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前兩天,夫妻倆又為一起小事發生口角,據說,李對妻子抱以老拳,劉自覺活著沒啥意思,一時間想不開,便喝了農藥,等旁人發現事情不對時,藥性發作,人還未被送到醫院就不行了。正是這樣一起在鄉間并非不尋常的事件,處理之時卻讓方方面面都齊刷刷地陷入了究竟是“依法”還是“就情”的兩難選擇之中。
我不是從事法律問題研究的,但是,隨著法治作為一種新的治理技術和意識形態的普及,其與鄉村治理之間的正向關系也大體知曉,并且頗為認同,鄉村普法的難度我當然知道,但卻總以為有法比無法好,法多比法少好是現代社會,或者說是正在走向現代的社會的一個普適性真理,直到最近在鄉村調查中親歷了一樁農婦自殺事件的處理,才感覺事情也并不總是這么簡單,蘇力先生說過的送法下鄉的尷尬,倒也真就讓我也撞上了一回。
事情并不復雜,按一位鄉鎮干部的話說,這樣的事情在鄉下一年總也有好幾起,“貧賤生氣”嘛。某村有李、劉兩夫婦,均已進入中年,丈夫李自來性情火爆,在家里動輒對妻子劉氏拳腳相加,按照新頒布的婚姻法,這是可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行為,但夫妻二人的糾紛,受害的一方不訴,旁人也不好過問,所謂民不告官不究。所以,親戚鄰里雖有看法乃至于義憤,但始終不好介入,這可能就最終埋下了這起禍端的根子。
前兩天,夫妻倆又為一起小事發生口角,據說,李對妻子抱以老拳,劉自覺活著沒啥意思,一時間想不開,便喝了農藥,等旁人發現事情不對時,藥性發作,人還未被送到醫院就不行了。正是這樣一起在鄉間并非不尋常的事件,處理之時卻讓方方面面都齊刷刷地陷入了究竟是“依法”還是“就情”的兩難選擇之中。
李在家里一貫稱李稱霸,這是同一個村灣的親戚鄰里共同指認的,而劉氏死后經法醫鑒定,也證明其面部和腿上都有傷痕。但是,對于這起事件是否一定要按照家庭暴力案件來定性并提起刑事訴訟呢?這首先就使參與調查處理的鄉政府和派出所干部犯了難,如果依法處理,他們便不能回避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劉留下的兩個兒子怎么辦?
這兩個孩子,一個上高中,一個上初中,劉生前以賣水果為生,李則以自己所具有的木匠手藝,常在外打些短工,應該說,夫婦雖有不合,但兩個人共同支撐家庭經濟,日子尚可以混著過。時下妻子一死,經濟支柱頃刻之間垮了一半,頓時就陷入困窘之中,如果此時再依法治的精神,將丈夫送上法庭,那對于這一家人不僅不是在實施救助,反而可能雪上加霜,客觀上將一個人的死亡放大成為一個家庭的傾覆,這可絕對不是基層政府所愿意看到的結局。李性情不好,但兩口子這么多年也過來了,也未見親戚鄰里在事發之后提及夫婦二人的感情問題,可見這次的突發事件的確是如“性格決定命運”這句話所言中的那種家庭的悲劇。這事兒本來就已經夠慘了,難道說地方的父母官們還要以社會公正的名義,用法律的利器將這個搖搖欲墜的家庭徹底摧垮?
思考再三,擺在鄉政府和派出所有關領導面前的唯一選擇似乎就只能是化公為私,避重就輕和大事化小。結果,不論是不是經過了他們的點撥,反正劉氏死亡之后,遺體當天就被直接從醫院送到了殯儀館,劉氏的母親及姐妹雖然再三要求將遺體運回家停放幾天,以供娘家人瞻仰悼念,但干部們均以國家政策不允為由,委婉拒絕。其實,政府干部的考慮是很老道的,如果遺體運回家,鬧喪期間,劉家人不服,難免再生事端,這可是這些負有守土之責,確保一方平安的地方官員所最不愿意看到的事。
所以,死者親屬所提出的驗尸的要求雖不能回絕,甚至還要主動尋問,但在有關方面的關照之下,有的事情也就能“糊涂”就“糊涂”,例如將死者面部的傷痕說成是生前為毒蟲所咬,又將腿上的傷痕指為遺體運上車時不小心碰撞所致。反正死人也無法開口說話,怎么事兒小就怎么著說。官方的這種態度,并非一定就是得了別人的好處,非要徇情枉法,實則是希望這一件介于刑-民之間的人命官司能夠回避法律,由刑事事件轉入民事糾紛。
其實,有此想法的還不僅僅是鄉政府和派出所、村里的態度亦是如此,“就活人不就死人”(這里的“就”是顧及的意思)是他們在處理此事上所持的基本立場。死者就是再冤也死了,活著的人卻還要活下去,若依法處理其夫,的確是可以維護死者的權利,但兩個孩子怎么辦?會不會從此命運跌落,成為無人照看的街角棄子?如果是那樣,欲伸張正義的法律卻不反而可能就成了導致新社會悲劇的幫兇?村干部們對時下鄉村的這一類事情見得太多,他們不愿意,也不忍這樣去做。
是非曲直是一回事兒,他們心里也自然清楚,但如何斷案卻是另一回事兒,鄉村熟人社會的行為理性與倫理精神都告訴他們,此時最需要救助的也許并非死者的權利,而是活人的需求。所以,在由政府干部參加,村里主持的民事調解會上,“不講法律”,“只講調解”,變刑事起訴為民事調解,就成了他們處理此事時勿庸商量的不二法則。
政府和村里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劉家的立場,或者說就是沒有這種來自于上面的影響,他們自己也面臨著更大程度上的“情”與“法”的兩難折磨與選擇。老母痛失女兒,白發人送黑發人,姐妹痛失手足,會不悲憤?所以,事發之初,他們難咽苦果,欲將李送上法庭,為親人張目。劉家人咨詢了司法機關,走訪了地方婦聯,得到的均是認可和鼓勵。但是,當他們從萬分的悲滄之中回到現實里來的時候,卻又實實在在地犯難了,莫非還真的就選擇了法律?這樣做究竟是對還是錯?是在拯救死者還是在加害生者?是解決了矛盾還是進一步加深悲劇?
這可真是一筆清楚了又糊涂,糊涂了又清楚,卻怎么也算不清的賬。血緣始終是血緣,親戚終歸是親戚??!劉氏所留下的兩個孩子不僅是李家的骨肉,同樣也是劉家的后代,難道父親的不理性讓孩子痛失母親,自己這些做舅舅、姨媽的卻要理性地使孩子再失去父親?思前想后,躊躇再三,最后他們也只能是忍不忍之忍,在保留對李的刑事訴訟權利的前提下,接受了干部們的安排,轉而選擇通過民事調解,化公為私和大事化小。他們要求李必須逐一登娘家親戚及鄰里的門,以示謝罪,在此基礎上再來相約如何贍養老母、安葬亡妻之事。結果,這起人命糾紛,遂漸致從李劉兩家的不共戴天和法庭相向,轉而走向了以“就活人不就死人”的調解之路。
從這起糾紛的處理經過來看,的確沒有半點兒體現現代法治精神的地方,相反,反倒恰恰是調解會上那一再冒出頭來的“不講法律,只講調解”的“情”的倫理(親情、鄉情、人情,其中最重要和起決定作用的是親情),以及千方百計地對法律的歸避,成為左右和決定事件轉折的關鍵性因素。
在整個事件的處理中,這一關鍵性因素不僅體現在基層政權要保一方穩定,化“刑”為“民”的策略考慮和治理技術的實施之中,也不僅體現在村莊民調干部“就活人不就死人”的悖法入情的調解立場上,同時還更為根本地體現在劉家親人的“法”“情”抉擇的兩難之中。在這一痛苦卻又無法躲避的兩難抉擇中,劉家親人最終沒有拿起為亡人伸張權利的法律的武器,而是以李家向劉家低頭“謝罪”的傳統方式,讓受害群體找回他們自己在鄉村熟人社會之中的尊嚴和體面,并使李本人飽嘗深深的內疚和負罪之痛。
其實,誰都知道,在此次事件中李本人及他的兩個孩子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只不過李本人既是加害者,又是自作自受。于是,由村干部安排李向其岳母下跪,向娘家人賠罪,就成為整個事件由法入情的轉折所必須具備的臺階,也最終成為劉家人能夠重新接受李,并同意私了的儀式前奏。經過了這一系列具有某些傳統家族色彩的儀式之后,劉家人最終接受了為著生者的繼續生存而考慮的“就活人不就死人”處置辦法,為著李劉兩家共同骨肉的考慮而放過了李。
就這樣,一樁由農婦意外自殺而引發的突發性社會事件,就在鄉政府和派出所的全力支持,村干部的精心安排與受害者家屬由不自愿到“自愿”(盡管是無可奈何的選擇)的“配合”之下,最終通過民間調解的方式解決了,這種“配合”的確有可能會按照當事者各方的良好愿望,力挽一個即將傾覆的家庭于不倒,但它卻也讓我這個鄉村調查者完整地看到了一出由基層政府、村莊和受害者家屬三方共同“合謀”上演的違背現代法治精神,發生在當下的新編傳統鄉村政治?。ㄒ只蚴菚r間上的當下與性質上的傳統?),正是這樣一出鄉村政治劇大大地動搖了我那經由數十年的現代教育才好不容易構建起來的現代法治應該無孔不入的思想理念的基石,幾致跌入到當下的鄉村社會究竟是法的正義抑或是情的入理更為管用的思維陷井。
我非法盲,也并非就是想借此事來否定送法下鄉對于現代鄉村治理的意義,但對于此事的親歷和思考卻提醒我不得不去注意在面對一個熟人和鄰里社會的人事和生活糾紛時現代法治精神所可能存在著的局限,對于這種局限,埃里克森早已經通過西方的基層社會經驗向人們作了某種提示——“法律制定者如果對那些會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會條件缺乏眼力,他們就可能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蘇力譯,羅伯特?C?埃里克森著:《無需法律的秩序——鄰人如何解決糾紛》,中國政法大學2003年版)。
而我如今又在一個更加講究人情化秩序的東方鄉土社會中得到了同樣類似的明喻。這一明喻就在于:法治精神雖然已經開始逐漸滲透到轉型期中國鄉土社會的思想和生活層面,但是,當在某個特殊的事件中法與情處于悖論的兩端,且依法處置不僅于事無補,反而可能會影響到熟人社會的基本生存秩序和倫理之時,身處其中的人們可能不但不會選擇法治,反而會以躲避法治,歸依傳統來求得對于即有生活秩序的重建。
這是否是在提醒我們那些法治的宣傳和普及者(可能還包括那些現代法治和制度萬能的迷信者),鄰里圈子和鄉土社會在處理矛盾和糾紛時其實自有一套生發于本土的,與地方性經驗和文化緊密相關的技術與知識,這些技術與知識與法律相比較,其實可能離當事者的生活和經驗更近,運用起來的成本也更小。
因此,即使是在以依法治村與強調權利的精神來統帥轉型期的鄉村治理之時,也有一個如何處理法治的現代理念與本土的地方性知識的關系問題,有一個兩者如何結合與互補的問題。正是在這一點上,大量農村調查的感受告訴我,我們的農民和鄉村干部其實遠比我們這些飽受現代知識熏陶卻逐漸遠離傳統生活之根的城市知識分子做得更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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