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土地承包到戶的好處,連不識字的農民也知道。目前正在試驗的一些土地制度改革,放手讓基層干部按老百姓的意愿干就行了。
征地制度改革,應擴大市場決定性作用
征地制度改革的難點,并不是程序和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也不是公益性征地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價格如何形成才是關鍵。
土地交易要公正合理。首先,政府出手買地,就必須支付市場可以接受的價格。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已經多年沒有按照政府單方面標準確定的價格征地了,實際是按當地農民能接受的價格征地。如果能有配套改革使土地市場更好地發育,不用擔心土地溢價預期引起的麻煩。
經營性建設用地,應增加入市改革力度
經濟發達地區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早已入市幾十年了,現在必須把“原罪”概念扔到一邊,承認人家的平等地位,停止確權歧視和規劃歧視。同時,應要求村集體承擔應有的責任。
經濟不發達地區沒有趕上“好時候”,政策一刀切下來,東部發達農村地區丟了“尾巴”,中西部欠發達農村地區卻丟了“腦袋”。這是國情,不容易改變。但后者出現大量空閑宅基地。能不能把空閑宅基地視作經營性建設用地?能不能把經過土地整理后多出來的宅基地視作經營性宅基地?能不能把全部村莊占地看做經營性建設用地?鄉村經營性建設用地能不能有條件地搞商品房開發?
這項改革真正面對的難題是中央肯不肯下放土地規劃管理權限。北京大興區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區級政府做適當協調,鎮級政府統籌各村莊土地用途,在利益分配上把握好村級平衡,這樣可解決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難題。
宅基地制度改革,瞄準城鄉統一住房制度
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也很難“獨善其身”。
現有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并沒有瞄準城鄉統一住房制度的建立,往往糾結于超占交錢等細枝末節。江西余江縣的改革效果比較好,經驗值得借鑒。如果再深入改革,應做好幾件事:
第一,新老劃斷,“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小于一定年齡的村民應停止實行增量的“一戶一宅”政策。在鄉村人口大量轉移的前提下,加上繼承的因素,實施這個政策沒有難度。
第二,國家應該劃分出農業保護區,將其中的村莊包括在內。在保護區內的村莊占地不應入市交易;在保護區外的所有村莊占地,在配套改革的前提下,都應允許入市交易,農民住房也不例外。這種差異性政策產生的補償問題,可以通過“增減掛鉤”等政策解決。
第三,農村宅基地制度最終要與城市住房制度銜接,建立城鄉統一的住房制度。在專業農戶居民點上,可鼓勵生產設施與住房一體性建設,給予優惠稅收政策。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農業農村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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