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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毅:理想抑或常態:農地配置探索的世紀之擺

[ 作者:吳毅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5-10-19 錄入:12 ]

——理解20世紀中國農地制度變遷史的一個視角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重新審視20世紀以來有關中國農村土地配置的不同認識、政策主張及其實踐效應,認為排除各種權力因素的作用,傳統中國農地配置的不均主要是長期以來土地繼承與土地交易自然積累的結果,這一結果有其問題與矛盾,也有歷史效應與存在空間。但如何解決問題卻涉及到對問題性質的定位。上個世紀20年代以后階級理論的傳入及其影響,讓人們更多地以階級理論的對立性來思考和觀察問題,主張以階級剝奪來平分土地。革命式的剝奪實現了土地配置的絕對平均,但從長遠看卻遺留下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不僅體現于對土地進行集體化管理和經營所帶來的低效益,也體現在廢除大集體后以絕對平均為基礎的低效率的土地分戶經營。因此,農村改革的核心與實質就不僅是要重新還地權于農民,同時也是要重新建立一個有效益、有適度規模的農地配置與經營制度。由此我們發現,在經歷了近一百年的選擇與實踐后,我們又不得不去重新面對20世紀上半葉有關土地問題的爭論,而能否重新認識這些爭論,不僅關系到大歷史經驗的厘清,更是當下的農地制度改革能否繼續深化的前提。

【關鍵詞】農地配置/土地革命/土地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農村土地配置的問題在100年前是關系到農村革命與改良的大問題,在100年后的今天,仍然是關乎農村制度變革的基礎。同樣一個問題綿延近百年,本身就已經構成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現象。然而檢索文獻之后,筆者卻發現對此問題之大時段的社會學解釋缺失,相關研究多囿于革命史、農業經濟(史)和土地法學等領域,未能形成一個總體性和貫通性的社會解釋理論。如革命史秉持土地革命效用邏輯,農經史聚焦于近代農地配置特征,農業經濟學和土地法學則多在農村地權屬性問題上打轉,可說是各說各話,自成邏輯。鮮有研究討論它們之間的關系如何,能否互相整合、溝通與論證,形成相互蘊涵的解釋,以既上承歷史,又下接現實,為進一步的地權改革立據。因此,對此一問題的解釋不是基于互不統屬的邏輯,就是已成慣習的意識形態,尤其是后者已不適應日益深化的農經史新進展(李金錚、鄒曉升,2003),無法整合現代經濟學和法學思考,卻反而使當下的農地制度改革無法梳理其與歷史的關系,陷入被動因應功利性需求勢必要遭遇的合法性困境,不利于改革深化。①

造成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還在于有關傳統中國農地配置基本特征解說的意識形態泛化。這一泛化以傳統中國農地配置的嚴重不均乃革命的社會基礎為出發點,延伸為平均配置土地的政治正確性。所以,作為一種其自身似乎不再需要討論的價值前提,它不僅成為評價1949年前后中國農村發展與制度變遷的理論基礎,更讓有可能抵牾的研究和政策與之保持距離。

可見,要實現對大歷史經驗的重新理解,首先還得回到歷史研究上來,對不再需要討論的事實與價值前提進行再思。而一旦對某一事物開始做另一種考察,我們又發現,往往在看起來不需要討論的常識中,其實一直就潛藏著需要進一步深究的問題,只不過因為理論視角的自我屏蔽,這樣的思考一直無法進入視野。

在民國時期關于地權的研究中,這樣的思考其實一直就存在,之后這種研究又經由海外中國研究和港臺的相關研究而保留和承襲。以對農地配置狀況的認識為例,他們雖然都承認傳統中國農地配置不均,但對這種不均程度究竟做何估計,以及由此引發的矛盾應該如何看待和化解,卻多是另有主張(海外研究的概況可參見李丹,2008)。改革開放以來,這些研究滲透于大陸學界,始形成大陸鄉村社會經濟史研究的新特征。而另一方面,作為20世紀革命后史的農村改革,其在不斷深化中所愈益遭遇的瓶頸——歷經集體化,而后又在20世紀80年代被再度個體化的普遍平均、高度細碎和分散的土地配置與經營格局——及其理論再思(這方面的研究太多,恕不一一列舉),也讓人不能不回溯到關于傳統土地配置的再評價。

無疑,不突破就事論事及自設壁壘的學術就無法實現對歷史與現實理解的貫通,不實現貫通,繼續以似是而非的解說來替代歷史社會學透視,又無法從根本上為正在發生和進一步的制度創新正名。依照舊的解說,仿佛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是為了糾偏和適應階段性需要,一俟條件成熟,或將來以某種更加緩和與人性的方式,就可以去重續前人未竟之使命(吳毅,2008)。其實,學術研究不僅在于求真,還承接了為未來立言立據的任務,以使其有可能超越傳統思考,重新確立歷史、現實與未來之間的真實連接。

因此,當農業經濟史在越來越清晰地接近歷史,現代經濟學和法學已經為重新理解人類經濟與社會生活的常規秩序提供了足夠的依據之后,以建構社會解釋模式為特色的社會學研究,無疑面臨著一個重新建構新的大歷史解說圖式的任務,即通過解說圖式的重新建構來實現對20世紀中國農地制度變遷史的進一步理解。本文以此為目的,通過重新審視20世紀有關中國農村土地配置的不同認識、政策主張及其實踐效應,力圖為近一個世紀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及革命與改革之起承轉合關系的再構做一基礎性工作。

本文屬歷史社會學研究,它所關心者,既是對研究對象大時段變遷之邏輯的理解,更是對形成當下農地配置格局的歷史基礎及路徑線索的發掘。

二、階級模式與人多地少:對傳統鄉村社會矛盾的兩種解釋

從總體上看,除開一些特殊情況,私(民)有化是傳統中國農地配置的基本方式,②關于這一土地屬性對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影響,近代以來一直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認識。

一種看法認為,土地私有化是導致農村社會矛盾的根源,這一矛盾也構成傳統中國社會的基本矛盾,進而成為歷代農民革命以及王朝興衰更替的深層次原因。從今天來看,形成這種判斷,應該與傳統社會因人口增加、土地不均所導致的周期性人地關系比例失調、失地農民增多、生存壓力增大這一總體背景相關,但作為一種思想產物,卻更可能是直觀經驗化體驗的產物。從直覺思維出發,以政治壓迫和經濟不平等的定式來觀察和分析矛盾,也因此積淀出傳統社會以“均平”為特征的底層反抗思想。③但20世紀以來,這種思想受到強化,則主要源于馬克思主義階級理論的傳入。馬克思主義社會歷史分析的邏輯起點是階級和階級斗爭,即認為人的本質在階級社會里主要表現為階級性。例如,認為工人與資本家生活在決然不同的經濟與政治關系中,他們的階級意識與利益訴求各不相同,彼此對立,而“在現代社會中,勞動資料為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所壟斷”,他們“對生活源泉的壟斷”,是“造成工人階級的依附性及一切形式的貧困和奴役的原因”。因此,主張通過革命把它們變為社會的公共財產(馬克思,1972a,1972b),由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直接壟斷和掌控。可見,馬克思主義社會歷史理論的起點和結果主要是社會建構的基礎,即人與人或人與物的關系,即使論及經濟效益,也認為應該是這一關系的延伸,至于土地分散還是集中,不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或者說是從屬于生產資料占有這一前提的。將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運用于中國,尤其是鄉村社會,始于俄國十月革命以后中國馬克思主義的成長。這種成長一方面表現為初建的中國共產黨在革命策略與農村政策上直接受共產國際的遠東及中國政策影響,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有關中國社會和歷史的研究日益帶上馬克思主義色彩。就前者而言,正是在共產國際影響下,中國共產黨形成了對中國革命性質的理論認識,農村土地問題的重要性受到注意,并形成了土地革命的相關政策主張。④就后者而言,則是20年代中期的革命運動使得階級沖突在中國由一個抽象概念變為一個現實問題,使得受馬克思主義和俄國革命影響的知識分子重視對中國社會性質的分析,并在這種分析中接受主要由斯大林提出的關于中國社會存在“封建殘余”的論斷,并將這種“封建殘余”最終表述為中國社會的“半封建”性質(德里克,2005)。而這種“半封建”性質的重要所指,即是農村土地租佃關系的制度安排與由此決定的地主對農民的剝削,以及被認為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國家對農民的稅收剝削。⑤由此,因土地私有而造成的鄉村社會分裂就是階級分裂,即鄉村內部因土地的租佃對立而形成的階級對立。在這種對立中,土地占有者、財產關系中的優勢集團利用對生產資料的壟斷,通過地租、利息、強制勞動、稅收以及貢品來對生產者形成一種“剩余榨取”的剝削關系。因此,必須要通過對剝削者的階級斗爭來結束這一對立,將農民從地主階級的控制下解放出來。需要說明的是,革命的政策與此一時期各種政治、學術研究中影響日甚的階級分析觀點相互影響,在20世紀上半葉共同構成了理解中國農村土地問題的重要立場(參見德里克,2005:35-36),成為一種解釋中國農村經濟貧困與政治動蕩的模式。這也是中國農村社會結構之階級分析的濫觴。

但是,對于同樣的現象,卻也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解釋理路。這些解釋的理論背景或許不同,但其反階級性,強調從世俗生活經驗的層面來理解土地民有及其優劣,則是共有的特征。這些觀點并不認為土地民有本身是產生問題的根源,因為自進入文明史以來,凡物皆有歸屬,物有所屬及物的買賣也是經濟生活和經濟秩序得以構建的基礎,這幾乎已經成為各類古已有之的經濟思想中毋庸置疑的常識及討論問題的起點。所以,土地民有及其買賣也不過是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構成。也就是說,對于土地的利用需求必然會產生對其支配的需要,進而也會產生相應權利上的占有和排他。⑥因此,歷代統治者為了鼓勵農耕,大都會允許土地民有,尤其當戰亂甫定,需要恢復經濟之時,更是會制定諸多獎勵政策和措施。而國家也會根據自己的特殊需要,圈占土地,形成與民有土地不同的另一種土地占有方式。另一方面,土地作為一種特殊資源,其在區位上的不可位移和替代性,以及作為全社會最基本生存和生產資源的特性,又讓農業社會中的人們認識到,土地在農業從業者中相對均衡的分享關系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如果放任因買賣所導致的土地兼并和壟斷,以致造成局部或總體上的人地資源關系失衡,也將是一件危險的事情。⑦所以,無論統治者或是持現實態度的經濟思想家,也總是力圖在允許土地買賣和讓全體農民分享土地權利之間做一大體上的平衡。這樣,我們就會看到,耕者有其田作為農業社會中早已有之的古老思想,就不僅是抱持理想主義的思想家所追求的目標,其實也是王朝統治者所欲達致的治理境界,因而也是傳統農業政策的基本取向。⑧

相應的,自宋代以后,隨著土地日益商品化和因人口增長速度超過耕地數量增加這兩大趨勢而凸現的業佃經濟,也自然是經濟社會成長過程中出現的一種自有其合理性與價值的制度性選擇。⑨明清以降,隨著業佃經濟在農業經營方式上的日益廣泛,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政策進行規范和調控,基本的立場即是在維護地權與社會公平之間做一種平衡,既承認業佃經濟的合理性,又致力于維護這一關系的良性互動。⑩不過,土地買賣和政治強權的結合的確難免會導致土地不均甚至土地集中,而在人地比例關系相對固定的任一時空點上,這都可能意味著無地、少地和失地農民的增加,從而加劇社會矛盾。(11)因此,既然土地配置不均總是更為常態的社會現實,那么,對于土地兼并、失地農民增加和社會矛盾加劇的分析和批判,也才始終會是中國古代和近代社會思想的一個重要內容,因而也總會或多或少地影響到政府政策。同樣,也如同絕對公平的理想在絕大多數時期都總是只作為社會糾錯的理想和批判現實的武器,對不平等的容忍與調節也才是以維系世俗秩序為目標的政府和思想家相關政策設計的基礎。所以,人們(包括政府)所要做的,就多半是將不平等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既鼓勵經濟成長,又力避社會沖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中國傳統社會的絕大多數時期,統治者和思想家所關注的都主要是以農業經濟增長為基礎的資源配置及其倫理價值,而非以現代經濟發展為基礎的土地資源配置及其效益,也更加不可能去思考現代經濟學所面臨的土地規?;洜I的效益問題,這一特征也或多或少地延續并影響到20世紀前期。

以上當然是超脫諸多復雜情境而對一般性經驗所做的理論歸納?;氐綒v史場景之中,對于20世紀初期中國農村社會基本矛盾的另一種認識,便不是對土地民有是否合理的根本性置疑,而是對以土地民有為基礎的財富占有不均是否達到不可容忍程度的估計。比如,民國時期一些政治家和知識分子就認為,中國農村仍然是一個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一是土地的經營規模小,隨著人口增加,其規模還將繼續縮??;二是地塊分散,土地使用不經濟。如此小規模的分散經營,又缺乏現代科學技術的投入,使農業在滿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外的剩余積累偏低,這是導致普遍貧窮的基本原因。所以,最典型的如孫中山,便有中國農村的貧富差別不過是大貧與小貧之別的說法,他不認為已經出現嚴重的階級差別,故而馬克思的階級戰爭和無產專政在中國不可行(孫中山,1956,:802-803)。受其影響,一些國民黨理論家也認為,中國沒有統治階級,資產階級非常脆弱,自身還受到本土軍閥以及外來勢力的壓迫,而地主受到商業資本的影響,其優勢僅在于將自己受到的剝削傳遞給農民,他們本身也不是統治階級(陶希圣,1930)。在鄉村建設方面素有影響的大知識分子梁漱溟在提及農村土地的分配狀況時也認為:“中國土地的分配狀況是怎樣,中國農民究竟自耕農與佃農是怎樣一比例成數,同時幾種不同的估計推論,爭辯難決,我們亦不想從自耕農如何多那一面立論,然而因土地久已是買賣自由,遺產又是諸子均分,生產技術經營形態又無使土地集并之勢,所以土地的集散轉移是很快的。諺所謂‘十年高下一般同,一地千年百易主’,‘窮伴富,伴的沒了褲’,藉見地主佃農升沉變化之易,形勢既如此不定,再加以農民散漫非常,只有個人,不成階級”(梁漱溟,1992:272)。所以,梁力主以鄉村建設來振興農業,而非以階級革命來破壞社會(梁漱溟,2006:329-332)。在上世紀20、30年代的社會運動中與中國共產黨同樣有影響,甚至影響更甚的國民黨,即使承認土地占有不均的事實,也是主張通過政治和法律的方式來平均地權,以求在不損及富人的前提下惠及窮人。所以,無論是國民黨早期“平均地權”的綱領,還是孫中山晚年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張,都具有和平、漸進的改良主義性質,而非持顛覆既有鄉村秩序的立場。并且,這些方案更在于謀劃如何在現代工商業發展中消解社會矛盾和增加社會對財富的支配,可以歸入今人所指之民主社會主義這一大的思想潮流。

“平均地權”是孫中山在已有傳統中國土地思想的基礎上,受亨利·喬治、約翰·穆勒和宮崎民藏等人影響所提出來的預防中國受資本主義弊害影響的土地改革政策,這一政策集中體現了在克服傳統土地配置問題上的改良主義主張。如許多研究已經指出的,平均地權的含義并非均分土地,而是要讓全體國民均享土地所產生的收益,以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而“規定地價、照價課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是實現“平均地權”的四大措施。更有當代學者結合以后國共兩黨不同的土地政策及其績效指出:“從經濟學角度而言,平均地權追求土地總收益最大化,強調通過征稅抑制投機以實現土地資源的最高最佳使用。從法的角度而言,平均地權在于將私有土地所有權的實質加以劃分,使國家取得土地最高支配權與管理權,避免私人壟斷侵害公眾利益”(吳次芳等,2006)??傊?,平均地權之主要謀劃在于未來發展,而非指向現實革命。而由平均地權到“耕者有其田”,雖然更加強調農民與耕地的關系,但也絕無主張農民無條件分得土地的意思,更不是要奪取地主土地,無償分歸農民。而是主張以和平的方法,讓農民得利,地主也不吃虧,消滅地主壟斷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12)

由上可知,無論是階級化的土地革命,還是寬護富人、惠佑窮人的改良,理路與對策不同,卻又都有著要解決傳統農業所遺留的土地占有倫理問題的共同考慮。也就是說,不同的政治、思想和學術派別均將土地占有是否平等視為影響傳統鄉村社會的首要問題。盡管改良派也注意到土地分散和細碎化不利經濟,但其思路也仍然從屬于關于平均地權問題的思考,或者說,在兩種思路中,土地占有的倫理與生產效益都被直接或間接地掛起鉤來。這也反映出上個世紀初期人們關于農業與社會穩定關系的思考重心。

三、革命與改良:社會基礎與時代選擇

對于以上有代表性的土地主張及其實踐,已經有很多研究,簡言之,信奉土地革命的中國共產黨除了在抗日戰爭時期為維護統一戰線的需要,其基本取向為以階級斗爭的方式進行土地革命,剝奪地主(包括富農)土地,實現土地的平均占有。而信奉和平土改的國民黨終其在大陸22年的統治都是要實現孫中山的平均地權理想,在承認和保護私人合法土地權利的前提下盡可能體現業佃雙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并在條件成熟時通過土地清理來為未來的土地漲價歸公和“耕者有其田”創造條件。總之,前者追求以暴力手段實現土地的平均配置,后者力圖以改良形式達成全體國民對地利的共享。由于這一政策比拼已經在上世紀40年代下半葉以戰爭的勝敗做出了裁決,并由此決定了其后大陸與臺灣農業各自發展的路徑,其優劣得失似乎不再需要討論,但歷史的吊詭就在于,對于人類實踐績效的驗證未必一時一地即可完成,它往往需要長時段的時間延伸才能最終清晰,于是,一個不再需要討論的問題似乎又有了可以重新討論的空間。

的確,任何歷史研究,包括歷史社會學解釋模式的建立,其實都是在知曉結局(盡管可能只是階段性的結局)的前提下來認知和回推歷史發展之因果系列、構建歷史解釋之因果邏輯的(柯文,2000:5),因此,若以上世紀40年代與50年代之交作為歷史的一個節點,的確可以在土地政策與政治成敗之間建立起因果關聯。盡管這種從影響歷史的眾多因素中抽取一個去解釋全部歷史邏輯的做法有些簡單,會影響對歷史的真實性再構,但若說大多數農民在40年代后期通過對不同土地政策的選擇影響了其時中國政治的大走向,還是可以成立的。所以,盡管已經被諸多學者反復討論過,這里要問的問題仍然是:為何孫中山三民主義的土地政策無法實現?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應該如何來理解不同土地路線在各自歷史路徑上的中長期結果?也許我們不能在本文中回答全部問題,但卻力圖為這種回答打下基礎。

關于第一個問題,最現成的答案當然是國民黨的階級屬性限制其選擇,使它不可能真心推行和平土改,而敗走臺灣以后,與當地地主沒有經濟聯系和迫于生存壓力,才使其最終選擇了土改。這種階級分析模式可能有些簡單,但我們也的確無法忽視國民黨與有產者的關系,因此,我們看到,即使部分國民黨人士在總結大陸失敗的原因時也持類似觀點。但是,這種分析卻在有意無意忽略一個問題,那就是改良主義本身就是要貧富兼顧,不以暴力解決問題,故階級性與政策虛偽性之間的關系似乎仍難建立。而綜觀中國歷史,王朝政府為了社會需要剝奪和限制富人的例子經常有,那是否可以反過來說這時的政府就僅僅代表了窮人?其實,任何一個政府要想基礎穩固,都必須兼顧到各階層和不同社會集團的利益,或者說在他們之間擺平衡。所以,以階級論來解釋國民黨在大陸沒有成功實施土改,仍然是意識形態的建構,過于簡單化了一段復雜的歷史。

其實,國民黨的土地政策在20世紀上半葉缺乏實施環境才是更為根本的原因。我們知道,以改良為特點的政策實施最為重要的是要具備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如果一個政府終其統治的全部時期都在與各種對手進行你死我活的爭斗,其自身又始終無法牢固控制執政局面,又如何能夠希望它有充裕的時間和空間去實施一項涉及面廣,牽動各階層利益的重大改革?1927年以后的國民黨政府其實就處在這樣一種窘困之中。與地方實力派的較量、同共產黨的競爭、全民族的抗日戰爭,以后又是國共全面內戰,這些無疑都構成了對1927年以后國民黨執政地位的根本挑戰,使其始終無法有效解決統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問題。當執政者無法將統治能力有效貫徹于大陸時,又如何顧得上全面的土改?更何況在紛亂的內戰狀態下(1927-1937;1945-1949),其兼顧各方的改良主義土地政策似乎也沒有共產黨的土地革命對貧苦農民更具有吸引力,反而有可能得罪地主階級,弄得左右不是人。與共產黨的競爭、對不同階層利益的安撫和協調、作為政府所不得不做出的各種綜合與平衡,都極大地限制了其土地政策的實施空間,反不如反對者旗幟鮮明的路線容易操作。結果,國民黨大陸時期的土地改革就是“只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徒被后人指為是造成其在大陸失敗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13)

缺乏條件和決斷力都是影響國民黨在大陸實施和平土改的原因。但同樣的問題又可以反過來問,為何執政黨沒有成功實施改革,就被抱持更激進土地政策的政黨搶占了先機?也就是說,改良為何被革命所取代——這其實是一個在20世紀中國史上反復出現,多次影響中國政治走向的經典問題。以國共兩黨的土改之爭而論,傳統的答案已成定見,即當時的土地配置十分不均,占鄉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農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鄉村人口90%以上的雇農、貧農、中農及其他人民卻只總共占有約10%-30%的土地。這一事實成為當時階級矛盾深重,農民生活貧困和農村經濟與社會凋敝破敗的根本原因。

至此,土地革命深得擁護似已不需要再在理論和經驗上被證明。然而,一個理論得到擁護是基于該理論所對應的現實還是其能夠反映某種民情,兩者卻未必不可以進一步厘清。也就是說,對于土地革命深得擁護的原因究竟是基于上述土地配置狀況還是上述估計及政策適應并強化了窮人國中劫富濟貧的大同期望,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其實,關于20世紀上半葉中國農地配置的狀況,一直就存在著另外的說法,從前文提到的孫、梁及其同時代其他一些政治家和知識分子,到以后身在臺灣和海外的學者,都有不同的解釋理路。(14)這些久違的解釋隨著改革開放中國重新融入國際社會,又傳了回來,并日益清晰地呈現在人們面前。以海外中國農村研究為例,既有對清末民初中國農業發展水平的總體估計——例如是仍然處于不斷增長(珀金斯)還是已經陷于停滯(伊懋可、趙岡、利佩特),停滯的原因是“高水平平衡陷阱”(伊懋可)、日益增長的人口吞沒農業剩余(趙岡)、過密化(黃宗智)還是農業剩余的處置(利佩特);也有對農地制度配置特點的分析——例如土地配置是以小農占絕對優勢(馬若孟、伊懋可、趙岡、黃宗智),還是存在高度分化,農業剩余分配有利于社會精英(利佩特、李思勤、珀金斯、周錫瑞、濮德培);還包括對農民革命的原因的分析——例如是基于千年王國理想(韓書瑞)、階級斗爭理論(沃爾夫、馬克斯、謝諾、斯考契波),還是地方政治的考慮(裴宜理)。這些研究或呼應、或獨立于大陸,皆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對此一時期中國農民革命之原因的分析,從總體上講,它們提供了一個不同于大陸的解釋框圖(李丹,2008)。

海外和港臺的相關研究也越來越明顯地影響到我們。圍繞20世紀上半葉中國農村的基本狀況、矛盾以及與土地革命的關系,一些研究開始更加貼近于對歷史事實之復雜性的考量。從而我們看到,發表于大陸的學術作品也開始重新評估20世紀上半葉中國農村的土地配置及其社會階層狀況。這些研究在總體上呈現出這樣幾個特點:

1.在承認土地占有不均的前提下重新估計農村各階層的占地狀況,認為對土地占有嚴重不均的估計作為一種革命策略的運用可以理解,作為對歷史事實的評估則言過其實。例如,章有義通過對20世紀上半葉抗戰前各種官方和民間土地調查統計材料及研究的分析以及1949年以后的部分調查統計的印證,認為即使按最寬松的口徑,大體上,無地戶約占農村總戶數的30%-40%,有地戶中,地主富農占有土地的50%-60%,中貧農占40%-50%。因此,“也許可以穩妥一點說,地主富農占地60%左右,中貧農占地40%左右”(章有義,1988)。他又認為,由于歷史上長期存在著因土地自由買賣而形成的土地兼并趨勢和遺產多子均分制所造成的地權分散趨勢的均衡作用,自11世紀末葉至1930年代的800多年間,地權配置實際上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常態,即地主和農民的占地比率大體穩定,人們所想象的地權不斷集中的長期趨勢并不存在(章有義,1988)。郭德宏也做了大體相當的估計,且認為在1949年前幾十年間,各地區地權變化的情況雖然很復雜,但總的來說,地權是越來越分散,而非越來越集中,地主富農占有的土地有所下降,農民占有的土地有所上升(郭德宏,1989)。烏廷玉根據土改時期各省各地區農村階級關系調查的材料認為,從全局看,舊中國占全國農戶6%-10%的地主與富農只占有28%-50%的耕地(個別地區有例外),從來沒有占有60%以上之耕地;占農戶90%-94%的中農、貧農、雇農,占有50%-72%的土地(烏廷玉,1998)。高王凌根據土改前后各階層土地變動狀況認為:土改中全國總計約有3億多無地少地農民分得近7億畝土地,約占全國耕地面積的42%-47%。留給地主、富農的土地約有8%左右,同時動了中農的部分土地(二者部分相抵),由此看來,土改前“地主”、“富農”共占有不到50%的土地,而被算在“地主占有”的土地中,還有約20%的土地其實屬于各類“公地”(寺廟田、宗族田等)(高王凌,2005:8-9)。而根據秦暉轉引的國家統計局的資料,1980年國家統計局根據當年各地土改檔案綜合推算,全國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為38.26%。又據他轉引的郭德宏的研究,認為20世紀20-40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全國平均約為41%,而到解放前夕更降為32.16%(且郭認為,上述數據有不少是以地主富農合計的,實際上加大了地主土地占有的比例)。換言之,民國時期中國農地總量中地主擁有的只占1/3左右,而農民的土地應該占一半以上(秦暉,2007)。溫鐵軍甚至認為,此時的土地實際使用權基本上是向有規?;a能力的自耕農集中的,相對而言具有一定的經濟合理性(溫鐵軍,2000:151)。(15)而我們知道,地主本身就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它包括了從大地主、中小地主甚至各種小型的以自耕為主、偶爾雇工經營的自耕農在內的各個群體,甚至也包括因無勞動力而不得不將自己僅有的幾畝土地出租的小農,概念的操作化往往會因時因地而不同。如果按占地底限30畝算作地主,那么,有學者就指出,在30年代,全世界除中國之外,很少見到這樣小的農場,換言之,除中國以外,全世界的農民都是地主富農,而非地主富農的農民也只有在中國才能找到??梢娺@個標準仍然是政治意義大于經濟意義(趙岡,1989)。

2.認為中國農村在整體上處于貧困狀態,但貧困的原因遠比階級模式的解釋復雜。從總體上看,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中國農村仍然是一個小農占據絕對優勢的社會,階級分化并未成為最為顯著的特征。例如,秦暉根據關中地區土改資料的研究得出“關中無地主”的結論。他認為關中地區地主很少,即使有少量地主,占地也不多。總體言之,關中的地權極為分散,幾乎是一個自耕農世界。根據秦暉的計算,關中地區除個別縣份以外,絕大多數地方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在0.23以下,考慮到土地收入不可能全部被地主占有,可知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又當小于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秦暉,1993)。張佩國根據對清末民初山東地權變動的研究,認為少數官僚地主、商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屬于特例,更為普遍的情況是土地占有分散化,且這一趨勢在抗戰后更為明顯,以至于1945年土地改革開始后,土改工作隊在有的村落幾乎找不到像樣的“地主”(張佩國,2007:63)。史建云對華北的研究也說明,上世紀10-30年代華北平原地權承清后期的分散化趨勢,自耕農在河北、河南和山東三省都占據優勢并呈不斷上升趨勢,租佃關系雖然占有一定比重,但不是占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史建云,1994)。相對而言,我們可以相信南方的租佃關系高于北方,但各地的具體情況也不一樣。有學者根據對湖北新洲縣土改的研究,測算出土改前該縣每戶地主平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是57.86畝,按人均計算(地主家庭人口一般較多)更少(黃榮華,2006:25)。陳益元對湖南省醴陵縣的研究表明,醴陵國民黨軍事要人之集中,僅次于安徽合肥,可在這樣一個地處(地權集中的)南方縣份,占醴陵總人口4.45%的地主占有全縣耕地的26.68%,土改前的地主人均占地7.42畝,富農2.65畝(陳益元,2006)。黃琨對20年代中國革命根據地的研究表明,其中不少地方也是自耕農占優勢(黃琨,2006)。一些社會人類學的村落研究也佐證了歷史文獻統計,如盧暉臨通過對日本滿鐵調查中涉及的華北和長江三角洲地區村莊、弗里曼、畢克偉和塞爾登所調查的河北五公村、韓丁筆下的山西張莊、柯魯克夫婦筆下的“十里鋪”、費孝通的江蘇吳江開弦弓村、陳翰笙的廣東番禺10村以及楊慶堃的廣東南景村等著名田野調查村莊中社會分化的再研究,認為“在革命前的村莊內部,并不存在一個以地租為主要剝削手段的地主階級,村民之間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階級與被剝削的佃農階級之間的分化,而是圍繞土地經營、生計和生活安排而產生的耕作社會內部小生產者之間的分化,是一種有限度的‘階級分化’類型”(盧暉臨,2003)。其實,近年來不斷發表的一些村落社區研究也都以微觀或中觀的區域證據進一步修正既往關于傳統中國地權集中的想象。而在拿不出有根據的舉證支持傳統結論的情況下(趙岡,1989),這些研究已經改變了我們對近代農村土地和社會分化的總體看法。

基于此,人們開始從其他角度尋找中國農村整體貧困的原因。人口史研究的進展無疑提供了一個更加有解釋力的視角。這一解釋的基本立論是:中國人口的持續增長,尤其是明清以后人口的急劇膨脹與中國疆域內可耕地的基本開墾完畢,導致土地—人口比率不斷下降,農村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不斷縮小。人地資源比例的失調導致小農生存空間與社會環境不斷惡化。(16)因而,不斷加劇的人地矛盾才是導致近代中國農村社會矛盾激化的更為根本性的原因。

3.傳統中國農業未能發生如西方那樣的現代性轉換,催生資本主義工商業,原因復雜,并不能簡單地歸因于土地占有不均以及相應的農業剩余分配方式。對于這個問題,海外學者的系統研究較為突出。如美國學者趙岡就以新馬爾薩斯理論為出發點,認為自12世紀以來中國農業即處于技術停滯狀態,原因就在于兩千年來不斷增長的人口以及隨之導致的土地—人口比率的下降。其核心觀點是:宋代的中國(在12世紀之前)已經接近了科技發明的門檻,在手工技能與工程技術方面遠遠領先于歐洲。然而,在這之前,中國人口已經增長到臨界點,不再有任何節約勞動的必要,也不再對節約勞動的設備有所需求,人們關心的問題是如何安排越來越多的閑置勞動力,以使他們能有所收入。由此,中國陷入一個人口過剩的陷阱,它導致在農業上采用勞動更加密集的技術,采用能吸納更多勞動力的、自我剝削的家庭勞動制度,租佃制也因此排擠經營地主制——出租土地能比雇傭勞動力管理農場獲得更高收益,而這又反過來提高了土地對人口過剩的承受極限。當然,也有學者肯定傳統中國農業的高效性,如珀金斯認為14世紀以來中國農業將其總產出擴大了8-10倍,以養活不斷增長的人口。不過,他也承認農業的增加大多是通過增加投入而不是革新技術實現的(參見李丹,2008)。不過,即使以土地—人口比率來解釋傳統農業經濟的視角尚不完善,也沒有人會否認人口增加和資源稀缺對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影響。國內學者何清漣則以土地—人口比率下降來分析近代農村經濟的危機,認為自18世紀以來越來越大的人口壓力導致勞動過分集約化,造成邊際勞動生產率下降、邊際報酬收縮,農村經濟發生病變,農民不得不依靠副業生產進行家庭收入的再組合,而整個小農經濟則滑入半破產境地,形成典型的貧農經濟,社會生活水平則下降到維生經濟的最低界限——饑寒界限以下,由此釀生出各種社會矛盾(何清漣,1987)。這些分析無疑都非常有洞見。不過,筆者以為還是有一點尚需要提醒,在現代性尚未支配全球經濟和文明之前,各國和各區域文明有著相對獨特的發展模式,各自面對自身的問題。因此,追問中國農業文明為何沒有實現現代技術革命、進入資本主義這一問題本身,似乎又說明研究者還是有意無意地受到某種“發展鐵律”的影響,或者至少是在以歷史的結局反溯歷史的原因,是一種非歷史主義的觀點。而如果沿著中國文明自身的發展來討論問題,可能就不會認為這樣一種追問具有合理性。所以,有學者指出,幾千年來中國經濟都一直處于持續的發展期,明清時期更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即使到清朝結束,這種發展也仍然具有很大的潛力,不存在“長期停滯不前”的問題。因此,對于傳統上作為“封建”而受到否定的土地私有制、小農經營等,可能都需要有一個重新認識的問題(高王凌,1999)。

4.中國革命的成功的確與農村有重要關系,但兩者的關聯比階級模式更為復雜,從中既可以看到農民基于貧困生存狀態的反應,也可以找到傳統農民平均主義政治文化與革命策略和技術的遇合,(17)還能透見20世紀上半葉中國大的歷史結構對這一遇合的成全。

總之,這些研究相互關聯,一個總的傾向就是要更加深入地理解20世紀中國革命與中國農村之間重要而又復雜的關系,而這些研究顯然讓人們對有關傳統農村土地配置嚴重不均的結論有了新的認識,因而也讓人們對農民與革命的關系產生了遠比階級模式分析更加復雜的聯想。但是,無論新近的研究對20世紀上半葉中國鄉村土地配置狀況作何估計,這些估計有何差異,這些差異又如何在歷史、理論與現實的貫通性方面帶來不同的意義思考,一個必須要面對的事實仍然是,土地革命路線在上世紀40年代以后贏得了成功。因此,一個必須要回答的問題就仍然是:土地革命路線何以能夠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同?

一個原來被認為已有答案的問題被再次提起,當然意味著觀察此問題的視角的調整。前文的分析讓我們看到,僅從客觀的社會基礎來解釋問題效用不足,必須同時將農民的主觀意識納入考察范圍,再結合分析時代對于這一主客觀因素的塑造,才可能更加接近歷史。于是,我們就必須要面對一個政策與事實的對應及政策與情感的呼應問題,而這三者之間的復雜關系讓我們意識到,一個政策是否得到響應,除了是否對應現實,更與是否能應對民情有關,土地革命路線即是如此。(18)可以設想,在一個矛盾叢生、生存壓力越來越大的貧困社會,人口論的解釋不僅冷酷,也讓人無望,而土地和財富不均之道德與政治罪惡的指認,不僅易獲得激憤型知識分子和底層民眾的認同,且為人們帶來了徹底改變現狀的希望、動力和方案。所以,變不平等為公平正義,克服貧困與落后,無疑具有極強的道德和政治號召力。而當一個民族飽受內憂外患的原因最終又被歸結為基本制度的不合理,那么,畢其功于一役的革命性整體解決較之于容忍缺陷的改良主義,顯然就更能給人以昂揚奮進的激情鞭策,從而獲得人們的認可,成為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激憤與理想型知識分子及無助無望者的首選。而當革命者又成功地將中國人正在經受的內外壓力轉化為下層社會對上層階級和政權的仇恨,將經濟壓力轉化為階級矛盾,將革命理想轉化為為廣大民眾,特別是廣大農民所熟悉的大同社會千年夢想時,革命,包括農村的土地革命作為一種時代選擇的條件就成熟了。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農村可以說就處在這樣一種狀態之下,所以,土地革命的社會基礎與其說是天然具備的,不如說是被成功塑造的。

當然,獲得鼓勵與具備革命形勢還不等于農民就會自覺跟進,因為革命或造反在任何時候都是一件高風險低收益的事,風險不言而喻,收益卻具有不可預知性和外部性,所以,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心有所動,多數人也不會鋌而走險。這個時候,充滿理想、具有自我犧牲精神的革命者的宣傳、組織和動員作用就十分重要。在這一點上,共產黨做得非常成功,作為一個具有高度紀律性的現代政治組織,黨通過理念去凝聚社會能量,將這些能量轉變成為理念而奮斗的現實革命。

不過,土地革命的成功還至少有賴于其他三個條件:其一,必須將土地革命的意義通俗化,以適應中國農民的需要;其二,要讓農民克服建立在傳統熟人社會,甚至親緣社會基礎上的傳統倫理情感以及相應的是非觀念,代之以新型的階級意識;其三,這一政策的推行需要得到政權的支持,而這一政權本身又必須穩固,即有軍隊來維護它的存在和發展。也就是說,對于絕大多數農民,通過革命來獲得土地還需要有一個相對的底線安全的考慮,盡管這種安全在戰亂年代不得不以犧牲個體安全甚至生命去換取。無疑,這三點在40年代以后都成功地實現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的主張代替理想社會的復雜理論更能讓普通農民接受,并讓他們在外來的共產主義思想與本土的傳統大同理想之間建立起聯系;以“訴苦”為核心的一整套階級意識灌輸和培養技術讓農民克服了親緣和宗族情感,養成階級意識;而讓積極分子和大眾在積極參與和跟進中得利,則是比單純的政治動員更為有效的途徑。最終,在土地革命中獲得利益的農民投入到了捍衛利益的階級戰爭。這樣,從被發動到參與,從參與到受益,從受益到主動投身于捍衛利益的戰爭,土地革命完成了其完整的策略和技術建構,而這是土地革命路線最終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證。

四、新的問題:延伸的邏輯與鐘擺之回復

綜上所述,20世紀上半葉土地革命與農地制度變遷選擇路徑的關系已然清楚,如果歷史的發展以此為終結,那么,土地革命的社會績效也就到此為止了。但是,歷史發展是一個無限連貫的過程,一個過程的結束意味著另一個過程的開始,且前一過程的結局往往決定下一過程的開端及其路徑特征,這即是歷史發展的路徑依賴(蒂利,1999:20)。

上世紀50年代初在全國普遍展開的土地改革是一場向農民兌現革命承諾的運動,目的當然是力圖通過對土地的普遍平均分配來滿足農民的平均主義要求,建立一個完全平等的耕者有其田的社會。不過,如人們所知,其所兌現的只是革命承諾的一半,而另一半則是以土地的公有化來開辟通往未來社會之路,即以消滅土地私有本身作為消除一切不平等、進入理想社會的階梯。由此,土地革命就不僅是共產黨在1949年以前成功進行底層動員的最重要砝碼,更是其在1949年以后建設未來社會的最重要基礎。1949年以后中國農村基本制度變遷的路向也由此被框定。在這個意義上,50年代先后出現的合作化和集體化運動,雖然也受到具體歷史過程中諸多復雜和偶然變量的影響,但支配歷史運動最為基本的動力和邏輯其實早已設定。所以,作為一種歷經挫折之后的思考,當下的人們盡管可以希望曾經發生的中國農業集體化會因事、因人不同而在時間和制度模式選擇上表現出不同的特征,但卻很難設想,如果沒有后來所遭遇到的那種重大挫折使人們開始重新思考整個發展模式,已經確立的基本目標和方向會有什么根本性的改變。

土地改革所確立的是一個以平均占有土地為基本特征的小農私有化社會,其占地均質性之高,可說是亙古未有。根據溫鐵軍轉述的薄一波的數據,到土改結束時,占人口5.3%的富農占有6.4%的耕地,人均3.8畝;占人口39.9%的中農占有44.3%的耕地,人均3.67畝;占人口52.2%的貧雇農占有47.1%的耕地,人均2.93畝;占人口2.6%的地主占有2.2%的耕地,人均2.52畝(溫鐵軍,2000:151)。就此而言,可說是實現了農民革命的最高理想。但是,恰恰是這種平均占地的追求卻帶來了意料之外的經濟學困境,中國農地高度均質細碎化的狀況就此開始。因農業人口總量大,本來中國農戶平均占地規模就非常小,土改后可謂是真正和徹底地小農化了。這種狀況不僅帶來土地難以規?;洜I的難題,且在消滅地主的同時也嚴重限制了農村中最長于生產和經營的富農、富裕中農和中農的生產能力,讓其部分生產能力閑置,卻又同時造成部分沒有生產能力的農戶能力不足。在土地和生產能力均平這兩大因素的作用下,貧苦農民在政治上的翻身,包括經濟上的些微改善,讓整個鄉村社會在經濟上進入均貧狀態——在財富總量既定的整體貧困狀態下,平分土地和財富除了讓富者致貧,并不能夠讓貧者致富,這其實是一個早已為傳統統治者意識到的問題,(19)但卻成為革命之后中國農村的基本現實。另一個沒有料到的問題是,小農不像地主,余糧不多,為防災害,他們多不愿將糧食上市,結果,土改完成的1952年本是一個大豐收年,可大小城市卻普遍感到缺糧。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才出臺了糧食的統購統銷政策,而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隨之提速(參見薄一波,1997)。可以說,上述制度選擇的意外結果是不為當時的人們事先所料的。而只有理解了這種意外,才能將土改與急速展開的集體化運動相聯系??梢?,一項制度選擇可能帶來多種效應,有的效應在設計者預期之內,有的卻在意料之外,人們在解決一項需求時,可能忽略其他需求,土改在實現平等的同時卻意外地造成了土地高度細碎化。

集體化的產生有多種背景,但不能不認為在當時的確也有解決土地細碎化難題的因素。但新的經濟理論顯然是要在土地公有化的思路上實現規?;?,于是,我們看到了其后的集體化實踐。眾所周知,土地改革的確實現了土地占有絕對平等的千年理想,隨之而來的集體化又在另一種思路上展現了農業的規?;粋€不能被忽略的事實是,無論土改后的高度平均,還是集體經營的規?;?,都是以國家對鄉村社會高度管控為前提的。有人可能會將這種高度管控歸因于政策失誤,但考慮到任何自然和自由狀態下的經濟活動均不可能產生或維持整齊劃一的結果,我們就明白資源配置差異之產生其實乃常態經濟運行之必然,也就是說,缺失了這一管控,經濟與社會資源的平等配置其實很難維系,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絕對平等與集權的關系。同理,我們也就能夠理解經濟學家所分析的強制集體化經營與經濟效益低下之間的因果關聯了。事實告訴我們,正是這一高度管控才是確保理想得以實現和延續的前提。由此,我們得以理解土地改革的強制,得以理解人民公社對農民中自發或自覺出現的各種非(或反)集體行為的壓制,得以理解為何必須憑借政治權力的強制才能夠守護住集體化的底線,也得以理解50-70年代農村中各種政治運動的旨歸。其實,正是憑借著這些不間斷的強制和管控,憑借著另一種不平等——權力對權利的壓制——的制造,對農民正常經濟理性的抑制才得以通行,平均主義革命的理想和成果也才能夠勉強維持。而與絕對平等相伴相生的,自然就是農民以失去生產和交易的自由來維持對土地和財富占有的均平——其結果是“均貧”,以土地個人所有變集體所有來維持生產者普遍失去土地后的平等,以權力對因競爭、能力、努力、機遇乃至資源占有所產生差異的強制性消滅來換取一大二公體制下以否認人的自利性為基礎的經濟成長內驅力的低效益平等。上述低效益平等又因為工業化和不斷增加的人口對農業剩余分配越來越大的壓力,而使按社區人口平均分配收益的制度安排更加缺乏對勞動投入的激勵(溫鐵軍,2000:8)。對此,現代經濟學已經做過大量的理論、歷史和實證分析,而從歷史社會學的角度看,這其實即是建基于理想型平均土地配置原則和制度安排之上的農村社會大改造所必然呈現的最終結果。對于這一結果,從理想的追求者到跟進者,誰也未曾預料到,這即是所謂制度選擇的悖論與歷史的吊詭。

如果說,對鄉村社會的高度管控在國家利益至上的旗幟下尚可為理想主義者和一部分農村干部所接受,其持續綿延的社會經濟后果卻勢必反過來消解普羅大眾的精神之夢,讓他們重新去懷念已經消逝的世俗化小農生活,以至于到了最后,人們要將重新回到并不完美、世俗而常態的小農生活視作農村、農業和農民的第二次解放和又一個理想之夢。所以,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的農村改革,在事后看來,目的其實非常簡單,就是要為曾經做出的選擇再做一次選擇,在一種去理想化的過程中重新以常態的價值和制度安排來面對生活,包括面對被理想化的歷史所塑造且極大改變了的生活,以在過去與未來之間重新確立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為普通人的智力與經驗所能把握的現實,以重新拉開差距去建立激勵機制。

土地細碎化和零散化問題因此而再度凸顯,而且還因為以下兩大因素更加突出。其一,由大集體改行土地分戶承包,政策制定者所主要考慮的是如何解放被大集體壓抑的農業生產力,因此,由大集體回復到生產的家庭經營是最為方便和成本最低的選擇。但是,此時的家庭經營與土改后的小農經營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兩者在實質上并不相同,不同之處就在于土地的權屬。也就是說,改革開放以后的小農是集體土地所有制下的小農,而非個私化小農,地權的村組屬性凸顯,土地與農民的關系是村有民享,也有研究者稱為“共有與私用”(趙陽,2007)。由此便衍生出土地調配的村組成員權原則,即農民家庭因生死嫁娶等人口變化,有不斷調整和分配土地的需求和權利,這一需求和權利因戶籍而產生,由此使土地細碎化趨勢繼續強化。顯然,從農地生產功能的維持和保護來看,這具有災難性,所以,國家才不得不出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但這一事關土地保護和糧食安全的宏觀政策與微觀村莊環境中的農民理性顯然互相抵觸,所以在相當一段時間內都難以普遍落實。其二,此時的農村戶籍人口數已大大超過20世紀50年代,土地均分的結果自然使細碎化和零散化遠勝于土改之后??梢?,如果沒有其他強力措施(如城市化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的堅決執行)來扭轉這一趨勢,總有一天,我國農地將會因為這種無限細碎化而從根本上喪失最為基本的生產功能。(20)農地無法發揮生產功能,承載其上的其他功能(如保障功能)又從何體現?

我們又不得不重新面對土地規?;瘑栴}。新的規?;福@然不是去重蹈土地集體經營的老路,而恰恰是要設法超越由這一歷史所形成的路徑依賴,在新的變遷中形成新的土地配置格局。理解了這一點,才能夠理解農村新一輪土地改革的核心與實質是要通過流轉逐步改變其細碎化狀態,重新建立一個有效益、有適度規模的農地配置與經營制度。不過,路徑依賴是有慣性的,變遷必須與之共舞才不至生出結構性斷裂。為此,人們不得不以巨大的智慧來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如以不斷延長土地承包期,最后直至長久(永久)承包,再加上規范化流轉,在土地的制度安排上尋找一個逐步脫嵌歷史并進入新格局的路徑,既繞開公私之爭的障礙,又賦予土地實質上的民有屬性,(21)以解決土地重新規?;膯栴}。盡管這意味著人們有可能又必須去面對由此帶來的新問題,但歷史的體驗已經讓人們認識到,對于這些與人類農業經濟活動始終伴隨的問題,如土地繼承及交易(或流轉)可能帶來的弊端,不斷改良而不是整體性顛覆,才是最為現實的化解之道。絕對平等的理想狀態不可能存在,人們只能在平等與效益之間選擇某種平衡的世俗常態。

歷史社會學的宗旨之一就是要厘清當下問題的歷史基礎(紹科爾采,2008),通過對中國近百年農地制度配置特征與變遷路徑的反思,我們得以清晰了解農地制度變遷的路徑選擇與當下“三農”問題的關聯,并初步建構出理解這一關聯的解釋模式。筆者認為,排除各種權力因素的作用,傳統中國土地配置的不均主要還是在長期歷史過程中繼承與交易自然積累的結果(也不排除“分配”的作用),如同其他復雜的社會經濟現象一樣,這一結果有其問題與矛盾,但也有歷史效應與存在空間。問題在于中國人口在明清以后急劇膨脹導致人地資源比例關系驟然緊張,使其成為一個的確應該解決的問題。但如何解決問題,卻涉及到對問題性質的定位。上世紀20年代以后階級理論的傳入及其影響,讓人們更多是以階級理論和對立模式來思考和觀察問題,并主張以階級剝奪方式平分土地。革命式的剝奪實現了土地配置的平均,卻不期帶來路徑選擇之“意外的后果”——不僅導致土地配置高度細碎化和零散化,并嚴重削弱甚至消滅了農村中最具有生產和經營效益的階層。大集體規?;洜I的失敗及80年代的農村改革,曾經給我們提供過一次另辟蹊徑的機會,但因為歷史的路徑依賴,改革實際上仍然在同一邏輯下發生,沒有適時地尋找一條均衡化處理平等與規?;瘑栴}的新路,在人口規模大為增加的情況下,這致使土地細碎化矛盾更加突出,最終使其成為制約農業、農村和農民發展致富的瓶頸,從而構成一個長時段歷史選擇的悖論。要想逐步緩解這一矛盾,撇開以城市化減少農業人口不論,在地權安排上,有必要在顧及歷史路徑依賴(即超大農業人口短期內無法減少和對傳統體制與價值的依賴)的同時又超越舊有邏輯,開辟還地權于民、構筑適度規模經營格局的新路徑,并在此過程中培育有生產和經營能力的新型農業大戶。(22)

由此,我們發現,在經歷了近一百年的選擇與實踐后,人們又不得不重新去面對20世紀有關土地問題的爭論,而能否重新認識這些爭論,認識制度選擇的政治效應與經濟社會效應之間的關系,尤其認識理想化平等與常態化規模經營之間的關系,就不僅關系到大歷史經驗的厘清,更是當下農地制度改革能否繼續深化的一個認識論前提。

【注釋】

①近來關于農村土地長久承包和規范化流轉政策所遭遇到的質疑和沖擊可說是一個典型反映。

②筆者認為,“民有”是一個更符合法律規范的界定,而“私有”在中國文化語境中有較強的道德評價意涵。

③這一特征在中國底層政治思想中一直都有反映。歷史上從王小波、李順提出“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到鐘相、楊幺的“等貴賤,均貧富”;從李自成的“均田免糧”到洪秀全的“有田同耕”,再到孫中山“耕者有其田”和康有為土地公有的主張,均有此特點。

④例如,1922年1月共產國際遠東各國共產黨及民族革命團體第一次代表大會《第三國際和遠東民族問題》的報告指出,中國及遠東各被壓迫民族當前的革命任務是進行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要聯合各派革命勢力,要組織農民,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1923年5月共產國際執委會為指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代表大會所做的指示強調:在中國進行民族革命和建立反帝戰線之際,必須同時進行反對封建殘余的農民土地革命,要求“沒收地主土地,沒收寺廟土地并將其無償分給農民,歉收年不收地租”。1923年11月28日共產國際執委會主席團《關于中國民族解放運動和國民黨問題的決議》要求“把土地分配給在這塊土地上耕種的勞動者,消滅不從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的制度”。1926年11月22日共產國際執委會第七次擴大會議《關于中國形勢問題的決議案》要求“中國共產黨應當承認‘土地國有’為無產階級的農村政綱之基本要求”,提出“土地國有”主張。1929年6月7日共產國際執委會《給中共中央關于農民問題的信》反對中共中央把地主與富農加以區別的政策,要求“應堅決的反對富農”,堅決地沒收其財產。這一系列指示都構成理解中國共產黨早期農村土地政策形成與變化的重要基礎(參見胡穗,2007:49-52)。

⑤這與19世紀馬克思主義思想家基于歐洲經驗而理解的封建有很大區別。在他們那里,所謂封建是與自然經濟、共同體、人身依附及超經濟強制關系相聯系的,而商品化基礎上的土地私有(即可以自由買賣的土地以及由此確立的經濟關系),無論大地產還是小農,恰恰是擺脫封建財產與人身依附關系的產物,是以對人的依賴變為建立在貨幣經濟與交換關系上的“物的聯系”,是封建制度解體的產物,即由封建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的產物。這種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自然也就是馬克思主義所指的資本以對物的壟斷為基礎的對人的奴役,即社會主義革命的對象(參見秦暉,2002)。如果要以這一觀點來分析當時中國的農地制度,也許資本主義而非封建或半封建倒可能是一個更為接近的定位,盡管馬克思本人對于中國社會有著另一種認識。這也正是斯大林觀點的引入在當時會引起諸多爭議的原因。之所以要將中國的社會性質定義為封建或半封建,除了是要與共產國際保持一致之外,自然是基于對人類社會發展階段規律的認識。同時,根據秦暉對馬克思主義農民理論演變的梳理,這一認識也與1905年以后列寧關于農民的理論及對封建社會認識的策略性轉變有關(參見秦暉,2002)。

⑥這與現代物權制度對土地這一特殊資源的定位基本一致,或者說,現代物權理論本身就是人類經濟生活的法律總結。而從法史的角度看,物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本身也與對土地權利的承認相關,并圍繞土地權利展開和延伸(參見王衛國,1997:5-6)。

⑦但是,單純自由的交易是否會在事實上導致大規模的土地兼并和壟斷是一個在理論上存在爭議的問題。一方面,近代以來的主流觀點對這個問題都以肯定性推斷為基礎,并且這也成為相當一部分學者分析傳統中國社會基本矛盾的出發點;而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排除權力等因素,因自由交易而導致土地大規模兼并和壟斷實際上是很難發生的事情(秦暉,2007)。筆者認為,聯系到傳統中國農業社會在晚清以前都始終存在未開墾土地這一情況,對于這一始于20世紀初的理論想象的確應該持一種更為謹慎的態度。但無論如何,我們都可以設想今人的擔憂在古代可能也同樣存在,所以,可以預料,統治者也并不希望這類問題出現,這也是其在政策上總是要保護小農的原因所在。

⑧例如古代關于“井田制”的傳說,又如王莽欲行“井田”制以及歷史上多次出現過的限田措施,其實都反映了這一點。

⑨美國學者趙岡認為,古代中國以傳統工具耕作,農場的最佳生產規模很小,大農場的效率很低,但是耕地的產權則很容易集中到相當大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租佃制就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靈活性,大田產的所有人可以不必經營無效率的農場,而將田產租佃給佃戶,形成許多小型的高效率的農場,使資源得到合理配置。他還認為租佃制作為一種市場經濟的制度安排,具有破壞自然經濟的強大力量,它通過地租將一部分糧食由農村銷往城市,加速了城市經濟的發展(趙岡,1989)。

⑩關于明清以來政府重視和調整業佃關系的研究可參見高王凌(2005)。

(11)戰爭和自然災害對人口的減少客觀上會有助于矛盾減緩,馬爾薩斯的人口理論和中國史學界一度流行的農民戰爭理論其實都是在這個角度上理解問題。而中國歷史上的文明中心轉移現象其實也是回應矛盾的另一種方式,即當中國境內仍然存在大量未墾殖地區的情況下,作為人地關系緊張的一種措施,便可能是向未墾殖區域開發,于是,新的農業耕作區域不斷被開墾出來,隨之文明中心也發生改變。關于這后一種解釋,可參見孫達人的相關研究(孫達人,1996)。但在耕地基本上不再可能擴大、社會又仍以農業為主業的情況下,人地關系的緊張的確會加劇社會的矛盾,這一點在明清以后愈加明顯。

(12)孫中山在1924年8月23日農民運動講習所第一期學員結業典禮上的演說中指出:“中國的人民,本來是分作士農工商四種。這四種人中,除農民外,都是小地主。如果我們沒有預備,就仿效俄國的急進辦法,把所有的田地,馬上拿來充公,分給農民,那些小地主一定會起來反抗的。就是我們革命一時成功,將來那些小地主,還免不了再來革命。我們此時實行民生主義,如果馬上便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都拿來交給農民,受地的農民,固然是可以得利益,失地的地主,便要受損失”。所以,他主張政府對地主照地價抽稅,如果地主不納稅,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來充公,令耕者有其田。并且“更要聯絡全體的農民,來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來解決農民同地主的辦法,農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損失,這種方法可以說是和平解決”(孫中山,1956:865-869)。

(13)許多論者認為50年代以后國民黨在臺灣的土地改革是在總結大陸失敗教訓的基礎上展開的,一般的講,這種認識不能算錯,但更為客觀地看,從1927到1949年幾乎沒有停頓的內外戰爭,以及在戰爭中不斷受損的統治能力,也讓國民黨根本就沒有時間和能力在大陸從事土改。直到敗走臺灣以后,歷史(包括國民黨自身此時感受到的愈來愈大的生存危機)才終于給國民黨提供了按照自己的想法完整實施土地改革的條件。這一改革無疑對臺灣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歷史社會學研究的價值,還是要在盡可能還原歷史本來面目的前提下,去解釋歷史過程中已成現實的事實和種種未成現實的可能性背后的原因(史密斯,2000:1-2)。

(14)其實,民國時期凡奉改良主義為正溯的學術研究,都多持這一理路。

(15)相當一部分歷史研究者,無論其在傳統中國土地配置問題上持何種觀點,都多是從政治合理性的角度去考慮問題,而實際上我們必須充分熟悉經濟學知識,才能看到這一問題的更多面向。

(16)孫達人做過一個長時段的比較:西漢時期農民人均耕地可達近47今畝,唐初狹鄉每丁授田30畝,唐太宗還“憂其不給”,宋代一般佃農的租地量可達幾十畝,而到了1812年,以全國人口數除以耕地數,人均耕地就只有2.19畝了(孫達人,1996:109、154),中國農民成了名副其實的小農。而中國農業從粗放型向精耕細作型的不斷轉變、明清時期土地開發向邊疆和邊際(山地、海涂、鹽堿地、冷浸地等)地帶的延伸,其實也是同樣一個劣化趨勢的反映。而愈是精耕細作,愈是拼命尋找耕地,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就愈嚴重,結果引發生態危機,誘發社會矛盾。

(17)無論是時人的記錄還是各種新近出版的田野著述,都愈益清晰地反映出革命的策略與技術在調動農民平均主義思想、培育農民階級意識方面所起的決定性作用。

(18)在華人學術界深有影響的臺灣學者陳永發在《中國共產黨革命七十年》中寫道:“土地革命的理論是建筑在地主‘剝削’貧苦農民的前提之上,這個前提能否成立,當然有爭論的余地,但是農村中已有足夠的悲慘來證明它的正當性了”(陳永發,2001:253)。所以他認為,農民是小私有者,這一政策通過滿足貧苦農民對土地和財富的渴望取得了成功。這其實也代表了臺港和海外華人學界的一般看法。

(19)乾隆初年為緩解人地緊張,多有人建議限制富者田產,引起上層激烈爭論,乾隆帝最后下諭:“此事斷不可行,斷不能行”。他晚年在回顧井田、限田之事時曾說,若“拘執古制,均其田畝,限其服制,必致貧者未富而富者先貧”,可見他此時已經對限田不能解決社會不公和人地矛盾有了清醒的認識(參見張研,2008:124)。

(20)前幾年各地普遍出現的進城農民拋荒土地,除了農產品價格和農業負擔方面的原因,更為重要的背景即是因為承包地規模太小,收益不大,但又擔心進城后若將土地轉租,萬一需要時收不回來,索性干脆閑置,這是一種關于土地的“雞肋”現象,是土地喪失生產功能的最典型表現。

(21)長久(永久)承包加上規范化流轉的制度安排,使農戶對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幾乎等同于傳統時代的田面權,使用權已經具有相對獨立的物權屬性,農戶不僅能長期使用,且具有出租、轉包和轉讓等處置權,并因此而享有相應收益。

(22)在地權繼續模糊的時期,我們不妨將這些農業大戶形象地稱作“大佃戶”。這也可能是一種趨勢性的選擇,即農民暫時不放棄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而先將土地逐步集中到一些農業大戶手中,以實現適度規模化。由此形成所謂“小地主”(擁有使用權的農民)—“大佃戶”(農業承包大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愿意繼續務農的“地主”反過來給“佃戶”打工,成為農業工人,目前一些地方的改革實驗就具有這種特色。而在世界其他一些地區也存在這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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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學研究》200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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