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末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明確,脫貧攻堅取得勝利后,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這是“三農”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移。為守住脫貧攻堅成果,做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原國務院扶貧辦已經整體轉置為國家鄉村振興局。
公開資料顯示,目前該局的內設機構仍然沿襲了原國務院扶貧辦的設置。從長期看,要實質性地支撐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建議對其職能配置和內設機構作出進一步的調整。特別是如何處理國家鄉村振興局與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的職能關系,是未來做好“三農”工作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課題。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前的國家鄉村振興局仍然處于機構改革的“未完成式”。
對此,本文擬提出國家鄉村振興局職能和機構優化調整方案。需要說明的是,該方案完全是從學術研究角度提出的建設性意見,不代表官方立場。
一、機構改革思路
國家鄉村振興局在“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交匯點上組建,肩負著獨特的歷史使命,其職能配置和機構設置需遵循以下原則。
1.實質性響應“五個振興”的總體部署。鄉村振興是包括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的全面振興,是“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三農”工作的體現。未來,應該把“五個振興”作為國家鄉村振興局職能配置的根本依據,并實質性圍繞鄉村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振興設置相關機構。
2.實質性優化整合鄉村振興的職能機構。國家鄉村振興局系以原國務院扶貧辦為基礎整體轉置而成。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脫貧攻堅已經取得勝利,我國已經從全局上消除了絕對貧困,原國務院扶貧辦作為一個專門的扶貧開發機構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新的機構設置中,要切實打破部門本位和機構邊界,實現涉農部門中鄉村振興相關職能機構的實質性調整、優化和重組。
3.實質性豐富充實鄉村振興的工作抓手。2018年的機構改革中,明確了農業農村部統籌推進“三農”工作的職能定位。相比于過去的農業部,農業農村部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突出加強了農村發展方面的職能和機構。但由于財政項目和資金安排的歷史慣性,農村發展方面一直處于“有職能無抓手、有機構無隊伍”的尷尬境地。此次設立國家鄉村振興局,應實質性整合相關資源,豐富工作抓手、充實工作隊伍,為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保駕護航。
二、主要職能配置
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鄉村振興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專門機構,國家鄉村振興局的主要職責應包括:(1)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鄉村振興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鄉村振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草案。
(2)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擬定脫貧攻堅勝利后5年過渡期內幫扶政策的分類優化調整方案,確保過渡期內要保持主要幫扶政策總體穩定。統籌實施戰略減貧、消除相對貧困等扶貧開發領域的基礎性、長期性工作。
(3)負責統籌城鄉發展空間優化和村莊布局調整工作。提出鄉村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優化利用的建議,參與制定鄉村規劃指導性意見和標準,指導地方開展鄉村類型劃分和鄉村規劃編制工作。
(4)負責推進鄉村產業振興。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指導產業扶貧項目持續運營。
(5)負責推進鄉村人才振興。擬定農村實用人才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協調推進農村創新創業。
(6)負責推進鄉村文化振興。協調推動農村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養老、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7)負責推進鄉村生態振興。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和美麗鄉村建設。參與制定改善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標準,協調推動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8)負責推進鄉村組織振興。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提出改進鄉村治理體系的建議,組織實施鄉村治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9)負責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省級考核。指導省級黨委政府開展市縣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
三、機構設置方案
機構設置上,應將農業農村部與國家鄉村振興局作統籌考慮,打通部門邊界,根據工作重心調整優化兩部門的職能機構。
1.國家鄉村振興局
除綜合性司局外,國家鄉村振興局內設機構建議進行以下優化調整:
(1)組建戰略減貧司。將原國務院扶貧辦開發指導、社會扶貧等職責和農業農村部扶貧與區域開發等職責整合,組建戰略減貧司,負責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工作。
(2)組建產業振興司。將原國務院扶貧辦產業扶貧職責和農業農村部鄉村產業發展等職責整合,組建產業振興司,負責推進鄉村產業振興。
(3)組建人才振興司。將農業農村部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農村創新創業等職責整合,組建人才振興司,負責推進鄉村人才振興。
(4)組建文化振興司。將農業農村部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鄉村文化建設職責整合,組建文化振興司,負責推進鄉村文化振興和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
(5)組建生態振興司。將農業農村部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等職責整合,組建生態振興司,負責推進鄉村生態振興和統籌城鄉發展空間優化。
(6)組建組織振興司。將原國務院扶貧辦考核評估和農業農村部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職責整合,組建組織振興司,負責推進鄉村組織振興和考核評估。
2.農業農村部
組建國家鄉村振興局后,建議對農業農村部現有內設機構同步作出調整:
(1)考慮到部分職責整合并入國家鄉村振興局,可以對人事司、法規司、發展規劃司、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職能配置相應作出減量化調整。
(2)考慮到核心職責整合并入國家鄉村振興局,可以將鄉村產業發展司與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司進行整合。此外,目前農業農村部內設機構中關于農村發展與改革的職能存在一定交叉,未來建議將產權改革、經營管理、社會治理三部分工作邊界劃分清楚,對政策與改革司、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農村社會事業促進司職能作出優化調整。
四、職能劃分和轉變
部委及其管理的國家局從大的業務領域上講是一個整體,將相關職能集中到國家鄉村振興局,恰恰意味著農業農村部農村發展職能得到了增強而非削弱。國家鄉村振興局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專門機構,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仍然要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仍然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第一責任主體。與鄉村振興關系密切的產業、人才、文化、生態和組織振興工作,可以交由國家鄉村振興局集中管理;但農業高質量發展、糧食安全、農村改革、城鄉融合、高素質農民培育等鄉村振興的基礎性工作,仍然要由農業農村部統籌負責。
正如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先生所言: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這三個機構全是干鄉村振興的,只是鄉村振興局目前的牌子和題目完全重合,今后中央農辦和農業農村部在有關鄉村振興的法律法規、規劃戰略和重大政策方面都要研究、都要推動,所以他們只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來開展這項工作。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澎湃新聞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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