產業組織理論與實踐研究的不斷深化。
一、產業組織觀察視角與中國農業組織制度特征
(一) 觀察產業組織的三維視角
任何產業組織都可以從主體、制度、網絡的視角進行觀察。相應的, 可以運用不同的理論與方法對產業組織進行分析, 以揭示產業組織與組織體系的本質及其演變規律。
從新古典經濟學的角度看, 組織就是主體, 在經濟活動中任何組織都是一種主體, 從這意義上講主體的狀態與行為決定著組織的狀況與行為。由此, 作為主體的農業組織也就是農業產業發展的行為主體。
產業組織理論是20世紀30年代誕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的應用性經濟理論, 其在新古典經濟學基礎上, 從市場角度研究企業行為, 或從企業角度研究市場結構, 如分析不同的市場結構 (完全競爭、寡頭、壟斷等) 下企業的行為和不同產業組織類型 (如投資者所有的企業和社員所有的合作社等) 的市場行為。
新古典經濟學對農業組織的研究, 通常是在制度給定下的農業組織的市場行為研究, 研究組織如何在一定制度條件下合理地配置資源與要素, 即資源與要素配置中的數量邊際調整, 以達到資源與要素的邊際效率達到均等的狀態。同時, 也關注不同類型的農業組織的市場行為和組織效率的差異問題。
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視角看, 組織就是制度, 而不同的組織形式就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制度是游戲規則和人類行為的指南, 因而也是作為主體的組織的行為指南。
進一步看, 在技術一定條件下, 作為制度的農業組織, 決定農業產業主體的行為和農業產業的效率。新制度經濟學正在被廣泛地用于該視角下的產業組織制度的研究。
如果說新古典經濟學的產業組織理論主要是關注組織和市場的關系以及組織本身的經濟效率, 那么, 新制度經濟學的產業組織理論所關注的是作為制度的組織的產生和變遷及其制度的效率。
與新古典經濟學相比, 新制度經濟學在保留新古典經濟學的邊際分析和均衡分析的同時, 對新古典的研究假設進行了修正, 將制度納入分析框架, 同時引入交易成本、交易特性等變量, 并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設, 形成了新制度經濟學自己的人性假設和環境特征假設。
新制度經濟學及其衍生的契約經濟學傾向于將各類組織看成是由一系列合約關系聯結的結構 ([4]) 。[6]將組織形式視作在交易復雜性與績效評估難度雙維度上的函數, 并探討了長期關系中的特異性風險交換。
此時, 由于合約締結后, 買賣雙方具有雙邊壟斷性和缺乏競爭性, 進而引出對“敲竹杠”和機會主義現象的討論。不完全契約理論則把企業組織看成是“解決簽約時無法預測到的狀態出現時應該如何行動的特殊方式”, 并強調企業和契約是并不相同的治理模式 ([5]) 。
從管理學的視角看, 組織是網絡, 在信息化和互聯網時代, 作為網絡的農業組織, 是一個相互協調的動態網絡, 在農業產業發展中發揮著橋梁、紐帶和載體的作用。多數組織會依據其對環境的適應情況調整組織的目標和策略。
作為網絡的組織從管理層級結構講, 實際上是一種介于完全科層式管理和完全競爭式管理 (即市場談判式管理) 之間的一種組織模式。
社會網絡理論認為個體和組織都是“社會人”, 嵌入于一定的社會網絡當中, 其行為不僅取決于經濟上的理性考量, 還受到認知、文化、社會結構和政治制度等社會環境的影響, 這與新古典經濟經濟學的自利“理性人”假設有很大不同。
經濟行為由“社會人”嵌入的各種文化、習俗等非經濟行為促成, 不止是出于謀利的動機。[1]指出, 個人和組織的行為受到所在網絡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的影響。
[8]提出了四重嵌入觀, 即個體的經濟行為被嵌入于認知、文化、結構和政治四種不同的外部環境中, 也有學者提出經濟行為的社會嵌入應該包括時間、空間、社會、政治、市場與技術的六重嵌入 ([2]) 。
而在這些社會網絡中, 從個體決策的內外部影響角度考量, 則政治、文化、結構、關系等都屬于社會網絡的外部嵌入, 而認知則基于個體自身的思想意識或組織文化受到外部影響之后形成的, 因而屬于社會網絡的內部嵌入。
因此, 從社會網絡理論的視角看, 組織具有特殊的社會網絡特征:
一方面, 組織嵌入于文化、政治和結構環境中, 其經濟行為受到文化、結構和政治的多重影響;
另一方面, 組織中的成員也嵌入于組織中, 個體的認知與行為決策同樣受到來自組織的文化和內部成員關系結構的影響。
(二) 我國農業產業組織的制度特征
實踐表明, 不同的農業組織形式往往具有自身獨特的制度特征。從中國農業發展的實際看, 主要存在六種類型的產業組織。
一是農業的家庭組織。其典型的制度特征是勞動自我雇傭, 也就是不存在合約勞動制度。但是在中國, 不少近幾年興起的家庭農場都存在普遍雇傭勞動的合約安排, 因而不應該屬于真正意義上的家庭農場組織。
二是農業的合作組織。經典的農業合作組織應該也不存在勞動雇傭的合約安排, 它應該是農民社員共同所有與經營的組織制度。
三是農業的企業或者公司組織。企業往往是投資者所有的組織, 股份制與雇傭制是企業最重要的制度特征。
四是農業的股份合作組織。當合作社的業務向下游加工領域延伸時, 或者農民以土地 (或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 作為股份投入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組織就產生了, 它實質上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相互兼容的農業組織制度。
五是農業的國家或集體經營組織。在中國, 這通常是土地和主要農業設施是國家或社區集體所有并且由所有者或者代理人直接營運的農業產業組織, 也可以稱作是公有或共有產權主導的農業產業組織制度, 具體可以包括國營農場、集體農場以及少數的村集體所有并統一經營的農業組織。
六是農業的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本質上不是經營組織, 而是同業主體參與、共同發聲、相互協同與自律的組織制度。
二、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的變革與軌跡
(一) 中國農業產業組織變革的階段與軌跡
觀察事物的變革及其軌跡, 首先需要考慮從什么視角觀察才能準確反映事物變革的本質與軌跡。從本文產業組織是主體、制度和網絡的三維觀察視角及其含義看, 作為制度的組織及其組織形式的變化, 既相對容易觀察, 又能反映農業產業組織的本質特征, 因此, 本文將農業經營制度及其組織形式的重要變化作為觀察線索, 考察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的變革與軌跡。具體的變革及其相應時間段見表1所示。
表1 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的變革軌跡
根據表1所對應的時間段描述, 本文將新中國建立以來的農業產業組織變革軌跡, 按照組織制度的維度概括為三個重要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1978年。也就是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這一期間, 通過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中國農業產業組織制度與組織形式從農戶所有的家庭經營與初級合作組織并存的組織制度, 逐漸演變成了農村集體所有并且由集體統一經營的農業組織制度。
這一演變是漸進的, 但卻是本質性的變革, 它不僅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從農戶家庭所有演變為農村集體所有, 而且將農業的家庭經營制度演變為農村集體統一的經營制度, 并且還異化了農業合作組織, 使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期由農民建立、農民擁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即初級社) 、農業信用合作社和農業供銷合作社, 分別異化成為由集體或集體企業統一經營, 而農民已經不是所有者社員, 而僅僅是集體組織成員, 但這些組織仍冠名為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農業信用、農業供銷的合作組織。
第二階段是1978—2007年。也就是從改革開放到國家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那一年。毫無疑問, 起始于1978年的中國改革開放使新中國建立的經濟體制從計劃體制開始轉向市場體制, 并且改革首先從農業經營制度的變革開始。
在這一期間, 伴隨著中國農業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推行, 農業產業組織制度從農村集體所有和統一經營的制度, 演變為土地仍然由集體所有, 但經營權則通過土地農戶家庭承包的形式, 歸農民長期 (二輪以后又改為長久) 經營, 形成了農村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村集體和承包農戶相結合、雙層化的農業經營體系, 這一體系就是我們現在一直堅持并且要鞏固和完善的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14]) 。
在這一時間段的八十年代, 農業家庭經營組織成為農業產業具有主導性的組織形式, 然而隨著城鄉居民溫飽問題的解決和農產品市場供給的不斷增加, 中國農產品開始出持續性的結構性過剩, 分散的農戶家庭經營組織開始普遍面臨農產品“賣難”問題。
針對這一問題, 1992-1993年期間, 在總結山東壽光、諸城等地農業產業化發展實踐與經驗的基礎上, 國家出臺了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相關文件, 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緊密關系, 幫助農民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
由此, 從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體系看, 中國出現了以“公司 (企業) +農戶”為主要特征的農業產業化組織體系和組織模式。
第三階段是從2007年以來。之所以將2007年作為第二階段的起點, 在于農民合作組織是當今世界各國農業領域不可或缺的產業組織形式與制度,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法》在2007年頒布, 無疑是中國農業產業組織制度變革的重要時間節點。
相應的, 從2007年開始, 中國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和經營體系都發生了重要變化, 農業經營體系從村集體和承包農戶雙層化的經營體系, 進一步演變為農戶家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相結合、雙層化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從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組織體系看, 則出現了以“公司 (企業) +合作社+農戶”為主要特征的農業產業化組織體系和組織模式。
(二) 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的變革與演化
對于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發展問題的研究, 有必要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
首先, 要將農民合作組織置于整個農業產業組織體系中去觀察和研究。其次, 要上升到產業組織理論的高度去觀察和研究農民合作組織。再次, 要從新中國70年的歷史長度來觀察和研究我國農民合作組織近十年的發展。
換言之, 鑒于農民合作組織在整個農業產業組織體系中的重要性、在產業組織理論研究中的獨特性和在中國合作社發展歷史中的曲折性, 研究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問題, 不能就合作社論合作社, 不能弱化理論指導, 不能脫離中國歷史和現實情景, 而是要用系統觀、理論觀和歷史觀去觀察、分析和把握。
1. 改革開放前30年中國農業合作組織的形成與異化。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中期, 在政府的支持下, 中國農民先后建立了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供銷合作社和農業信用合作社, 這些合作組織在一開始都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合作組織, 在農業生產、農資供銷和農民信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當時, 由于對農業合作組織的本質以及社會主義的階段性的特征缺乏科學的認識, 社會主義公有制生產關系的先行在整個經濟社會發展中占據主導地位, 政府在農村很快開啟了合作化運動, 僅用了短短一兩年時間, 就將絕大多數的農民所有、農民惠顧的初級合作社演變成了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的高級合作社, 與此同時, 農業供銷合作社和農業信用合作社也逐漸演變成了鄉鎮集體所有并統一營運的組織, 盡管這些組織仍然冠之于合作社的牌子, 但實際上已偏離合作社的農民所有、農民惠顧的合作本質, 異化成了“一大二公”、產權不清、農民激勵不足的集體化組織。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異化的教訓是深刻的, 它直接導致了農民產權和主體性的失去、農業生產的低效率和基本農產品供給的持續匱乏。回顧這一歷程, 當年農民合作組織異化的基本原因可以歸結為:在追求社會主義理想道路的過程中, 公有制生產關系的強勢先行大大超越了農業生產力的水平。
2. 改革開放后30年農業合作組織的缺位與成因。
從1978年開啟中國農村改革到2007年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法律意義上的中國農業合作組織在這30年是缺位的。
作為農業家庭經營孿生體的農業合作組織在這一期間之所以沒能得到法律層面的支持和相應的發展, 原因主要在于兩個方面:
一是相比于過剩市場, 短缺市場對產業組織變革的內在壓力不大。從產業組織和供給側的演變規律看, 在供大于求市場, 或者說買方市場的情況下, 供方競爭往往會加大, 進而產業組織變革的內在壓力也會加大, 反之則相反。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情況來看, 計劃經濟遺留的市場供給短缺和賣方市場現象是整體經濟的基本特征, 農產品市場也是如此, 供給不足是普遍現象。
當改革引入農業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后, 農民生產積極性被充分激發, 盡管當時農戶很分散并且經營規模不大, 但效率仍很高, 基本不存在農產品賣難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 農民對合作組織的需求并不大。
二是對合作組織的發展存在認識誤區。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后, 隨著農產品供給的不斷增加和居民溫飽問題的解決, 中國農產品供給開始出現比較普遍的結構性過剩現象, 解決農產品過剩和農民農產品賣難問題提到了政府重要議事日程。
主要的舉措是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在產業組織層面則是培育農業龍頭企業, 寄希望于下游的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民結成利益鏈接, 形成“公司+農戶”的產業組織模式, 幫助農民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
盡管這一產業組織模式對緩解農產品賣難矛盾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但仍然存在農戶和企業的合約成本偏高和交易不確定性較大等問題。
按理農民合作組織在這時候應該應運而生, 并且充分發展, 但實踐中卻并非如此, 盡管當時一些地區有農民合作組織的存在, 但在法律層面卻得不到認可。
其原因主要在于, 政府和學界在當時對農民合作組織的認識仍存在一定的誤區, 存在“談合色變”心理, 認為發展合作社可能是走過去合作社發展的老路, 以至于中國農民合作組織在改革后農產品買方市場的情況下, 依然處于法律缺位的狀態。
3. 近10年中國農業合作組織的迅速發展及其特征。
應該說, 浙江省對改革后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的新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2004年5月, 臺州市人民政府和浙江大學農業現代化與農村發展研究中心在臺州市聯合舉辦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制度建設和立法安排國際研討會”, 有16位國內外著名的合作社專家從法律、理論和實踐角度研討了合作社發展和立法的必要性, 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2005年1月浙江省在全國率先頒布了《浙江省農民合作社條例》這一地方性法規, 這在一定意義上推動了2007年的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出臺。
近10年來, 中國農民合作組織開啟了新的發展歷程, 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近10年之所以能獲得迅速發展有兩個基本原因:
一是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盡管合作社的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 但總體上地方政府在政策層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還是支持的。
二是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對產業組織變革的壓力。首先是分散的農戶家庭經營難以適應買方市場的競爭, 其次是“公司+農戶”的產業組織模式存在企業與農戶交易成本過高和交易不確定性的問題, 而“農戶與村集體”的雙層經營體系則存在村集體功能受制于社區空間以及村集體功能多樣、難以傾力于經濟活動的問題。
近10年來, 中國農業合作組織在數量規模 (見表2) 、行業分布、類型與功能方面形成了一定特征。這些特征既體現了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一般性, 又體現了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的中國制度特征。
表2 2007—2017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
數據來源: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匯總
在數量變化上, 自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始快速發展, 從2007年到2017年7月底, 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從2.6萬家增加到193萬家 (2018年已超過200萬家) ;單個合作社平均成員數從略大于13戶增加到約60戶;超過1億戶的農戶加入了各類合作社, 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合作社成員數超過100戶的合作社比例從2008年的1.8%上升至2016年的3.8%。
在行業分布上, 2017年, 種植業、畜牧業、服務業、林業、漁業和其他行業內的合作社數量占比分別為53.2%、24.3%、8.1%、5.9%、3.4%和5.1%。其中, 在所有種植業的合作社中, 38.9%為糧食合作社, 18%為蔬菜合作社。此外, 還有專門提供生產服務的合作社, 如農機服務專業合作社、生產與加工相結合的專業合作社、以某一產業為主兼顧關聯產業活動的合作社等。
在類型特征上, 主要存在三種類型:一是傳統合作社;二是股份合作社, 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其他要素入股的股份合作社, 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是以集體土地與農戶承包地入股, 截至2015年底全國已有8.52萬家土地股份合作社, 占當年合作社總數的6.4%;三是聯合社, 包括專業合作與專業合作相聯合的聯合社, 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的聯合社, 專業合作與社區合作相聯合的聯合社等, 近年來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發展。
在功能特征上, 合作社除了為成員提供產銷的基本服務外, 還通過自身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 不少農民合作社已成為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傳統農戶于一體、融生產與多種服務功能為一體的開放性載體和多功能多形式的農業產業組織, 并且逐步形成了參與主體多元、利益分配多樣、管理決策靈活、農戶與合作社分工清晰的農業新型雙層經營和產業化經營的組織載體, 在此基礎上還形成了以“公司 (企業) +合作社+農戶 (社員) ”為基本特征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
三、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發展的問題與發展前瞻
(一) 當前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發展值得研究與解決的問題
當前, 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發展在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五個需要進一步研究與解決的問題:
一是產業組織異化現象和主體行為扭曲的問題。近年來, 在中國農業產業的發展中, 多種類型的產業組織得到蓬勃發展, 其中不乏產業組織創新的探索, 但也有產業組織異化的現象。這種異化現象主要在家庭農場和合作社中有所體現, 也即存在不少“掛羊頭賣狗肉”的產業組織。表現在不少家庭農場不是家庭經營而是雇工經營;不少合作組織不是以合作主導, 而是公司主導, 甚至于社員不是合作社的所有者, 而是被雇傭的農業勞動力。近年來中國農業產業組織所出現的異化現象, 與改革前的農業產業組織異化的原因有所不同, 那時的農業組織異化主要源于組織發展中的生產關系意識形態化推動, 而現在的農業組織異化主要源于組織發展中的政策推動誘導偏差, 即政府在鼓勵家庭農場和合作組織發展的過程中缺乏對這些產業組織的本質內涵的科學認定, 致使有利可圖但卻異化的組織應運而生。產業組織的異化將會引致不利后果, 導致組織制度失效、組織利益失衡、主體行為扭曲和組織創新受阻。因此, 如何在農業產業組織發展中既鼓勵組織創新又防止組織異化, 是一個亟待研究與解決的問題。
二是轉型過程中異質性農民的組織化滯后問題。盡管中國改革開放已有40年, 但仍處在漸進式的改革與轉型中, 在這一過程中農民的分化和異質化現象比較明顯。農民分化是農民異質化的前因, 農民的分化主要體現為農民職業的分化和收入的分化, 農民的異質化則主要體現為同一產業領域從業農民特征的差異化。當前中國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民的異質化主要表現在小規模經營與規模經營農戶的并存、兼業與專業農戶的并存、低收入和高收入農戶的并存、老年與年輕農民的并存以及低文化層次與高文化層次農民的并存等。在“物以類聚, 人以群分”的定律作用下, 農民的異質化會導致農民訴求的離散化和農民組織化的困難, 進而小農在農業轉型發展過程中處于邊緣化的境地, 難以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當前中國農民組織化過程中小農組織化的相對滯后、小農和貧困農戶難以融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組織體系現象, 是一個很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問題。
三是產業融合發展中不同組織的利益連接機制問題。近年來, 政府積極推進農業產業融合發展和多功能發展, 鼓勵工商企業和資本投資農業、進入農業的適宜領域, 取得了顯著的進展。但與此同時, 在產業的融合發展中, 尤其是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過程中, 仍然存在組織協同不夠、交易費用過高、利益分享懸殊、小農利益受損的情況。因此, 如何從產業組織、產權與交易制度安排的角度, 建立不同組織相互之間有效連接的利益機制, 降低不同經營主體, 如普通農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合作社、工商企業、互聯網中介等主體相互關聯的交易費用, 提高不同組織的協同度和利益共享度, 確保農民尤其是小農在產業橫向與縱向融合中的利益不受損害, 并且將小農引入和融入現代農業的發展軌道, 以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有機銜接, 是需要進一步深化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四是信息化與互聯網發展對農業產業組織的影響問題。中國已經進入信息化與互聯網迅速發展的時代, 信息化及其在經濟社會各領域的滲透和應用已深刻改變著人際交互的關系與方式。總體而言, 多種類型的互聯網技術和交易方式目前對消費者層面的影響相對明顯, 但對生產者及其組織層面的影響還不是很明了。就農業產業而言, 多種類型的電商和交易方式近年來發展極為迅速, 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農產品領域, 深刻改變著傳統的市場營銷與物流體系。而從研究進展來看, 目前學界比較關注農業互聯網技術發展及其實踐運用和提升方面的問題研究, 并且取得了不少成果, 但對互聯網技術和電商化發展對農業生產者行為、農業與農業產業組織發展的影響的研究還顯得相對不足。因此, 有必要依據農業產業特性和產品性狀的差異, 深入研究不同互聯網技術和交易方式對農業生產者生產和交易方式的影響, 對農業產業組織形式與組織制度的影響, 以得出科學結論和指導實踐。
五是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兼容問題。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央歷年“一號文件”都強調要堅持、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 要保障農民財產權利和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本質是農村社區集體所有下的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 并且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還具有兩大功能, 一是經濟發展功能, 二是社會管理功能。因此在現階段的農村, 應該意識到, 保障農民財產權利并不單純是為了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更重要的是要讓農民成為真正的市場經濟主體;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也并不僅僅是追求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的發展, 而且更要增強農村集體對基層社區的服務功能和公共管理能力。改革開放以來, 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 農民已不僅僅是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而且相當多的農民也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成員, 但這兩種農村與農業組織的功能既有互補性又有互異性, 因此, 農民主體在這樣的“一主兩仆”組織架構下, 如何通過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的深化改革, 使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相互融合和共生發展, 進而既使農民成為真正的市場經營主體, 又使農民成為現代農村社區的治理主體, 是一個很值得深化研究和關注的問題。
(二) 中國農業產業組織進一步發展的前瞻
1. 農業產業組織的演化還將進一步深化。
就政府而言,
一是既要支持農業產業組織的創新發展, 又要防止因政府干預過多而導致產業組織的不斷異化。科學辨析某種產業組織是異化還是創新, 關鍵是要把握不同產業組織的本質內涵。比如, 家庭農場的本質就是家庭經營, 而不是雇工經營, 雇工經營是企業的本質。又如, 農業合作組織的本質就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是社員, 并且社員是相對獨立的農業經營主體。
二是鼓勵小規模合作社的聯合發展。原因是中國農民合作社的規模普遍太小, 不利于合作社的服務功能發揮和市場談判力增強, 而合作社的聯合發展則可以克服小規模合作社在這些方面的局限, 并且能有效融入合作組織的其他功能, 拓展合作組織的發展空間, 如合作融資、合作保險、合作抵押等金融功能的融入和推進合作組織的多功能發展。
三是推進集生產合作、信用合作、供銷合作“三位一體”的區域性農合聯組織發展。“三位一體”農合聯組織的建構有兩條基本路徑, 一是外生化路徑, 即由政府主導、自上而下推進;二是內生化路徑, 即由市場主導、自下而上推進。
在“三位一體”農合聯組織的發展中, 選擇適合于當地實際的路徑, 加快政府職能轉換, 賦權農合聯組織以及推進供銷社的改革與轉型發展, 是“三位一體”農合聯組織健康發展的關鍵。
2. 多類型農業產業組織的并存格局將繼續存在。
其中, 在合作制基礎上引入股份制的股份合作組織還將進一步發展。
具體來說, 隨著農村土地股份合作改革的深化, 村集體和農民承包土地的股份合作組織會獲得較快的發展。
此外, 在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過程中, 縱向一體的股份合作組織也將進一步發展。就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而言, 通過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換, 既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又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建立政府、市場、行業組織“三位一體”的農業供給側調控結構是必然趨勢。
中國農業行業組織能否在三足鼎立的調控結構中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不僅取決于政府職能的轉換, 而且還取決于政府對農業行業組織的賦權, 使行業組織能在農業產業發展中有效發揮行業自律、區域協調、競爭有序、貿易協調、質量管控、信息傳導與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3. 農業產業融合發展將促使產業組織融合發展。
產業融合發展與組織融合密不可分, 組織融合是產業融合發展的基礎。與中國農業產業融合相適應的組織融合將呈現兩條路徑。
一條是下游公司 (企業) 向上游延伸的路徑。這種延伸主要呈現出公司 (企業) 主導、自下而上的特點和“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產業組織模式。
在這一過程中, 下游的公司 (企業) 相對強勢, 因此, 政府政策杠桿需把握公司 (企業) 向上游延伸的范圍和適宜的領域, 要引導公司 (企業) 與上游農民或農民合作組織建立共贏利益機制, 避免農民利益受損。
同時, 上游農民的組織化和橫向融合也應加快, 尤其要重視小農的組織化, 使小農融入產業融合發展, 使農民組織和企業組織在上下游融合和交易中形成均衡狀態。
第二條路徑是上游合作組織向下游延伸的路徑。這種延伸主要呈現出合作組織主導、自上而下的特點和“合作社+農戶+公司”的產業組織模式。
農民合作組織向下游延伸在中國某些農業產業領域, 如生豬產業領域已有呈現, 這種自上而下的延伸能否有效, 一是與合作社的聯合發展有關, 二是與下游產業鏈的特點有關, 如果下游環節對資本需求和技術要求相對不高, 則有助于上游合作組織向下游的延伸。
4. 互聯網技術對產業組織發展將產生多重效應。
互聯網技術對產業組織發展的效應總體上將呈現為兩個不同的方向。
一是增強組織功能的效應, 比如, 互聯網功能有助于產業組織的扁平化, 進而會大大提高組織的傳遞效率和平臺功能。
二是替代組織功能的效應, 例如, 不少互聯網交易具有進入門檻低和交易便捷化的特點, 這會有助于個體化和個性化的運營,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會產生去組織化的效應。此外, 互聯網的線上交易活動一方面會對某些線下交易活動產生替代效應, 如對傳統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的取代;
另一方面, 又會對某些線下交易活動產生帶動效應, 如促使個性化交易、快遞式交易的加快發展。而這兩種效應也會引致農業產業組織和組織體系的進一步變化, 比如, 促使農業產業組織及其組織體系朝網絡化、虛擬化、智能化以及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向轉變。
5. 農村集體經濟改革將決定農業產業組織發展方向。
中國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的改革正在不斷深化, 這一改革不僅對鞏固和完善中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障農民財產權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具有決定性意義, 而且對中國農業產業組織的發展方向具有決定性影響。
就農村集體的各類產權制度改革而言, “三權分置”基礎上的集體和農戶混合所有以及確權頒證基礎上的股份合作制, 應該成為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深化改革的方向, 這一改革要與城鄉一體的社保制度建立和城鎮化對農業富裕勞動力的充分吸納相同步。
同時, 中國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還需要在有條件的村社區, 如在城中村、鎮中村和中心村進一步推進“股社分離”的改革, 也就是將改革后的農村集體股份合作社與農村社區進行組織分離和功能分離。
通過這樣的系列化改革和配套, 既使農村基層社會有明確管理主體, 又使村集體經濟有明確營運主體, 以完善和優化農民主體、社區股份合作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功能互補、相互融合、“一主兩仆”的農民組織制度, 形成產權明晰、市場主導、政府引導、行業協調、多種類型產業組織融入的現代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和農業家庭經營、合作經營、集體經營和公司經營相互協調、共生發展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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