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據江西日報記者從江西省政協十一屆十五次常委會議閉幕會上獲悉,鑒于劉禮祖嚴重違紀,會議決定免去劉禮祖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法晚記者梳理發現,十八大以來,被中紀委處理的省部級領導干部中,至少有10人因違紀遭遇“斷崖”處理。(2016年1月24日光明網)
干部違紀受“斷崖”式處理,是一種特殊處罰方式,主要針對的是那些游走于嚴重違紀與違法邊緣地帶的黨員領導干部。這是中央從嚴治黨,加大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懲治力度的又一創新舉措。筆者在想,假設將“斷崖”式處理干部推而廣之,既涵蓋所有層級的黨員干部和非黨干部,又將違紀范圍延伸至所有領域,并使之成為常態,那將會怎樣?
首先,涉及嚴重違紀卻尚不構成違法,黨員中的非領導干部和非黨內干部也同樣存在。正因為他們不是領導干部,即便嚴重違紀,影響面不大,處理的也相對來說有點“不癢不痛”,對其構不成致命打擊,從而起不到有效的震懾作用。只有將各層級的黨員干部和非黨干部,均納入“斷崖”式處理范圍,才能使整個干部隊伍受到嚴厲監管和約束。
其次,一些黨員干部雖然并未妄議中央,也可能不涉及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經濟利益;但卻不能堅持“五湖四海”,喜歡拉幫結派搞“小圈子”,相互提攜排擠“外人”。還有的黨員干部道德淪喪、生活作風不檢點,既損害了健康的社會風氣,又破壞社會的和諧穩定。對這樣的黨員干部,同樣應該用“斷崖”式處理的方式,讓他們付出慘痛的代價。
再者,一些黨員干部為了能夠上位,肆意篡改個人檔案資料,對年齡、學歷、工作履歷等,怎么有利怎么改,甚至不惜屢次修改至“除了性別,其它全是假的”。這樣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干部選拔任用上的公平競爭原則。對這樣的干部,也要采取“斷崖”式處理方式,要將其職級降至履歷修改之前的水平。還有個別通過非正常程序和渠道晉升的“火箭”式干部,也要讓他們坐“火箭”上去,跳“懸崖”下來。
總之,把這種“斷崖”式處理干部的方式,引申到對所有干部的管理之中,一定能夠起到超乎想象的震懾效果,使一些心術不正、道德缺失、心存僥幸之人懸崖勒馬。
作者住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壩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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