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鄉鎮賦權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提升鄉鎮管理服務能力,便民利企,激發基層工作和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走訪基層干部了解到鄉鎮賦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是不愿放權或放權不徹底。部分放權部門考慮自身利益和責任承擔問題,一定程度上存在“明放暗不放”“放責不放權”現象。比如,有的部門在下放權限時,只放操作復雜、擔責較重的權限,而把簡單管用、擔責較少的權限留在本部門。
二是鄉鎮調度的話語權不夠。在下放服務前移管理權限中,部門權限通過內部調整方式由縣級放權部門的派駐機構行使,派駐機構人事、財務仍由縣級放權部門管理,導致鄉鎮在調度派駐機構方面缺少話語權,不能有效監督其發揮職能作用。如原國土所,按片區管理2-3個鄉鎮規劃審批,群眾建房申報審批必須要原國土所、鎮規劃站、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同時到現場看地,鄉鎮的同志隨時可以下村服務,但原國土所按片區分布管轄不一定隨時有時間、按約定到現場查勘,工作調度存在“打架”現象,群眾不理解的就把怨氣都發泄到當地政府頭上,不利于改善干群關系。
三是缺乏專業執法力量。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下放后,賦予的行政處罰權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專業、多部法規,執法的專業性較強。目前,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配備人員較少,各鄉鎮政府具備行政執法資格人員一般不超過10人,難以承擔賦予的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任務。同時,近年來鄉鎮招人較少,普遍是綜合類管理人員和退伍人員,缺乏專業對口人才,執法的程序化、規范化難以保障。
四是缺乏配套制度和專業培訓。鄉鎮承接社會管理服務事項相對順利,但在行政執法事項賦權推進中,仍停留在下發文件貫徹落實層面,具體操作缺乏系統配套政策、制度設計、培訓指導。沒有專門機構出臺規范性文件明確鄉鎮綜合執法領域、執法程序,大部分鄉鎮執法人員對執法程序和政策依據不熟悉,其執法存在引發行政訴訟隱患。
五是配套經費保障不到位。權限下放事項增多,經費沒有隨事劃轉、隨人劃轉,大部分鄉鎮自身財力不足,相關配套的工作經費不能到位。
六是權責劃分不夠明晰。縣級部門在放權的態度上予以認同和支持,但考慮到委托放權缺乏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保障,擔心后期出現管理責任后縣、鄉兩級劃分不清,替鄉鎮“背鍋”。鄉鎮層面,對賦權工作存在思想顧慮,擔心縣級部門明放暗不放,放責不放權,造成權責不清,出現“甩鍋”的管理矛盾。
(作者系省紀委監委第三監督檢查室;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三湘風紀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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