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在學習討論中,對第二輪土地承包期30年的起始年的認定,大體有四種理解:第一種是從1993年算起,第二種是2003年算起,第三種是從前幾年開始的定權發證年算起,第四種是從最近一次調整承包地的時間算起。究竟從何時算起?
首先從政策文本來看。1983年中央1號文件印發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宣布全國“普遍實行了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而聯產承包制又越來越成為主要形式。”
《中共中央關于一九八四年農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生產周期長的和開發性的項目,如果樹、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應當更長一些。在延長承包期以前,群眾有調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著“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經過充分商量,由集體統一調整。”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發[1993]11號)提出:“為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鼓勵農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產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開墾荒地、營造林地、治沙改土等從事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2002年8月29日通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同年修訂的《農業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
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以1984年為基期,15年加兩個30年共75年即2059年到期;以1993年為基期,兩個30年則2053年到期,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基期則兩個30年即2063年到期,各種計算方法相差也就是10年之內,且不論那種計算方法,距2017年,最少還有32年,最多則有42年。
從實際來看,以湖南為例,土地集體(生產隊)的最近一次延包,多數是2003年《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的調整;有的時間近一些;有的承包地定權發證時,可能會因為調整承包地使承包的起點時間還有變動。
值得一講的是,承包期限的起始年限不可能整齊劃一,只有最后期限才可能全國統一。換句話說,因為承包的最后年限離現在還有32-42年,與現實中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成員權、承包權、經營權以及定權登記發證等工作都沒有太多的當前關系,只要承包或流轉時間不超出2053-2063年的期限,就是可以的。再過三四十年以后,自有新說法,當代不必擔憂。因此,十九大報告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的智慧可圈可點。
(作者為湖南衡陽縣委宣傳部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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