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房是很多農村家長必須履行的家庭責任,大部分農村家庭已經修建起了面積頗大的新房。但相比在城里買房,在農村建房是一種純粹的消費行為,房子折舊速度更快,不但會削弱農村家庭財富資本的代際傳遞能力,還提高了農村居民獲得優質公共服務的成本,擴大了城鄉居民的代際收入差距,容易形成新時代的農村貧困陷阱,是實現鄉村振興必須引起重視的問題。
一、農村建房的成本和主要目的
農村的宅基地獲取成本低,每個兒子需要單獨成家立戶,父母年老后也會與子女分開居住,往往需要修建兩三層的、建筑面積在250平米以上的房子才能滿足需求。根據筆者在家鄉的調查,建起一棟這樣大的房子需要18萬左右,裝修還要7萬左右。假設一個普通農村家庭有兩個主要勞動力,除去所有開支后一年可存入兩萬,那存下25萬也需要12.5年的時間。部分家庭條件比較差的男性居民,還得幫助父母建起新房才能娶到媳婦。如果新建的房子裝修得較差而老化得比較嚴重,或者因“風水問題”入住后家庭不順利,或者潛在的兒媳婦對新房地點、裝飾不滿意,還需要建設人生中的第三套房子。很多農村勞動力的青壯年時期都在忙著建房子。
對大多數家庭而言,建房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外在的家庭形象,發出明確的家庭和個人能力信號,以助于提高兒子在婚姻市場的競爭力。較高的住房支出迫使男方家庭父母的收入以房子的形式固化,家庭財產代際轉移更快完成,確保女方能夠在新家享受更多家庭福利。
在農戶普遍都建有新房的情況下,有新房僅僅是具備了相親、擇偶的基本條件,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越來越多的女方家庭要求男方在鄉鎮、縣城等更高行政級別的地區擁有住房,并直接地把這一條件作為成婚的前提。在城里購房后,女方不但能保證有舒適的居住環境,在就業、子女教育、醫療、養老、出行等方面也更方便,實現了從“農村人”到“城里人”的轉變。
二、為什么選擇建房而不是買房
農戶可選擇在村集體土地上建房、在鄉鎮購買小產權房或到縣里買商品房。一般情況下,在農村建250平米房子的支出只能購買100平米的小產權房,到縣里買商品房則還需要再增加10萬元以上。即使購買小產權房或商品房更有利于兒子順利結婚和享受公共服務,大多數農村家庭還是會選擇在村里建個大房子。這當中的原由值得推敲。
從建房作用的角度來看,在農村建的房子達到了兒子結婚的基本條件,也可以滿足年老后與子女分開居住、“分灶吃飯”的需求,還可以讓自己居住在熟悉的農村環境和人際關系里。小產權房和商品房居住起來可能更舒適,但面積較小,不方便分家居住。
從經濟的角度看,小產權房或商品房往往需要農村居民一次性支付購房費用,或者有銀行愿意做擔保性分期付款。但農村居民一般沒有正式的工作,難以從銀行貸款或者辦理分期付款,融資約束強。即使銀行有針對農戶購房的分期付款業務,沒有勞動合同的農村居民的收入也難以得到保障,按期還款的風險和壓力很大。而農村自建房可以分批次建,比如先用八年的收入來打地基、建好第一層后入住,再掙五年的錢建第二層,之后再持續投入錢來搞裝修和購置家具。這樣分階段建設的房屋,規避了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付款的壓力和風險,但往往也由于缺少規劃或想盡量節約成本而老化得嚴重,還沒建成就已經過時了。
三、農村建房易形成貧困陷阱
雖然現在農民的生活比以前好多了,但他們幾代人的收入—支出軌跡都很相似,依然過著娶妻、掙錢、建房、子女娶妻、撫養孫輩、分居養老的生活。用半生的收入建新房幾乎是每一代農民都必須完成的使命。但是近二十年來房地產市場的飛速發展,使城鄉住房的不同屬性和功能可充分體現在房價上,不但導致城鄉居民代際收入差距擴大,還會提高農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務、獲取社會資源的成本,形成農村貧困陷阱。主要理由如下:
從住房屬性的角度看,在農村建造的房屋,只有居家功能,很難出租或出售,只能算是一種消費品。在預算很有限的情況下建造起來的房屋,折舊期一般只有三十年,基本上就是一代人的時間,意味著幾乎每一代農村人都要把半輩子的收入用于建造房屋。這極大地強化了農村居民的資金約束,限制了他們將富余的錢用于創業或投資。即使只需要幾萬元的、有前景的創業項目,也會因為缺少資金而無法開展。但是,在城里購買的房屋,除了居住功能,還可以進行租賃、銷售或者抵押貸款,具有資產屬性。在城市資源集聚能力越來越強的情況下,城市住房不斷升值,即使房屋老化,也可以憑借資本化到住房中的公共服務價值而獲得較高的出售或征收價格。因此,同樣一筆住房支出,用在農村建房只能算作消費品,價值越來越低,通常只能給一代人使用。但在城里購買的房子則可認為是投資品,隨著人口和公共服務集聚而不斷升值,后代均可由此受益。
從住房功能的角度看,在城里購買的房屋可以相對降低農戶獲得公共服務和社會資源的成本。比如,政府為促進城區住房市場發展,會優先允許在城里購置了房屋的居民子女到教學條件較好的學校就讀,農村子女則需要走關系、繳納擇校費才能就讀,年紀較小的還需要在城里租房陪讀,提高了獲取優質教育資源的成本。另外,農村的醫療條件相比城里有很大差距。年輕人大多在外務工、忙于掙錢,老年人有小病只能熬著,或者偶爾被接到城里醫治。大多數農村老年人都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長期、不間斷地治療,但往往由于在城里沒房而不能久治,或者需要租房居住治療。更多人是在小病積累成大病之后,花費一大筆錢到醫院醫治,但這時多半為時已晚,需要花費更多資金用于醫療救治。另外,女方傾向于與城里有房的男方成婚,存在婚姻的“梯度遷移”現象。相比城里購房的家庭,農村建房的家庭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彩禮才能娶到媳婦,這也相當于提高了農村家庭獲取婚姻資源的成本。
四、結論
農村建房可以改善居住環境,也可能會提高婚姻市場競爭力。但在城市化進程中,在農村建房只是一種純粹的消費行為,只會消耗每一代人所積累起來的財富,強化了他們的資金約束。相比城里購房的居民,農村建房的居民不但在以房產為主要形式的財富代際傳遞中處于劣勢,也需要在教育、醫療、婚姻資源等方面付出更高的獲取成本。但在農村建房并不能認為是農村居民的短視行為,而是在沒有穩定收入和正式工作的約束下,農村居民為降低家庭風險、完成家庭責任的現實選擇。然而,短期、局部最優的選擇,對長期、整體來說可能并不是最優的。這也是農村居民難以走出貧困陷阱的原因。
很多地區規定,精準扶貧戶在村里建房時可獲得4萬塊錢甚至更高的建房補貼,很多家庭紛紛趁機建房。但這可能會激勵本可以在城里購房的家庭選擇在村里建房,也往往會使農村居民欠下不少債務,擠占了本該用于教育、醫療等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支出。也許給農村居民在城里集中修建安置房、并給予購房補貼,是一個擺脫建房導致的貧困代際傳遞的辦法。放松農戶購房銀行貸款限制、提高農戶進城居住的意愿和可行性,則是跳出由建房形成的貧困陷阱的基本政策取向。
作者單位:四川大學經濟學院
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18年2期 (此為原稿,與書刊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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