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通過對農村問題長期的、多方面的走訪、調查了解到,干群矛盾是困擾當前鄉村治理的主要問題。如何處理好干群矛盾是維護農村穩定,促進農村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關鍵。事實顯示,鄉鎮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不規范依法行政是引發干群矛盾的主要因素和內在因素。由此可見,如何規范鄉鎮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農事件(問題)是破解困擾鄉村治理難題的瓶頸。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有些涉事農民將干群矛盾轉化為司法問題,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讓法院確認其行為是否違法或構成侵權。如果其行為違法或侵權,可依據法院判決給予糾正或終止。相反,則說明其行為合法。通過這種方式,能有效地促進鄉鎮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規范依法行政,解決農村問題,維護農村穩定。
一、干群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的可行性
將干群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是一個很嚴謹的話題。有些人會提出這種模式是轉移矛盾的偽命題。但事實并非如此,這是處理干群矛盾過程中對某些行為的劃界問題。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某些行為是否違法或侵權,不是哪一個人說的算,而是必須在法律框架下,根據相關證據,讓法院進行裁決。只有在確認了某些行為違法或侵權的情況下,才能對相關問題(矛盾)進行有效處理,才能對某些人員進行問責或追責。涉事農民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侵權,也可以依法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
1.政策與法律的允許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明確規定,政府或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十五個工作日)對農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給予答復。如果不予答復或答復的內容與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符,可以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向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特別是2017年6月27日修訂后的新的《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關于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從案件的受理到審理,從防止地方行政干預到政府或行政部門出庭的領導官員,都進行了明確修改,徹底解決了民告官的難題。對此,涉事農民只要掌握了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違法或侵權的確鑿證據,就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訴訟,不存在任何阻礙。
2.農民轉變反映問題或維權模式。之前,相當數量的涉事農民反映問題或維權思維方式是“信訪”不“信法”,因受信訪管理機制限制,很多問題最終均沒有得到有效處理。隨著我國司法制度改革與法律完善及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多涉事農民反映問題或維權模式由“信訪”轉為“信法”。通過具體實踐,他們十分清楚地意識到從“信法”過程中能獲取到很多信息或相關證據材料,這些信息或證據材料是在“信訪”程序中所獲取不到的,而且對處理自己反映的問題或維權都具有重大幫助。如某些農民想了解某些涉農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情況,只要向鄉鎮政府遞交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注明所申請公開的具體內容,鄉鎮政府就需在法定的時間內(十五個工作日)給予答復。如果在法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其行為就構成行政不作為,涉事農民就可以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又如土地征收的合法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市縣政府,其必須依據省級政府或國務院的批復才能實施土地征收,且土地征收需要一定的報批程序。如想核實某征地事件(行為)的合法性,涉事農民可以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公開征地所必需的程序材料。然后根據相關部門答復情況界定其行為是否違法或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3.行政訴訟的結果。有數據顯示,從2015年至2017年,因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侵權、或行政不作為被涉事農民起訴的行政案件數量每年都在遞增。這說明兩個問題:其一,農民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其二,中央政府推行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正在被普通農民所貫徹落實。令涉事農民欣慰的是,他們通過法律訴訟及法院判決,切實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如筆者走訪X市G鎮獲取的數據顯示,從2011年到2018年2月,農民起訴鎮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多達22起,在這行政訴訟案件中,鎮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敗訴的多達17起,其中鎮政府被法院執行的案件就有3起。
二、干群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對鄉村治理的影響
1.分清責任主體,減輕鄉鎮政府非責任負擔。事實顯示,有些涉農事件(矛盾)并非鄉鎮政府行為所為,而是其他行政部門行為所致。但在信訪處理程序中,因涉事農民是鄉鎮政府轄區內的農民,按照信訪事項處理規則,反映問題的涉事農民必須由當地的鄉鎮政府負責接訪或截訪,但接訪或截訪后,鄉鎮政府又處理不了涉事農民所反映的相關問題,從而造成鄉鎮政府出力不討好的現象,有些還為此加劇了干群的對立情緒。將相關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后,涉事農民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材料直接將涉事部門訴至法院。這樣,鄉鎮政府不用再給某些行政部門的違法或侵權行為“背黑鍋”。同時,還能找到相關事件(問題)發生的根源,讓事件(問題)的責任主體處理相關問題。這樣不僅可以減輕鄉鎮政府非責任性行為的負擔,還可以使相關事件(問題)得到處理。
2.促進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規范依法行政。在一些涉農事件中,涉事農民反映的問題是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的領導在處理某些農村事件(問題)過程中作出的某些行為違法或侵權。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的領導則稱自己的行為合法,沒有侵權。為此,涉事農民與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之間發生“角力”。之前,相當數量的農民都是通過信訪的方式向相關上級部門反映此類問題,因受信訪屬地管理體制因素限制,農民反映的問題從“上面”又回到案發地,沒有得到根本處理,有的為此還遭到打擊報復,導致相關矛盾激化,引發新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及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多農民通過正當的法律手段獲取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的違法(侵權)證據,然后到法院進行行政訴訟,讓法院作出裁決。在法院的判決下,一些確實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的鄉鎮政府或行政部門必須履行法院判決。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規范依法行政。
3.便于涉農問題處理。在當前的鄉村治理過程中,有很多干群矛盾都是鄉鎮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在處理某些涉農事件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而在處理相關問題過程中,沒有第三方介入,鄉鎮政府或相關行政部門充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角色,是絕對的強勢一方,其作出的處理結果不能使涉事農民信服,有時甚至導致某些矛盾升級或惡化。當干群矛盾轉化為法律問題后,其行為違法或侵權與否,不是政府領導自己說了算,必須得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定。這樣可以避免相關領導在處理相關事件(問題)中出現“一言堂”的現象,有利于相關問題的處理,并避免引發其他矛盾。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高新區關堤鄉張八寨村;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0年第1期 此為原稿,與書刊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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