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要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新格局。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 《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意見》提出,要逐步建立規范高效的“三權”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為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堅實保障。
所謂“三權分置”,即是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這是繼家庭承包制后農村改革的又一大制度創新。
當前,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有大量勞動力離開農村進城務工,從而導致農民出現分化,越來越多的承包農戶不再經營自己的承包地。通過“三權分置”改革,保留農民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將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并行。當農民不想再繼續種地時,則可放心地將土地流轉出去,獲取租金收益。這可解決目前我國因土地規模細碎化而帶來的規模難以擴大的困局,為未來規模經營提高生產率提供基礎。
可以說,“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利于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于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有數據顯示,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經流轉。全國2.3億戶承包土地的農民中,有6600萬戶或多或少地流轉了土地。此外,自去年8月份國務院正式啟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以來,目前已經有近300個縣級行政區開展了相關試點。從中不難看出,“三權分置”已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就曾提出,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此次《意見》也明確表示,要逐步形成“三權分置”格局,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的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
一方面,要確定農民集體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地發包、調整、監督、收回等各項權能,發揮土地集體所有的優勢和作用。通過建立健全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機制,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確保農民集體有效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防止少數人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另一方面,也要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農戶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社會保障費用等。不得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此外,還要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在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過程中,要依法維護經營主體從事農業生產所需的各項權利,使土地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利用。同時,加強對土地經營權的保護,引導土地經營權流向種田能手和新型經營主體。支持新型經營主體提升地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依法依規開展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鼓勵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等多種經營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經營權的有效途徑。
總之,要逐步完善“三權”關系。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土地承包權的前提,農戶享有承包經營權是集體所有的具體實現形式,在土地流轉中,農戶承包經營權派生出土地經營權。要通過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逐步完善“三權”關系,為實施“三權分置”提供有力支撐。
對此,有觀點進一步指出,在完善“三權”關系的過程中,確保產權明晰是重點,也是難點。由于我國的農村土地立法一直嚴重滯后于社會實踐,現行的政策與法律有諸多矛盾之處,而此次《意見》的提出,只是在各地試點的基礎上制定了大致綱要。若要形成權責明晰的“三權分置”新格局,還需要多方的法律制度修改與相關的配套政策來進一步保駕護航。
事實上,《意見》也明確表示,要積極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試點,總結形成可推廣、可復制的做法和經驗,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同時,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完善工作。
不難看出,權責明晰是完善“三權”關系的重點。而要形成權責明晰的 “三權分置”新格局,完善“三權分置”法律法規不可或缺,而未來一系列圍繞“三權分置”的配套政策將會陸續出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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