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土地資源是我國當前亟需處理的工作難點和重點,因此整理和優化土地利用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格局,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構建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體系。我國農業經營體制建立的三權分置,與傳統的兩權分離不同之處在于新設“土地經營權”,引入第三人建立現代農場,實現規模化和機械化的經營方式,解決傳統農地分布條塊的小型帶來的農業低效、土地資源浪費的問題。
“三權分置”的土地權利配置模式推廣需要把握這一制度的價值選擇、理念支撐以及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關系的定位,只有對價值定位認識清楚,方能推廣到位,才能防止土地用途發生根本性改變和土地過度集中到少數人手里。
一、正確認識“三權分置”的價值依歸。
何謂正義,政治哲學家們有不同的回答,但從根本上說,我們國家關于公平正義的價值認識是建立在馬克思正義思想基礎之上的社會主義正義觀,所謂社會主義是主張整個社會應作為整體,由社會擁有和控制產品、資本、土地、資產等,其管理和分配基于公眾利益。所以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對公平正義的認識定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認識不同。在新的土地產權制度的配置中,我們需要探索出一種即合乎社會主義國家特征又適合我國特殊國情的公正道路,如此才能既發展社會主義又創造出具有與西方國家的制度平等適用的普遍性的制度。
二、重點把握“三權分置”的理念支撐。
三權分置是為了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的權益,實現農地經濟利益、社會效益以及生態效益最大化。這一理念與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和共享發展是相符的。而五大發展理念的提出是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同樣堅持馬克思關于社會主義正義觀的要求,是符合唯物主義歷史觀的科學觀念。創新發展不僅僅是物質科學技術的創新,制度的創新帶來的效益更是不容小覷的。改革開放后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制度創新帶來的影響我們有目共睹。現如今的三權分置的土地產權制度的創新構建“發展”與“吃飯”共生的利益的協調、布局綠色農業發展的格局、拓寬農村土地的經營空間、共享農業現代化帶來的成果,達到既能實現和維護農村土地相關各方權利主體的利益,又能最大限度發揮依托于農村土地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
三、清晰界定“三權”的關系定位。
首先,堅持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前提。關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國內外學者爭論頗為激烈,而按照馬克思的唯物主義辯證觀點,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必須適應生產力的發展需要,生產力是決定經濟關系和經濟現象的根本力量,故每個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存在著特有的經濟規律和現象。我國當前的土地制度安排要適應我國發展所處的特定階段,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雖然在推進城市化,但是還有許多農民并未真正市民化,往返于城鄉之間;我國在推進產業結構升級,但就業人口依然集中在第一、二產業,第三產業尚未發展成熟,為保證農民有基本的保障,需要農村作為現代化進程中的穩定器;此外,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即在于公有制,我國的土地制度對我國經濟取得的成績貢獻重大。所以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是處理好“三權”關系的前提。
第二、農民承包權益的保護是核心。農村土地承包權只能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農戶既可以自己承包并經營,也可以通過承包取得承包權后,流轉給組織之內或者組織之外的個人和企業經營,這是集體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形式。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流轉出土地的分散農戶與轉入土地的經營主體的大戶、企業以及合作社相比,農戶是弱勢群體。土地是財富之母,土地之于農民不僅是物質利益的獲得還是安身立命的精神的寄托,說他是農民的命根子一點也不為過,所以不管是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還是發展規模經營,這一切的手段和方法都應該立足于以農民的利益維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此基礎上再開發利用其衍生價值。“三權分置”的制度安排讓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與土地實際經營權分開,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通過保障農戶永久的承包權化解農村土地對于農戶的社會保障屬性,通過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化解土地對于農戶財產權屬性,在擁有對土地的承包權前提下,不進行土地經營的農民可以將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獲得土地帶來的財產權利。按照馬克思主義公正觀的要求配置土地財產權利,應著眼于農民權利的保護,健全和完善權利義務機制,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戶因土地帶來的物質和精神利益,這是“三權分置”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第三、發揮土地經營權的功能是重點。土地是人類生產生活和發展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質生產資料,通過“三權分置”,用活土地經營權,達到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在商品市場已經日益成熟,作為要素的資本和勞動力的配置已經基本市場化后,推進土地生產要素市場化就勢在必行。由于城鄉二元體制,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流轉受限,難以進入市場并由市場配置。“三權配置”將農民的承包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從而分離出了經營權這一權能,擴大了土地經營主體的范圍,使得集體組織成員之外的個人和企業具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資格,為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突破了傳統的制度藩籬。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是創新農業經營體系、變革農村生產關系、拓展農業發展的組織形式的推進者,需要我們按照馬克思主義正義觀建立穩定且明晰的權利規范體系,配套完善相應的服務機制,為農業經營權主體的健康成長打造良好的社會化服務環境。
總之,土地“三權分置”是一項新的制度創新,在落實權力義務配置過程中,應著眼于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制定周詳而公正的制度規范,讓土地的流轉機制走上積極、健康的道路。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銀川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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