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長說:在城市與農村的夾縫中生存的不僅有一群人,還有“一線天”與“握手樓”。
從宏觀上來看,城市化是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改造村落社會結構的必由之路。而且我們通常認為,這個城市化的過程是充滿農民的歡慶、喜悅和夢幻的。然而,在村落城市化的最后一環,在這村落的終結點上,為什么我們看到的卻是一個千年村落的文明裂變和新生的艱難?我們在本文提出和試圖回答的問題是:在世界城市化的經歷中,為什么惟獨在中國最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出現了“城中村”?它是農民的一種理性選擇還是一種非理性的構造?“城中村”的頑強存續究竟是一種什么機制或功能在起作用?
問題的提出
把村落終結過程作為研究對象,比較適用的社會學研究方法可能就是參與觀察了,在對歷時性的“過程”研究方面,一個時點上的共時性問卷調查顯然有很大的局限性。盡管利用問卷調查數據進行生命歷程的研究已經取得很大的突破,但數據反映“過程”還是欠缺“豐滿”和“質感”。當然,對個案的參與觀察研究,也容易囿于個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釋力。我們的目的也許過于宏大了一點,我們試圖在研究中建立一種關于中國村落終結的具有普遍解釋力的理想類型。
在中國改革開放后村落城市化過程的鏈條上,社會學已經有眾多不同類型的散點研究,如周大鳴對廣東都市里的村莊“南景村”的研究,王春光、項飆、王漢生等對都市外來流動民工和農民小業主聚居地北京“浙江村”的研究,折曉葉對高度工業化的東南地區超級村莊“萬豐村”的研究,陸學藝等人對北方地區初步工業化的“行仁莊”的研究,王銘銘對發達地區農業村閩南“美法村”、“塘東村”的研究,黃平等人對欠發達的民工流出地4省8村的研究,等等。通過對村落城市化鏈條每一個發展環節理想類型的建立,就可以在理論上再造中國村落城市化的生動而又豐富的全過程。
本文的經驗材料來自2001年10月對廣州市7個“城中村”的調查,它們是石牌村、棠下村、瑤臺村、三元里村、同德村、冼村、楊箕村、林和村和獵德村。我們在調查中訪談了部分政府管理者、村干部、村民和居住在“城中村”的外來打工者,形成了一個更加深入細致的訪談調查的結構性框架。這是一項關于“都市里的村莊”研究課題的初步調查,所以本文也相當于此項研究的開題報告。據統計,廣州市共有139條“城中村”,以“條”而不是以“個”為單位來計算“城中村”的數量,表現出“城中村”融入城區的特點。這139條“城中村”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處于繁華市區、已經完全沒有農用地的村落;二是處于市區周邊、還有少量農用地的村落;三是處于遠郊、還有較多農用地的村落。我們調查研究的“城中村”,基本只限于第一種類型,因為它們最突出地呈現出村落終結的特點,這個類型的村落在廣州市139條“城中村”中約占1/3,本文中“城中村”概念的使用,也特指這一種類型的村落。
“城中村”的產生: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
要想了解“城中村”產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來說應當從“城中村”本身作為城鄉二元混合體的典型特征入手。如果說在市場經濟和再分配經濟之間存在著“混合經濟”的話,那么“城中村”就是在城市和村落之間存在的“混合社區”?!俺侵写濉钡纳罘绞揭呀浲耆鞘谢?,“村民”們也都居住在市區、甚至是中心市區,他們已經完全不再從事或基本上不再從事屬于農業范圍的職業,甚至他們的戶籍也已經全部或絕大部分轉為城市戶口。那么根據什么還稱他們為“村落”和“村民”呢?難道以上這些方面不正是我們平常區別“村民”和“市民”最通行的標準嗎?
“城中村”的村落特征或許顯示出我們容易忽視的一些更深層的城鄉差異的體制因素。這些因素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土地制度的差異。根據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產權歸國家所有,而村落土地的產權歸村落集體所有,在城市化的過程中,國家可以征用作為農民生產資料的農用地,但難以征用作為農民生活資料的宅基地,所以“城中村”嵌入市區的住宅用地和部分村集體房產用地至今還是歸村集體所有,我們在隨后的分析中會看到這種差異的重要性和巨大影響;二是社會管理制度的差異。根據法律,城市社區由作為基層政府派出機構的“街道辦事處”管理,管理的一切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而村落社區則由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管理,管理的一切費用由村集體承擔,這是形成我們在后面要分析的“村落單位制”的一個根本的因素;三是與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聯系的“村籍”制度。我們容易認為,城市化的主要阻礙是一個戶籍制度問題,農民身分的轉變就是從農村戶籍轉為城市戶籍,但“城中村”的“村民”已經由于耕地的征用而幾乎全部轉為城市戶籍,但他們仍然保留著“村籍”,對他們來說,“村籍”比“戶籍”重要得多。正是因為具有“村籍”,他們同時也是強大的村集體經濟的股東,并因此與外來的村宅租客和一般市民在經濟地位上有極大的差別,從這一點上來說,他們寧可為“村民”而不愿為“市民”。
問題在于,就宏觀正式制度來講,全國都是一樣的,為什么惟獨在珠江三角洲這樣的地區出現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價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體?農民難道沒有意識到,這種違反城市人居空間規則的異化的建筑“怪物”,從它誕生之日起就意味著“短暫的生命”和“最終的毀滅”嗎?即便是從經濟收益的角度看,農民為什么不能把住宅蓋得更“優雅”一些,同時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產商開發的住宅區那樣?是農民缺乏房地產商的資本實力和開發眼光嗎?對此問題,很多學者從制度變遷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這是發達地區超高速的城市化擴張與嚴重滯后的村落制度變遷之間形成的巨大落差造成的,這種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會理性與農民個體非理性行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而“城中村”就是這種矛盾和沖突的“異化物”。我們在本文中則更傾向于從一個相反的個體理性選擇的角度來分析“城中村”產生的原因,因為這樣更能夠從邏輯上推導出改造“城中村”的真正難點。
從個體理性選擇的角度看,“城中村”這種特殊的建筑群體和村落體制的形成,是農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況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結果。但是,農民是否具有或能夠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經濟理性,這本身就是學術界長期爭議的一個問題。社會學和人類學中大部分注重“小傳統”、“地方性知識”的實體主義學者,都認為小農是缺乏現代經濟理性的,并往往陷入非理性的“深層游戲”,即使不能武斷地認為他們是非理性的,小農具有的所謂“理性”也是一種不同于“功利主義”的“另類理性”,對于生活較為富裕的農民來說,這是因為農民在缺乏資本積累和增值的外部刺激情況下保持的“安逸自足”和“明哲適度”的生活態度,而對于生活艱難的農民來說,則是出于規避生活風險的“生存理性”。與這種小農“另類理性”的解釋相反,很多經濟學家和一些歷史學家論證了以“經濟理性”解釋小農經濟行為的“普適性”,認為農民的潛質其實與土地投資者沒有什么差異,一旦有來自外部的新的經濟刺激,農民一樣可以走出支配他們的“生存邏輯”,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其實,從過程分析的角度看,這兩種觀點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論沖突和差異,沖突和差異只在于我們是否能夠假設會發生使農民從“生存理性”過渡到“經濟理性”的“巨變”。而對于瀕臨“村落終結”的“城中村”的“村民”來說,這種“巨變”是真實地發生了。
我們在調查中了解到,村民每戶的宅基地面積在70多平方米,用市畝制計算,也就是一分多地。農民創造的“一分地奇跡”,是最大化地利用了土地價值,把樓蓋到6—8層,使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增加到400—600平方米,而且建筑從2層以上探出,最大限度地擠占了公用街道的“空域”,盡管并沒有占用公用街道的“領土”。“村民”們一般是自己居住一層,而把底層的鋪面和其他住房全部出租。鋪面的租金要視商業位置而定,差異較大,而住房的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這在市中心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便宜的價格。每層樓一般有兩個單元房,但由于租客很多是外地單身來打工的,所以一個單元也可能是幾個租客合住?!俺侵写濉崩镆粋€有趣的現象是,一個單元的租金并不是固定的。比如,一個單元如果一家人居住,租金是每月600元,但如果是4個單身合住,就是每月800元,每人分攤200元,5個人合住每月就是900元,每人分攤180元,6個人合住則是每月1 000元,每人分攤160多元。但是這種邏輯并不會一直持續下去,因為“村民”們已有了住房折舊的概念和規避“擁擠”風險的意識,他們有一個約定俗成的符合效用最大化的房客與居住面積匹配的比例。
“城中村”的這個“故事”,使我想起張五常應用于亞洲的著名的“佃農理論”。以前,西方學者一般都認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產出的最大化,因為固定的租金比隨產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對佃農的勞動和資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張五常則根據理論邏輯和經驗數據證明,在競爭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勞動力充分供給這種特殊的約束條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產出最大化的合約安排。他的論證邏輯是一個簡單的假設“故事”:假如一個佃主有一大塊耕地,他租給一個佃農,獲得的收入分成率會較高,因為規模經營的效益可以使佃農不另謀高就。但佃主并不滿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給兩戶佃農,雖然他的分成率會下降,但由于耕作規模變小后單位面積的投入增加,總產出的增加會使佃主的總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斷地把耕地切開分租,這種分成率下降而總收入提高的邏輯不會一直持續下去,到某一點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總收入就會下降,也就是說耕地分租的曲線上,只有一個點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與競爭均衡沒有沖突的。亞洲某些地區土地改革確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過耕地收入的3715%,就是接近這個點的一種分成率,這說明依靠政府管制實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實際上也是一種競爭合約的成功。
“城中村”的“房租故事”與張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實際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著一個自由競爭的均衡價格,在某種制度約束和管制的條件下,會出現收益率降低和“租金消失”的現象,但“租金”不會真正的消失,它會以別的形式得到補償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現出來?!俺侵写濉钡淖≌ㄖ皇菦]有制度約束的,政府規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蓋到3層半否則就要罰款,但村民們都違規蓋到6—8層,因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過罰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區地價高漲的情況下,一般分布狀態的6—8層的住宅還不足以達到土地收益的均衡價格,而6—8層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違規建筑的最高極限,在此情況下,“村民”為了補償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競爭均衡價格的差價,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積和空間,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產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過程中,“村民”不愿意損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額補償,惟一的辦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層發展,以更高層的空間收益置換目前空間收益,這樣才能基本保證達到或接近市區土地收益的競爭均衡價格。
“村落單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轉變:共生、共有和分紅
“單位制”原本是特指中國再分配經濟體制下城市國有部門的組織形態,已有眾多的研究。在“單位制”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國有事業單位,不僅是一個工作或經營單位,也是一個社會生活和政治管理單位,單位成員在身分、就業、養老、醫療、福利等諸多方面,都對其所在的單位組織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在“城中村”里,我們發現也存在著與這種組織形態很相似的“村落單位制”,盡管“村民”已經沒有了耕地,也多數不在這個村落中工作,但他們在收入、生活、情感、社會交往、心理認同等諸多方面,卻依然對自己的“村落”具有很強的依賴關系。
“村落單位制”是兩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會關系網絡,二是村落集體經濟產權下的分紅。在“村落單位制”下,“城中村”就像是鑲嵌在都市的汪洋大海里的一個個孤島,大海是一個陌生的世界,而孤島中是一個熟人社會。
村落管理與街道管理實際上有很大的差異。在街道社區的管理中,街道辦事處只負責有限的事務,而教育、衛生、治安、供水、供電、道路、環境建設、征兵等社會事務,都是由條條的相關機構直接負責的;而在村落社區的管理中,村民委員會幾乎要負責與“村落生活”有關的這一切事務,村長的責任就類似于村落這個大家庭中家長的無限責任。街道社區建設和管理的費用是國家財政支付,而村落建設和管理的費用是村集體支付。棠下村里生活著6000多原“村民”和3萬多外來打工者,為了管理村落社區生活,村集體雇傭了100多個治安人員,30多個衛生保潔人員,15個市場管理人員,6個計劃生育管理人員,20多個垃圾運送人員,此外村集體還要負責1000多老年村民的養老金、村民的醫療補貼、村小學教師工資外的福利補貼及小學硬件建設、村道路和管線的建設、村民服役的補貼、獻血補貼、上高等學校補貼,等等。
該村的集體經濟一年的純利潤約1億多元,其中約12%—15%要用于以上這類社區管理、建設和服務的公共支出。這種公共支出的比例關系在其他“城中村”也大體如此。如石牌村原“村民”9000多人,外來的居住者4萬多人,每年村集體純收入平均9000多萬元,稅收500—800萬元,日常行政支出幾百萬元,用于社會事務的公共支出1000多萬元,剩下可供分紅的利潤4000—5000萬元。村集體對“城中村”社區生活的全面負責,形成了“村民”對“村落單位”的依賴,但這種依賴還因為另外一個更深層的原因,這就是具有村落排他性的、社區內非村民不能分享的村落集體經濟分紅。
“城中村”早期的集體收入來自一些集體興辦的勞動密集產業,如紡紗、釀酒、造紙、制磚、制茶、石料加工、服裝加工等等,但隨著城市勞動力價格和土地使用價格的升高以及城市勞動密集產業的衰落,“城中村”經歷了一個“去工業化”的過程,現在村集體的收入主要來自村集體的物業收入。管理村集體經濟的組織是“經濟聯社”,下屬若干個“經濟社”,它們都獨立核算,與行政管理上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實際上是一體化的。在這里我們仍能看到過去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公社、大隊、生產隊“三級管理、隊為基礎”的影子。對于“城中村”來說,公社徹底解體了,但大隊和生產隊的組織遺產卻保留下來,成為“村民”在股份合作的基礎上重新組織起來的組織架構,“村民”們既是“經濟社”的股東,也是“經濟聯社”的股東。
“經濟聯社”和“經濟社”實行的是“股份合作制”,而它與“股份制”和“合伙制”都有區別,實際上是村行政與村經濟一體化的產物?!肮煞葜啤笔恰耙还梢黄薄?,“股份合作制”卻是“一人一票”;“合伙制”的合伙者都是老板,并可退出資本,而“股份合作制”的一般村民股東談不上有什么決策權,股份也不能退出。但也有共同點,就是按股份分紅。
股份的分配依據兩個原則:一是“按籍分配”,凡是村民,不分長幼,股份平等,一般每人5股,俗稱“人頭股”;二是在此基礎上的“按工齡分配”,每一年工齡折為一股,俗稱“年資股”?!叭祟^股”加上“年資股”有一個最高限,一般是25—30股,股份可以繼承,但不能轉讓、退股和抵債。由于“城中村”主要是物業收入而不是產業收入,所以基本上沒有其他發達地區工業村出現的“資金股”、“技術股”和“關系股”等。
近兩年,“城中村”發生了或即將發生兩個重大的體制轉變:一是經濟體制從“經濟聯社”到“集團公司”的轉變,這是“村民”主動選擇的合約式轉變;二是行政管理體制從“村民委員會”到“街道辦事處”的轉變,這是政府主導的新的制度安排。這兩個轉變的過程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實質轉變快于形式轉變,而后者是形式轉變快于實質轉變。
在經濟體制轉變方面,1994—1995年,為了避免村民流動和遷移帶來的股權糾紛,徹底解決集體經濟產權內部邊界不明、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在“村民”的呼吁、推動和政府的支持下,“城中村”先后實行了“一刀斷”的產權制度改革,從一個時點開始,實行“生不增、死不減、進不增、出不減”,即村落新增人口、勞動力不再增加股份,減少人口也不再減少股份,此后不論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增加或減少,都由股東按股份共有。這項“股份固定化”改革以后,“村民”獲得幾乎完整的產權,自己的股份不僅具有收益權,也有了自由處置權,股份不僅可以繼承,也可以轉讓和抵押了,但退出還是有限制。這樣,產權的運作不再是遵循村規民約的非正式制度,而成為遵循法律的正式制度,在此基礎上進行“公司化”,也是順理成章的了。但是,由于這種“公司”的收入主要來自幾乎是“無成本”的物業收入,所以產權的占有和收益具有集體的“封閉性”,它不允許外部資金的注入來改變產權結構和分享收益。
另一項轉變是行政管理體制方面的。2000年,政府為了加快城市化速度,出臺了“‘城中村’整治建設計劃方案”,要求“城中村”逐步實行“政企分開”,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進行公司化管理,原村委會及其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由街道辦事處替代。然而,截止我們調查的時候,這種管理形式的轉變并沒有帶來實質的變化,村里除了不再負責外來人口的暫住登記,其他一切社會事務仍然是由村里負責,村“集團公司”成了“影子內閣”,因為政府很難、并且也并不急于拿出巨額財政來替代原村委會管理社會事務的公共支出。原來設想的“村落”改“街道”這種結束村落體制的根本性制度變遷,似乎并沒有真正改變了什么。
“村落單位制”與“國有單位制”實際上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即單位利益的排他性和對內部福利的追求,增加了其內部的凝聚力,但限制了資源的流動并加重了社會事務管理的成本。改變“單位制”的關鍵,不論是“村落單位制”還是“國有單位制”,都不是某種形式化的制度變遷,而是要找到替代或消散“單位制”的“社會事務成本”的辦法。
在“城中村”從“村落單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轉變中,如果其“社會事務成本”真的可以由政府公共支出替代,運行的效率和效益應該是提高的。然而在調查中,“城中村”的干部似乎并沒有對此前景表示樂觀,不知究竟是因行政管理權力的失落還是由于村經濟的發展本來就很難離開這種權力的支持。
小結
過去多數對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問題的焦點放在戶籍制度的改革上,以為戶籍制度的徹底改革,會使城市化進程一路凱歌。然而我們從“城中村”村落終結的過程中看到,戶籍制度在這里幾乎已經不再發生作用,但村落的城市化并沒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終結還要經歷一個艱難的產權重新界定的過程和社會關系網絡的重組過程。廣州“城中村”的情況,或許有其許多超階段發展的特殊性,但它預示的村落終結過程中的各種沖突是有普遍意義的。
一個由親緣、地緣、宗族、民間信仰、鄉規民約等深層社會網絡連結的村落鄉土社會,其終結問題不是非農化和工業化就能解決的。村落終結過程中的裂變和新生,也并不是輕松歡快的旅行,它不僅充滿利益的摩擦和文化的碰撞,而且伴隨著巨變的失落和超越的艱難。
注:本文原載于《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原標題為《巨變:村落的終結——都市里的村莊研究》,內容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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