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其實就是要改變農民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是培養現代公民法治、規則、契約意識的重要途徑,是比普法更為有效的法治教育方式。
無論是在政治還是經濟層面,城市生活都更需要法律,并具有向周邊輻射的功能
從人類歷史上看,是城市創造了更具現代意味的法律。盡管人類的集體生活需要規則,需要各種強制力來保證規則得到遵守,因此鄉土社會中也有社會生活規范或規則意義層面的法律,但總體而言那種法律與鄉土社會的經濟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結構形式整合在一起,以幾乎是“天不變道亦不變”的傳統文化習俗表現出來,基本是“秩序無需法律”。
城市高度流動的陌生人間的各種利益交換要求并創造了更為明確復雜的財產、合同、貿易、保險、金融、證券等法律,各種通過法律組織建構起來的機構;這種城市環境當然也匯集了更多的投機者和不軌者,鼓勵并在此意義上創造了更多嚴重侵害和傷害他人的機會主義者和罪犯,由此需要專門化的強有力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會控制系統,產生了系統的刑法和刑罰,產生了監獄、法院、拘留所以及警察、檢察官、法官和律師等一系列現代法律的機構和專門人員。
而且,由此產生了源于血緣關系卻又擺脫了血緣關系的,不再依照家族、部落、民族、社會等級為依據構成的共同體,有了早期的城市國家,有了公民、公民權和公民自由的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創造了行使公權力的機構、相關的行政管理法律和程序,有了憲法和法律,有了立法者、執法者(行政官員)和法官。夸張一點說,制定法意義上的法律只是城市生活的產物;所謂現代國家其實只是一些擴展版的城市,所謂的公民就是市民。
中國各地發展不平衡,在未來數十年間,仍是規定或制約中國法治的重要社會變量
不管人們是否情愿,如何感懷,由于市場經濟導向的改革,整個當代中國社會正處在一個急劇城市化的時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農村和城市的關系變得更緊密了,農村對城市更依賴了,城市與農村的生活方式更加接近了,許多農業戶口的人實際上已經成為市民。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有理由感嘆農村缺乏養老和醫保制度,但這恰恰是在把之前產生于并僅屬于城市的生活方式和制度向中國廣大農村延展,首先是在情感想象中,然后逐步地在社會實踐中,追求普遍享有的公民權,農民的公民化其實完全可以譯為或視為市民化。事實上,也只有現代化的城市才可能支持提供這種可能,只有進一步的城市化才能實現這種可能。
但中國幅員極為遼闊,它既非新加坡那樣的城市國家,也非現代歐洲大陸上那種——同中國相比——疆域較小、人口數量較少且有更為持久商貿傳統的國家,甚至也不是如同美國(以及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那樣東西甚至四周臨海、海岸線遼闊、平原廣闊、交通發達的大國。盡管中國東部以及沿長江的一些大都市已經相當發達,但其商貿經濟或“市”的輻射力還不足以涵蓋幅員極為廣闊的國土,跨越天山、昆侖山甚至秦嶺、南嶺。總體而言,從中國東部沿海向西部內地延伸,城市的經濟、制度和社會的影響力總體漸漸弱化。換言之,盡管有了巨大的社會變革,中國各地發展仍然是不平衡的;這種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規定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基本態勢,在未來數十年間也會一直存在,成為規定或制約中國法治的最重要的社會變量。
中國近百年來的法律制度變革總體上而言,更多自覺不自覺地反映并適應了現代城市和都市經濟社會生活的需要
如前所言,如果現代法律更多的是城市生活的產物,那么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城市化程度不同,各地的法律需求其實是相當不同的。盡管抽象看來都可以歸在“公平正義”之下,但在某些甚至許多問題上,不同的地區人們對公正的想象實際上不同,何為公正、何為不公正判斷會相當不同,對同樣的行為的接受和寬容程度不同。例如,在城市,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已經天經地義,而在農村,出嫁多年的女兒回家參與分遺產則聞所未聞。
中國近百年來的法律制度變革總體上而言是以推動社會現代化為導向的,這反映了中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精英對現代中國前途的判斷和追求,更多自覺不自覺地反映并適應了現代城市和都市經濟社會生活的需要。但由此帶來主導整個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與農村生活現實需要不僅有差距,有時還相距甚遠。
“法治統一”這個基本基于近現代歐洲“小”國法治經驗而發生的現代法治意識形態,以及中國政治精英基于近現代歷史經驗而獲得的關于維護國家獨立統一的政治警覺,不時妨礙了中國立法和執法實踐向各地實際法律需求妥協。一些理念上可欲的全國統一的法律在一些至少是許多農村很難實踐,因此成為具文(例如子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權),許多基本無關(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有的則根本不利于本地法律實踐的發展——最典型的是以法官職業化、專業化為追求目標推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其實際后果是,西部基層社會法官更嚴重的缺失和沒有替補。
中國的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的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要用城市生活塑造農民
用毛澤東的話來說,就是“嚴重的問題在于教育農民”。農村社會環境塑造出來的人往往更注重小群體利益,缺乏大共同體甚至是國家意識,缺乏普遍規則意識或契約意識,有強烈的“差序格局”的傳統。這種傳統、心態和行為方式,與現代城市生活和辦事方式,與現代社會的法治傳統,與現代國家和公民意識,與全球化的經濟文化交流,常常有尖銳的沖突。城市生活其實就是要改變農民行為方式和思維方式,是培養現代公民法治、規則、契約意識的重要途徑,是比普法更為有效的法治教育方式。
有兩個方面應當引起中國法律人士的足夠重視:一方面,一定要尊重并努力理解中國的農民和他們在長期生活的社會環境中的情感和偏好,尊重他們有理由的文化保守,而另一方面為了中國的未來務實也必須穩妥地推動社會的發展,促使農民通過城市生活在心理、情感和行為方式上完成市民化或公民化。這需要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和中國政治法律精英有足夠的清醒的政治意識,對中國社會發展的未來前景有堅定的把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思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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