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人民法院審理集體財產所有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宅基地使用權糾紛,甚至某些合同糾紛案件,關鍵在于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應當具備的能力,也就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該組織內部的權利義務承受能力。我國現行立法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性質及其認定等問題,欠缺系統、可操作的規范,為法院裁判相關案件能夠提供依照的規則更少。本文整理、提煉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公開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圖厘清相關糾紛裁判規則,謬誤之處,敬請斧正。
1.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
在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要在現行法律規定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認定,并以其是否獲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性要件,慎重、從嚴認定集體成員資格的喪失,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特別是婦女、兒童以及農民工等群體的合法權益。
規則索引:見《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年10月9日 法辦〔2011〕442號)。
2.超生子女的戶口已落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中有關對其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實行差別對待的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有依據證明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決議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權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的,這是成員權項下自益權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該費用應當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權利義務應當一致為由對不同的人實行差別對待。超生子女的戶口已落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成為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應當與其他村民享有同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中有關對其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實行差別對待的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規則索引: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終字第24號“吳晶森與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板橋村四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見陳英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違法生育喪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
3.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待遇,不因村民會議民主表決或該村民出具放棄保證而被取消。
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損失給予的補償,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論有無承包地,均有權參與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的相應份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召開村民會議通過民主議定程序就征地補償費如何分配進行民主表決,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享有獲得征地補償費用的權利,不是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的范圍和問題,村民委員會不得以村民會議民主表決為由剝奪其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棄保證而被取消。
規則索引: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終字第545號“蘆利霞與河南省新鄉市開發區東楊村民委員會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見張西、王文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放棄而取消》,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另見張西、孫峰、王文信:《蘆利霞訴新鄉市開發區東楊村村民委員會土地補償款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3輯(總第6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196頁。
4.農村村民取得非農業戶口后,仍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的,視為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應結合戶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礎作綜合考量。村民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自愿將戶口農轉非并選擇加入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的由失地農民農轉非組建而成的小組后,并不必然享有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即不必然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為農村居民取得非農業戶口往往仍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村民農轉非后已經納入國家公務員行列或者加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從而已脫離了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則應當認定該村民仍然具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用后,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或國家公務員行列的農轉非村民主張獲得土地補償費的,依法應予支持。
規則索引: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2008)集民初字1765號“林玉娟訴廈門市集美區杏檳街道前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第六小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見林福贊、余巍:《林玉娟訴廈門市集美區杏檳街道前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及第六小組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年第2輯(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42頁。
5.當事人雖因在監獄服刑而將常住戶口從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但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不因此而喪失,仍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通常以“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為常住戶口作為標準。當事人因在監獄服刑,雖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其常住戶口從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但遷入戶口所在地的監獄并不負擔其回歸社會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仍以原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并不因此而喪失,仍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
規則索引: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昆民三終字第346號“何孟懷訴昆明市五華區黑林鋪街道辦事處梁家河社區居民委員會第四居民小組財產權屬糾紛案”,見余鋒:《何孟懷訴昆明市五華區黑林鋪街道辦事處梁家河社區居民委員會第四居民小組財產權屬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8年第1輯(總第6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59—169頁。
6.當事人僅將戶籍遷入農村,但并未在該村內承包土地,亦不依賴該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就業渠道的,無權分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首先其要具有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雖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土地被征收時,當事人已將戶籍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但其并未在該村內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業渠道亦不依賴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土地,故其不具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其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其無權請求分配征地補償費。
規則索引: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終字第898號“唐巖、蘇啟文、蘇啟武與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頭鋪村村民委員會集體財產分配糾紛案”,見余青梅:《唐巖等訴海口市龍華區城西鎮頭鋪村村民委員會集體財產分配案》,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年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8—97頁。
7.村民小組僅因當事人為出嫁女即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并以此為由不分配給其土地補償費的,不應支持。
土地補償費的受益主體不僅只是承包地被征收的農戶,更不是作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具有成員資格的人。對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當以當事人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為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為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村民小組僅因當事人為出嫁女即剝奪其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并以此為由不分配給其土地補償費有悖于法律的規定。
規則索引: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2006)民初字第703號“管水芝、孔令杰與石林縣鹿阜鎮東門社區居委會民康居民小組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案”,見段竹瓊:《管水芝等訴石林縣鹿阜鎮東門社區居委會民康居民小組收益分配案》,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7年民事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1頁。
8.“出嫁女”或“上門婿”有權主張與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體經濟收益的權利,村民代表大會有關剝奪“出嫁女”或“上門婿”村民待遇的決定應認定為無效。
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根據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女性村民在結婚后未遷出本村集體,其配偶在結婚后自愿到女方所在村居住生活,并放棄本人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權而成為女性村民的家庭成員后,應當獲得與本村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村民代表大會有關剝奪上述“出嫁女”或“上門婿”村民待遇的決定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上述“出嫁女”或“上門婿”有權主張與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體經濟收益的權利。
規則索引: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07)內民一終字第20號“徐志燕等12人訴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西把柵鄉沙梁村委會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案”,見張淑平:《徐志燕等12名招婿上門的女性村民訴呼和浩特市賽罕區西把柵鄉沙梁村委會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3輯(總第6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130頁。
9.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即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據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即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中,可以比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在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某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礎上對其是否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出裁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前,已將戶口遷入設區的城市落戶的原承包人已屬城市居民,不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不應再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規則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王淑榮與何福云、王喜勝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3期(總第221期)。
10.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所轄城鎮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即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拒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該規定中的“小城鎮”,是指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縣以下小城鎮。設區的市所轄鎮不屬于上述“其他建制鎮”的范疇,而應屬于該條第三款中的“設區的市”的范圍。該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所轄城鎮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方即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以體現社會公平。
規則索引: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鹽民二終字第57號“周利華訴江蘇省響水縣南河鎮上王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見李克才:《設區的市所轄鎮不屬于小城鎮》,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2期。
11.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婦女雖已離婚并外出打工,但其戶口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轉包他人的行為無效,應當承擔返還承包地等民事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該條規定確立了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原則。對于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已經離婚并外出打工的婦女,其戶口仍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方不得以“戶在人不在”為由,擅自將其承包地收回,并將承包地轉包他人,否則另行發包行為無效,發包方應當承擔返還承包地等民事責任。
規則索引: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董子慶與李桂云、赤峰市松山區城子鄉海蘇溝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見田雅宏:《發包方違法收回土地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的,另行發包行為無效一一董子慶與李桂云、赤峰市松山區城子鄉海蘇溝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載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全國法院再審典型案例評注(下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95—599頁。
12.承包土地的農戶全家到小城鎮落戶后,其承包地被征用的,其有權獲得征地補償費。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因此,在承包期內,承包土地的農戶全家到小城鎮落戶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發包方不能當然地收回;該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與其他農民相同的征地補償費。
規則索引: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廈民終字第544號“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總第108期)。
13.辦理戶口遷移時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不能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無權請求分配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費。
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費屬于集體所有,補償安置款也應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村民共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成員,才能分得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費。公民隱瞞其屬非農業戶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組的真實情況,將戶口遷移至襯民小組的,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不具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身份,故不能享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無權請求分配因村民小組出讓土地所得的補償安置費。
規則索引: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判決“吳菊琴、付慶婷與撫州市臨川區文昌街道辦事處付家村委會下付村民小組土地補償安置費分配糾紛案”,見上官省會:《吳菊琴、付慶婷訴下付村小組土地補償安置費分配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一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6—181頁。
14.隨親屬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產、生活,且屬于在冊村民的,即使未分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不受影響,有權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費。
根據法律規定,土地補償費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取土地征地補償款的前提是成員資格,而并非以實際承包的土地為依據。而判斷村民是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基本依據是其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被依法登記為常住人口。村民隨親屬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一直在本村生產、生活,且屬于在冊村民的,即使該村民未分得過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響,有權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費。
規則索引: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判決“王治陽、李中碧、王春燕、王川與重慶市大足縣棠香街道辦事處報恩二組土地安置費用糾紛抗訴案”,見周祖恩:《王治陽、李中碧、王春燕、王川與重慶市大足縣棠香街道辦事處報恩二組土地安置費用糾紛抗訴案》,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四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183頁。
15.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既考慮戶口戶籍的因素,也應考慮緊密聯系的因素。
征收補償款歸屬于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收補償款時應平等保護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均有權獲得征收補償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應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既考慮戶口戶籍的因素,也應考慮緊密聯系的因素,以充分保障農村出嫁女和其他人群的合法權益。
規則索引: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撫民三終字第53號“陳國榮等訴崇仁縣巴山鎮巴山村委會第十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見胡件平:《陳國榮等訴崇仁縣巴山鎮巴山村委會第十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案一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3年第2輯(總第8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71—177頁。
16.因隨母親將戶籍落在本村,且其母親被認定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子女也應視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而戶籍又是確定該成員是否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因隨母親將戶籍落在本村,只要其母親承擔了本村村民義務,被認定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該子女也應視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該子女應該和其他村民成員一樣享有該經濟組織給予的權利。
規則索引: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2010)寧民初字第44號“趙鵬飛等27人訴寧武縣鳳凰鎮馬家灣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見宣茂:《趙鵬飛等27人訴寧武縣鳳凰鎮馬家灣村民委員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12年第1輯(總第7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138頁。
17.農民只能在一個農民集體內享有成員權利,不能同時享有兩個或者多個集體成員權利。
一般來說,農村集體成員往往就是當地的村民,他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動取得該集體成員資格。此外,也有的成員是通過婚姻或收養關系遷入本集體取得成員資格,也有因移民遷入本集體而取得成員資格。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只能在一個農民集體內享有成員權利,不能同時享有兩個或者多個集體成員權利。
規則索引:見胡康生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頁。
18.農村集體成員資格可因法定情形而喪失。
因下列情形,喪失農村集體成員資格:一是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因婚姻、收養關系以及因法律或政策的規定遷出本農村集體而喪失。如出嫁城里,取得城市戶籍而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又如因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全家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而喪失原集體成員資格。三是因國家整體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或者整體移民搬遷等原因,原集體失去繼續存在的條件而終止,其成員資格亦當然喪失。
規則索引:見胡康生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頁。
19.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涉及對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應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村規民約以及公序良俗,結合現實生活實際來判斷。
因集體財產權的行使及其保護而產生的糾紛,對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涉及到對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尤其是對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至今莫衷一是。我們傾向于首先把握大的原則,應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不違背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的企業章程、村規民約以及公序良俗,結合現實生活實際來判斷集體組織成員的成員資恪,真正落實集體成員的訴權。
規則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頁。
20.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依法進行流轉。
《農村士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據此,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并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仍然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小城鎮”,《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作出明確界定。結合該法規定,可以理解為除設區的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鎮,包括縣級市、建制鎮、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縣級以下小城鎮。
規則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頁。
21.審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關鍵在于確定集體成員權問題。
集體成員權的含義是,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下,村社內部的所有成員平等地享有屬于村社集體所有的土地權利。農民(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就是其享有集體成員權。關于集體成員權,相關的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根據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所有成員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成員權最重要、最集中的體現;由土地所承擔的功能所決定,集體成員權主要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地被征收,即意味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因此,人民法院審理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關鍵在于確定集體成員權問題。
規則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0頁。
22.土地補償費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為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戶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戶口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如果婚姻關系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至于“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規則索引:見宋春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土地補償費糾紛的處理原則》,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5年第3集(總第23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9—77頁;另見紀敏:《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廉潔自律,一生平安一一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07年4月10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7 年第2集(總第30 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71頁。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ilawyer裁決規則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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