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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楓:中國農民合作經濟思想的發展與創新

[ 作者:陳曉楓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4-10 錄入:王惠敏 ]

摘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被視為經濟上的弱者應對市場經濟的挑戰、化解“小農戶”與“大市場”矛盾的必然產物。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和繼承空想社會主義合作思想,總結國際合作社運動歷史實踐與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較為系統的合作經濟理論。列寧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繼承、發展了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經濟理論,為俄國這樣一個小農經濟占優勢的國家發展農村經濟、向社會主義順利過渡等方面提供了思想保障。中國農民合作經濟思想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合作經濟思想為理論淵源、歷經革命戰爭時期和新中國成立后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毛澤東的自主探索、改革開放以來從鄧小平到習近平農民合作經濟理論的發展與創新,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民合作經濟理論,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重要理論指導。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合作經營;農民合作經濟思想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發展多樣化的聯合與合作,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指出,要“構建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提高農業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水平,有效帶動小農戶發展”。一直以來,經濟上的弱者如何應對市場經濟的挑戰,“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矛盾如何化解等難題一直困擾著人們,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被視為解決這一難題的必然產物。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櫛風沐雨,一路前行。據農業部統計,截至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了199.9萬家。目前入社的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中國農民合作經濟思想以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合作經濟思想為理論淵源,歷經革命戰爭時期和新中國成立后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毛澤東的實踐探索,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從鄧小平到習近平不斷解決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發展創新,為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指導。

一、思想淵源: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

(一)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

1844年英國羅虛戴爾工人組織的第一個成功的“公平先驅社”消費合作社,被認作現代國際合作運動的發端。實際上,從16世紀初莫爾到19世紀中葉圣西門、傅立葉、歐文等空想社會主義者,早已倡導“自愿互助、成員控制權、和諧制度”的合作經濟原則并付諸社會實踐。盡管改造社會的措施在當時環境下都以失敗而告終,但對馬克思合作經濟思想的形成有著重大影響。馬克思曾高度稱贊歐文播下了英國合作制的種子,“對這些偉大的社會試驗的意義不論給予多么高的評價都是不算過分的”。馬克思、恩格斯雖然沒有撰寫專門論述合作制的論著,但在批判和繼承空想社會主義合作思想,總結國際合作社運動歷史實踐與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較為系統的合作制理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農民合作社的積極作用及其局限性。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視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將合作社視為改造小農,向共產主義過渡的中間環節。1874—1875年,馬克思在《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中提出通過合作制逐漸把農民的個體小土地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再轉變為國有制,即社會所有的思想。他說:“凡是農民作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無產階級……將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農民的狀況,從而把他們吸引到革命中來;這些措施,一開始就應當促進土地的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以合作生產來代替資本主義生產,以古代類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產主義所有制來代替資本主義所有制。”恩格斯也完全贊同馬克思的觀點,認為“在向完全的共產主義經濟過渡時,我們必須大規模地采用合作生產作為中間環節,這一點馬克思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

馬克思同時也指出了合作制的局限性,認為只有通過全方面的社會制度變革,才能實現全社會的自由合作勞動。過往的經驗證明,“不管合作勞動在原則上多么卓越,在實際上多么有效,只要它仍然限于個別工人的偶然努力的狹隘范圍,就始終不能阻止壟斷勢力按照幾何級數增長,也不能解放群眾,甚至不能顯著地減輕他們的貧困的重擔”。“合作制度在單個雇傭勞動奴隸靠個人的努力所能為它創造的狹小形式局限之下,決不能改造資本主義社會。為了把社會生產變為一個由合作的自由勞動構成的和諧的大整體,必須進行全面的社會改革,也就是社會的全面狀況的變革。除非把社會的有組織的力量即國家政權從資本家和地主手中轉移到生產者自己手中,否則這種變革決不可能實現。”

第二,農民合作社的基本原則。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合作社應秉承自愿、民主、平等的原則。在1864年起草《國際工人協會成立宣言》和《國際工人協會章程》中,馬克思指出:“雇傭勞動,也像奴隸勞動和農奴勞動一樣,只是一種暫時的和低級的形式,它注定要讓位于帶著興奮愉快心情自愿進行的聯合勞動。”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一文中明確指出:“當我們掌握了國家政權的時候,我們決不會考慮用暴力去剝奪小農(不論有無賠償,都是一樣),像我們將不得不如此對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樣。我們對于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我們則堅決站在小農方面;……如果他們下了決心,就使他們易于過渡到合作社,如果他們還不能下這個決心,那就甚至給他們一些時間,讓他們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考慮考慮這個問題”;“在把各小塊土地結合起來并且在全部結合起來的土地上進行大規模的經營的話,一部分過去使用的勞動力就會變為多余的,勞動的這種節省也就是大規模經營的主要優點之一。……逐漸把農民合作社轉變成更高級的形式,使整個合作社及其社員個人的權利和義務跟整個社會其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處于平等的地位”。

第三,農民合作社的分配方式。馬克思、恩格斯認為,對于農民合作社的分配機制應該堅持按勞分配,但在特定發展階段上,在對股金分紅加以限制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股金分紅的分配方式。“一個村莊或教區的農民——在丹麥有許多大的個體農戶——應當把自己的土地結合為一個大田莊,共同出力耕種,并按入股土地、預付資金和所出勞力的比例分配收入”;“作為一種臨時權宜措施,我們同意讓股東得到少量的利息”。

(二)列寧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

十月革命前,列寧對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合作經濟持否定態度,曾認為那種寄希望于和平改造現代社會的“合作制”社會主義是徹頭徹尾的幻想。十月革命爆發到1920年底,列寧在國內推行共耕制集體經濟形式即集體農莊,收效甚微。1921年春實行新經濟政策后,合作社在推動農村生產力發展方面顯示出了強大的優勢,列寧重新思考了有關合作社的系列問題。1923年,列寧在病榻上口授完成的《論合作社》一文,無疑是對其合作經濟思想最完整的呈現和總結。列寧繼承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合作經濟思想,提出了農民合作化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肯定了農民合作社的性質和作用。在《論糧食稅》中列寧把合作社看成是國家資本主義的一個變種,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一文的初稿》中把合作社看做“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一個小島,它是商店”,指出當無產階級奪取國家政權之后,如果合作社在全社會普及,就會產生一種由量到質的變化,那么它就具有社會主義性質了。在《論合作社》一文中,列寧明確肯定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合作社具有社會主義性質。他說,合作企業,“毫無疑問,在資本主義國家條件下是集體的資本主義機構。同樣毫無疑問……在我國現存制度下,合作企業與私人資本主義企業不同,合作企業是集體企業,但與社會主義企業沒有區別,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產資料是屬于國家即屬于工人階級的”。“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條件下,在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取得了階級勝利的條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合作社的發展也就等于社會主義的發展”,“在我國的條件下合作社往往是同社會主義完全一致的”。

列寧認為,合作社是引導個體農民過渡到社會主義生產方式的重要途徑,應當高度重視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我們改行新經濟政策時做得過頭的地方,在于我們忘記了合作社,在于我們現在對合作社仍然估計不足。”因此,“從實質上講,在實行新經濟政策的條件下,使俄國居民充分廣泛而深入地合作化,這就是我們所需要的一切”。“要是完全實現了合作化,我們也就在社會主義基地上站穩了腳跟。”“目前我們應該特別加以支持的一種社會制度就是合作社制度,這一點我們現在必須認識到而且必須付諸行動。”

第二,闡明農民合作社的發展要采取自愿、非暴力、漸進式、優待扶持、多樣發展的原則。1919年,列寧在《俄共(布)中央關于烏克蘭蘇維埃政權的決議》中明確指出:“在把農民聯合成公社或勞動組合等方面,必須嚴格貫徹黨的政策,不許有任何強迫行為。要完全讓農民自己自由決定,有一點點強迫都要受到嚴厲懲辦。”同時完成合作化的任務,需經過較長的歷史時期,不可能一蹴而就,主張合作社要走循序漸進的發展原則。“為了通過新經濟政策使全體居民人人參加合作社,這就需要整整一個歷史時代。在最好的情況下,我們度過這個時代也要一二十年。”“如果某個共產黨人,竟然想在三年內可以把小農業的經濟基礎和經濟根系改造過來,那他當然是一個幻想家。……因為改造小農,改造他們的整個心理和習慣,這件事需要花幾代人的時間。”列寧還主張拓寬合作領域,由生產領域延伸到流通領域,開展產前、產中、產后的多形式合作,如生產領域的共耕社、勞動組合、農業公社;流通領域的消費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通過供銷、信用、加工等合作社就可以逐步把小農引上社會主義道路。在推動合作社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全方位扶持這一具有重要意義的經濟組織,“在政策上要這樣對待合作社,就是不僅使它能一般地、經常地享受一定的優待,而且要使這種優待成為純粹資財上的優待(如銀行利息的高低等等)”。總之,“在經濟、財政、銀行方面給合作社以種種優惠,這就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對組織居民的新原則應該給予的支持”。

第三,強調實現農民合作化需要具備物質和精神雙重基礎。列寧十分重視改造小農的物質基礎,1921年,他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上明確指出:“只有有了物質基礎,只有有了技術,只有在農業中大規模地使用拖拉機和機器,只有大規模電氣化,才能解決小農這個問題,才能像人們所說的使他們的整個心理健全起來。只有這樣才能根本地和非常迅速地改造小農。”在《論合作社》中,列寧進一步論述了要實現農民完全合作化,物質基礎和文化教育基礎不可偏廢的觀點,“這種在農民中進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經濟目的來說,就是合作化。……但完全合作化這一條件本身就包含有農民(正是人數眾多的農民)的文化水平的問題,就是說,沒有一場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化是不可能的”,而“要成為有文化的人,就要有相當發達的物質生產資料的生產,要有相當的物質基礎”。“不做到人人識字,沒有足夠的見識,沒有充分教會居民讀書看報,沒有做到這一點的物質基礎,沒有一定的保障,如防備歉收、饑荒等等的保障——沒有以上這些條件,我們就達不到目的。”

列寧的農業合作制構想勾勒出了通過發展生產力,變革生產關系,推動小農經濟走向社會化、市場化的基本藍圖。盡管隨著列寧病逝,這一藍圖并未真正實現,但卻為俄國這樣一個小農經濟占優勢的國家發展農村經濟、向社會主義順利過渡等方面提供了思想保障,同時對中國合作經濟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二、實踐探索:毛澤東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

在領導中國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探索中,毛澤東繼承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選擇了通過合作經濟實現對小農的改造進而引導他們走向社會主義的道路,創造性地提出了符合中國國情的合作經濟思想,開創了馬克思主義農民合作經濟理論中國化的先河。

(一)農民合作社發展不同階段的性質和特點

秉承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毛澤東認為不同歷史時期所具有的社會經濟基礎不同,導致建立其上的合作社的性質也相應不同,合作社的性質根據所有制基礎的不同而演變。1943年,在中共中央招待陜甘寧邊區勞動英雄大會上的講話《組織起來》一文中,毛澤東提出,在新民主主義經濟條件下,合作社是個體經濟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組織。“我們的經濟是新民主主義的,我們的合作社目前還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私有財產基礎上)的集體勞動組織。”1949年3月,他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指出:“這種合作社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群眾的集體經濟組織。”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七條規定:“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者是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合作社在發展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形式和特點,性質亦不同。1955年,在《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一文中,毛澤東論述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辦法和步驟時提出:“第一步,在農村中,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號召農民組織使之帶有某些社會主義萌芽的,幾戶為一起或十幾戶為一起的農業生產互助組。然后,第二步,……號召農民組織以土地入股和統一經營為特點的小型的帶有半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第三步,才在這些小型的半社會主義的合作社的基礎上,按照同樣的自愿互利的原則,號召農民進一步地聯合起來,組織大型的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二)農民合作社的積極作用相當于又一次革命

第一,提高勞動效率,促進生產力的發展。《論合作社》指出:“今年陜甘寧區在發展生產力上又來了一個革命,這就是用合作社方式把公私勞動力組織起來,發動了群眾生產的積極性,提高了勞動效率,大大發展了生產。”“如果不從個體勞動轉到集體勞動的生產關系,即生產方式的改革,則生產力還不能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因此,建設在以個體經濟為基礎(不破壞個體的私有財產基礎)的勞動互助組織——即農民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就是非常需要了,只有這樣,生產力才可以大大提高。”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毛澤東認為農業合作化是工業化的基礎,只有先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大規模生產進而機械化、工業化才可能實現。“在農業方面,在我國的條件下,則必須先有合作化,然后才能使用大機器。由此可見,我們對于工業和農業、社會主義的工業化和社會主義的農業改造這樣兩件事,決不可以分割起來和互相孤立起來去看,決不可以只強調一方面,減弱另一方面。”

第二,推動生產關系變革,是組織群眾走向社會主義最重要的形式。《組織起來》一文根據中國以小農為基礎的國情指出:“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于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毛澤東指出合作社是目前我們在經濟上組織群眾的最重要形式,其作用相當于又一次革命。“這樣的改革,生產工具根本沒有變化,生產的成果也不是歸公而是歸私的,但人與人的生產關系變化了,是生產制度的革新,這是第二個革命。”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毛澤東指出:“中國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沒有合作社傳統,可能使得我們遇到困難;但是可以組織,必須組織,必須推廣和發展。單有國營經濟而沒有合作社經濟,我們就不可能領導勞動人民的個體經濟逐步走向集體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義社會發展到將來的社會主義社會,就不可能鞏固無產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權。”

第三,改善人民群眾生活,促進農民富裕。毛澤東強調:“我愿各地同志注意提倡合作社的生產。……把這許多樣式的合作社都發展起來,全體公私群眾就會變為富裕的了,在敵后各根據地的目前困難狀況,也就能夠克服了。”

(三)農民合作社發展原則的具體化

毛澤東主張合作社應遵從自愿互利,示范帶動、循序漸進,形式多樣的發展原則,具體囊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自愿互利。不論是革命戰爭時期還是社會主義改造和建設時期,毛澤東一以貫之地堅持自愿互利的合作社發展原則。他說:“堅持自愿、互利原則是鞏固合作社和保證增產的幾個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只要是群眾自愿參加(決不能強迫)的集體互助組織,就是好的。”進入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他主張“發展農業互助合作運動,要堅持自愿原則”。“不能采用粗暴的態度和簡單的方法”,“我們應當按照自愿的原則,把農民由個體所有制逐步引導到集體所有制”。“我們對于一切暫時還不想加入合作社的人,……要有一段向他們進行教育的時間,要耐心地等待他們的覺悟,不要違反自愿原則,勉強把他們拉進來”。強調自愿的同時也要強調互利,“只有在互利的基礎上才能實現自愿”。“發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數多、質高、成本低……出了廢品浪費農民的精力,落個影響很壞,政治上蝕了本,少打了糧食”。“必須強調注重合作社的質量,反對不顧質量、專門追求合作社和農戶的數目字的那一種偏向。”

二是示范帶動、循序漸進。《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一文中所論述的“農業合作化三步驟”充分體現了從生產互助組到小型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大型農業生產合作社,從萌芽社會主義到半社會主義到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漸進發展路徑。在推進過程中,毛澤東主張由易到難,分批分期引導,“先將經濟地位貧苦或者還不富裕的人們(約占農村人口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按其覺悟程度,分作多批,在幾年內組成合作社,然后再去吸收富裕中農”。針對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出現的急躁冒進思想,他在修改《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時提出,“我們必須反對任何沒有準備的不顧農民群眾覺悟水平的急躁冒進的思想”;“必須一開始就注重合作社的質量,反對單純地追求數量的傾向”;“在發展了一批合作社之后,必須有一個停止發展進行整頓的時間,然后再去發展一批合作社。那種不許有停頓、不許有間歇的思想是錯誤的”。

三是形式多樣,綜合發展。毛澤東主張多樣化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早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他就指出:“合作社,特別是消費、販賣、信用三種合作社,確是農民所需要的。”根據根據地的斗爭情況,他總結了在華北華中各抗日根據地內組織起來的多種合作社形式,“除了這種集體互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以外,還有三種形式的合作社,這就是延安南區合作社式的包括生產合作、消費合作、運輸合作(運鹽)、信用合作的綜合性合作社,運輸合作社(運鹽隊)以及手工業合作社”。新中國成立后的社會主義建設時期,農業合作社就有生產、供銷、信貸等多種形式。1956年,毛澤東根據湖南、河北兩地的情況指出:“有必要號召各農業生產合作社立即注意開展多種經營,才能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社員每年增加個人收入,否則就是一個很大的偏差,甚至要犯嚴重錯誤。”

在毛澤東特色鮮明的合作經濟思想引領下,新中國進行了轟轟烈烈的農業合作化運動,走過了由個體農戶到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直到人民公社的合作經濟發展之路。在這一過程中也出現了求之過急的現象,出現了一些缺點和偏差,尤其是1958年之后實行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人民公社’式的集體經濟,違背了合作經濟發展的自愿入退、農民主體、民主管理、利潤返還等原則”,使中國的社會主義合作經濟之路發生了嚴重曲折,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農民發展合作經濟的積極性。不能否定的是,毛澤東領導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取得了一系列歷史性成就,中國人民實現了由土地私有制向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在全國農村切實扎下合作社的基礎。毛澤東對農民合作經濟的獨立思考,提供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改造小農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極大豐富了社會主義合作經濟理論。

三、發展創新:改革開放以來從鄧小平到習近平的農民合作經濟思想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們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解放了農村生產力,實現了鄧小平設想的社會主義農業改革和發展要有“兩個飛躍”中的第一個飛躍。改革開放40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農民合作經濟發展,在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形成了內容豐富,與農村改革實踐相結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民合作經濟理論,體現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市場經濟與農業社會化組織三者間的內在統一,是對馬克思主義合作經濟理論的重大發展和創新。

(一)對農民合作社性質的進一步明確和發展

第一,農民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對調動農民積極性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在“分”的同時,廣大農民對于合作的需求也同步出現。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了“合作經濟”的提法,第8條指出:“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第8條修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這進一步明確了我國農村中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性質。

第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新的實現形式。1992年黨的十四大報告正式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黨的十五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公有制實現形式可以而且應當多樣化,一切反映社會化大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都可以大膽利用。為了迎接市場挑戰,農民開始更加主動、自覺地聯合起來,推動了各種形式的合作組織快速發展。習近平在地方主政期間,對公有制的實現方式、集體經濟形式的多樣化、農村合作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有許多深刻的論述。他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廣泛,既有農村政權組織管轄的比較穩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有自由自主非穩定型組織;既有分屬鄉、村、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有超越社區范圍的集體經濟組織。”具體而言,主要有農村基層組織管轄的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經濟組織和混合型農村經濟組織等類型。其中,農民專業經濟組織和股份合作經濟組織,已經發展“成為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新的實現形式”。黨的十七大報告進一步指出,要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有效實現形式,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合作經濟界定為勞動群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的新的實現形式,明晰了新時期農民合作社性質。這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合作經濟思想的新發展,同時也是中國農民合作經濟理論的鮮明特色。

(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用的新認識

第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中堅力量。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為了完善統一經營和分散經營相結合的體制,一般應設置以土地公有為基礎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農民還可不受地區限制,自愿參加或組成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各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文件中所提及的“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后來發展為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則主要發展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習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間思考如何更好地發展統分結合的農業經營體制時提出,應從兩方面重新肯定和認識家庭承包責任制:“一方面是擺正‘統’與‘分’的關系”;“另一方面就是如何繼續穩定、完善、發展鄉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雙層經營體制”。他認為“這種‘統’與‘分’的結合,構成了目前農村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營體制的基本形式”。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2018年9月,習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

第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緊密連接分散經營的農民與大市場的“橋梁”。21世紀初,習近平指出推進農村市場化建設是突破制約農村改革和發展瓶頸的重大舉措,農民“是農村市場主體中的基礎部分,也是推進農村市場化的基本力量”,主張中國農村要走組織化的農村市場化發展路子。他指出要著力解決好分散經營的農民順利進入和不斷拓展市場的問題,“關鍵的問題是能否建立起將分散經營的農民與大市場緊密連接起來的‘橋梁’。在發達國家,這樣的‘橋梁’是各種類型的專業協會和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這值得我們學習借鑒”。黨的十六大提出要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指出,農村經濟體制尚不完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很低。破解“小農戶”與“大市場”矛盾,需有效組織農民進入市場。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提出,要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發展多樣化的聯合與合作,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

第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的必然要求。習近平認為,“無論是參與區域性市場競爭,還是參與國際性市場競爭,走聯合發展的道路都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取向”。一是,“要走聯合發展的道路,依靠組織化的合力推動農村市場化加快發展”,“必須使分散的農民聯合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以形成強大的市場競爭力”。二是,“只有將農民充分組織起來,才能使農民盡快安全、順利地進入國內外市場,并能夠有效地降低進入市場的成本,提高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率”。

第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促進農民增收、助推脫貧攻堅的重要渠道。習近平十分重視合作社對農民增收、扶貧工作的重要作用。在福建工作期間,他就提出“在扶貧工作中要注意增強鄉村兩級集體經濟實力”。要“積極探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實力的具體形式和路子。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形式除農業合作社、鄉村兩級辦的各種企業外,還有集體與個體聯營型,集體與個體股份型、個體股份型、聯營型等,都屬于集體經濟的初級組織形式”。“扶貧資金投入方面要立足自身,發展多種經濟形式,拓寬資金渠道,組織多層次的資金投入。可以實行股份、聯營、合作等經濟形式,吸引投資”。此后,習近平多次指出要讓農民合作社等新興主體引領扶貧工作的進行。2016年5月24日,習近平赴黑龍江省撫遠市玖成水稻種植合作社考察調研時,指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帶動農戶增加收入、發展現代農業的有效組織形式,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把合作社進一步辦好。

(三)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原則的靈活運用

馬克思、列寧、毛澤東的合作經濟思想尤其強調合作社要遵循自愿互利、循序漸進、多樣發展等原則。這些原則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得以繼承及靈活運用。鄧小平在談到中國人民公社化運動的不足和缺點時指出,非自愿、過快發展的速度并不利于合作社的良性發展。他指出:“有人說,過去搞社會主義改造,速度太快了。我看這個意見不能說一點道理也沒有。比如農業合作化,一兩年一個高潮,一種組織形式還沒有來得及鞏固,很快又變了。從初級合作化到普遍辦高級社就是如此……實踐證明這樣并不好。”“要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穩步發展。“所謂因地制宜,就是說那里適宜發展什么就發展什么,不適宜發展就不要去硬搞。”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具體指出,不論哪種聯合,只要遵守勞動者之間自愿互利原則,接受國家的計劃指導,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積累歸集體所有,實行按勞分配,或以按勞分配為主,同時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就都屬于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支持農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2016年,習近平在安徽小崗村召開農村改革會議時指出:“要尊重農民意愿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可以示范和引導,但不搞強迫命令、不刮風、不一刀切。”

2007年7月1日,我國第一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201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時,保留了第四條規定,取消了第二條概念中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這一修訂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使合作社成員構成不再局限于具有相同市場地位、從事相同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業生產者的聯合。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原則與經“羅虛代爾原則”演變而來的國際“合作社基本原則”提倡的“自愿與開放;社員民主控制;社員的經濟參與;自治和獨立;教育、培訓和信息;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心社區”等七大原則既有相似之處又不盡相同。有學者評價說:“有意思的是,中國農民在進行合作和創造合作組織形式時,并沒有一個現成的樣板可以參照,但其基本內核卻接近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合作社,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奇跡。”

(四)對農民合作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責任的新論述

20世紀90年代,習近平認識到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對調動農民積極性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起了重大作用,但隨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小生產模式不利于耕種管理,農民短期行為比較嚴重等。他指出:“所謂‘分’,就是以家庭為主要的生產經營單位,充分發揮勞動者個人在農業生產中的積極性;所謂‘統’,就是以基層農村組織為依托,幫助農民解決一家一戶解決不了的問題。所以從本質上說,‘統’和‘分’是相互關系的,不是相互排斥的。”

習近平非常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推動農民組織化中的責任。“組織農民是我們黨的獨特優長”,這就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對農民進入市場負起‘扶上馬,送一程’的責任,……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組織化水平很高、深受廣大農民歡迎的農村市場化發展路子來”。習近平還總結了各級政府對農民進入市場的三種不同態度和所取得的三種不同效果:“‘推’最省勁,組織化程度最低,效果也最差;‘引’也是一種組織,但組織化程度不夠高,特別是對那些文化和科技素質較低的農民來講,僅靠引導還不能使他們安全、順利進入國內外農產品市場;‘幫’最費勁,但體現了高度的組織化水平,因而所取得的效果也最好。”

(五)對農民合作經濟發展方向的新認識

第一,農民合作經濟的發展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鄧小平提出,雖然實行了包產到戶,“我們總的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可以肯定,只要生產發展了,農村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了,低水平的集體化就會發展到高水平的集體化,集體經濟不鞏固的也會鞏固起來。關鍵是發展生產力,要在這方面為集體化的進一步發展創造條件。”通過農民家庭經營基礎上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進而實現第二次飛躍。習近平也提出,“在農村市場化建設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于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擔負著引導和幫助農民順利進入市場、為農民發展市場經濟提供社會化服務、幫助農民減輕負擔和帶領農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歷史責任。”“我們必須注意從逐步壯大集體經濟抓起,不斷增強集體統一經營的功能。”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黨的十八大報告進一步提出,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近年來,習近平更是多次強調,要“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探索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發展新型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具有遠大的發展前景。針對現實中不斷涌現的各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習近平指出:“近年來,全國各地涌現除了一批農民的合作組織,他們既保留了家庭聯產承包制的優越性,又具有傳統經濟體制下不具有的許多優點,顯示出了強大生命力,是農民在農村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新創造,展示了農村市場化建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方向,這種新型的合作化道路將會越走越廣闊。”2016年5月24日,習近平來到黑龍江省撫遠市玖成水稻種植合作社時重申,農業合作社是發展方向,有助于農業現代化的路子走得穩、步子邁得開。

第三,加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橫向和縱向的聯合。習近平指出:“要發展農民的橫向與縱向聯合,把農民的合作組織培育成為農產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提高其在農產品市場經營中的占有率;要強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農產品銷售職能,加強產后服務,把生產職能與流通職能融為一體;要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發展跨鄉、縣的地區聯合,組建大規模的中心合作社或農產品銷售集團,提高農產品流通規模效益。”這種聯合,既有生產要素的聯合、產業聯合、地區聯合,又有合作經濟組織之間的社際聯合。2017年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刪除了同類合作主體的規定,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就體現了這一精神。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地位。《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進一步指出: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四,積極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綜合發展模式。農民合作經濟綜合發展,即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一體化的發展模式,在毛澤東合作經濟思想中體現得十分明顯。習近平非常認可農民合作經濟綜合模式,在2005年,他曾指導浙江省瑞安市農民合作社進行了試點改革,并取得了成功。“三位一體”的新型合作與聯合組織,把合作制農業產業化經營又提高了一個層次,實現了新老合作經濟資源的對接和各種合作經濟組織的合作與聯合。2014年,習近平要求合作社應該成為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綜合性平臺。2017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首次提出,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

綜上,在長期實踐中,中國共產黨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實踐相結合,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合作經濟思想為理論指導、歷經黨的幾代領導人在革命戰爭時期、新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對農民合作經濟理論的探索與創新,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民合作經濟理論,為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提高農業的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水平,不斷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現農業改革和發展的第二個飛躍,積極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指導。

作者簡介:陳曉楓,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福建師大全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李建平,福建師范大學經濟學院和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福建師大全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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