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確立及深化,土地出讓收入快速增長,中央和有關部門對土地出讓收入征收、使用的規范與管理也不斷加強。
(一)土地出讓收入取得政策
1988年《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1990年5月國務院出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199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平均土地純收益。
2003年國土資源部發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
199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必須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
1995年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出臺《關于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金應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顚S茫瑢m椨糜诔鞘谢A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自此,土地出讓總價款納入地方財政專戶管理,凈收益納入地方國庫管理,土地出讓收支實行預算內外兩種管理方式。
2006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確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預算,支出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收支步入規范化管理的軌道。
2009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等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對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足額征收和繳入地方國庫;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完善預算編制;統計報表編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做了最新重申和強調。
(三)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政策
自1989年始,我國的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政策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9—1993年,為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享階段。國有土地出讓收入扣除20%城市開發建設費用后,40%上繳中央財政,60%留歸取得收入的地方財政。政策執行的結果,中央財政分享的土地出讓收入比例逐步減少,從1989年的40%減少到1992年的5%。
第二階段,1994-1998年,為土地出讓收入全部屬于地方階段。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明確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列入地方固定收入,全部歸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讓總價款納入地方財政專戶管理,凈收益納入地方國庫管理,土地出讓收支實行預算內外兩種管理方式。
第三階段,1999年至今,為按新增和存量建設用地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不同管理階段。為嚴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勵地方盤活存量建設用地,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均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本文轉摘自《社會轉型與土地管理制度變革》,甘藏春/主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土地學人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