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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里峰:土改結束后的鄉村社會變動

[ 作者:李里峰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9-14 錄入:實習編輯 ]

——兼論從土地改革到集體化的轉化機制

【摘要】中國鄉村社會在土改結束后出現了新的變動。階級同化和階級分化的趨勢同時并存,新中農和新富農成為重要力量;土地買賣、雇工、租佃、借貸等“自發資本主義傾向”和以富為榮的價值觀重新抬頭;基層政治精英開始出現抗衡國家意志和去政治化的離心傾向。從土地改革走向集體化,存在著階段論、條件論、替代論三種相互關聯的轉化機制,土改后的鄉村社會變動為這種轉化提供了動力和合法性。

【關鍵詞】中國 鄉村社會 土地改革 集體化

半個多世紀以前的土地改革運動,結束了中國延續數千年之久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真正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也為新生的共產黨政權贏得了空前強大的統治合法性。然而,土地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成果——農民土地所有制,僅僅數年之后就退出了歷史舞臺。新區土改剛剛結束,中共中央就于1953年提出“過渡時期總路線”,將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確定為黨的基本任務之一,隨即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農業合作化運動。到1956年6月,全國已有1.1億農戶加入農業合作社,占農戶總數的91.7%,其中大多數為土地集體所有的高級社,據此,中共八大宣告“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取得決定性的勝利”,社會主義制度在中國已基本建立。在兩年后的人民公社化浪潮中,全國74萬多個合作社被進一步改組成2.6萬個政社高度合一的人民公社,個體農民最終轉變為國家農民。

土地改革旨在實現農民土地所有制,幫助農民翻身做主;集體化則要將土地私有制改造為集體所有制,引領農民邁向社會主義。既然二者代表了鄉村社會變遷的兩種不同方向,那么從土地改革到集體化的轉變是如何發生的呢?筆者認為,土改運動和集體化運動主要都是外部力量嵌入的產物而非鄉村社會自然演化的結果,黨和國家意志在其中發揮著決定性作用,而黨和國家意志的形成又是與鄉村社會持續互動的結果。土改結束后的鄉村社會變動,既堅定了國家向集體化邁進的決心,也在很大程度上賦予社會主義改造以合法性和正當性。本文將以華北地區為例,結合已有研究成果,簡要考察土改結束后的鄉村社會變動以及黨和國家對此的認知,進而對從土地改革到集體化的轉化機制略陳己見。

階級結構的新變化

由于小農經濟的固有特性使然,土改結束后鄉村社會很快出現了新的貧富分化現象,這正是黨和國家發起農業合作化運動的一個重要依據。毛澤東在1955年的一次講話中指出,“現在農村中存在的是富農的資本主義所有制和像汪洋大海一樣的個體農民的所有制”,照此發展下去,“農村中向兩極分化的現象必然一天一天地嚴重起來”,唯一的解決辦法就是實行合作化,“在農村中消滅富農經濟制度和個體經濟制度”。

然而近年來,許多研究者已經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土改結束后鄉村階級結構變動的基本特征是“中農化”而不是“兩極分化”。筆者所見到的個案資料和典型調查,完全支持這一判斷。茲舉數例如下:(1)河北蠡縣趙鍛莊、褚崗二村,從1948年確定地權到1950年間,富農從25戶降為15戶,貧農從451戶降為128戶,中農則從269戶增加到618戶。(2)山東泰安上高鄉,從1951年結束土改到1954年間,原353戶貧農已有313戶上升為中農,原21戶地主全部降為中農,變動后共有貧農74戶、中農662戶、富農29戶。(3)萊西縣河東鄉,從1949年結束土改到1954年間,貧農由339戶降為67戶,中農由158戶增至474戶,地主由10戶降為4戶,中農占總戶數的比例由28.9%增至78.6%。(4)據山西潞城等3縣所屬的5村964戶調查,土改前中農占總戶數的比例為32.3%,貧農為42.4%,而到1949年中農比例已劇增至84%。(5)據1952年山東9個典型鄉44個典型村調查,貧農占總戶數的比例約為15~20%,中農比例達到70~75%,富農比例約為1~2%,多者占到4~5%。

總體看來,土改結束后鄉村階級結構存在兩種相反的變化趨勢。一種是兩頭向中間集中的階級同化趨勢,原貧農的經濟地位迅速上升,多數成為中農;中農階層迅速擴大,占據了村中戶口和人數的絕大多數,并有部分上升為新富農;原富農普遍受到削弱;原地主幾乎全部降為中農或貧農。這主要是土改中強力再分配和土改后社會穩定、生產發展的結果。另一種是從中間向兩頭轉變的階級分化趨勢,土地財產向少數有余糧有余錢的農戶集中,有少數家戶因為勞力缺乏、疾病、災荒或者懶惰等原因而重新陷入赤貧境地,這主要是小農經濟自然演化的結果。已有研究成果和上述統計數據都表明,從地富和貧農向中農轉化的階級同化趨勢,才是土改之后鄉村階級結構變動的主要方面,而階級分化的各種跡象雖已出現,人數和比例卻都很小。

在土改后的鄉村階級結構變動中,新中農和新富農問題尤其值得關注,新中農是土改后鄉村社會中人數最眾的群體,新富農問題則直接關系到土改的合法性和鄉村社會的發展走向。而貧農階層的人數和地位都大為降低,在土改后的鄉村階級結構中不再占據重要位置。

新中農是指原貧雇農在土改后經濟地位上升而形成的階層。土改期間新中農的數量已在迅速上升。1948年初,中共中央估計中農已占到老區鄉村人口的50~80%,其中新中農有達一半以上者。土改結束后,新中農階層的擴張趨勢更加迅猛。研究者估計,剛崛起的新中農與老中農一起大約占據了70%左右的鄉村人口和生產資料,使得“農民問題”實際上成為“中農問題”,鄉村社會結構也因此從“下邊大上邊小”的“寶塔式”結構,轉為“中間大兩頭小”的“紡錘形”結構。據前述山東44村的典型調查,由老貧農上升而來的新中農已經占到中農總數的一半以上,從其地區分布來看,老區較多,收復區次之,新區較少。

新中農既具有出身貧農的政治優勢,又因為土改中獲得的土地財產和土改后的進一步發展而獲得經濟優勢,因而在鄉村社會中占據了重要地位。尤其是,新中農并未因經濟地位的上升而與貧農和政府過分疏離,其“政治態度基本上是與貧農一致的”。在領導者看來,他們“從社會改革到生產運動一貫是積極分子和核心,現在也都能夠在黨的領導下執行黨的政策”。從其思想心態來看,新中農一方面對“單干”有興趣,希望發展個體經濟、發家致富;另一方面又意識到“冒尖”的人最容易成為群眾運動中的斗爭對象,因而對進一步發展心懷顧慮,擔心背上富農或剝削的名聲。山東分局曾指出,中農階層的基本態度是“站在兩條道路之間徘徊不定,看大勢,算利害,而作最后的選擇”,其發展走向取決于國家發展互助合作、限制富農經濟的導向作用是否有效。

與新中農相比,領導者對新富農問題的關注要強烈得多。雖然在土改結束后富農經濟的發展十分有限,未對階級結構產生實質性影響,但是對于黨和國家領導人來說,富農經濟增長的趨勢本身已足以引起高度警覺。這種看法并非無據,因為在土改后大體相似的起點上新出現的貧富分化,對土改的再分配邏輯和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構成了巨大沖擊,如果不能加以解釋和解決,將直接危及共產黨鄉村變革的合法性,以及鄉村社會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

主持山東分局工作的向明在1954年被打為“高饒反黨聯盟”成員而被撤職,其主要罪狀之一就是在農村推行富農路線。瑏瑨實際上不難看出,在“富農路線”的推行者和批判者之間,其實存在兩種基本共識。一方面,雙方都承認中農向富農方向、資本主義方向發展是一種“自發”的趨勢,也就是小農經濟的自然發展規律,既然是自發的,就必須借助國家的強力干預,才能扭轉農村經濟發展的方向。另一方面,雙方都同意國家的富農政策具有階段性,最初是鼓勵,然后是限制,最終要將其消滅。向明提出“中國對富農的政策分為存在發展、限制、消滅三個階段,目前是存在發展階段”,這成為其罪狀之一,但受到批判的只是后半句,雙方的分歧僅在于當前是不是已經到了對富農和富農經濟加以限制和消滅的階段。

黨的新富農政策的確經過了一個從提倡、鼓勵到限制、消滅的轉變過程。按照黨的土改政策,在新起點上生產發家的新富農應該是農村發展的方向。土改后很快上升為新富農的吳滿有,成為共產黨鼓勵新富農之政策的象征,通過勤勞生產而發家致富被稱為“吳滿有方向”。毛澤東曾就吳滿有入黨問題專門作出批復,指示對新式富農應加以鼓勵。各地領導機構也要求將新富農當作“基本群眾”看待,以鼓勵農民迅速開展生產,“向成家立業、發財致富的吳滿有方向前進”。但是在土改之后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中,富農則成了農村“資本主義勢力的代表”,被指責“與農村合作化的道路針鋒相對,公開地、隱蔽地進行反抗和破壞,而且積極散布其影響,企圖腐蝕和篡奪農村黨的組織和基層政權”。因此,富農經濟和“吳滿有方向”很快成了抑制和消滅的對象。

“自發資本主義傾向”

土改后在生產關系領域重新出現的土地買賣、雇工、租佃、借貸等現象,被各級領導機構稱為“自發資本主義傾向”。在領導者看來,這些做法具有明顯的剝削性質,偏離了社會主義方向,必須加以干預和糾正。但是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土地買賣。土改結束之后,曾經一度絕跡的土地買賣現象重新出現,但是總體看來,土地買賣的數量并不多,且多發生在中農、貧農階層內部。據山東8鄉41村統計,1951到1953三年間,賣出土地與買進土地的農戶各占農戶總數的十分之一左右,買賣土地者絕大多數為中農,富農很少買賣土地。埠上鄉從結束土改到1953年上半年,共有80戶買入土地,55戶賣出土地,占總戶數的比例為22%,但土地變動面僅為耕地總數的3.4%。另據國家統計局對萬余農戶的典型調查,1954年出賣土地數僅占土地總數的0.33%。關于賣地原因的統計也頗能說明問題。上高鄉112戶出賣土地者中,因喪事者14戶,因病災者32戶,因勞力缺乏者11戶,因房屋倒塌者13戶,為還債者42戶。蠡縣3村賣地的100戶中,貧農、中農占了92戶,其中因疾病、災荒、嫁娶、死亡者53戶,因懶惰、不事生產者24戶,因調整生產、轉營副業者23戶;買地的59戶中,有55戶是土地較少、依靠生產和勤儉起家的中貧農,而富余“有積余不買地,多是積極準備蓋房,將積余投入生產中擴大再生產是很少的”。這些數據表明,土地買賣在多數情況下只是小農經濟的一種自發調節機制,出賣土地主要是為了應付生存危機和突發事件,買入土地也主要是為了家戶的生存安全,而并非追求擴大再生產的“資本主義傾向”,土地并未因此向富農集中。

雇工。土改以后已很少有雇傭長工者,多數村莊的情形是“個別的雇長工,部分的雇月工,大批的雇短工”。土改結束后三年間,上高鄉雇傭長工者不過8戶,埠上鄉僅有1戶。但雇工的總體趨勢仍在逐漸增長,雇主以中農居多。據山東分局農村工作部的典型調查,如以戰前雇工指數為100,中農雇傭長工1950年為39,1951年為79,1952年為75;富農雇傭長工1951年為7,1952年為10。從雇傭關系和雇工性質來看,這并不能簡單地視為封建剝削的重新泛濫。根據國家統計局調查,1954年農村雇工和出雇的農戶分別占到了總戶數的60%和54%,但是絕大多數雇傭關系發生在中農以下各階層之間,富農雇工數僅占農村雇工總數的12%。就雇工性質而言,絕大多數雇工屬于勞動力調劑和臨時“搶火”性質,把雇工作為經常性勞動力者只占極少數。

租佃。租佃關系是劃分地主成分的基本依據,在土改期間自然受到了嚴重削弱,許多地方甚至完全消失,但在土改結束后不久,因種種原因出租土地、租種土地的現象又逐漸發展起來。據曲周6村調查,1948年有20戶出租土地,1949年為35戶,1952年達到62戶,約占總戶數的6.7%。據臨漳崗陵村調查,全村298戶中有14戶出租土地,占總戶數的4.6%,其中老弱孤寡無勞力的9戶,商人及手工業者各1戶,單身漢出外做工的1戶,有勞力出租土地的2戶。據國家統計局調查,1954年整個農村出租土地占全部耕地面積的213%,只有富農階層為凈租出,但也僅占自有土地的4.6%、全部耕地的0.3%。從出租原因來看,絕大多數為鰥寡孤獨和其他缺乏勞力者,以及兼營或主要從事其他職業者。邯鄲地委將出租土地的情形分為三類,一是因老弱孤寡缺乏勞力或小商人、手工業者等特定條件而出租土地,這是“政策法令所允許的”;二是因增買土地種不過來,又不參加互助,而出租一部分土地,這是“農村新富農”;三是有勞力不參加勞動而出租土地,這是“向封建地主方向發展”。后兩者都是“超過特定條件,為政策法令所不允許”的瑑瑠。統計數據顯示,其中第一種情形才是土改后土地租佃關系的主流。

借貸。因擴大生產、婚喪嫁娶、生病受災等方面的影響,農戶之間季節性、臨時性的借貸在所難免,并成為小農經濟自發調節、自我保護的一種重要機制。土地改革期間借貸關系一度受到很大削弱,但在土改結束之后很快重新活躍起來。據統計,從土改結束到1953年,埠上鄉東埠、西埠兩村共有112戶發生借貸關系,其中借出47戶,借入65戶,涉及糧食3805斤、款80萬元,其中多為農戶之間互利互助性質的無息或低息借貸,僅個別戶系高利貸性質。上高鄉在1953年上半年出現借貸者共52戶,占總戶數7%,放貸者27戶,占總戶數3.6%。桓臺縣邢家村1949年有3戶放糧,1952年增至16戶,放糧總額8000余斤。沂源縣崮山鄉土改后三年間共有45戶放糧,占總戶數7%,189戶借糧,占總戶數26%。從各地情形來看,互利互助性質的普通借貸在鄉村借貸中占大多數,借貸的原因一般包括婚喪嫁娶、長期患病、受災減產、缺乏勞力、經商負債等。少數具有高利貸性質的借貸關系,放貸者也多為土改后經濟地位上升的中農和富裕中農,或是有在外務工人員匯款的家戶,富農放貸的情形則很少發生。以上描述表明,土改結束之后鄉村社會中土地買賣、雇工、租佃、借貸等現象的確在逐漸增多,但其總數和比例仍然很低,而且情形相當復雜,大多屬于小農經濟自我調節機制在起作用,很難籠統稱之為“資本主義傾向”。

相比之下,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或許更值得注意。隨著土改結束后經濟運行轉入常軌,傳統鄉村社會以貧富之別為基礎的價值取向重新抬頭,“嫌貧愛富”的思想重新滋長起來。許多干部和群眾對富農抱有羨慕之情,認為他們“會生產、會打算、會過日子”,還被視為“村里的生產模范、工作中的積極分子”,在政治上得到表揚、經濟上得到扶持。貧窮的農戶則受到歧視,被認為“不會打算,不會過日子,勞動不好,懶漢,好吃好喝”,“沒有本事,不管什么時候也過不好”,甚至生活困難的鄉村干部和黨員也被人瞧不起,“黨員也不同他肩膀一般高的辦事”。在農業貸款方面也是富戶占優勢,越是貧困戶貸款越困難,因為銀行怕他們還不起,村干部也不敢為他們介紹和擔保有時貧農只能求中農或富農作保才能貸到款,而且通常只能貸到用于解決生活困難的小筆款項,而難以通過貸款來擴大生產。一份報告對貧農的思想心態作了如下描述:“出頭露面的日子過去了,現在是上不得場,抬不起頭”;“上級發救濟糧從心里高興,可是聽說發救濟糧就愁的慌,領糧時比偷人家還膽怯,頭不敢抬,眼不敢睜,就怕人家笑話俺。”窮人受嘲笑,富人受羨慕,而且窮人對于自己的貧窮感到無比羞愧,這和土改期間“窮就是光榮”的價值取向形成了鮮明對照。經過土地改革這樣暴風驟雨式的國家話語洗禮之后不過幾年時間,黨和國家所極力倡導并以強力扶植的階級價值取向已開始褪去誘人的光澤,鄉村社會的傳統價值取向重新開始支配人們的心理和行為。

實際上,各級文件對“資本主義傾向”的描述和態度,體現了黨的農村政策的變動和矛盾。邯鄲地委在一份報告中的說法頗具代表性:“土地改革后,為了克服當時障礙農民生產積極性的單純社會主義思想,我們曾大力宣傳新民主主義社會保護勞動所得,保護私有財產,借貸自由,雇傭勞動自由,土地買賣自由,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出租土地等,這在當時對鼓勵農民生產積極性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在農村生產已經得到發展,資本主義傾向已開始滋長之后”,就成了農村工作的嚴重障礙,“助長了農民走熟路的自發趨勢,不走向互助組而向富農發展”,“逐漸腐蝕著農村黨的戰斗力”,“促使農村階級分化”。這段話道出了借貸、雇工、租佃、土地買賣等行為的雙重性質,它們既是小農經濟的天然伴生物,只有予以承認和保護才能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是國家“有計劃社會變遷”的巨大障礙,必須加以抑制和消滅才能成功確保社會主義方向。

基層政治精英的蛻變

在土改運動期間,尤其是在整黨整干、“洗臉擦黑”等運動中,黨和國家借助群眾的力量對基層政治精英實施了有效的控制,使國家意志得以在鄉村社會貫徹實施。但是這種監控極度依賴運動狀態而缺乏制度支持,其效果雖然顯著卻難以持久。在土改結束之后,鄉村社會暫時轉入常規狀態,基層政治精英很快發生了新的蛻變。

在各地文件所描述的“階級分化”現象和“資本主義傾向”中,基層政治精英扮演著重要角色。1954年,郭集鄉32名黨員中已有10人上升為富裕中農,其中6人剝削雇傭勞動15%以上;1人上升為新富農,剝削雇傭勞動40%以上。郭集村34名村干中,接近富農邊沿的富裕中農3人,新富農5人,二者合計占了干部總數的1P4。丁家屋子支部的27名黨員中有9人雇傭長工,其余均雇傭短工,其中3人已發展為新富農,丁學武更由以前的貧農發展為占地84畝、存糧近萬斤的村中首富。

岳海鄉43名黨員的成分,原為貧農29人、中農14人,到1954年已變為貧農3人、中農31人、富裕中農8人、新富農1人。除了勤勞和善于生產之外,基層精英地位的上升與雇工、放貸等“資本主義剝削”行為不無關系,其政治特權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例如,萊陽地委約有5%的黨員雇工,多者達到9%。德州地委400名區鄉干部雇工的比例,1950年為3.8%,1952年已達17%。廣饒七區許多黨員干部圈占國有荒地,優先取得國家貸款,廉價雇傭短工耕作,不少人發展為新富農。莒南縣南河鄉買地的14名黨員都是村中的當權干部,其中支書、村長6人,支委4人,民兵隊長4人。

與此同時,基層政治精英的更替機制也發生了新的變化。一些村莊已開始出現因為生產好、家境富裕而進入政治精英行列的現象,“生產有經驗”的老中農或者富農在干部選拔中受到青睞,考察和提拔干部的標準從階級成分純潔變成了“生產積極,響應號召,耕作技術高明,能作典型報告”等,許多老中農、富裕中農乃至少數新富農被選為勞動模范并提拔成干部,老實貧窮的貧農黨員則開始遭到冷落甚至排斥。例如東平縣5個鄉政權普選前后,成分發生了明顯變化,貧農和新中農所占比例降低,老中農和富農比例則明顯上升。如一份文件所說:“中農、富裕中農和新富農,無論政治上、經濟上在農村中均占優勢地位,他們實際上形成了農村的實力派。根據調查,鄉村干部、黨員在土改中多分得了較好的土地,所得浮財亦較一般農民為多,加之連年得到政府的扶持,因而其經濟上升很快,其生活較一般農民為富裕。”一方面是原有政治精英的經濟地位迅速提高,一方面是經濟地位上升者進入政治精英行列,共同形成了中農、富裕中農、新富農在支部和基層政權中“當權”的狀況,土改期間形成的經濟地位與政治地位相分離甚至對立的社會結構開始改變,土改前經濟、政治同構的權力格局開始回歸。

對于黨和國家而言,“資本主義思想”的最大危害就是導致基層政治精英的離心趨勢,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基層精英在個人利益和村社利益的驅動之下抗衡國家意志,二是基層精英“埋頭生產、不問政治”的去政治化傾向。

在小麥統購統銷的過程中,基層精英抗衡國家的趨勢表現得甚為明顯。鳧山縣西莊鄉鄉長曾發動百余名群眾向工作組請愿,反抗糧食統購統銷。瑒瑦前周格莊支書召集支委秘密開會,商議對付統購的辦法,號召“開除黨籍也不要賣一粒糧!”彭李鄉鄉長對群眾說“沒糧食吃,先吃種子,那時上級還不叫耩地嗎?”常家村合作社社長在評定糧食產量時極力壓低產量,希望降低統購數額;區干部要求合作社先賣余糧以“影響群眾”,村干則堅持先宣布產量,以激起群眾不滿,對上級形成壓力。郭集村婦女主任非但不積極宣傳賣糧,反而向群眾潑冷水:“賣了吃什么?咱這塊地方的工作挨即過去了”,使其打消賣糧的決定。天王堂村小麥統購過程中,幾名黨員積極支持余糧戶將小麥私下調劑給缺糧戶,被鄉政府發現后還前去證明這并非“私商活動”。關于基層政治精英何以能與黨的政策相對抗,萊陽地委檢查組的解釋是,一方面中農、富農在鄉村組織中占據優勢,在其誘導下形成了以新富農為發展方向的社會風氣;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有權有勢,對上蒙蔽領導,假裝積極,騙取信任;對下壓抑民主,統治群眾,作福作威,為所欲為”。

與此同時,基層精英去政治化的傾向也日益嚴重,許多村干和黨員“埋頭生產不問政治,只顧個人發財致富,而不顧國家利益”。如一份文件所說,這些黨員干部認為土改結束后“再革命就‘賠本’了,因而只顧埋頭生產,‘發家致富’,不用說國家大事,就是村里的大事小情也不聞不問了”。不少黨員甚至直接提出退黨、脫黨的要求。因積極參加土改而被提拔為干部土改后卻一心“發家致富”而不愿工作的農民李四喜,成了這種現象的代名詞。建國初期編寫的一本《人民學習辭典》專門列出“李四喜思想”這一詞條,意指“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農村干部的一種松氣麻痹思想”。

基層精英的蛻化傾向在土改后日漸顯著,撇開工作埋頭生產(“李四喜思想”)、利用權力謀求私利(“新權貴”)乃至為了個人和村莊利益而抗衡國家的現象都有所抬頭。如果任其發展,將會產生抽空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之根基的危險,所以必須加以批判和遏制。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傾向”問題上,許多地方對基層精英和普通民眾是區別對待的。例如一份文件中寫道:“黨員不允許發展富農是黨的路線問題,但決不禁止社會上群眾中新富農的存在和發展,在新民主主義階段,對于富農經濟我們還是讓它發展的。”如此規定當然是為了防止基層精英的蛻化,但結果往往適得其反,進一步加劇了其離心傾向。

從土地改革到集體化的轉化機制

在共產黨領導的鄉村社會變革中,土地改革和集體化是前后相繼的兩個重要環節,但是二者的性質全然不同:前者是要確立平等基礎上的農民土地私有制,后者則要將土地所有權收歸國家和集體。共產黨何以能夠在極短的時間內,用極小的代價,成功地將小農經濟轉變為集體經濟、個體農民轉變為國家農民,引起了眾多研究者的關注。凌志軍著眼于建國初期的國家經濟狀況,認為國家的工業發展戰略和抗美援朝戰爭的需要,是促使共產黨發動農業集體化運動的主要原因。莊孔韶認為毛澤東具有以“平均”、“大同”來解決中國農村問題的文化情節,這成為他發動集體化運動的思想基礎。張樂天強調農民的心理因素,認為利益誘導、權力制約和文化氛圍,導致了農民對失去土地的恐懼和對新生活的向往,這是促使他們投身集體化運動的基本動力。馮開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出發,認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降低了制度安排的交易費用,促成了制度變遷的實現。許慧文則將這種轉變視為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包括國家農村發展計劃、對政策的彈性運用、堅定果斷的實踐主義、地方干部的培養、階級斗爭對鄉村經濟社會關系的重構、中央與地方的合作關系等。

筆者認為,土地改革與集體化的基本內容和目標雖截然不同,二者之間卻存有內在的轉化機制,為農業集體化運動的發動和成功提供了重要前提。對于這種轉化機制,可以用三種相互補充的邏輯來加以解釋。

首先是階段論的邏輯。在黨的領導人看來,土地改革是為了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廣大農民翻身做主,屬于“新民主主義”階段;集體化是為了推動鄉村社會共同富裕,向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方向邁進,屬于“社會主義”階段。這樣,就在時序邏輯上將二者納入到統一的革命話語體系中來。歷史事件當事人的闡釋自然有其建構合法性的考慮,但是應該注意到,階段論并非事后的追認,而是很早就進入黨的革命理論體系,并成為黨制定各種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之一。“耕者有其田”從一開始就被當作一種權宜之計,以將土地先從地主手中轉移到農民手中,再從農民手中轉移到國家手中。因此,這種模式不僅具有合法化功能,也的確是從土地改革向集體化轉變的內在機制之一。

其次是條件論的邏輯。土地改革的一系列后果,為集體化創造了必不可少的條件,使集體化的實現成為可能。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土地改革幫助國家實現了(經濟、政治、象征諸層面)向鄉村社會的全面擴張,重塑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從而為集體化鋪平了道路。已有研究者指出,土地改革雖然在產權制度上確立了土地私人所有,但是這種私有是建立在國家對一部分人私有的否定基礎之上的,來自國家的賜予和政治斗爭,因此已經融入了國家權力的因素,而與土改前的私有制有了很大差別。還有人認為,土地改革實現了多元的競爭性地權向單一的替代性地權的轉變,事實上為合作化提供了前提。二是土地改革期間發明的一系列權力技術、治理技術,為集體化運動的開展提供了范例和手段。土地改革和集體化的內容雖然不同,但二者都以群眾運動為基本手段,在土改中形成的運動型鄉村治理模式在集體化時期得到延續,“訴苦”、劃階級、整黨等具體的治理手段也在集體化及以后的群眾運動中繼續被使用,成為國家意志得以實施的重要保證。

最后是替代論的邏輯。土改結束后的鄉村社會變動,凸顯了土地改革再分配邏輯的脆弱性和內在困境。就生產關系而言,土地改革的實質是以強行再分配的手段實現土地占有的平等化乃至平均化;就生產力而言,土地改革是為了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小農經濟形態得以維系和發展。這兩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張力,因為在小農自然經濟狀態中,總體的穩定和個體的分化都是難以避免的客觀規律。土改結束之后,很快出現了新的貧富分化現象和“自發資本主義傾向”,基層政治精英也在“發家致富”的驅動下發生了新的蛻變。這使黨和國家領導人面臨著兩難:保證土地占有的平等和平均,勢必會降低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事實上也無法做到;鼓勵農業生產、勤勞致富,卻又意味著對平等價值和理想的背離。要在不違背黨的意識形態的前提下解決這一困境,集體化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替代性選擇。

從土地改革走向集體化,是國家與鄉村社會持續互動的結果。早在土改運動期間,黨和國家就開始大力倡導農業互助合作,其初衷自然是為了引導農業經濟均衡發展,進而實現國家主導下的鄉村社會變遷。但合作本是不同資源之間的互換互利,中農、富農擁有更多的生產資料和生產技能,自然會在合作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但這又會造成互助合作組織的“成分不純”,與黨的階級路線背道而馳。土改結束后的鄉村社會變動印證了經濟學中的“理性人”假設,無論是黨員干部還是普通農民,只要他們還有處置個人財產的權利,就會趨利避害,根據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作出自己的行為選擇。當鄉村社會成員的理性選擇與國家的“有計劃社會變遷”之間的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而國家力量又足夠強大并缺乏有效制約時,最可能出現的制度變遷路徑,就是以剝奪農民私有產權的方式壓縮其行為選擇的空間,將其徹底納入國家控制的軌道。從這種意義上說,土改結束后的鄉村社會變動,既堅定了國家從土地改革向集體化邁進的決心,也賦予了這種轉變以合法性和正當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江海學刊》 200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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