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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毅等:結構化選擇: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再思考

[ 作者:吳毅?吳帆?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1-12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本文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繼土地改革之后,中國共產黨在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實施的又一場重大變革。這場改變了農村基本制度的運動主要起因于一種剛性的意識形態的設計和引領,其對于人為的政策選擇,構成了一種規范力極強的,幾近結構化了的理論和行為引導范本,始終影響和支配著整個運動的發展,并且也成為化解運動中各種政策歧見的最具決定性影響力的因素。結構化的選擇視角,重新強調了近年來在研究合作化運動中被逐漸忽略了的價值偏好對于行為選擇的影響,從而更加清晰地將歷史主體對于社會歷史悲喜劇的演繹,反思性地展現在人們的面前。

    【關鍵詞】農業合作化 農業集體化 結構化選擇 績效

  一、引言  

  20世紀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繼土地改革之后,中國共產黨在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領域實施的又一場重大的變革。這場變革改變了中國農村的土地所有制,實現了從農民家庭經營向集體化經營的轉變,掀起了被歷史稱作是中國農村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高潮,并完成了農村的社會主義改造。綜觀整個運動的始末,其間,具體的政策雖時有調整,但是由分散的小農經濟走向集體化大農業的方向卻始終未變,且整個運動步伐日急,一波緊似一波,一浪高過一浪,最終將中國農村送達被稱作“人民公社”的大集體經營和組織狀態。但是,這場運動的結局,卻不似運動的發動者和參與者所共同期盼的“理想社會”和“人間天堂”,而是整個農村、農業和農民徑直跌入到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的三年災難性境地。后來,經過政策調整,農業組織形式退回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小集體模式,情勢始有緩和,但是中國農業卻也因此在低效率、低水平的集體化制度框架內徘徊彷徨近20年。直至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步取代農村集體生產經營的模式,農業生產才走上了快速發展的道路。

  應該如何看待這段歷史,尤其是如何評價作為變革誘因和內容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早已不是新鮮的話題。早在1981年6月中共中央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就給出了這個問題最為權威性的答案。這個文件對于農業合作化運動有3點評價:第一,無論是在個體農民意愿層面還是社會主義的經濟需求層面,農業合作化的方向都是正確的;第二,農業合作化運動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促進了工農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這的確是偉大的歷史性勝利”;第三,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工作存在著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農業合作化以及對手工業和個體商業的改造要求過急,工作過粗,改變過快,形式也過于簡單劃一,以致在長期間遺留了一些問題”。總之,認為農業合作化的方向是正確的,成績是主要的,工作出現失誤的原因主要是合作化運動的后一階段存在著“四過”,簡而言之,農業合作化的進程“過快”了。

  中央長期主管經濟工作的元老薄一波在回顧農業合作化運動時,則有如下總結:  

  如果土改后不急于立即向社會主義過渡,不立即動搖私有制,而是繼續實行新民主主義政策,在充分發揮土改所帶來的農民個體所有制積極性之后,才去動搖私有制,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對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道路究竟應當怎樣走作廣泛而深入的探索,那樣,不僅對生產力的發展可能更有利些,而且也可能不至于搞成后來那樣千篇一律的集體化模式。

  可以看出,薄一波認為農業合作化運動失足的原因在于沒有認清新民主主義的長期性,沒有照顧生產力發展的需要,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過早”了。

  長期以來,學界對于農業合作化(集體化)運動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在以上兩大權威性論述的框架內展開的,許多學者都試圖將農業合作化運動分做兩個階段,即認為前一階段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是良性健康的,只是在后一階段才出現失誤,而全然不顧及兩個階段在動機和目標上的高度一致性和前后相繼性。于是,學界爭論的焦點便集中在出現偏差的拐點在何處,農業合作化為什么會“過快”或者“過早”等問題,這就在實質上給農業合作化運動設置了一個“階段論”的解釋框架。在此框架下,農業合作化和農業集體化似乎是可以分割開來,逐段分析并做區隔處理的兩個運動。

  但是,當我們將農業合作化運動納入到新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共產主義革命)和建設這個宏觀的歷史范疇中來考察,“階段論”在很多問題上就缺乏解釋力了。例如,農業合作化的道路是不是一個必然選擇?合作化的目標是否就是集體化?合作化中的“過快”、“過早”等現象是否可以避免?合作化的效能如何?它與工業化的關系又怎樣?等等,似乎都不是“階段論”所能夠回答得了的。相反,只有將其視作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鏈條中的一個有機的環節,它在歷史發展中的坐標才能夠得到清晰的呈現。

  本文力圖跳出“階段論”的解釋范式,在既有研究的基礎之上重新來審視和回答以下問題:第一,農業合作化或者說集體化為什么會發生?它們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第二,所謂的“過快”、“過早”現象能否避免?第三,如何重新評價和看待合作化的效能?它與20世紀50年代以后的工業化又呈現出一種什么樣的關系?需要說明的是,我們將合作化和集體化視作一個從目標到內容都高度一致的整體,因此,合作化和集體化這兩個詞也就是等值,并且可以進行互換的。

  本文采取歷史社會學的視角,著眼于歷史時段基本支配邏輯的探討。本文的基本觀點是,盡管也存在著若干進行社會改造的主客觀因素的影響,50年代中國農村的合作化運動卻主要是一種剛性意識形態設計的產物,這種剛性意識形態對于人為的政策選擇,構成了一種規范力極強的,幾近結構化了的理論和行為引導范本,始終影響和支配著整個運動的發展,并且也成為化解運動中各種政策歧見的最具決定性影響力的因素。與這種剛性意識形態支配下的“結構化選擇”相比較,其他影響合作化的因素,包括工業化對于合作化的提速等,都是第二位的,并且只有有助于鞏固這一結構性因素本身才能發生作用。

  結構化選擇的視角,意味著要重新深入分析近些年來逐漸被忽視了的意識形態因素對于人為政策選擇的影響,重新強調價值對于行動的主導作用,重新注意主體對于歷史的塑造,從而使我們更加清楚地透視思想與歷史的關系。而且,我們還認為,相較于 “階段論”的解釋框架,結構化選擇的視角更加有助于整體性地理解曾所發生的歷史,發掘從互助組到合作化再到集體化之間的連續性過渡關聯,也有助于廓清并不實際存在過的路線紛爭的想象,從而更加清晰地將歷史主體對于20世紀下半葉中國農村社會悲喜劇的演繹,反思性地展現在人們的面前。

  二、先在的理論與剛性的范本

  農業合作化運動不是中國共產黨的創舉,從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歷史來看,它有著深刻的理論淵源和現實范本,應當被視作國際共產主義運動關于農業改造理論在中國的實踐。因此,當我們要回答中共為何選擇了“土地改革—互助組—合作化—集體化”這一改造和發展模式時,就必須首先考察農業合作化理論是如何發端與發展,又是如何被中共所接受,從而最終成為新中國農業改造與發展目標的。

  這就首先必須要溯及近代以來歐洲社會產生的合作思想以及馬克思和恩格斯關于農業合作化的理論。一般認為,近代歐洲合作制的思想產生于產業革命以后,其基本的背景是生產的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私人占有之間的矛盾。正是為了克服這一矛盾,在農業領域,各種產前、產后合作,特別是加工、銷售和流通領域的合作也開始流行。而關于農業合作制的各種主張,也相應地成為此時各種社會主義思想流派的重要內容。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農業合作思想是以最終追求土地的公有制為基礎的。馬克思和恩格斯長期生活于19世紀的英國,一方面,他們見到了由于資本主義原始積累而進行的圈地運動使得大量農民失去土地;另一方面,又看到了機器化大生產的農場經營方式優于小農個體經營。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馬克思提出土地國有化的主張:“我確信,社會的經濟發展,人口的增長和集中,迫使資本主義農場主在農業中采用集體的和有組織的勞動以及利用機器和其他發明的種種情況,正在使土地國有化越來越成為一種‘社會必然性’。”馬克思認為,土地國有化不但可以保證土地集中起來,提高生產效率,還可以保證小農免于剝削。因此,馬恩主張將大地產收歸國有。在《論土地國有化》中,馬克思寫道:

  1868年,在布魯塞爾代表大會上,我們的一位朋友說過:“科學決定小土地私有制要滅亡,正義則注定大土地所有制要滅亡,因此,二者必居其一:土地必須或者成為農業協作社的財產,或者成為整個國家的財產。未來將決定這個問題。”與此相反,我認為,社會運動將做出決定,土地只能是國家的財產。

  土地國有化將使勞動和資本之間的關系徹底改變,歸根到底將完全消滅工業和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

  生產資料的全國性的集中將成為自由平等的生產者的聯合體構成的社會的全國性基礎。

  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指出:

  只有對于大土地占有制,事情才十分簡單。這里擺在我們面前的是毫無掩飾的資本主義企業,因此我們就不可能有任何懷疑。這里擺在我們面前的是人數眾多的農村無產階級,因而我們的任務是很清楚的。我們的黨一掌握了國家權力,就應該干脆地剝奪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剝奪工廠主一樣。

  而這部分土地,所有權歸國家,經營權歸現在已經在這些土地上耕種的且已組織合作社的農民。這種設想,無疑成為其后社會主義國家進行土地改革的理論緣起。

  對于個體小農經營,馬克思認為:

  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生產資料無止境的分散,生產者無止境的分離,人力發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日趨惡化和生產資料日益昂貴,是小塊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對于這種生產方式來說,好年成也是一種不幸。

  應該說,馬克思在這里看到了土地細碎化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弊端,主張集約和規模化經營。但是,如何將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他們卻認為不能采取像對待大地產占有者那樣的方式,“絕不會用暴力去剝奪小農……無論有無報償,都是一樣”。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改造小農”的思想,改造的方式是通過組織合作社。馬克思指出:“我們對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占有,但不是通過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對于合作化的組織方式,馬克思與恩格斯設想過很多種,比如丹麥社會黨人所采取的按土地、生產工具、勞動力入股,把小塊土地集中起來進行規模化經營的方式,或者類似于傳統俄國公社那種按照親屬關系組成的勞動共同體。但上述這兩種方式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上的,而馬恩設想的合作社是由低級向高級發展,最后直至完全公有制的一種形式。甚至農業的合作化只是一種手段,共產主義社會才是終極目標。對于這一點,恩格斯曾明言:“至于在向完全的共產主義經濟過渡時,我們必須大規模的采用合作生產作為中間環節,這一點馬克思和我從來沒有懷疑過。”換言之,合作社發展的前景就是要把小農土地私有制轉變成為共產主義社會的公有制,農民協同勞作。可見,雖然在對待小農私有制和資本家大地產的手段上不一樣,但就其最終歸宿而言,卻別無二致。由此也可以看出,馬恩有關農業合作化的思想與一般西方農業合作化的思想基礎不同,它是直接指向公有制的。在這個意義上,說馬恩的合作化理論內含了集體化和國有化的目標,是不會有錯的;說馬恩關于農業合作化的設計本身就包含著后世所實踐的集體化和公有制取向,也同樣是確定無疑的。

  不過,在“改造農民”,小農通過合作化走向共產主義社會的問題上,馬克思和恩格斯卻強調要有耐心。“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農民的措施,例如廢除繼承權或廢除農民所有權”,“(如果小農)還不能下決心,那就甚至給他們一些時間,讓他們在自己的小塊土地上考慮這個問題”。不過,這些論述雖然注意到了小農經濟走上集體化道路是一個長時段的過程,但是其暗含的導向仍然是合作經濟優于個體經濟,合作化仍舊是改造小農經濟的方向,且其最終目標也仍然是 “從私有基礎上農業生產合作社過渡到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再過渡到全民所有制基礎上的合作社”。

  無疑,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農業合作化理論是建立在這樣兩個可以被稱作是充滿著“現代性”特征的信念之上的。一是土地的規模化經營要優于小地塊經營,大生產要優于小生產,大有助于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因此,規模化是現代農業的方向;二是公有制要優于私有制,強調土地的集中要以公有制為基礎,要以土地的公有制代替土地的私有制。馬克思指出:“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復原始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級得多、發達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遠不會成為生產的障礙,相反它將第一次使生產擺脫桎梏,并將使現代化學上的發現和力學上的發明在生產中得到充分的利用。”這樣,馬克思、恩格斯這種充滿極端現代主義意識形態的理論就為此后世界范圍內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的農業改造和發展理論奠定了基礎。這個基礎有兩塊基石:農業的生產規模越大越能提高生產力,小塊土地最終要走向聯合;土地的所有權必須收歸國有,才能使個體農民免于被剝削。實質上,馬恩的農業合作化理論已經含有“一大二公”的思想了,只不過,在他們所處的時代,按其理念所塑造的政權并沒有出現,因而其合作化理論也未付諸實踐,對于其效果,自然也就不可能做出任何實際的檢驗。

  十月革命以后,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黨在俄國建立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馬克思主義者終于有了一個實現理想的舞臺,必然將農業合作化理論付諸實踐。列寧贊同馬恩的看法,認為小農經濟是沒有出路的,“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環境中,小農的自然經濟只能混一天算一天,慢慢地被折磨死,絕對不會有什么繁榮”。而俄國是一個傳統農業經濟占主體的國家,小農人數眾多,在農村本身就存在很多買賣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之類的自發合作組織。基于這種現實,列寧主張廢除土地私有制,并且將各種合作組織收歸國有,從而在公有制基礎上實現農民合作化——這是實現共產主義的第一步。但是,1918年夏天隨之到來的戰爭中斷了上述進程,俄國轉而實行戰時共產主義政策。戰時共產主義政策有3個核心內容:一是禁止商品流通,生活消費品實行配給制;二是全體農民實行義務勞動制;三是余糧征集制。雖然這些做法是為了應付軍事需要,但是卻似乎更加符合社會主義的目標,因此,列寧一度決定借戰時共產主義的施行,建立更大規模的“共耕社”,從而實現農業的全面國有化。但結果卻是很快引起富農不斷地暴動,糧食大面積減產,通貨膨脹上升。列寧不得不承認,各級公社組織多數辦得不好,“還處于名副其實的養老院狀態”,這一時期的集體農莊“是一些松松垮垮的單位”。鑒于此,列寧承認自己在經濟政策上犯了錯誤,他說:“我們原先打算(或許更確切說,我們是沒有充分根據的假定)直接用無產階級的國家法令在一個小農國家里,按共產主義原則來調整國家的生產和分配。現實生活說明我們犯了錯誤。”于是,列寧放棄戰時共產主義政策,轉而實行新經濟政策,承認土地的私人經營,放開商品流通市場,其實質是農業社會主義嘗試受挫后,向小農經濟的回歸。列寧由此認識到,在俄國這樣小農經濟占大多數的國家里,改造小農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改造小農,改造他們整個心理習慣,是需要經過幾代的事情”。

  遭遇挫折后,列寧在理念與現實之間做出了更為務實的判斷,但是這對于整個改造理念而言,卻只是一種暫時的妥協,因為無論改造小農的過程需要經歷多長時間,最終的目標——土地的全面國有化、大規模的共同生產是沒有任何變化的。新經濟政策的實施并不代表列寧認可土地私有制與小農經營,恰恰相反,新經濟政策始終只是一種過渡,是一種向社會主義全面過渡的手段,因為“農民既然是勞動者,他就趨向于社會主義,寧愿工人專政而不愿資產階級專政。農民既然是糧食出賣者,他就趨向于資產階級,趨向于自由貿易,即退轉到‘慣常的’舊有的‘歷來的’資本主義”。基于這種“農民具有兩重屬性”的看法,列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必須壓制農民的“資本主義屬性”,通過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來發揮其“社會主義屬性”。直至去世前一年,列寧還在病中口授了《論合作制》一文,反復強調合作社是一種引導農民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重要手段。與馬恩強調生產領域的合作不同,列寧還兼顧其他領域的合作,尤其在流通領域,列寧認為這比較容易為農民所接受,俟條件成熟、生產發展、農民覺悟提高以后,再開展生產領域的合作,直至走向實現共產主義農業的終極目標。

  列寧的繼任者斯大林奉行新經濟政策直至1927年,此后便逐漸走上農業集體化的道路。這是因為,當蘇聯的經濟情勢緩和以后,黨內高層并不滿足于緩步漸進地建設社會主義,尤其是新經濟政策跟他們當時所認為的社會主義的許多原則相抵觸。新經濟政策鼓勵了小生產者的積累,使得農村中出現分化,逐漸產生越來越多的富農。這一在今天換一種眼光也許就會被視為正常的分化,在當時卻讓蘇共的最高領導層越來越難以忍受。

  早在1925年,蘇共黨內的左派理論家普列奧布拉任斯基就認為:“貸款給農民,必然增加富農,在政治上破壞了無產階級的權力。”換言之,在“新經濟政策”框架下的經濟發展已經觸及到蘇共的政治底線,分散經營的小農及私有經濟的發展與社會主義道路的政治構想格格不入。因此,如果能找到一條更符合社會主義屬性,并且更為快捷的道路豈不更好?因此,普列奧布拉任斯基在他那本被視作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經典著作《新經濟學》中,提出了“超工業化”的理論,這一理論對其后的蘇聯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都產生了深遠影響。他的基本觀點是:

  首先,蘇維埃俄國的命運取決于迅速實現工業化。為此需要有一個龐大的投資計劃。依靠國營工業部門內部的盈余、按照市場關系進行“正常的”積累過程太慢了,必須加速這個過程,進行“異常的”積累。資本主義有一個原始積累過程,社會主義也有一個原始積累過程。在俄國這樣的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里,社會主義原始積累只能靠剝削小農個體經濟的辦法進行。因此它需要通過工農產品的不等價交換,從農民那里把大量剩余價值向工業部門轉移……社會主義國家在這里的任務不是從小資產階級生產者那里拿得比資本主義從他們那里拿得更少,而是拿得更多。 

  這里包括了3個層面的內容:其一,依靠“新經濟政策”走向社會主義道路不可取,因為發展太慢;其二,建設社會主義首先要優先發展工業(尤其是重工業),而發展工業的資源來源必須依靠“內殖民”的方式,即向農業索取;其三,經濟上不能依賴于市場,而是要強計劃干預,以達到在工農業兩大部門之間實現剪刀差式的不平等交換。因此,普列奧布拉任斯基是農業集體化的積極鼓吹者。雖然出于政治斗爭的需要,斯大林一度聯合布哈林排擠了普列奧布拉任斯基,但是從斯大林幾年以后的做法來看,他其實是完全接受了普氏的理論。畢竟,這種“跨越式發展”的理論看上去不僅比新經濟政策更符合社會主義的價值與目標,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較為迅速地建設社會主義,而不像列寧所說的那樣“需要幾代人”的時間。可以想見,如果存在一種發展方式,能夠讓社會主義國家的締造者們親眼看到理想的實現,那么他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它的。

  于是,當1927年和1928年連續兩年出現嚴重的糧食收購危機后,蘇聯就啟動了集體化的進程。在斯大林等蘇聯領導人看來,造成糧食危機的根源在于新經濟政策導致農業生產過于分散,生產力過低,滿足不了工業化的需要,以及新經濟政策促使私有制的發展,導致了農村中階級敵人的復辟。所以,問題的解決之道便在于依照大生產優于小生產的理論,將農民組織起來,實現全面集體化,以促進農業的發展。

  相較于列寧的合作社思路,斯大林的農業集體化理論主導型更強,實質上是國家強力將農民組織起來,以提高農業生產力來支持發展工業。對此,薛漢偉認為:

  集體農莊所有制也并非是農業生產力發展的結果,而是為了實現趕超戰略,不得不選擇把農業剩余作為提高資本積累能力的主要手段,不得不設置工農業剪刀差。這種制度安排,便于解決糧食收購;便于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進行生產,不能因為剪刀差造成務農比較效益差而放棄農業生產。

  盡管如此,在當時的領導人看來,這也不等于就是想要故意犧牲農業,反而他們倒是真心地相信農業在集體化模式下能夠取得遠比小農經營更大的發展,也因此能夠對工業化作出更大的貢獻。所以,斯大林的農業集體化理論被認為是對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的農業合作化理論的繼承與發展。

  至此,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形成了一個完整、剛性且不容置疑的農業合作化理論體系。這個體系至少包含3個層次的內容:一是在農業生產和組織形式上,公有制優于私有制,大生產優于小生產;二是要逐漸改造小農,引導他們走上合作化道路,并最終實現全面的集體化;三是農業要為工業發展提供資金和資源,工業化完成以后,可以反哺農業,二者的發展相輔相成。這3個方面的內容,作為馬克思主義關于農業改造與發展理論的最為重要的內容,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后來的社會主義國家普遍接受。在實踐上,這些國家又紛紛以蘇聯為師,采取了“合作化—集體化”的農業改造模式。

  中國共產黨在取得全國政權之前,基于對社會主義目標的信仰,最早在1927年4月底的五大即已經接受了以蘇聯為師,在民主革命勝利后走農業合作化道路的主張。1943年,毛澤東在《組織起來》一文中也說:

  在農民群眾方面,幾千年來都是個體經濟,一家一戶就是一個生產單位,這種分散的個體生產,就是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而使農民自己陷入永遠的窮苦,克服這種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的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辦法,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

  只不過,這一改造的大規模實施要等到民主革命勝利以后。而在這之前,則如劉少奇在一次黨內報告中所說,“過早的采取社會主義政策是要不得的”(毛澤東當時也插話說:“到底何時開始全線進攻?也許全國勝利后還要十五年。”)1949年6月,劉少奇在黨內報告提綱中明確寫道:

  只有在經過長期積累資金、建設國家工業的過程之后,在各方面有了準備之后,才能向城市資產階級舉行第一個社會主義的進攻,把私人大企業及一部分私人企業收歸國家經營。只有在重工業大發展并能生產大批農業機器之后,才能在鄉村中向富農經濟實行社會主義的進攻,實現農業集體化。

  可見,對于新中國農業社會主義的前途,中共領導層是早有共識的,即待條件成熟以后(當時認為要經過一個新民主主義經濟時期,預估15年左右),遂逐步引導農民由合作化而致集體化。

  綜上所述,新中國的農業集體化前景是早有所本的,其不僅有馬列先在的理論做基礎,更有蘇聯范本做榜樣,這一理論和范本在當時是如此讓人不容置疑,已經作為對于未來社會的最為基本的信念而深深扎根于中國共產黨的理論綱領之中,致使其關于中國農業未來的發展從一開始就被指向一個經過預先設計和規劃的理想目標,或者說它就是一個遲早要等待著去兌現的革命承諾。有了這個視野,那些在當下的研究中認為如果領導人不同,中國在當時的選擇道路就可能不同的觀點,或者僅僅從現代化趕超戰略的角度去解釋農業集體化需求的理論,就需要重新作出探討。

  三、結構化的目標和過程

  如上所述,新中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不僅僅是有關農業的經濟政策輸出,而是從一開始就被賦予了明確目標取向和價值色彩的宏大的社會改造工程。因此,縱觀整個50年代中國共產黨的農村實踐,土地改革之后的“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人民公社”,實質上是一個系列性社會變遷的整體,都應該納入到“規劃性”農業改造的版本內來理解,即或其中某一個階段看似不是最初規劃的產物(如人民公社的突然出現),但卻并沒有從根本上脫離開預先設定的“劇本”,而毋寧說是對這一“劇本”的補充。因此,那種將每一個階段割裂開來評價,并繼而判定一個階段正確,另一階段則是錯誤或發生了偏差,顯然是缺乏宏觀的歷史大視野。有此思路,我們就不難發現,中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并不是在某個階段正確,某個階段走上了歧路,而應該認為它走的其實是一條早就已經被高度結構化了的主觀預期之路。只要這一高度結構化的框架本身不被突破,它便不會因為領導人的認識和個性差異而表現出什么根本性的不同。

  土地改革是這場運動的起點。按照原先的設想,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經歷一個經濟發展時期,才能開始發展合作社經濟。毛澤東最初的態度也十分明確:

  我們必須謹慎,不要急于追求社會主義化,合作社必須發展,但合作社不能很快發展,大概要準備十幾年功夫,因為中國文化落后,要長期穩健地進行。凡有害的,要加以限制,凡無害的,要加以利用。如果希望搞社會主義,太快了,會翻筋斗。

  劉少奇也曾表示:“采取社會主義步驟,少則十年,多則十五年,二十年恐怕不要。”然而,土地改革以后的一些新情況,卻使得中共高層的這種共識開始消解。

  這便是中共黨史研究都要提及的東北和山西等地的新動向。1948年底東北完成土改后僅僅一年,農村中便又出現新的分化,一部分農民開始發家致富,甚至出現了黨員雇工;另有一小部分農民則淪為新貧農,原先的農業互助組織也出現渙散甚至解體。同樣作為老區的山西,情況更是如此。如:1947年組織起來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93.4%,1948年下降為63%,1949年降至55%,1950年更低至27.7%,個體農民在經濟情況好轉以后,普遍具有“單干”傾向。“不組織起來也能發財,我單干打的糧食比互助組更多。”“我有馬和牛,雇上一個工多隨便,叫他做啥他就得做啥,互助組哪能這樣隨便。”“買房買地就是發家致富,就是響應了政府的號召。”不僅僅是普通農民,甚至黨員干部也具有這樣的心態:

  山西襄垣縣的一個黨支部書記公開宣稱解散黨支部,他說:“我們支部參加了抗日、打老蔣,現在分了地,日本、老蔣都打倒了,任務完成了,所以我們的支部宣布解散。”在湖南,許多鄉村干部“請長假”,辭職不干,有的甚至不等上級批準,就卷鋪蓋走人,造成鄉村工作無人管的局面。其中一個鄉的支部書記李四喜,土改分了田之后,一心想回家種田,不去開會。他說:“我一生受苦沒得田,現在分了田,我已經心滿意足了,還要干革命干什么?”土改后農村干部的這種思想,有相當大的普遍性。

  其實,在今天看來,這些情況都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相較于經過政策宣傳和階級教育灌輸給農民的“社會主義理想”,一點一滴積累財富的經濟理性無疑更為農民所熟悉,加之個體有勤懶、能力有差異、機會有好壞,在一個小農私有制的環境中,出現分化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也是農業生產有發展的表現。所以,薄一波后來也承認:“土改后的農村出現兩極分化是難以避免的,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兩極分化的出現,雖有消極的一面,但在當時的情況下主要還是有利于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另一方面,在小農社會中,互助本來就是一種始終都存在的現象,需要時互助,不需要時散伙,當生產發展、工具齊備、個體農戶有能力獨立應對農作活動時,互助的解體便是極其自然的事情,其聚合與分離未必有什么政治上的意涵。

  問題在于,貧富分化與互助組織的渙散卻與中共對農業合作化的道路選擇相沖突。對于具有“雙重屬性”的農民,雖然政策允許其私有性的一面存在,甚至在政策上也要特別強調保護其小私有的屬性,但是在改造和發展的基本趨勢先定的情況下,只有發揮其“勞動者”屬性,抑制其“私有者”屬性,才從根本上符合黨的意識形態要求。民主革命勝利后被稱作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敵對勢力的消失,更是容易使這種在過去看來是需要爭取、團結和保護的“小私有性”不知不覺之中便被平移到被改造,至少是需要被引導的位置上。由此,即可以理解為什么東北和山西等地的地方黨領導要有所動作。事實上,東北,尤其是山西在引導農民走合作化道路上先行一步,不過是反映了黨內一種有代表性的順勢而動的思想傾向,盡管這種傾向與中央既定的新民主主義農業方針相抵觸,而可能被視為操之過急,但在新民主主義價值只有“寄生于對社會主義的信念之中”,“其所有的理論、政策,因為與社會主義有關才有意義”時,到底是繼續執守于現有的政策,還是因勢利導,順勢而上,便出現了見仁見智的不同認識。

  由此,我們也才可以理解當劉少奇和薄一波等人反對山西的做法,想固守新民主主義的政策與策略之時,毛澤東會調轉身去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見。毛的這種轉向以及由此可能帶來的分歧,實則反映出了此時新民主主義已經呈現出來的究竟“在路上”還是“在橋上”的模棱兩可。

  如我們所知,毛澤東的主張占了上風,劉少奇等人很快被說服。分歧如此快的了結固然與毛澤東的地位和威望有關,但誰又能確證其不是“理更直”,“氣更壯”的結果?劉少奇的理由很現成,一是在整個新民主主義階段都要保持富農經濟,二是農業集體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工業化基礎,主張先工業化,后集體化,而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毛澤東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資本主義在其發展過程中有一個工場手工業階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動力機械而依靠工場分工以形成新生產力的階段,則中國的合作社,依靠統一經營形成新的生產力,去動搖私有基礎,也是可行的。”毛澤東這個看法是否有道理,俟后文詳述。但從毛和劉的主張來看,在當事人看來可能也算不得什么大是大非之爭,更扯不上不同路線之間的爭斗,反而是毛的主張極有可能被視為一種理論上的創見。這從劉少奇等人很快就被說服也可以得到佐證。毛與劉等人的分歧畢竟不在于要不要走合作化—集體化道路,而在于何時、在何種條件下開始采取實際的社會主義步驟。問題只是當劉少奇等人仍然在恪守昔日共識之時,毛澤東卻有了新的想法,他突破了先工業化再集體化的蘇聯模式,期冀以合作化去形成新的生產力。既然全黨都認定要走農業集體化的道路,要將私有化的小農經濟引導向社會主義,既然私有經濟既要保存又要限制,既然現實情況中出現了與預期相反的 “資本主義”因素,那么,發揮共產黨人的主觀能動性,因勢利導地做出政策調整,將合作社發展早一點,快一點,以由低級向高級,由落后向先進,由非社會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逐步發展,又有什么不對或不能接受的呢?其實,只要在現有的理論路徑之內,就必須要承認毛澤東的主張是更容易取得主導地位,并容易表現出更強說服力的。理解了這一結構化的因素,便不難理解毛劉意見的重新統一,也就更能夠理解緊接著就要到來的社會主義改造為何始終會存在自我加速的內在動力——因為它始終將農民個體發家的正當愿望視為對社會主義的一種阻礙而力圖要加以阻止。所以,在接下來的歷史中,我們也才能夠看到為什么合作化運動中屢屢出現“冒進”,而對其調整和“剎車”的成效往往不大,反倒是各種“反‘反冒進’”,甚至于一浪高過一浪的躍進會成為歷史的主弦律。在這里,我們當然不否認人的主觀選擇對于歷史的重要影響,但也應該看到結構化因素對于人為選擇的限定,而意識形態的剛性立場,則無疑就是選擇走社會主義道路的國家一種十分強固的限制力量。

  與之相關,在這樣的結構性壓力下,由中央到地方的政策變形就幾乎總是一定的。既然中央認定集體化之路存在著先進與落后、低級與高級的差別,那么在中國的壓力性政治體制下,地方各級官員自然都會爭當先進,避免落后。由此,越到下層,“冒進”的能量就越大,這也就可以理解為何合作化運動中基層的熱情總是高漲。這種狀況也影響到毛澤東對形勢的判斷,可以說,當時地方干部甚至群眾的熱情與最高領袖強烈的政治期許實際上是相互影響、相互激蕩,共同構成一股奔向理想主義(空想主義)的大潮的。因此,從這個視角去審視農業合作化運動,那種“過快論”和“過早論”的評價就可能有某種事后諸葛亮的嫌疑,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快”和“早”并非簡單地由于工作作風所致,也并不僅僅是因為最高領導人的頭腦發熱,而是強烈的政治信念和政治期許使然。在這樣一種前提下,不僅僅合作化—集體化的方向是確定無疑的,甚至其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在上述結構性因素的壓力下也暗含某種不斷自我增大的趨勢。

  既然合作化道路本身就包含了社會主義的價值傾向,那么對于其速度和規模的追求,自然就容易與是否堅持社會主義相掛鉤。毛澤東曾經說過:

  各級農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這件事看作極為重要的事情。個體農民,增產有限,必須發展互助合作,對于農村的陣地,社會主義如果不去占領,資本主義就必然會去占領。難道可以說既不走資本主義的道路,又不走社會主義的道路嗎?資本主義道路,也可增產,但時間要長,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們不搞資本主義,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會主義,那就要兩頭落空。

  這表明了社會主義道路和農業合作化是捆綁在一起的,如果在農業合作化的問題上稍有保守,就有可能被視為是反對社會主義道路,這在當時是誰都背負不起的政治責任。翻檢一下有關材料,這種情況在基層的合作化運動中表現得更為明顯。“一些中農不想入社,當地村干部責問他們:‘你是什么思想?’‘不入社是什么腦瓜?’‘現在不參加,將來社會主義時再參加,要寫坦白書。’”“只有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集體農莊才是新道路,其他的都是舊道路”,有些區村干部提出了“組織起來消滅單干”、“誰要單干政府來見”的口號。“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兩條路,看你走哪一條。要走社會主義道路就在桌子上簽名入社。”“咱村就這兩個社,你愿入哪個,自由選擇,不入這個就入那個,反正得入一個。”可見,雖然表面上是否參加農業合作社秉承的是自愿原則,但實際上農民已經主動或被動地裹挾進在姓“資”還是姓“社”之間二者必取其一這樣一種強大的政治氣場中去了。在此種壓力之下,相當一部分群眾實際上是被動入社的,所謂社會主義的積極性,實質上是總體意識形態和政治文化壓力下的產物,按照現在的話來講,就是一種“被積極”。

  如果我們將農業合作化放到當時國際共運的大環境中,尤其是中蘇關系的角度來考察,還會發現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加快和追求大規模,與當時社會主義陣營內部的矛盾也有關系。根據沈志華的研究,在斯大林逝世以后,毛澤東在社會主義陣營里的威望空前提高,中國在發展中實際上存在著和蘇聯暗中較勁的情況。尤其是1957年中蘇分歧擴大以后,中共更需要一些創舉來維護其在社會主義陣營中的地位,而人民公社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誕生的。既然在社會主義農業發展道路上中國和蘇聯都秉承同樣一套理論,既然公有制優于私有制,大生產優于小生產這種理念已為社會主義國家所普遍接受,那么“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就當然優越于規模與公有制程度都要小一些的蘇聯集體農莊。這樣,甚至當時一些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人也認為中國的人民公社才體現了更為先進的社會主義,于是有放棄蘇式集體農莊,轉而學習中國,試辦大公社者。而中蘇之間圍繞人民公社問題展開論戰的焦點,也是誰堅持社會主義,誰又違背社會主義,可見意識形態的影響力量之大。

  此外,如第二部分所述,社會主義國家在走農業合作化的同時,還要兼顧工業化。所以,如許多研究已經指出的那樣,工業化戰略對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影響也是極深的。在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展的1953年,毛澤東就說:

  我國的商品糧食和工業原料的生產水平,現在是很低的,而國家對于這些物資的需要卻是一年一年地增大,這是一個尖銳的矛盾。如果我們不能在大約三個五年計劃的時期內基本上解決農業合作化的問題,……我們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事業就會遇到絕大的困難,我們就不可能完成社會主義工業化。

  這個問題,蘇聯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過程中是曾經遇到了的,蘇聯是用有計劃地領導和發展農業合作化的方法解決了,我們也只有用這個方法才能解決它。

  這說明,推動合作化的確也含有支援工業化的考慮。跟蘇聯相似,中共在處理工業和農業的關系時,實質上是優先考慮工業,要求落后的農業來適應高速發展的工業。問題在于,在一個農業發展水平低的國家里,要求農業支援工業,從理論上看其實只有兩條道路:一是組織大規模的商品化糧食生產,如西方和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那樣;二是國家對于農業的強力介入,既然新中國已經否定了第一條道路,那么可以選擇的也就只有第二條道路,但這就勢必要加強對于農業、農村和農民的控制。再例如,按照蘇聯的范本,利用工農產品之間的剪刀差向農業索取資源,在一個開放的農產品市場環境中,類似于蘇聯1927年、1928年那樣的糧食收購危機也將不可避免,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加快農民的組織化進程,即搞農業集體化。因此,隨著1953年的糧食供應緊張及統購統銷政策的出臺,集體化的進程大大加快就不足為奇了。

  新中國建立頭幾年,國家掌握糧食,以征為主,以市場收購為輔。來自公糧征收和市場收購的比例,1951 ~ 1952年糧食年度為61:39;1952 ~ 1953年糧食年度為56:44。小農一方面自用增加,一方面為了防備災荒,紛紛把余糧儲備起來,也有農民把余糧囤積起來待價而沽,因此國家控制的商品糧并沒有隨著糧食的增產而相應增加,反而下降了。糧食上市量及征收公糧占糧食總產量的比重,1951 ~ 1952年度為28.2%,1952 ~ 1953年度下降到25.7%。征糧比例下降的原因,一方面當然是因為收購價低,農民惜售,但是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原因是土改消滅了地主租佃制,切斷了商品糧供應的源頭,而這原本正是大宗商品糧食供應的主體。換言之,舊有的糧食供應機制被摧毀,新的機制又尚未建立起來,到1953年,糧食危機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地步。于是,主管全國經濟工作的陳云在中央研究“統購統銷”的會議上就有了那句現在每每被研究者所引用的關于“一擔炸藥”的比喻:

  我現在是挑著一擔“炸藥”,前面是“黑色炸藥”,后面是“黃色炸藥”。如果搞不到糧食,整個市場就要波動;如果采取征購的辦法,農民又可能反對。兩個中間要選擇一個,都是“危險家伙”。現在的問題是要確定把糧食買到,如果辦法不可行,落空了,我可以肯定的講,糧食市場一定要混亂。這可不是開玩笑的事情。

  而毛澤東在聽完陳云的談話后發言:

  馬克思、恩格斯從來沒有說過農民一切都是好的,農民有自發性和盲目性的一面。農民的基本出路是社會主義,由互助合作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體農莊)。現在是“青黃不接”,分土地的好處有些農民已經開始忘了,他們正處在由個體經濟到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過渡時期。

  毛澤東在這里又提及到農民的兩重屬性,而他此時無疑堅定了要抑制農民私有屬性的想法。于是,國家隨即關閉了糧食流通市場,全面實行統購統銷政策。反過來,統購統銷又極大地加快了農業合作化的進程。杜潤生對此有一段精辟的論述:

  (統購統銷的后果)反過來影響合作化和集體經濟的運作,導致集體經濟在許多方面成為控制農民的工具。在農民眼里,它已不是農民自己的組織。為了保障糧食生產和糧食收購數量,不得不控制播種面積;為了維護集體生產,不得不控制勞動力;為了控制勞動力,又不得不限制各種家庭副業和自留經濟,以至于上升到“割資本主義尾巴”,發展到學大寨的“大批判(資本主義)開路”……在糧食收購上,本來沒有打算學蘇聯“余糧收集制”,可是后來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同樣的做法。

  總之,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目標從一開始就十分明確,在實踐上又受到諸多結構性因素的制約,這無疑是影響其發展的最為重要的背景。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領袖的主觀偏好與選擇才發揮作用。所以,即使歷史沒有呈現出像毛澤東那樣講求一個接一個趁熱打鐵,中間不使冷場的不斷革命,而是像劉少奇那樣講究階段的穩定性,像鄧子恢那樣務實,從而可能避免大起大落的悲劇,但是我們也很難想象不經歷持續性的深刻危機,劉、鄧等人會有可能突破包括剛性意識形態在內的結構性因素的限制,而開創出一片改革開放、另起爐灶的新天地。事實上,劉少奇在1956年9月15日中共八大的政治報告中,還具體提到了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這樣一條農業合作化發展道路,并充分肯定了“這種逐步前進的辦法是適當的”。這也說明,作為一代新中國的締造者在這個問題上是有高度共識的。正是這種共識,成為諸如發展的速度和規模這樣的戰術分歧最后均能夠被化解的最為基本的原因。盡管這種化解有可能是一種并非和風細雨的說服,而是充滿著權與勢的張力,但當事者卻終歸不會因此而影響到對基本理論和目標的動搖。

  毛澤東1958年親自編纂了一本《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在此書的按語中,他這樣寫道: “政治工作是一切經濟工作的生命線。在社會經濟制度發生根本變革的時期,尤其是這樣。農業合作化運動,從一開始,就是一種嚴重的思想和政治的斗爭。”毛澤東的這段話,也許已經或明或暗地表明了這種權與勢的張力,但是誰又能說它不是十分恰當地給農業合作化運動下了一個最好的注腳呢?

  四、低下的績效與不足的支援

  在農業合作化理論的信奉者和實踐者那里,農業合作化具有改造小農經濟的落后狀態、提高農業生產力的巨大功能。也就是說,他們認為發展“一大二公”組織化經營的大農業,理應比傳統的小農經濟更加有利于農業的發展。在這個前提下,合作化也就更加有利于為工業化提供資金和資源積累。持“階段論”觀點者,也正是從這兩個角度來論證合作化的基本優越性的,他們堅持認為土改之后至完成集體化之前(大致的時間段在1952 ~ 1957年),農業合作化運動確實產生了預期的效果,發展了農村生產力,也因此自然就支援了新中國的工業化。那么,應該如何來看待這種觀點呢?我們認為,以上論斷實質上涉及到合作化運動與農業生產力發展以及合作化與工業化的關系這樣兩個問題,因此,這里也分別予以考察。

  首先看第一個問題。以下是3組反映合作化時期農業生產力發展的較為權威的數據。林毅夫的研究表明:“合作化的進程在其初始階段無疑是成功的。它沒有遭到農民的有力抵抗,進行得相當平緩。盡管在1952年到1958年間,人口增加了14.8% ,但以 1952年價格衡量的農業總產值增長了27%,在同一時期谷物產出增長了21.9% 。”根據黃少安、孫圣民對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定量分析,在1950 ~ 1953年,農業總產出的增長率約為10.94%,1954 ~ 1956年,該值為6.15%。而吳承明測算出1949 ~ 1951年的人均糧食產量為447斤,1952 ~ 1954年為528斤(比前3年增長81斤),1955 ~ 1957年為551斤(比前3年增長23斤)。這些數據雖然統計口徑不同,但我們可以據此論斷:在農業合作化運動時期,農業生產力確實得到一定的發展。

  但是,問題在于影響農業發展的因素很多,我們又如何去證明農業生產力的發展就是農業合作化運動之功?我們認為,農業生產力的發展與農業合作化運動存在著相關關系,但未必就存在因果關系。

  首先,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農業發展其實是在經歷了長期戰亂以后的恢復性發展,與制度選擇關系不大。一般而言,從大亂到大治,經濟都會有一個恢復期,這種情況不僅新中國成立以后是這樣,歷史上也每每如此。1937年至1949年,中國基本上處于連續的戰亂狀態,戰爭區域又涵蓋了主要的農墾區,因而對農業生產的破壞性極大。新中國成立以后,大規模的戰爭停止,進入和平建設時期,農業生產必定會有一段較快的恢復期,所以不宜將此一時期農業生產的發展過多地歸因于某種制度的因素,否則許多事情將不好解釋。比如,上文中所提及的吳承明在同一篇文章中測算出的1822 ~ 1833年的人均糧食產量為558斤,1924 ~ 1929年的人均糧食產量為578斤,均高于新中國成立后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同類數據。上世紀80年代,中國政府農村改革研究部門也對20世紀上半葉的農業發展做過研究,對糧食生產漲落的分析也持同樣的觀點:

  20世紀上半葉中國糧食變化趨勢基本上是上升的。在總的上升趨勢中有兩個下落點,即抗日戰爭(其間糧食產量最高的1939年僅相當于1936年的75%)和解放戰爭(1949年的糧食產量僅相當于1936年的82%)……這兩個時期的下落并不是因為經濟原因所致,而是由于戰爭的摧殘。一旦這些不正常的外生因素消除后,情況馬上就得到了扭轉。

  對上述觀點做進一步的引申可知,雖然1952年之后糧食總產量達到了1936年的水平,并在其后的1953 ~ 1958年間繼續增長,但是以1921年至1936年糧食產量持續15年增長的經驗來看,合作化時期糧食總產量的增加應該還是受到了“和平紅利”的大幅影響。而且,考慮到戰爭結束后大量青壯年轉化為勞動力,勞動力投入的增加也會影響到糧食總產量,是故用上面提及的合作化時期的人均糧食產量與新中國成立前某些時期的數據相對照,也許更有實際的意義。秦暉則以勞動生產率為指標做了更為細致的分析,他指出,以勞動生產率計,1921 ~ 1936年間,中國每個農業勞動者生產糧食(即勞均產量)增長了35.2%,高于糧食總產量的增長。1936年的勞均產量為1725斤,比1951年還要高出14.3%,而1966年中國農業勞均產量為1162.8斤,遠比1936年低,1975年勞均產量為1931.5斤,比1936年高不了多少(而這一時期的農業科技條件已然不同于1936年)。1966年和1975年都不是農業生產上的特殊之年,屬于集體經營的常態時期,由此可以反推,即便是去掉1959年至1961年這3年特殊時期,1952 ~ 1958年的農業勞均產量也未必就一定會比1936年高。而根據文慣中的計算,除了1952 ~ 1957年間中國農業總要素生產率有過一個增量極小的上升以外,整個1983年以前的農業集體化生產率都明顯低于1952年個體農業的水平。所以,我們可以說,農業合作化或者說組織化的農業經營方式并不是農業生產力發展的必要條件。

  而且,由于農業合作化在各地區發展進度并不一致,從1951年到1957年,在全中國范圍內,小農私有制、互助組、初級合作社、高級合作社這幾種形式幾乎同時并存,根據社會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大生產優于小生產,組織化程度越高,生產力發展越快,那么隨著農業合作化的進程加快,農業生產率的增長理應加速,可是從上文引用的黃少安、吳承明等人的數據來看,1954年至1957年的農業生產力發展增速卻明顯低于1951年至1953年。葉揚兵則把合作化運動分作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3個時期,分別研究其經濟效益,得出的結論是高級社的生產績效不如初級社與互助組。綜合以上的研究,我們可以推斷:在總體的農業增長量中,互助組對農業發展的貢獻率是要高于高級社的。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說,農業組織化程度越高,其效能越低。武力的研究指出:“根據抽樣調查,1955年合作社的人均產值為91.8元,人均產量812斤,糧食商品率達到32.1%,……(勞均)產值為191.3元。而1956年合作社的人均產值為83元,人均產量687斤,糧食商品率為27%左右,……(勞均)產值為166元。”1956年全國基本實現合作化,但正是在這一年,農業生產效益卻下降了。

  如果運用同期數據進行比較,我們還會注意到,合作社的生產效益(主要是早期初級合作社)確實比單干的平均效益略高一些,但那是受到許多外部因素影響的結果,而這里的外部因素主要是指國家對合作社的經濟和政策扶持。以1954年為例,“全國社員戶的每戶農業總收入為904元(包括借貸收入,下同),同期單干的貧農為488.7元,中農為774.4元,富農為1297元,社員戶似乎高于中農水平”,但是,此一時期國家對合作社的扶持和資金支持的因素不可忽視,“1954年合作社社員戶戶均生產投入為314.9元,而貧農為103.1元,中農為178.3元,富農為303.1元”。社員戶用比單干富農還高的生產投入才換得比單干中農略高的收益,投入與產出比不能算高。再加上這一時期的初級社一般都是由原來基礎較好、管理水平較高的互助組轉化而來,因此在合作社普及、國家特殊政策兼顧不到的情況下,其效益自然反不及小農個體經營。

  綜上所述,可見農業合作化運動在農業方面的效能并沒超過傳統的個體農業,并且隨著合作化運動的進一步發展,其效能反而在不斷降低。那么,為什么農業合作化的組織程度越高,其效能反而越低呢?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的原因:

  其一,在互助組階段,農民還保留著對土地的私有權,可以享有土地的全部收入,在互助的過程中,土地所有者對所在土地上的勞作者有十分嚴格的監督,因為這種監督的指向是明確的。但是從初級社開始,農民以土地入股,共同勞作,按照土地的比例分紅與分攤支出,當群體勞作的時候,作為個體,無法再有明確的監督對象,且隨著初級社規模擴大,社員人數增多,責任更為分散,就更無法實施有效監督。至于高級社,剝奪了社員的土地分紅,相互監督的激勵機制蕩然無存,很自然就產生了經濟學上所說的“集體無效率”和“搭便車”等現象。其實關于這一點,古人早就有過總結:“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 (《呂氏春秋?審分覽》)

  其二,初期的合作社具有比較高的效率,是因為這些社原來的生產基礎好,管理者能力強,由基礎好的互助組升級而來,且得到了黨政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可是,一旦合作社的數量猛增,管理者的素質良莠不齊,就會導致內部管理混亂。鄧子恢就曾經指出:“合作社不能一下子發展那么多,那么大,沒有那么多干部。管理幾百戶幾十戶的農業生產,并不比管理幾百人的工廠容易。”“區一級干部,不只是質量弱而且數量少。現在好多地方,一個區只有三五個人可以辦合作社,每人管三四十個,確實抓不起來。”基于同樣的道理,合作社的數量一旦爆發式增長,國家的資金投入和借貸支持也會被分散,其原有的優勢立刻喪失,這也說明了典型好不等于普遍好,以樹典型方式確定的模式未必具有推廣價值。

  其三,中國人口眾多,人均占地面積小,在沒有明顯的技術改良情況下,單單靠勞力投入,土地效益在傳統社會早被完全釋放(所謂精耕細作就是此意)。現在進行農業合作化,土地面積和勞動力同時增加,這就意味著并不能夠避免中國農業早就已經存在著的嚴重“過密化”現象,規模化效益無從談起,這樣,在理論上,合作化的效能最高也不會超過單干。并且共同勞動增加了管理上的難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重復投入以及粗制濫作等現象,其精耕細作程度不可能超過個體經營。換言之,以同樣的技術,土地邊際效益幾乎為零。在人多地狹的情況下,因此造成低效率。 

  其四,農業不同于工業,在手工工場中,一件產品能夠分工序、分步驟地進行流水作業,而農業生產要受到很多自然條件的制約。土地分布在很廣闊的空間內,不可能像工廠一樣把若干人集中到車間進行流水作業式的分工。農作物的生產有一定的周期,播種、管理、收獲都有很強的季節性要求,無論怎么組織,都不能打破農業生產的時空結構,將不同地段和不同節氣的農活歸類集中作業。因此,有些特殊的農活可能需要一定規模的勞動,如興修水利等,但絕大多數農活不可能靠“攏大堆”解決問題,它所需要的是有針對性的精心照料,由此也決定了在一定的自然和技術條件下農業勞動以家戶為單位是人類幾千年選擇的結果。所以,辛子陵認為,毛澤東以農業生產合作社來比附西方的手工業工場,想以此來提高生產力,是既忽略了農民作為小私有者與手工工場中作為一無所有的雇傭勞動者的本質區別,更忽略了農業不同于工業和手工業的生物性特點,結果導致其社會主義集體化理論的失足。對此,杜潤生等人也都有類似的看法。

  此外,根據林毅夫的研究,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由自愿走向強制,當強制的因素越來越大的時候,入社農民原先的“多次博弈”就會變成“一次博弈”,農民的監督激勵機制就會大為降低。林毅夫指出:

  農業合作化運動變成了一個強制性的運動,……如果合作化運動中這一變化是逐漸發生的,農業的實績就會下降,如果這一變化是突然發生的,就會像蘇聯在1929 ~ 1932年和中國在1959 ~ 1961年所發生的那樣,立即產生災難性的農業危機。

  因此,農業合作化在農業方面體現的效能是低下的,至少不會比傳統小農經濟的效能高。這一點,甚至蘇聯領導層已經有了認識:“直到1929年年中,(蘇聯)黨的領導并不否認,即使繼續發展小農經濟,農業生產仍可提高,不過,黨的領導認為集體化是政治上應當優先考慮的道路。”由此可以看出,之所以選擇走合作化道路,更深層次的原因恐怕還在于對于某種政治價值的追求。

  合作化在農業方面缺乏效能,但是否又有利于推進工業化呢?也就是說,農業合作化的組織方式更加有利于工業化嗎?如能如此,那么至少還可以說,農業合作化雖然犧牲了農業,但卻保住了中國所迫切需要的工業化進程,這也許是在當時的情勢下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這正是一些人肯定合作化的最后一個理由。現在就讓我們來仔細地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新中國成立以后確實通過剪刀差來“抽取”農業資源,以促進工業發展。有的學者測算:“1953年 ~ 1978年,從價格分配中轉移出去的農業資金達到5100億元,這幾乎相當于80年代初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原始的總額。”又如:“從建國以后到改革開放前,農業通過剪刀差,向國家提供了6000億元的資本積累,相當于1982年全國工業固定資產的原值。”從這兩個材料來看,農業合作化確實為工業化積累了相當大的財富,但是,我們是否據此就應該認為,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實質就是以犧牲農業來促進工業發展呢?換言之,農業合作化的效能是否在工業領域得以展現呢?這種說法仍然值得商榷。

  在中國這樣的“遲發外生”型現代化國家里,要實現工業化,需要依靠農業來提供積累,這是勿庸置疑的,但這并不等于說只有用合作化這樣的方式才能夠完成工業化。與我國差不多時間與條件起步的國家或者地區,在小農經濟的基礎上同樣完成了工業化。例如,土改后,臺灣地區、韓國的農民主要是由占地不到3公頃的小農戶組成(臺灣地區在1955年約有61萬農戶,每戶平均耕地約1.3公頃),從規模和性質來看,與大陸土改后的農村情況相仿,但正是在這個基礎上,臺灣和韓國都在20世紀60年代之后實現了經濟騰飛,基本完成了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轉型,其中臺灣、韓國的農業也和其他國家與地區的農業一樣,以其飛速增長的生產力為工業化與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董正華甚至認為,在貢獻于工業化這一點上,比之地主占有制或大農場制,小農制獨具優勢,它不僅排除了地主階級對生活資料的奢侈消費,而且消除了地主階級的社會政治影響,搬去了橫亙在代表城市和工業部門利益的發展型政權與工業化初期仍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之間的障礙,使政權得以直接向農民征收田賦、征購農產品,從農業抽取資本。并且,這樣的發展模式讓農業自身也不受損害,不會造成農業長期低水平和低效率。其實,只有農業產能更高,對工業化的貢獻才能更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發展對于工業化的支援就是又一個證明。

  而且,我們也不能想象在一個現代國民經濟體系內農業積累全部都輸送到工業領域而沒有回流。其實,從農業提取的資源并不是完全投入到工業中,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經過循環又回到了農業領域。有學者估計,新中國成立頭30年我國從農業中提取了大約6000億元,但崔曉黎指出,其中大約有4200億元通過國家對農業及其相關領域的投入又回到了農業領域,而且,余下的1800億元基本上等于同期的農業稅總額(1959.3億)。也就是說,從農業當中提取的資源,絕大多數最后又用于了農業。這至少說明對于農業與工業積累的關系不能做過于簡單化的理解,不能想象國家對農業只是汲取而沒有投入。

  況且,縱觀整個集體化時期,即或其最終走出了大災難的境地,但農業生產長期增長緩慢,到1978年前夕都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如果說它還在不遺余力地支援工業,那也無異于竭澤而漁,最終將導致農業與工業的“雙輸”。

  可以說,所謂以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只是一些學者站在當下的立場去總結歷史的一種觀點,這種觀點當然不能說完全沒有反映某種歷史選擇的客觀效果,但是,以歷史復雜結局中的某種效果之一去反推歷史事件的全部原因是站不住腳的。回到歷史的場境中去,我們會清楚地看到中共領導層在當時絕非是要犧牲農業來發展工業,他們要的是農業與工業的齊頭并進。這本來是非常簡單的歷史常識,即信奉和踐行合作化者都認為合作化能夠更好地促進農業發展,而這又是他們相信其有利于工業化的前提。也就是說,他們當時通過合作化想要得到的是農業與工業的“雙贏”,而不是以犧牲農業來成全工業——這完全不是我們所說的對于農業合作化道路之結構化選擇中所預先包含的要件,并且也違反了構成結構化選擇的諸多結構因素。毛澤東就講得非常清楚:

  蘇聯的辦法把農民挖得很苦。他們采取所謂義務交售制等項辦法,把農民生產的東西拿走太多,給的代價又極低。他們這樣來積累資金,使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受到極大的損害。你要母雞多生蛋,又不給它米吃,又要馬兒跑得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世界上哪有這樣的道理!我們對農民的政策不是蘇聯的那種政策,而是兼顧國家和農民的利益。

  雖然在其后的政策執行中,我國基本上復制了蘇聯的道路,但是從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來說,卻絕無犧牲農業利益來發展工業的想法。所以,合作化導致對農業的犧牲對于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而言,完全是一個意外的后果,是一次理論的“意外事故”,更是一種“結構化選擇”之外的結局。

  五、結語   

  其實,無論就中國還是其他社會主義國家農業集體化的過程來看,都是馬克思恩格斯農業經濟理論的一種實踐。作為社會沖突論的代表,馬克思及其繼承者認為,社會矛盾的根源在于經濟地位的不平等,即占有生產資料的不平等,在農業發展上則表現為土地占有的不均。欲解決這一問題,按照其理論,要分做3個步驟:第一,通過暴力革命與土地改革,弭平經濟上的差別;第二,由國家強力主導,通過合作社的形式將分散的小農組織起來;第三,進一步擴大組織規模和公有范圍,最終消滅小農私有制,建立單一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社會主義國家的農業發展道路雖然不盡相同,但都基本上遵循了這一模式,也得到了大致類似的結果——農業發展的長期低水平和低效益。

  實踐證明,農業合作化—集體化理論更多是一種具有良好意愿的理想化設計,未必能夠經受住現實經濟生活的檢驗。包括農業在內的一切經濟活動的本質,在于追求財富的占有與增殖,而這種追求的動力,正是來自于資源的稀缺性以及主體對于資源占有的差別及其比較。農業合作化要在人為弭平這些差別的基礎上展開經濟活動,因此可以說,其理論雖然再三強調要顧及小農的意愿,卻仍然從一開始就具有某種內在的不足。以中國的農業合作化實踐為例,它是在土地改革基礎上對農地權的一種更加平均的配置,它以一種更加組織化的方式杜絕了產生新社會經濟分化的可能,但是,當一個“絕對平等而無差別”的體制出現之時,也就極大地削弱了農業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因為一旦“合理的差別”在現實中和可預見的未來都被否定,個體在經濟生產中的投入就會大為降低,從而導致生產活動整體的無效率。

  然而,這些矛盾在集體化理論那里似乎都不是問題,其原因就在于馬克思所設想的未來是建立在一種要消滅或已經消滅了利己需求的精神狀態之中的,而這種精神狀態的存在,又是以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為假想前提的,但是在可以預見的現實中,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人造財富,都還沒有條件呈現出如先賢哲人所設想的那種狀態,因而現實中一個人為消滅差別、以公有取代個體對于財富的占有和追求的社會,就只能是一個缺乏發展動力的社會。

  除了追求單一公有制之外,馬克思的合作化理論還有另外一個核心,即大土地經營將提高農業效益。無疑,馬克思的這一觀點充滿十足的現代工業主義色彩,而問題卻在于,雖然人們可以工業化的方式將小農組織起來,將分散的小地塊合并成大地塊,但是卻沒有辦法改變農業生產的生物性特點,而現代農業經濟理論已經再三提醒我們,正是農業生產的這一不易以工業流水化作業的分工和協作來解決的復雜的生物性特點,使得大大小小的家庭農場較之資本主義和大集體的大土地經營,反倒更具有優勢,從而獲得更高的土地生產率。所以,將小農組織起來,小地塊攏大堆,非旦不可能從實質上改變農業的勞作方式并提高技術,反倒因為無法杜絕扎堆勞動中的重復投入與“搭便車”現象,而得不到預期的 “規模效應”。其實,這也正是當今世界農業仍然流行家庭式經營方式的原因所在。

  在集體化理論那里,農地“一大二公”的經營方式依靠國家的力量而達到,從實踐上看,無論這種國家力量是通過引導還是強制,都會使其自身深深地植入到土地產權之中,所謂“合作”,就更多只是一種虛幻的詞意混淆而非真實狀態,所謂“集體化經濟”(collectivizational economy)絕不是農村社區內農戶之間基于私人產權的合作關系。就其實質來說,它是國家控制農村經濟權利的一種形式。在國家明確的目標預設和強力主導下,“合作化”的過程更成為一種運動化的治理,它所造成的強大壓力,將農民裹挾進集體組織中,從而建立起一種在實質上并非合作,而是受國家控制的統制經濟。這種國家統制經濟因為既缺乏對于生產者的激勵,又缺乏對于監管者的激勵而必然導致低效率。這樣的結果似乎完全與馬克思合作化理論的初衷相反,卻是這一理論所不得不收獲的龍形“跳蚤”。

  因此,“階段論”的觀點,其實還是在沒有意識到合作化—集體化理論本身的歷史局限性的情況下所做的分析,它不僅無視歷史上合作化與集體化從理論到實踐的關聯,更不利于當前改革中對于合作經濟理論與集體化關系之本質不同的厘清。尤其當新時期農業發展與改革積累出新的矛盾和問題,需要以大力發展合作經濟來深化改革時,“階段論”的主張甚至于在混淆合作理論和集體化關系的情況下為重走集體化之路留下了操作的空間。而事實上,“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是內部構造具有實質區別的兩個范疇,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交易的聯合,它承認私人產權,而傳統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財產的合并,它否認私人產權”。這樣,按照字面含義把集體公有制解釋成為一種合作農業(cooperative agriculture),就“不單容易誤導對集體經濟的認識,而且無法對改革有正確的理解”。

  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的合作,是在保持土地公有權不變的條件下,承認并保留農民對生產資料的產權地位前提下的合作,是一種土地亦公亦私的混合所有制下的合作,而非是要重走合作化—集體化的老路。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有必要去正視曾經發生的農業合作化運動在理論和經驗兩個方面的失誤。有此,歷史所遺留給當下的就不僅是經驗,也是財富。

  作者簡們:吳毅,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吳帆,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雜志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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