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家庭經營不僅適應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能適應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生產手段的現代農業,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朱啟臻
農業的家庭經營形式之所以成為世界農業經濟組織的普遍形式,是由農業生產特點和農村家庭特點所決定的。我們在前面討論了農業的一些特性,諸如農業的公共產品性、外部性、低收入和高風險性等,依此論證了農戶經營的適應性。除此之外,有必要進一步重申是農業生產過程的特點決定了家庭經營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一、農業生產過程的特點
(一)農業生產勞動的綜合性決定了不能像制造業那樣可以進行細密的分工
我們知道,專業分工是生產高效率的重要條件,把一項復雜的工作分解成一系列簡單的勞動是現代工業組織得以存在的基礎。
農業勞動過程由農作物的自然生長周期所決定,從播種到收獲的各個環節不可能像工業,可由不同空間的若干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完成。農業勞動只能由一人在同一空間的不同時間內完成。
再加上農業生產過程對自然條件具有高度的依賴性,其季節性特點等使得農業勞動過程需要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支配性。因為農業勞動量的投入與勞動成果的產出并不成比例增長。集體組織環境下的低效率主要不在于勞動的有效計量和監督的難度,而在于任何人無法根據農業特點給勞動力安排最有效的勞動。作物生長的生物復雜性、環境變化的復雜性都決定了生產勞動者的高度靈活性、自覺性、責任感和豐富的處理生產問題的經驗,這些都是難以按程序提前安排的。因此,集體組織環境下,勞動效率的損失是難以避免的。這也是人民公社制度失敗的重要原因。
(二)農業生產勞動的非標準性決定了農業組織的標準化管理難以實施
許多農業勞動是難以制定統一標準的,即使有標準,掌握這個標準的個體間也存在很大差異,因為勞動質量往往是由勞動經驗所決定的。農業勞動經驗是在長期的實踐中摸索和積累的,大部分農業勞動技能不可能通過短時間的培訓來掌握。以傳統農業的中耕保墑為例,不同的勞動質量保墑的效果相差懸殊,有的勞動質量不僅沒有起到保墑效果,還會產生相反的效果。除草也有同樣的道理,勞動經驗豐富的、責任心強的,除草效果很好,雜草的死亡率可以達到90%以上;而缺乏勞動技能和責任心的,雜草死亡率可能只有20%。因此,在為他人勞動的前提下,農業勞動過程中的機會主義是普遍存在的。通過企業組織管理者對農業勞動質量進行監督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是為什么人們傾向于承包制的原因。
承包制是對農業勞動最后結果的管理方式。這種不問過程,只看結果的管理方式,給農民最大的自主權去應付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復雜情況,以獲得最好的結果。因此農民從未放棄過有關承包的探索,即便是在人民公社高壓環境下,“包產到戶”也以頑強的生命力不斷地“改頭換面”表現出來,以至于成為人們高度警覺和斗爭的對象。
(三)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與低效益性決定了難以通過規模經營獲得規模效益
我們已經討論了農業的外部性與農業面臨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問題,這種風險帶來的效益低下,并不能因為生產組織規模的擴大而改變,大量的實證研究證明農民經營農業的收入基本上等同于自己的勞務收入,并無多余利潤可言。
我們調查發現。農民從事農業生產只要雇人來勞動,支付完雇工工資基本上就無利可圖。這種狀況并不能隨著農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而消失,通俗地講,農民種1畝地賠錢,種10畝地只能賠得更多。我們不能用工業經濟學的規模效益原理解釋農業生產,這也是為什么一些人不理解美國規模化的大農場還需要政府補貼的原因。有人通過實證的方法證明農業技術通常具有不變的規模報酬或規模報酬遞減的特點,因此引起了人們思考農業領域有沒有規模經濟存在的問題。事實上,農業的規模經濟不是表現在生產環節,而是表現在農產品的產前和產后。
道理很簡單,把一群人放在一起從事互不相干的復雜工作,不具備組織理論所追求的“整體大于部分之和”實現的條件,也不會因為組織起來就比個人經營少干旱、風災和雹災的機會,倒是家庭經營更有利于把自然災害的損失減少到最低。對于農業生產來說,規模經營不在于眾多人聚集在一起勞動,而在于這些勞動是否實現了它的市場價值。
二、家庭經營的特點
美國社會學家布利茲坦認為,家庭的功能是無所不包的。“所有的家庭組織,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出現,其重要意義都在于:家庭對絕大多數成員來講,是包羅萬象的,家庭無論大小,是成員社交與私人生活的穩定的中心。家庭成員常常聚會,這是其他群體成員所不及的。個體最為關切的福利與物質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人們總是以家庭為出發點,隨即向其他組織靠攏。”
就農業生產而言,迄今為止,基本上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農村的家庭是一個集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于一體的組織單位,“男耕女織”是這種一體化生產功能的集中體現。我國農村的家庭、親屬組織是一種固有的、可再生的經濟資源。以家庭組織為單位(聯產承包)推動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秘密在于最大限度地挖掘了我國農村固有的經濟資源,即血緣家庭的內聚力。
在家庭內部,成員間并沒有嚴格、明確的分工,如在家庭中,洗衣、做飯、購物、照看小孩、農活等,并沒具體規定由誰負責,家庭成員都可兼任。家庭成員間的了解與合作是全面的,而且是無私的。人的利他行為只有在家庭成員中才能得到充分體現。無論是帶有本能性質的撫養行為,還是帶有道德和責任性質的贍養行為,都表現出了愿意為他人做出犧牲的利他行為特征,進而表現出很強的家庭凝聚力。更為重要的是家庭行為規范不是靠嚴格的規章、法律、制度等措施來實現,而主要靠個人的自覺,通過風俗、習慣、道德、社會輿論等非正式控制手段來維系。
三、農業生產過程的特點決定了家庭經營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家庭的這些特點就形成了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不需要進行勞動計量、監督和管理的組織形式。
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勞動,家庭各成員的勞動付出都是為了實現家庭利益這個一致的目標,勞動成果與家庭直接相聯系,在不需要對生產過程中各環節的勞動進行計量的條件下,就能產生較強的內部激勵性。
農戶家庭根據內部年齡和性別以及農業勞動中諸如勞動地點的分散性、勞動時間的不確定性等特點進行簡單分工、協作,滿足農業生產的基本需要;
而且,農戶家庭的利益直接與其生產活動緊密聯系,是無需外部監督的自我激勵機制在發揮作用。家庭成員盡其所能地勞動,其生產經營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
此外,以農戶作為基本單位的家庭經營可以適應農業所需求的經營靈活性,它具有靈活的信息決策機制,能夠在預見和規避風險上迅速做出決策并付之行動。
這使得歷史選定家庭組織作為農業生產基本單位具有天然的原因。換句話說,家庭經營所具有的天然優勢相比于其他組織而言,能夠在更大程度上適應農業生產的特性。但是并不是說現代企業組織制度不適合農業,只是說,現代農業組織的產生是有條件的,這就是農業生產環節的高度分工和專業化、標準化的生產操作,也就是說要具備農業工廠化生產的條件。
否則,農業的家庭生產形式就是不可替代的,那種不顧農業特點機械地搬用工業經濟和工業管理方式用于農業的思維方式和做法是極其有害的。但這并不影響在家庭農業生產形式的基礎上進行的各種組織創新,特別表現在流通領域的組織創新。正因如此,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很明確地指出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林地、草原)準入和監管制度。另一方面,要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這是保護農戶經營農業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國家農業安全的重要舉措。
四、家庭經營的缺陷
我們說,農業的家庭經營具有廣泛的適應性和生命力,但并不是說家庭經營是完美無缺的組織形式。事實上,在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家庭經營存在諸多弊端,正像學者們所描述的那樣,家庭經營的弊端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 農戶經營模式難以形成專業化效應
我國的農戶經濟規模很小,在無法依靠一個經營項目滿足收入增長和收入穩定雙重目標的環境中,農戶必然首先追求收入的穩定。在此條件下,農戶多把種植多樣化作為降低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策略,或為了滿足自身需要而決定種植內容,難以產生誘導農戶經營專業化的效應,農業生產的專業化、農業產品的標準化難以形成。當然,我們暫且不論農戶經營農業的多樣化與專業化孰優孰劣的問題。
(二) 農戶經營模式難以適應市場的變化
多數農戶對市場的反應在某段價格區間往往表現得過于遲鈍,而在一些價格臨界點附近又表現得過于敏感,加上農戶“群體安全感”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在安排生產項目上極易出現“一窩蜂”和“隨大流”的現象。我國近年來農產品市場經常發生“一哄而起,一哄而散”的價格“震蕩”,均是混亂無序、過度競爭的表現。
(三)不利于農業基礎設施的建設
農業基礎設施是公共產品。分散的小農戶既沒有建設基礎設施(如農田水利、電力、道路等)的能力,也缺乏需求和積極性,從而導致農業基礎設施的破壞與萎縮。在筆者的調查中,確實存在水利設施破壞的現象,“有井不能灌溉”,農戶各自為政的現象使農村的人、財、物資源難以形成合力。
(四)限制了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
當然,學者對這一判斷有不同看法,實踐中的表現也很復雜,可以讓農民獲得好收益的一些新技術,受到農民的歡迎。但是那些帶給農民的收益不大或僅具有公益效應的技術,推廣確實存在困難。有些新技術盡管對增產或改善農產品品質是有效的,但由于所帶來的收益甚微,也難以激發農民應用新技術的積極性,在普及推廣方面明顯存在國家的巨大利益和農戶微不足道的利益之間的矛盾。
(五) 市場交易成本過高
首先,分散的農戶對商品信息與交易對象信息的搜集成本很高,農戶在信息搜集的過程中,面臨的是信息量大且不確定性很強的信息集合,要從這信息集合里檢索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需要很長的時間。而農產品特性決定其交易具有時效性,需要很快地做出決策,在時間上不允許有很長的決策時間,因此農戶的決策信息往往是片面的和不完善的。其次,農戶的交易談判成本過高,具有壟斷權力的一方在談判過程中具有優勢,在農戶與收購商或其他下游環節交易過程中往往需要支付較高的談判成本。此外,農民在交易過程中的無序競爭導致的相互壓價,使農產品處于完全的市場競爭境地,也暴露了農民無組織的缺陷。
以上這些缺陷應該說是客觀存在的,有些可以通過政府支持、社會幫助和社會組織的完善來解決,有些則必須靠組織創新來實現。
(作者系《中國鄉村發現》學術委員、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專家委員,中國農業大學教授、現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生存的基礎---農業的社會學特性與政府責任》朱啟臻著 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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