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上下大力推進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中,和諧的婚姻家庭顯得更加重要。然而,在實際中,與其他許多地方一樣,筆者所工作的縣區暴露出來的問題婚姻家庭在逐年增加,其中農村離婚率不斷上升便是一個具體體現。因此,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分析農村離婚率上升的原因,尋找并實施相應對策,有著很大必要性。
一、農村居民離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是農村居民外出打工人數增多,夫妻長期分居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漠,這是現階段離婚訴訟發生的最主要原因。外出打工的農民往往是年頭離家年尾才能回家,偶爾在農忙時回家短暫一聚,在農忙結束后即匆忙返回打工地點,夫妻間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和言語溝通,導致夫妻感情日益疏遠,加上城市生活的誘惑,打工的農民心理發生變化,愈來愈看不慣生活在農村的另一半。
二是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所致。這類人大多經媒人介紹相識或父母把關作主,雙方相處時間不長就草率登記結婚,婚后往往因性格不合而無共同語言,進而發生爭執、吵打而導致離婚,目前,這類離婚案件在農村仍然占相當大的比例。
三是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缺乏溝通,引發的長時間的吵架和冷戰,消磨了夫妻感情。由于農村男女文化水平不高,處理家庭矛盾能力不是太強,在夫妻間產生隔閡后不能及時溝通,雙方父母也積極參與其中,形成各自的對立團體,一旦雙方產生分歧,便相互指責,彼此不能相互寬容、忍讓,導致離婚訴訟。
四是婚外情導致的離婚的情況。由于農村居民走出家門,面對外面精彩的世界,眼界開闊,見識增多,再加之城市燈紅酒綠生活的誘惑,難以自持,產生婚外情。
五是因家庭暴力、虐待等原因所致,這類離婚情況在農村還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家庭暴力之中,有的是一方脾氣粗暴,動輒打罵,有的是男方染上賭博、酗酒等惡習,不思悔改,遭到女方勸阻后便拳腳相加,女方在飽受煎熬后選擇離婚。
六是其他原因,如因生理原因導致不育、不孕,隱瞞家庭重要病史等,但大多是個案,并不普遍。
二、農村離婚率上升,給社會發展帶來的影響
農村離婚率的快速上升,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但其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因為農村離婚率上升,會導致更多家庭解體,處理不好會帶來一系列的不良社會后果。
筆者所在縣區,農村離婚率上升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影響社會危定,尤其是農村的穩定。雖然雙方自愿、和氣分手的夫妻越來越多,但在離婚過程鬧糾紛生怨恨的情況還是占到了相當大的比例,尤其是通過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被告及其家庭往往會認為是一種恥辱,處理不好甚至引起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二是影響子女成長。在農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離婚往往導致無辜的子女從此失去父愛或母愛,給子女帶來生活上的困難和心理上的壓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閉的性格,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三是增加社會成本。由于受農村習俗等因素的影響,農村的一對夫妻從鬧離婚到離婚再到組建新的家庭,往往會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增添沉重負擔。這種負擔,很容易轉嫁為社會成本。
三、減少農村離婚案件的對策
筆者認為減少農村離婚案件主要有以下對策:
一是不斷創新載體,加強法律宣傳。聯合司法行政部門、婦聯、村委會等部門進行婚姻法方面的法律知識宣傳,并且現場解答農村群眾在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疑難問題,積極為他們引導正確的婚姻觀。
二是加強對農村群眾的文化教育,鏟除封建腐朽思想。通過發放宣傳冊、播放電影等途徑豐富農村群眾的文化生活,發揚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家庭美德,引導其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公安、民政及婦聯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家庭暴力行為的懲處,教育廣大群眾樹立良好的道德觀念,建立互敬互愛,互相理解的人際關系。
三是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協調作用,農村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往往決定于基層組織作用的發揮程度。要使農村婚姻和諧度得到有效增進,就必須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協調作用。新《婚姻法》第43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這就明確要求,基層組織有義務幫助和提高當地居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對有酗酒和賭博等不良習氣者有義務進行幫教,充分體現其化解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穩定、促進農村穩定的效能。
四是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妥善處理離婚矛盾糾紛。在審理過程中,對矛盾不大的案件,力爭通過調解使雙方和好如初;對和好無望的,正確適用新婚姻法,根據具體案情指導當事人進行舉證,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即財產分割等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商務新聞法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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