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中的實踐難點是“資格權”認定。這涉及農村集體成員的認定。我國農村集體是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逐步形成的。在城鄉二元結構阻斷農民進城的封閉條件下,農村集體相當穩定,成員確認不成問題。
隨著城鄉二元結構的不斷瓦解,城鄉之間和地區之間人口流動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最活躍的生產要素和社會進步尊重個人遷徙權,使得農村集體成員的確定越來越難。
面對不再封閉的農村集體,城鄉之間人口流動給農村集體成員帶來的影響已經不明顯,國家頂層設計的改革和各地戶籍政策落實都明確現階段農民進城不影響農村宅基地資格權。
性別和婚姻往往是認定農村集體成員和宅基地資格權的難點。一般來說,成年男子結婚組成家庭擁有宅基地的資格權,這一認定難度不大,不會產生分歧和矛盾沖突,而外嫁女和入贅婿組成的家庭是否擁有宅基地資格權往往會成為問題。
解決這一難題,必須消除一些地方農村固有的性別歧視觀念。如果在觀念上男女平等了,不按性別來確定農村集體成員及宅基地資格權,難題就迎刃而解了。
落實農村宅基地“資格權”之所以是難點,不僅在于越來越開放的社區對農村集體成員認定難,而且還在于對“資格權”的理解和應用。
擁有“資格權”的農戶,是否一定能夠分配到或者保證占有宅基地?一些地方出現占用耕地建房,除惡意違法案例外,也可能因為沒有規劃合法的可用于分配的宅基地,于是默認農民占用耕地建房。
賦予農民擁有宅基地資格權,主要是針對宅基地“存量”和合法的宅基地增量而言的。如果農村集體沒有宅基地存量,即使農村宅基地制度賦予農村集體成員的權益,也不允許農民在耕地上建房,否則就逾越了農村宅基地改革的紅線和底線。
一些地方將宅基地審批權限下放到鄉鎮,而基層干部對宅基地“資格權”的理解就顯得十分重要。按照“三權分置”理論,超面積標準占用的宅基地,就不屬于無償獲得的集體成員資格權賦予的權益了。
超面積標準宅基地問題,可能是一戶多宅,多個宅基地面積加總起來超過當地規定標準,或者雖然是一處宅基地,但實際占用超過當地標準。
對于歷史形成的宅基地超面積占用問題,不管現實中采用激進的或者放任的或者其他方式處理,邏輯上說主要三種方式:超面積標準的有償使用、強制退出、暫不處置。無論哪種處理方式,都會引發超越農村宅基地改革本身的社會問題,必須慎重。
筆者認為,對于這個棘手難題,必須從農村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先易后難,先增量后存量,漸進地推進改革,切勿因為機械地落實宅基地“資格權”將本來和諧的農村社會搞得“雞犬不寧”和“雞飛蛋打”。
對于超面積標準的宅基地收費,我們一定要記住歷史教訓。
農村稅費改革前的“一稅輕(農業稅負擔輕)、二費重(農業稅附加和集體提留等中央規定收費)、三費四費無底洞(地方和基層干部巧立名目的收費)”的農民負擔格局千萬不能重演。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天地農大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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