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是近些年世界范圍內興起的一種民主理論思潮和民主實踐模式。所謂協商民主,就是公民通過自由、公開、平等的對話、討論、審議等方式,參與公共決策和社會治理。目前在江蘇農村地區廣泛開展的基層協商民主實踐,是農村政治文明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和組成部分,代表了江蘇農村政治文明建設的新進展。
從總體上來看,江蘇農村協商民主制度逐漸規范,形式日漸豐富,程序初步建立,意識初步形成,基層黨組織的引領作用得到強化。同時,在江蘇各地農村出現一些典型案例。比如,南京市浦口區永寧街道永寧社區建立“小型工程項目庫”,創新協商民主決策載體。遵循“小協商、大集中”原則,通過6個流程完成村中重大公共事務的決策、監督和推進工作,即征集民意、確立小型工程“項目庫”、工程方案跟進、全程監督、工程評議、歸納總結。通過反復磋商、監督和評議,有效實現民事民議,民事民決,民事民參,提高居民參與社區事務積極性和話語權。
但是,各地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實踐仍處于探索階段,受到一些主客觀因素的限制,與新形勢下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協商民主環境有待優化。從政策環境來說,表現為政策創制較為滯后,各地頒布的實施辦法的可操作性不強,開展協商民主的資金投入等保障性政策不足;從政治環境來看,在鄉政村治基本政治架構中,鄉與村、政與社權責不夠明晰,部分地方政府職能轉換滯后,權力下放和空間讓渡不夠,民主協商的行政化色彩較濃,民主氛圍較為淡薄。
適應國家正在大力推行的協商民主建設形勢和要求,江蘇農村政治文明建設的重點應該落腳于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拓寬村民參與協商的載體與渠道,不斷提升民主協商的質量和水平。為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優化協商民主環境。借助已經在江蘇各地開展的“政社互動”、“減負增效”工作,加快江蘇地方政府職能轉換步伐,通過“權力清單制”厘清政府與社會的權責范圍,擴大政府下放權力和空間讓渡;增加協商民主的政策供給,強化政策激勵、政策指導性和針對性。
孵化培育社會組織。在江蘇公民社會發育相對成熟的基礎上,改革創新社會組織政府管理體制,加大政府公益創投項目投入,孵化培育各類社會組織,提升其自主性、獨立性和參與民主協商的意愿和能力。同時,建立政府與社會組織的良好合作伙伴關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民主協商和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培育協商民主意識。一方面可以通過定期開展的宣傳教育培訓活動,提升黨員干部、村民等參與主體協商民主意識,另一方面也要在日常協商民主實踐的熏陶演練中不斷增強其協商民主意識。
創新并推廣協商民主形式。在現有形式基礎上,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媒體創新協商形式,包括微信群、QQ群、網絡論壇等交流平臺,拓寬協商民主渠道。形成新老協商形式相結合、線上線下相互補充的多樣化協商形式。同時,要積極宣傳推廣,讓協商各方了解、接受并采用最合適的協商形式。
進一步規范民主協商程序。村級民主協商的一般程序為:村兩委在意見征詢基礎上,研究確定協商議題和參與協商主體;村兩委對協商議題進行研討并形成初步實施方案;通過多種形式向協商主體公布方案內容;采取適宜的形式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共識;公示協商結果并開始實施;村民對實施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和評議。對于沒有達成共識的議題,要擇機另行協商,并做好相關各方的安撫工作。
村級協商民主實踐活動,集聚農村各方利益關切,達成多方最大共識,提升了國家政策在農村地區的實踐水平和基層政府的治理能力,提高了各方對基層事務的參與度和基層社會治理效果。農村基層協商民主彰顯了社會主義民主的真實性、科學性與合理性,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中具有獨特的地位與價值。江蘇農村基層協商民主的實踐探索和經驗積累,將會為我國其它地區農村的實踐提供積極的借鑒。
(作者系南京農業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教研部副主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2016-06-24 11:39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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