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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萍:論弱社會結構下的村莊社會關系

[ 作者:李永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1-18 錄入:12 ]

浙東農村的“弟兄家”關系及其村莊社會基礎

——兼論弱社會結構下的村莊社會關系

摘要:社會關系是理解村莊社會的關鍵變量之一。文章通過對一個浙東村莊的調研發現,“弟兄家”關系在當地村莊非常普遍,構成農民社會互助體系的重要補充。“弟兄家”關系具有功能性強、組織性強、私人性強以及情感逐漸弱化的特點。由弱血緣關系和弱地緣關系共同塑造的弱社會關系結構、以及“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塑造的村民向內的生活面向,是“弟兄家”關系產生的村莊社會基礎。在此基礎上,文章進一步討論了弱社會結構下的村莊社會關系特點:個體性、功能性與工具性、不穩定性。

關鍵詞:“弟兄家”關系;弱社會結構;村莊社會關系

一、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村落社會中的社會關系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大體上分為兩種類型,即“親屬關系”和“非親屬關系”。親屬關系包括“由生育帶來的血親群體和由婚配帶來的姻親群體,在社會結構中屬于傳統的先賦關系范疇”;而非親屬關系則主要包括鄰里關系、朋友關系、同事關系、同學關系等。對親屬關系的研究一直以來是人類學關注的重點,然而,已有的人類學研究主要是關注基于生育和婚姻基礎上的“生物親屬”,而對基于社會文化意義上的、后天建構的“社會親屬”關注不夠。20世紀60年代,在反思傳統親屬關系研究范式的基礎上,英國人類學家尼達姆指出,人類學親屬關系研究不能局限于自然或生物意義上的親屬關系探討,社會文化意義上的親屬關系同樣重要。

在中國鄉村社會的語境中,社會性親屬又稱擬制親屬關系,它是親屬關系的擴展形式,是社會成員通過某種儀式同與自身沒有任何血緣、姻緣關系的其他社會成員結為親屬,并且在結為親屬的雙方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擬制親屬關系廣泛存在于民間社會,比較典型的如認干親、結拜兄弟(姐妹)、弟兄家等。對于擬制親屬關系,學界已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尚會鵬以西村為例,研究了中原地區普遍存在的“認干親”現象,并對“認干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探討。藍希瑜對贛南畬族“認表親”現象進行了田野考察,指出“認表親”本質上是贛南畬人擴展社會圈子的實踐,更是小姓畬人的一種社會適用策略,并認為“贛南畬人認表親與當地的移民歷史、姓氏宗族和族群關系緊密相關”。李虎從功能主義視角出發,對壯族社會各種擬親屬關系類型進行了考察,“并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分析了其存在的社會文化功能,如整合社區、規范行為、教化人群及撫育兒童的功能”。羅忱通過對黔東南地區高排苗族的擬制親屬關系進行研究后發現,“基于擬制親屬的群體整合可發生在個體之間,也可發生在家庭、家族之間……擬制親屬不僅是個人擴大社會網絡的實用策略,也是維持苗族村落內部秩序的重要機制”。

從上述的文獻回顧可以看出,已有的關于擬制親屬關系的研究主要是從功能主義視角出發,研究各種擬制親屬關系的特點及其功能。這一研究視角,是將各種擬制親屬關系當作村莊社會中的既存現象進行分析,而忽視了對其本身形成原因的探討。實際上,擬制親屬關系在村落社會中的出現有其村莊社會基礎,只有把握了其形成的基礎才能更好地理解這種社會關系在村落社會中的作用。

本文主要考察浙東農村的“弟兄家”關系,它是當地最為普遍的一種擬制親屬關系。在研究對象上,選取浙東一個普通的農業型村莊——峽灣村,通過分析“弟兄家”這種擬親屬關系的特點及其形成的村莊社會基礎,進一步反思當地村莊的社會關系形態。

二、峽灣村的“弟兄家”關系及其特點

峽灣村位于浙江省寧海縣東南部,鄉政府所在地距縣城12公里,該村靠近海港,是一個典型的“濱海村莊”,大部分村民從事海水養殖或與之相關的行業。該村建村始于明成化年間(1465—1487),至今有500多年歷史。全村共878人,315戶,分四個村民小組。該村共有26個姓氏,其中陳、王、應、許為村里的大姓,這四大姓氏人口數約占全村總人口的三分之二左右。

2015年7月,我們在峽灣村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駐村調研,發現“弟兄家”關系在當地村莊普遍存在,并且在農民的生活中扮演著很重要的作用。結“弟兄家”的傳統在當地由來已久,據村民介紹,解放前當地就有男子相互結“弟兄家”的現象。現在年齡在四五十歲及其以上的這一批男子90%以上都有自己的“弟兄家”,而現今二三十歲的男子則只有大約50%左右有“弟兄家”。“弟兄家”關系一般是在男子結婚之前、20歲左右時締結,大部分“弟兄家”團隊的人數為8—11人,一個男子一生中只能加入一個“弟兄家”團隊。結“弟兄家”關系既可以發生在不同姓氏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姓之間,甚至堂兄弟之間也可以結為“弟兄家”,只要年齡相仿。能夠結成一個“弟兄家”團體的成員,通常是兒時或上學期間要好的玩伴,且主要局限在本村范圍內。當地結“弟兄家”并不需要特別的儀式,在村民看來這是一個自然而然的過程,“看到別人都結了(弟兄家),我們也結”。“弟兄家”之間一般都年齡相仿,這便于相互之間的幫忙。“弟兄家”之間的關系通常都是得到父母認同的,此外,也會出現有的父母覺得哪幾個男子比較好而讓自己的兒子主動與之結成“弟兄家”的情況。當地人認為,在村莊里能夠順利結到“弟兄家”是人緣好的表現,如果一個男子沒有“弟兄家”,“會覺得沒面子,在村里很孤獨”,甚至在結婚時由于沒有“弟兄家”幫忙而讓岳父母看不起。

“弟兄家”關系和一般的朋友關系或兄弟關系都有所不同,它具有如下一些特點:

(一)功能性強

“弟兄家”在當地主要是一種功能性組織,締結之初就有其比較明確的目的,主要是在結婚、建房、白事、照顧父母等方面相互幫忙。“弟兄家”關系一旦形成,就會在成員之間形成一套責任義務體系。例如,“弟兄家”中有人結婚時,其余人要去當伴郎;“弟兄家”父母生病時,其余兄弟都要去探望和幫忙照顧;“弟兄家”父母去世時,其余兄弟要去陪同“守夜”;“弟兄家”建房時,其余兄弟都要無償地去幫工。

案例1(201507081):FQL,今年38歲,有11個“弟兄家”,這在村里算是人數比較多的。他提到,“結弟兄家就是為了以后有互幫互助的人。我們這里一直以來都有這種風氣,我父親那一代人,基本都有弟兄家;我這一代人,結弟兄家的最多;比我小10歲左右的(男子),就沒什么弟兄家了,而是以社會上的關系為主”。并且,“有的人(人緣不好),別人也不愿意和他做弟兄。弟兄家團隊是以家庭做事為主,不是兄弟勝似兄弟,并不是社會上的義氣。當伴郎,白事上一起守夜,抬棺,都是弟兄家的責任”。

事實上,結婚時的相互幫忙是當地男子締結“弟兄家”關系最直接的誘因,正如很多村民提到,“有人快要結婚了,就想到要結弟兄家了”。而在建房、白事、照顧父母等方面的互助是其衍生出來的功能。

案例2(201507082):XXF,今年62歲,有8個弟兄家(具體見表1)。XXF說,“我們幾個是20歲左右結的弟兄家,同時結的,一起。當時(我們中)有人要結婚,就提出結弟兄家。(我們中)有四個人來找我,我就答應了,也沒什么儀式。主要是結婚時用一下,有的建房、務農、父母生病,弟兄家都要幫忙”。

李永萍:論弱社會結構下的村莊社會關系(圖1)

可以看出,經常的互助在“弟兄家”之間形成一種“不是兄弟、勝似兄弟”的情感和責任義務關系。其關系的紐帶,也不會因為職業的差異和經濟的分化而受到影響。因此,“弟兄家”團體本質上是一種功能性很強的生活互助團體。

(二)組織性強

“弟兄家”關系的組織性主要表現在三個層面:第一,每個“弟兄家”團隊內部都會形成一些交往規則,以對團隊成員相互之間的行為進行一定的規范。這些交往規則涉及多個方面,如相互幫忙的范圍、人情往來的禮金大小、團隊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等。比如,上述案例2中XXF的“弟兄家”團隊,在締結時就說好了在哪些事情上要相互幫忙。

“我們幾個都說好的,自己結婚、老人去世、建房、老人生病都要來幫忙,兒子結婚就不用來了,浪費太大了,這是我們的規定”。(2015年7月10日上午訪談資料)

又如,XRY的“弟兄家”團隊一個有6個人(具體見表2),他們在人情禮金上制定了規則。

“我們弟兄家之間上禮金是有規定的,都是上500元(現在該村一般水平是1000元)。五六年前,第一個(弟兄)的兒子結婚,就說好了,不漲,當時一般水平是500元。以后我們都給500元,今年500,明年1000,說不清楚。弟兄之間生活水平也有高有低,定高了,窮的也走不起”。(2015年7月11日上午訪談資料)

李永萍:論弱社會結構下的村莊社會關系(圖2)

第二,“弟兄家”團隊成員之間在應盡的責任義務上會形成相互監督,如果有誰沒有履行應該承擔的責任,其余弟兄就會形成一股督促的力量。當地一位男子提到,“如果在這些大事上(紅白事、建房、父母生病等)弟兄家中有誰沒有來,其余弟兄就會說(他)”。

第三,“弟兄家”團隊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一旦相互之間結成“弟兄家”,就不能輕易解散或退出。即使“弟兄家”內部少數成員之間有矛盾,也不會影響到整個團隊的穩定。

案例3:YKX是案例2中XXF的“弟兄家”之一,他提到,“結成弟兄家之后,一般都不會退出,你不可能與8個人同時有矛盾,最多是個把人之間有矛盾”。“如果兩個弟兄之間有嚴重矛盾,那這兩個人之間就不會相互幫忙,但這并不會影響這兩人與其他幾個弟兄家之間的關系”。在YKX的弟兄家內部,就出現了兩個弟兄鬧矛盾的情況,原因在于一個弟兄和另外一個弟兄的老婆之間有不正當關系,并且被后者發現,“兩個人打了一架,從此絕交”。“但其余弟兄家里有什么事,他們兩個都會去,只是不再像原來那樣坐在同一張桌子上吃飯”。

從組織角度而言,“弟兄家”關系是一種非正式的組織形態,成員之間是相互平等的,并非以某個人為核心,并且成員之間會形成相互監督與相互約束。這一點使得“弟兄家”關系從根本上不同于一般的朋友關系,朋友關系一般而言是基于共同的愛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即A與B是朋友,A與C也是朋友,但B與C不一定是朋友,因而朋友關系比較松散,且隨時可以退出,組織性較弱。

(三)私人性強

“弟兄家”關系的私人性主要表現為這種關系不能繼承,父親之間是“弟兄家”關系并不代表兒子之間也一定是“弟兄家”關系。事實上,這種關系主要是以男子個體為核心建立起來的,甚至都不能擴展到家庭和家族。“弟兄家”關系有其本身的生命歷程,其生命力的發揮與成員本身所處的人生階段有很大關系。在締結之初,成員之間互動密集,“弟兄家”關系顯現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成員結婚時,是“弟兄家”關系發揮作用的關鍵時期;而等到所有成員都結婚之后,“弟兄家”情感關系逐步淡化,但仍然會發揮互助功能;最后,隨著成員逐漸去世,“弟兄家”關系自動瓦解。因而,可以看出,“弟兄家”關系具有很強的私人性。

(四)適應性強

弟兄家關系,主要是作為適應當地農民社會互助的需求而形成的功能性關系,如上所述,它并非建立在血緣的基礎上,而是隨著個體人生階段的變化,才逐步將個體編織進入弟兄家的網絡之中。“弟兄家”關系的情感強度在成員的不同人生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弟兄家成員之間并不是完全沒有情感性,只是相互間的情感交流在組織發展的不同階段其強弱程度有所不同。在締結之初,“弟兄家”成員都沒有結婚,他們中的大多數是從小一起上學的玩伴,也有少部分在以前并沒有什么交集。但結為“弟兄家”之后,就經常在一起喝酒、玩,此時相互之間的情感互動最為密集,事實上這已經為今后成員間的互助奠定了深厚的情感基礎。然而,隨著“弟兄家”成員相繼結婚,都有了自己的家庭之后,他們再也不能像結婚之前那樣整天玩在一起,新的人生階段需要他們在各自的家庭中扮演起新的角色。因此,結婚之后,“弟兄家”成員之間平常的情感互動越來越少,相互之間的情感關系也會逐漸弱化,但這并不會影響他們在緊要關頭時相互幫忙。正如該村一位男子所言,“剛開始幾年(剛結為“弟兄家”的前幾年)我們經常一起喝酒、打牌、玩,成家后就走不到一起了,平常也沒什么交流,但誰家辦事都要走到一起,不需要請,自己就主動過來”。

因此,可以看出,在締結“弟兄家”關系之初,成員之間通過密集的互動建立起情感基礎。而成家之后,“弟兄家”成員之間的情感互動逐漸減少,但弟兄之間存在的責任與義務并不會因為情感的弱化而消失,“弟兄家”關系的適應性較好的維持了團隊的生命力。

三、“弟兄家”關系的村莊社會基礎

“弟兄家”關系在峽灣村及其周邊村莊普遍存在,有其特有的村莊社會基礎。一方面,由弱血緣關系和弱地緣關系共同形塑的弱社會關系結構,使得村莊內部的社會互助體系發育不足;另一方面,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塑造了村民“向內”的生活面向,加之市場化力量進入程度有限,村民在生產生活中有互助的需求。這種互助的需求并不能通過有限的血緣和地緣關系得到滿足,因此,村莊中的個體要不斷地建構與擴大自己的社會關系網,以應對生活中的不時之需,而“弟兄家”關系是當地農民最為普遍的建構性社會關系之一。

(一)弱社會關系結構

1、弱血緣關系

曹錦清等在90年代時考察了浙北村莊的人情與關系網,指出,“三四十年代的浙北鄉村的絕大多數村落內,宗族組織已經瓦解,宗族血緣認同已經大大地弱化,宗族共同體除了參加族人的婚喪外,已不承擔其他的社會職能,村落內部結構已由‘家庭組合型’占絕對主導地位。村落即由一個一個獨立化、個體化的小農家庭所組成,而整個鄉村即由這樣的村落所組成”。峽灣村的宗族情況同曹錦清所考察的浙北村落相似,村內宗族組織不發達,村民的宗族觀念不強。當地村民雖然偶爾也會提到自己的“宗族”,但實際上,村民殘存的對于宗族的認知更多體現在象征和文化意義層面,宗族在村莊中的現實功能基本消失殆盡。在村莊內部,比較密切的血緣關系只存在于三服以內的兄弟和堂兄弟之間,例如在紅白事上的相互幫工,而出了五服之外的同姓村民之間在社會交往上則與普通村民差不多。并且,即使是兄弟之間,在當地村莊所能發揮作用的空間也有限,主要限于家庭生活層面的事務,而在村莊層面發揮的作用并不明顯。例如,弟弟和另一村民打架,作為哥哥一般不會去幫忙,因為“現在是法治社會”。

弱血緣關系在小家庭和大家族上都有體現。首先,在小家庭內部,兄弟之間、代際之間的關系都很薄弱,分家后各個子代家庭相對獨立,沒有很強的“長兄如父”的倫理責任,兄弟關系的好壞不是由先賦的血緣關系決定的,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天的相互交往。其次,在大家族內部,同姓之間的整合程度并不高。例如,在紅白事上,家族內來幫忙的人也很有限,一般限于兄弟、堂兄弟之間,而家族內部其余成員是否會來幫忙則要依據兩家人平常的關系而定。

峽灣村的弱血緣關系結構與其通婚圈有很大關系。該村是一個雜姓村,共有26個姓氏,一直以來,當地都盛行村內通婚。現今村內四五十歲這一輩群體,村內通婚率達到70%左右。村內通婚的基本前提是不能同姓,因而,頻繁的村內通婚現象使得各姓氏之間的關系變得錯綜復雜。姻親關系對宗親關系的切割,不利于宗族關系的發展和延續,因此形成了具有血緣關系的同姓成員之間較弱的認同感和相對松散的關系形態。

2、弱地緣關系

弱地緣關系主要表現為小組內部的認同不強,小組不是一個完整的互助圈和人情圈。在峽灣村,村民的地緣性關系很有限,主要局限于自己房前屋后的幾戶鄰居以及小組內平常關系好的幾戶人。該村的居住格局極其緊湊,村莊內部除了老年人協會之外,基本沒有其余的公共空間或公共場所供村民日常交流。此外,隨著個體隱私觀念的增強,村民之間相互串門的現象越來越少,這使得生活于同一村莊的村民之間形成“熟悉而不親密”的關系形態。

相對于血緣關系而言,地緣關系對村民的強制性更弱,很容易因為鄰里矛盾而使本已弱化的地緣關系瓦解。當地村莊小組內部并沒有形成地緣性認同,也沒有形成完善的互助體系。例如,當地村民辦紅白事時小組內的成員并不會全部都去參加,一般只有鄰居和平常關系好的朋友才會去。村民說,

“沒有這個習慣(小組都來參加),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生產隊里,(關系)好一點的就來,(關系)一般的就不來。都要去請,請了別人才會來,不請不會來。搞起來不好(生產隊全來不好),太浪費”。(2015年7月10日上午訪談資料)

在小組認同強的地緣性村莊(如山東、江西、陜西等地),紅白事作為村莊內部的公共性事件,小組成員都會積極參與,并且小組內部會形成一個完整的互助體系。而在峽灣村,即使是諸如紅白事等儀式性場合,其所能輻射的地緣性關系也很有限。

(二)向內的生活面向

“在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內,除了承擔生產和生活職能的家庭組織之外,別無其他社會中間組織資源。利用自然形成的血緣、親緣或擬似的親緣關系達到互助協作的目的;這是鄉村社會文化的重要特征”。在中國大部分村落里,農民都需要在村莊內部形成一個互助體系,以在生產和生活上相互幫助。峽灣村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型村莊,由于靠近海港,地理位置優越,大部分村民都以海水養殖或海上捕撈為生,現今50歲及其以上的村民基本沒有外出務工的經歷。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塑造了村民“向內”的生活面向,且由于市場化力量進入村莊的程度有限,村民在生產生活中都有互助的需求。例如,近年來,峽灣村村民在辦酒席時,除了廚師是從外面請來的之外,幫工的人都是村莊內部的,且不收費。一般而言,前來幫忙的主要是自己的兄弟、堂兄弟、鄰居、關系好的朋友、弟兄家等。我們調研期間,村莊里一戶人家辦酒席是從外面請來的幫工,這在村民看來覺得很不可思議,村民都在背后議論紛紛。

然而,由于弱社會關系結構下,村莊本身的互助體系發育不足,這就使得村莊中的個體必須要建構新的社會關系,以幫助自己完成生活中的重大事務。在此背景下,“弟兄家”關系的出現,構成了農民日常生活互助體系的重要補充。從村民辦酒席時的幫工來源可以看出,來幫忙的人都是以主家為核心建立起來的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具有個體性和特殊性,并不會擴展到村莊“公”的層面,因此,依托這些關系的村落互動不足以形成村落公共規則,弟兄家關系提供了一條走出私人生活的補充方式。

四、討論:弱社會結構下的村莊社會關系

本文從浙東農村的“弟兄家”關系切入,以此來理解當地村莊的社會結構。社會結構是社會關系的組織化和制度化狀態。弱血緣關系以及弱地緣關系,共同塑造了當地村莊弱社會結構的形態。衡量社會關系的強弱可以從兩個指標入手:一是社會關系的廣度,二是社會關系的強度。在村莊里,社會關系的廣度指的是村民社會關系網絡的大小,從峽灣村的具體情況而言,大部分村民的社會關系網絡很有限,無論是人情圈還是互助圈,都維持在一個最基本的范圍之內,主要包括兄弟、堂兄弟、近親、鄰居、關系好的朋友。而社會關系的強度指的是村民相互之間的互動頻次以及關系的緊密程度,從這一角度而言,該村村民之間呈現出弱關系的狀態,一般只在重大事情上相互走動,日常互動很少。

由此可見,當地形成了血緣、地緣和“弟兄家”關系并存的社會關系格局,這三種關系形態在村落社會中形成“三足鼎立”的態勢。并且,這三種關系形態之間并不是相互沖突和相互替代的,而是相互補充的。一方面,由于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的范圍和強度均不足,因而形成了對以“弟兄家”關系為主的擬制親屬關系的需要;另一方面,“弟兄家”關系也不足以完全替代原來的血緣和地緣關系。因而,當地的村莊并沒有形成以某一種社會關系為主的關系格局。血緣關系的主導將形成富有規則和整合能力的社會結構,而地緣關系的主導則會形成建構性較強而結構性較弱的“散射格局”。與上述兩種情況不同,本文所考察的村莊呈現的是一種“混合”的村莊社會結構。在這種社會結構之下,人們的行動邏輯并非“差序格局”,而是一種富有彈性和選擇性的“分工格局”:私人生活在血緣關系的范疇之下展開,情感關系在地緣關系之下展開,而儀式性關系和公共性關系要借助于“弟兄家”關系。不同的關系形態在村莊中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在這種村莊社會結構之下,很難說哪一種關系居于主導地位并統攝其他兩種關系。當然,弱結構并不是無結構,熟人社會仍然有存在的空間,但是熟人社會的關系呈現出特定的模式和特點,表現為以下三點:

第一,社會關系的個體性。在村落內部,雖然每個個體及家庭都有自己的社會關系網絡,但這種社會關系是以個體及家庭為中心的,具有個體性與特殊性。每個個體的社會關系都是基于個體需求、在個人能動性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個體的社會關系“不會拓展到全村落,村落也僅僅是地域意義上的圈子”。因此,在村落內部能夠看到的只是以個體及其家庭為核心的一個個社會關系網絡,但每一個社會網絡之間是相對獨立、且互不重合的,村落就是由眾多私人社會關系網絡組合而成的地域結構,在村莊內部并不能形成對每個私人關系網絡的整合。這與宗族性村莊存在很大差別,在宗族性村莊里,在個體及其家庭之上,存在一個關系鏈條將全村人統合起來,“整個村落的生者、死者以及未出世的人,都可以被納入一個關系網絡中。在這種關系網絡中,每個人處于整體結構的特定位置之上,人倫關系決定了個體需要服從整個關系網絡”,并按照“差序格局”的原則來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第二,社會關系的功能性與工具性。在弱社會結構的村莊里,人與人之間建立社會關系主要是為了滿足互助的需求,社會關系的工具性色彩濃厚,而情感性色彩較弱。社會關系能否維持以及維持的時間長短,主要取決于該關系是否能夠滿足人們互助的需求。正如當地的“弟兄家”關系,其建立之初就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即滿足成員在結婚、建房、白事等方面的互助。如果“弟兄家”關系不能繼續滿足人們互助的需求,那么這一文化慣習在當地就極有可能就此中斷。事實上,峽灣村很多村民提到,現在二十多歲這一代年輕人結“弟兄家”的現象遠遠少于他們的父輩及祖父輩。這與當地村莊逐漸開放有很大關系,一方面,隨著市場的力量向村莊滲透越來越強,原來需要村民互助的很多事項會逐漸被市場化所替代;另一方面,與其父輩不同,現在年輕的一代普遍都有外出務工的經歷,因而他們在建構社會關系時具有更多的選擇性。

第三,社會關系的不穩定性。當地社會關系的個體性及其工具性,也就決定了該關系的不穩定性。事實上,社會關系的個體性也就意味著該關系可以因個體喜好而結成,也可以因個體喜好而終結,個人之見的矛盾也難以通過結構性的力量得到及時化解;而社會關系的工具性和功能性,則意味著該關系可以“因利益而起”,也可以“因利益消失而亡”。如果能夠滿足互助的目的,那么村民會繼續維系相互之間的關系;如果不能滿足,那么該關系就極有瓦解的可能性。因而,在弱社會結構下,村莊不具有超越個體及其家庭之上的結構性力量對個體進行整合,從而使得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具有不穩定性。

五、結語

“弱社會結構”是浙東大部分村莊的普遍特征,村民之間保持著“熟悉而不親密”的關系形態,個體及其家庭的社會關系網絡都維持在最為基本的范圍之內,無論是親緣關系(血緣和姻緣)、地緣關系還是建構性社會關系(如弟兄家),其涉及的人員范圍都很有限。并且,在村莊內部,每個個體及其家庭所具有的社會關系網絡都是高度個體化的、不可共享的。村莊社會內部不存在超越于獨立的個體性社會網絡之上的具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網絡,而只是各種獨立的、個體化的社會關系網絡的疊加。

“弟兄家”關系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的功能性組織。“弟兄家”關系在浙東農村的普遍存在,正說明了當地以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為核心的互助體系發育不完善;而村民生活面向的向內性,決定了當地人對基于村莊范圍內的基本互助體系還存在強烈的需求。因而,“弟兄家”關系的出現,構成了當地農民日常生活互助體系的重要補充。然而,必須看到,隨著村莊的開放性程度越來越高,市場化力量在村莊的滲透力越來越強、以及個體在建構社會關系時具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弟兄家”關系在當地更為年輕一代的男子身上有逐步弱化的趨勢,但這并不能消解當前其在村莊社會中所發揮的功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06期,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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