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本研究對近年來我國各地開展土地信托流轉過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紹興模式、龍崗模式、益陽模式、沙縣模式及青縣模式等典型實踐情況進行梳理和總結。認為土地信托流轉是一項立足于我國農村基本制度實際,符合我國國情、農情,適應當前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求的土地經營方式和農村金融創新的結論,其改革探索會對全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產生深遠影響。
關鍵詞:土地制度創新土地信托流轉典型模式
近年來,全國各地縣、鄉、鎮因地制宜,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農企、農戶與信托機構相互合作的協同優勢,探索出多種土地信托流轉可行性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紹興模式、龍崗模式、益陽模式、沙縣模式及青縣模式等,這些模式都有效地推動了土地流轉,提高了農村金融服務效率,不僅實現了農民的增產增收,而且降低了農村交易成本,擴大了規模經濟效應,為我們開展相關研究和實踐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2013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推廣沙縣開展土地信托流轉的模式,支持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公司,實行統一委托、統一流轉、統一分配,健全縣鄉土地信托網絡,建立風險防范和收益返還制度,提高土地流轉規范化、市場化水平。”《意見》首次以省級政府的名義肯定了沙縣的土地信托流轉實踐,并開始在全省范圍內推廣沙縣模式,受到了農業和金融部門、各級領導以及理論界的高度重視,關于土地信托流轉究竟怎樣開展、實踐情況如何以及土地信托流轉會給各地的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帶來怎樣的影響等相關問題迅速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有鑒于此,有必要對近年來我國各地開展土地信托流轉的實踐進行梳理,以便于大家對土地信托流轉這一新事物有一個全面、明晰的認識,本研究對上述典型模式的基本情況進行梳理和總結,供大家參考。
一、紹興模式
浙江紹興縣是土地信托服務體系的始創地,其經驗做法和相關實踐被稱為“紹興模式”。紹興縣在開展土地信托時,堅持了“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依法、自愿、有償”和“不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確保耕地復耕能力”的原則,并且嚴格遵守法律關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的規定,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土地使用權是中國法律賦予農民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在土地流轉后原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不變,也不收歸集體。同時,在土地流轉中,紹興落實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的政策。
土地信托是在原承包政策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補充和完善,而不是將原定政策推倒重來。在土地信托時實行的是有償流轉,在操作中根據土壤和地理位置合理確定價值,做到了流轉雙方能接受。其具體做法如下:
1.根據信托服務的理念,建立縣、鎮、村三級土地信托服務機構
土地信托服務體系是紹興土地信托實踐中的一大亮點,具體做法就是成立縣、鎮、村三級土地信托服務組織,縣級為土地信托服務中心,鎮級為土地信托服務站,村級的土地信托服務則由村經濟合作社承辦。縣級信托服務中心總管土地信托的日常工作,鎮級負責轄區內的土地信托工作,村級負責村土地流轉的日常管理工作。這三級組織責任分層,垂直管理。土地信托服務體系的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土地使用權流轉前的供求登記和信息發布、流轉中的對信托合同雙方的中介協調和指導鑒定、土地流轉后的跟蹤服務和糾紛調處三項。
2.集體統一規劃出租土地,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登記制度
各試點村結合各村具體的土地情況,確定可用于流轉的土地的數量、位置和涉及的農戶,為了滿足土地連片開發,對于個別無法流轉的土地可以采用置換的方法,確保可用于流轉的土地具有連片開發的規模效應。由村經濟合作社統一委托農戶的土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土地委托出租款標準,與農戶逐一簽訂規范的委托合同。土地委托出租價格制定標準通常以上一年每畝土地的種糧收益作為參考。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村經濟合作社遞交《土地使用權委托流轉申請書》,向鎮土地信托服務站或直接向土地信托服務中心提出信托申請。需要受讓土地使用權的種養大戶和工商業主,也需要以書面形式向土地信托服務中心提出信托申請。
鎮土地信托站根據匯集的出讓、受讓信息及雙方的委托要求,及時配對、牽線和協調,力求促成雙方達成意向。當雙方通過談判協商后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利益分配等情況達成一致后,鎮信托站對促成流轉的出讓、受讓雙方,按照規范的要求,指導和幫助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簽訂落實和其他有關手續的辦理,并在合同協議上進行簽證。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登記簿,進行登記(內容包括受讓個人及單位、轉入時間、受讓的土地位置、面積以及流轉后的土地經營項目、面積等)。
3.土地信托中心對受讓雙方跟蹤服務,分配土地經營收益
土地流轉后,土地信托組織對受托大戶進行跟蹤性監管,包括承包者是否按照流轉合同要求安排土地用途;同時對受托大戶的經營狀況進行監測,如果發現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土地信托中心會采取相應的措施幫助解決危機,以確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農戶的正常收益。對流轉雙方引起的糾紛,信托服務機構負責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及時組織協助調處,避免矛盾的擴大和激化,以維護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土地信托中心對受托大戶提供一系列旨在增加效益的服務,使受托大戶在資金信貸、市場信息及科技推廣等方面得到大力支持。流轉經營一年后,承包大戶根據其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承包合同的約定,每畝付給村經濟合作社相應的承包款。村經濟合作社在拿到承包款后再根據村集體與農戶簽訂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委托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付給農戶。
[案例]:航頭鎮是“紹興模式”的典型。2009年8月28日航頭鎮土地流轉信托服務中心成立,由航頭鎮事業綜合服務中心出資,主要從事本鎮范圍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托、土地儲備及開發、農業招商引資等服務,從而使該鎮“土地存進‘銀行’生利息,農民跳出土地賺外快”的新型農民創收的理念變成現實。截至2010年8月航頭鎮土地流轉信托服務中心這個“土地銀行”在一年中,向航頭農業企業流轉土地共計1800畝。
從服務中心建立至今,航頭鎮“土地銀行”在農民土地盤活,企業土地承包經營上,發揮出高效作用。“土地銀行”利用土地區塊化的整合,通過農業招商引資的推廣,實現土地的規模化、集體化、集約化經營,促進了農民集中居住后生產方式的轉變,使農民跳出土地賺外快,真正實現了土地租收、政府補貼和務工收入三者有機結合,進一步促進農民增收和生活質量的提升。通過“土地銀行”的土地流轉、整合,航頭鎮引進了浙江瑞德、建德綠博和珍貴樹種容器苗基地3家大型農業企業,使航頭鎮由農業大鎮向農業強鎮轉型的步伐又前進了一步。浙江瑞德和建德綠博還長期雇傭150多名農民,使農村富余勞動力得到了很好轉移,為農民增加收入開辟了新路子。
二、龍崗模式
龍崗模式基本內容是借助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堅持“以企帶社、以社帶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信托可以以資本形式很好地介入,通過與龍頭企業合作,推進土地流轉股份化、農企聯姻產業化、經營管理職業化、生產種植規模化、政府服務全程化,力促“三農”發展。這種模式要求資本能夠進得來,新的市場主體也進得來,因此它的門檻更高。
2011年,在孝感市孝南區龍崗村等4個村的村集體、699戶農戶和春暉米業公司龍崗共同組建合作社(前者和后者分別占股本的51%和49%),將6000多畝土地整體流轉給湖北春暉米業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由春暉負責,分配上,該社采取“360+X”方式,即不論盈虧均須按每畝360斤中秈稻的底價支付土地租金。在合理提取公積金、風險金等后,剩余利潤按股分成。根據合同,龍崗合作社土地流轉的期限是18年。由此開創了“龍崗模式”,成為全省第一家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經過幾年的運營,初步實現了由分散粗放經營的傳統農業向規模化種植、機械化作業、職業化管理、產業化經營的現代農業轉型。
龍崗模式在制度設計上注重保護農民的利益,采取了“租金保底+盈余分紅+打工收入”的利益分配機制,即合作社不論盈虧,必須按每畝每年一定底價支付村集體、農戶的流轉土地租金,由農民自主選擇兌現實物或現金,在合理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農機具折舊費等之后,剩余利潤按股權同比例分成。這種模式較好地統一了村民、集體、企業的利益,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相對其他模式來講,龍崗模式比較完整地體現了土地流轉的過程,先是租賃,后是土地入股。它是租賃模式的升華,表明土地流轉趨勢不可抗拒。
1.實現農業生產經營與農民利益保障制度創新
首先,創新了農業生產經營機制。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方式實現了規模經營、產業化經營,提高了土地產出率,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也提高了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其次,創新了農民利益保障機制。在湖北龍崗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入股農民可得到4份收入,即國家惠農政策補貼、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盈余按股分紅和打工收入。這4份收入中,盈余按股分紅收入是核心,因為糧食深加工帶來的農產品增值收入最多。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是指合作社不論盈虧,必須按每畝每年一定底價支付村集體、農戶的流轉土地租金,由農民自主選擇兌現實物或現金,在合理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農機具折舊費等之后,剩余利潤按股權同比例分成。
2.借助龍頭企業帶動作用,統一農民、集體、企業三方利益
龍崗模式基本內容是借助龍頭企業的輻射帶動作用,堅持“以企帶社、以社帶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在制度設計上注重保護農民的利益,采取了“租金保底+盈余分紅+打工收入”的利益分配機制,龍崗合作社經營的成功在于新的市場主體造得好,村干部得力,村民信任村集體,村集體再信任龍頭企業,龍頭企業信任信托,形成環環相扣的“三級信任”。這種模式要求資本能夠進得來,新的市場主體也進得來,并且較好地統一了村民、集體、企業的利益,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同時信托可以以資本形式很好地介入龍崗模式,通過與龍頭企業合作,推進土地流轉股份化、農企聯姻產業化、經營管理職業化、生產種植規模化、政府服務全程化,力促三農發展。
3.確立了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真正實現土地資本化
龍崗模式將農民的獲益轉換成可交易的價值形態,賦予了資本屬性,并非土地承包權的簡單出賣。這種模式能有力地保證農民的利益,也確保了糧食安全。在龍崗,也有少數農民不愿流轉,這正是體現了自愿的原則。龍崗模式讓土地資本化,使農民的保底分紅收益能隨著新的市場主體收益的增長而上漲,因而更有生命力。
4.有效地解決了規模經營的問題
龍崗通過土地的規模經營提高了土地的產業效益,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土地整理、拆除田埂、小田變大田增加了土地面積,加上科技因素的導入,如工廠化育秧、良種研發繁育、機械化生產,實現了從種子研發、耕種到收儲、加工、營銷,最后到終端農產品超市的全產業鏈、全價值鏈,走向了現代農業,大大提高了農業產出效率。龍崗合作社將40%的利潤拿來分紅,將龍頭企業和合作社、農民的利益捆綁在一起,較好地解決了農民主體收益的問題,不用擔心農民毀約、流轉流產。
龍崗模式的關鍵集中在規模經營的主體上,農民和企業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過去的租賃模式是一種初級形態,在保證農民利益上有缺陷,而龍崗模式讓土地資本化,使農民的保底分紅收益能隨著新的市場主體收益的增長而上漲,因而更有生命力。龍崗模式的核心經驗是制度創新,即充分體現了“兩個創新”。一是創新了農業生產經營機制。通過“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方式實現了規模經營、產業化經營,提高了土地產出率,提高了農民組織化程度,也提高了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二是創新了農民利益保障機制。在湖北龍崗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入股農民可得到4份收入,即國家惠農政策補貼、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盈余按股分紅和打工收入。這4份收入中,盈余按股分紅收入是核心,因為糧食深加工帶來的農產品增值收入最多。龍崗模式是土地流轉模式中較好的模式,推廣這種模式有助于加速減少農民的城市化進程,但推廣龍崗模式有個過程,在不具備條件的地方還是要先推動大面積的租賃,待條件成熟后再升華到龍崗模式。當然,龍崗模式本身也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為推廣龍崗模式,加速、規范推進土地流轉,政府應加大對龍頭企業和新興市場主體的扶持,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有效的風險規避與補償機制,如政府實施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可用以獎代補的形式讓龍頭企業配套,龍頭企業買農機、良種也可享受應有的補貼,同時為金融機構提供較好的配套環境,促進土地資本化效率的提高。
三、益陽模式
2010年4月以來,湖南省益陽市在沅江市草尾鎮推行農村土地信托流轉試點,以此加快現代農業建設,促進農民增收,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經過一年多的試點,效果良好。2010年下半年,試點工作在益陽市8個區縣(市)12個鎮鋪開。目前,全市12個試點鎮信托流轉土地10.03萬畝,占土地流轉面積的14%,其中信托流轉耕地9.28萬畝,占耕地流轉面積的22.2%。
“益陽模式”的土地信托流轉是在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不改變農地屬性、不改變農民承包權的前提下推行的。其基本做法可以概括為“政府平臺、信托本質、產業推動、要素聚集”。
基本流程是:首先由政府設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出資設立信托基金,成立信托投資公司。公司通過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從基金中支付)從委托方(農戶)手中獲得土地。然后將從農戶手中獲得的土地調整為成片區、提升土地的生產力之后,以招標競拍等方式確定土地經營者,獲取土地信托直接收益。收益中除一部分返還回基金外,剩余部分將主要用于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提高農民社會保障水平等方面。具體如下:
1.借助土地信托流轉基金以及土地信托托管中心,加強土地流轉
2010年4月,益陽市首先選擇了沅江市草尾鎮作為試點。由沅江市政府出資200萬建立土地信托流轉基金并成立了土地信托托管中心。農民自愿流轉的土地委托給托管中心,托管中心最后會向企業集中招標。農民每畝將獲得500元—700元的收益,同時由受托的大戶繳納每畝10元的流轉服務費。在政府沒有參與土地流轉之前,當地農民從種糧大戶間得到的土地流轉收益是每畝400元左右。益陽為農民每畝土地流轉增加了100元的收益,提高了農民自愿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同時種植大戶也避免了以往挨家挨戶尋找土地的麻煩。當地農民與土地流轉中心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期限為10年,這就為實現規模化、集約化的農業生產創造了條件,從而切實解決了以往土地流轉期限較短,造成大戶中途退出、不敢投入的尷尬。
2.政府出資設立土地信托機構(公司)
政府出資成立國有獨資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公司(即土地信托公司),農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將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給政府的土地信托機構,并簽訂土地信托合同,農業企業或大戶再從信托公司手中連片租賃土地從事農業開發經營活動。采用企業運作模式,土地流轉前中后服務延伸值得借鑒,不僅局限于將土地流轉出去,還致力于提高土地產出能力,如土地整治等。土地信托投資公司通過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從信托基金中支付)從委托方(農戶)手中獲得土地并調整成片(或對信托土地進行整理開發),提升地力。最后,通過招標、競拍方式確定土地經營者,獲得土地信托直接收益。
3.土地流轉收益運用廣泛,確保實現企業、農戶、集體多方利益
土地信托流轉的過程中土地收益的一部分返還給土地流轉信托基金,用于滾動使用,另一部分主要用于三個方面:一是做大做強信托公司,種植大戶付給公司服務費,收益一部分投入到管理公司,部分滯留的資金可以用來投資固定收益產品,獲得部分收益,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二是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收益的一部分將投入到當地社會公益事業當中;三是提高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土地流轉產生的收益回報給農民的同時,還有一部分為農民的醫保和養老保險買單。條件成熟時,還可以依托信托平臺,通過發行土地債券、信托投資基金或其它資產證券形式到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目前益陽市的土地流轉還處于試驗初期,尚未真正進入發行信托權證的階段。益陽模式在政府補缺公共服務的前提下,實現了土地規模化和長期性流轉。
在“益陽模式”中,政府是農戶與土地經營者之間的橋梁,通過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來促成農戶與土地經營者之間的合作關系。
益陽經過一年多的土地信托流轉試點,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一方面,土地流轉促進了益陽農村土地在較短時間內形成適度規模經營,提升了農業產業水平,帶動了村域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增收;另一方面,農村土地信托流轉與鎮區建設、村莊建設結合起來,通過平整復墾土地,增加了城鄉建設用地空間,促進了村鎮建設;此外,通過土地信托流轉的實施,盤活了閑置土地,徹底解決了困擾益陽多年的土地拋荒問題。
四、青縣模式
河北青縣立足實際,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產業化經營方面創新了5種模式,即土地合作經營模式、專業大戶承租經營模式、同類農產品生產集聚模式、中介或其他經濟組織整體招租模式、委托發包方統一進行土地流轉模式。這些創新模式是土地流轉方式的綜合體現,并得到了經驗推廣。信托可以通過運用獨立的風險隔離優勢,與農業企業、農業專業大戶、中介經濟組織,以及地方村委會等密切合作,提供資金支持和有效的風險控制,促進農村土地生產諸多要素的合理分配和適度規模經營。
1.土地合作經營模式
農民通過加入專業合作社或其他經濟組織,把土地聯合起來,實行統一規模經營。這種模式下農民可以將土地量化入股,也可采取不入股的形式把土地整合起來統一經營。金牛鎮大鵓鴿留村勃翔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將社員4000多畝耕地進行成方連片的調整,共取消田間路109條、地埂880條,新增耕地234畝,實行統一品種、統一耕種、統一管理、分戶收獲的經營模式,不僅解放出大量勞動力,畝效益還比過去提高200多元。
2.專業大戶承租經營模式
即種植大戶通過轉包農戶耕地或租賃集體、個人耕地發展規模經營。如清州鎮胡白莊村某村民租賃了本村及周邊村160多個農戶的800多畝耕地,投資500多萬元建起了107個蔬菜大棚,并注冊成立了田業蔬菜協會,帶動周邊發展蔬菜2000多畝,協會實現年產值1600多萬元。
3.同類農產品生產集聚模式
即種植同類農產品的農戶,通過互換流轉土地,相對集中在同一區域生產,形成小規模、大群體的經營格局。這種經營模式雖然還是小生產分散經營,但與集約發展、規模經營達到了同樣的效果。曹寺鄉共有48個蔬菜專業村,村民通過互換流轉土地,集中成至少1畝以上的長方田,整合成大塊土地后建起蔬菜大棚。這種以農戶為單位發展蔬菜種植的模式打破了村級界限,成百、上千畝的集中種植基地遍布全鄉。
4.中介或其他經濟組織整體招租模式
即農戶將自己的零散土地委托流轉給中介或其他經濟組織實施再流轉,經經濟組織整合后整體發包,形成規模集中經營。上伍鄉周官屯村八成村民搞運輸,土地出租開始只有一二十元一畝,村里成立土地托管服務社后,將全村出租土地登記整合,土地成方連片后租金可以由原來的300元/畝提高到500元/畝。
5.中介或其他經濟組織整體招租模式
即中介或其他經濟組織整體招租模式,即農戶將自己的零散土地委托流轉給中介或其他經濟組織整體集中連片、配套基礎設施建成后實施再流轉,經組織整合后整體發包,形成規模集中經營。土地出租開始只有10-20元/畝,村里成立“土地托管服務社”后,將全村出租土地登記整合,今年每畝租金超過300元,土地成方連片后租金可以提高到每畝500元。曹寺鄉齊營村民委托村委會流轉土地1500畝,現已簽訂流轉合同302份;孫召莊、張廣王、羅莊子等村500多農戶與村委會簽訂了委托土地流轉協議,協議流轉土地面積近2500畝,為進一步提高蔬菜產業規模效益奠定了基礎。
目前,在青縣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正在逐步鋪開,全縣500畝以上規模經營已達1.16萬畝,百畝以上經營超過3萬畝。通過創新5種土地流轉模式,青縣近3年已累計流轉土地面積9.49萬畝,不僅振興了多種形式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而且讓全縣農民品嘗到了更多豐收的果實。
五、沙縣模式
隨著農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福建省三明轄區相繼出現了“土地+項目招商”、“統收統包”、“代耕代種”、“合作社+農戶”和土地信托等農村土地流轉模式。2011年以來,集中在轄內沙縣的土地信托流轉發展迅速并初顯成效。
福建省沙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是在堅持不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農民承包權及農地屬性的前提下推進的。從2006年開始,該縣組織開展土地流轉試點,2009年11月建成啟用全省第一個縣級土地流轉交易市場。2011年,該縣在省內率先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流轉試點工作(以下簡稱“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成立沙縣源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縣級)和沙縣金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鎮級),還在11個鄉(鎮、街道)設立土地信托分公司,標志著全縣土地流轉實現由政府主導向政府指導下的企業運作轉變。
(一)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機制
1.組織架構
如上圖所示,由于該縣轄內夏茂鎮外出經營小吃的農民較多,其土地流轉意愿強烈,且夏茂鎮可成片流轉的地塊較多,故在當地單獨設立鎮級沙縣金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縣級沙縣源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有限公司對其實行業務指導。
2.信托程序
土地信托程序具體為:信托調查—信托申請(村委會向信托公司提出書面信托申請)—信托公司實地調查核實—土地委托(村委會與農戶簽訂信托委托協議)—土地信托(村委會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信托登記(土地信托公司向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信托登記)—土地信托公司對信托土地進行經營管理(自主經營、流轉給第三方等)。本著“農民受益、業主受惠、公司發展”的原則、立足于信托土地升值和做大做強農業項目,對信托土地統一對外流轉。
3.收益分配
在達成流轉意向時,農戶獲得定金,一般為1年租金的10%~20%(定金主要由項目業主支付,有時先由信托基金墊付);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的15日內,業主支付給農戶一年的田地租金(含定金);在流轉過程中,對信托土地改造、改良所產生的增值溢價部分,農戶將得到相當于溢價部分60%的二次收益,其余作為信托發展基金,用于信托公司滾動發展;流轉后由信托公司申請對接的市、縣項目配套資金,其中60%用于無償扶持項目業主,其余作為信托公司的投入,由信托公司按信托流轉年限,逐年向項目業主收回,收回資金的60%返還村集體,用于壯大集體資金和由村集體對流轉農戶進行“二次分配”。
(二)農村土地信托流轉效應
1.規范管理,保障各方權益
早期的代耕代種、轉包、租賃等流轉方式屬松散型流轉,一般情況下流轉期限較短,合同不規范且以口頭協議為主,流轉主體權益難以得到保障。以土地信托的方式進行集中流轉,按土地信托公司有關章程規范管理和運作,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土地信托公司作為中介機構,既對委托方負責,也對受讓方負責,從而有效保障雙方權益。同時,土地信托公司通過對土地、資金、技術和市場等農業生產要素的集成,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產出率和生產經營效益,并且通過前述的收益分配方式使農民得到較其他流轉方式更多的流轉收入。
2.提高流轉效率,加快集約化經營
實施土地信托流轉,項目業主可直接流轉土地信托公司已收儲的土地,或者只要將流轉意向告知信托公司,其他繁瑣的流程(如與農戶及村委會協商、簽訂流轉協議、到農業局申報項目等)就全部由信托公司承辦,各部門的優惠政策等也由信托公司協調落實,可較快解決農業項目規模用地問題,提高了流轉效率,有利于加快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從而推動現代農業發展。截至2012年3月末,全縣共落地農業項目118個,流轉耕地面積4.45萬畝;種糧規模50畝以上的農戶431戶,規模種糧面積達2.63萬畝;種煙面積1.9萬畝,是2006年末的2.23倍,戶均種煙面積50畝,戶均種煙規模居全省首位。
3.引導長期投資,促進農業項目做大做強
沙縣土地信托流轉是在企業(國有獨資企業)運作的框架下實施的,能為項目業主提供更有力的經營保障,且能主動對接國家強農、惠農和富農政策,有利于業主的長期投資。在流轉中信托公司更多地與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經營大戶和種養能手等簽訂中長期合約,引導其完善項目用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如沙縣金農高優農業合作社對流轉入的土地統一規劃布局,累計投入資金200多萬元,建設50個溫室大棚,完成噴灌、滴灌及機耕路硬化建設,建立“無公害蔬菜種植”、“立體特色養殖”、“水稻新品種”、“高標準水稻”等示范區,獲得“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認證。2011年,金農高優農業合作社實現銷售收入396萬元,全年盈余32.05萬元,其中返還社員盈余19.23萬元,社員股金分紅9.62萬元。
4.有效解決拋荒地復耕和土地流轉項目融資問題
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沙縣小吃產業獲得持續扶持和推動,大批沙縣農民外出經營“沙縣小吃”或進城務工,土地閑置現象日益突出,甚至出現連片耕地被棄耕拋荒現象。實施土地信托流轉,有效促進了拋荒地的開發與復耕,遏制耕地出現新的拋荒。同時,土地信托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均在企業框架下進行,這使其對農業項目的引入更為審慎和嚴格,其更多地將土地信托給有技術、有資金、有市場的經濟主體,可有效提升銀行機構對農業項目的信心,從而擴大土地流轉項目信貸投入。
5.為金融體系培育創造了條件
依托土地信托公司對收儲的土地進行流轉,在規范流轉程序的同時也有利于擴大流轉規模。截至2012年3月末,全縣已實現流轉耕地面積12.26萬畝,耕地流轉率達62.8%,高出全國平均水平3.2倍。健全的縣鄉兩級農村土地信托服務機構,為土地流轉供需雙方搭建了暢通的信息平臺,全縣農地流轉規模得以擴大,在配套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能調動金融支持農村土地信托流轉的積極性。
六、結論和啟示
土地信托流轉是一項立足于我國農村基本制度實際,符合我國國情、農情,適應當前農業現代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求的土地經營方式和農村金融創新。它將信托這一歷史悠久、最適合開展土地經營管理的金融手段與農村土地流轉結合起來,利用信托保護委托人權益的成熟機制和集約管理、市場化經營的豐富手段,在確保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土地用途不變、充分維護和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的前提下,實現了農村土地流轉的集約高效管理和規范運行,是代表著市場化、規范化和農業現代化方向的改革創新。
上述土地信托流轉的實踐,雖然并不是完全規范的土地信托流轉,其最終成效也還有待時間進一步檢驗,但通過其當前實踐的效果,已經完全可以看到其在釋放農村生產力和對發掘土地資源市場價值方面的巨大制度潛力,足以證明其蘊含的豐富的改革紅利,相關試點探索經驗也值得我們借鑒。如能在其做法和方案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頂層設計和制度完善,結合北京情況制定規范完善的方案并推動相關試點,其改革探索的價值將會使未來北京三農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充分受益,并會對全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產生深遠影響。
作者單位: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本》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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