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實施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民工自身的特殊性相互矛盾。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政策所規定的繳費比率,通常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收入制定的,大大超出了農民工的承受能力。政府主體監管不到位,用工單位與農民工被動地執行養老保險制度,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農民工 養老保險 原因 【中圖分類號】F842 【文獻標識碼】A
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存在諸多問題,比如農民工或參保再退保,或完全漠視,不愿意繳納養老保險,即使在勞動爭議之中,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關注也往往缺乏主動性;用工單位為企業利益最大化,在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金時持消極態度;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中,主導作用不明顯,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現象。這說明,農民工是在被動性承受養老保險,用工單位是在被動性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險保障中存在失位。
農民工被動性地承受養老保險
對養老保險的關注度低。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關注度遠低于其他社會群體。農民工分為原生代農民工和新生代農民工。原生代農民工鄉土情結深,務工目的單一,通常是以與親戚、朋友、老鄉結伴的團體方式生活工作乃至抵抗不公平待遇,他們愿意接受繁重、臟亂的邊緣化城市工作僅是為了賺錢,在乎薪酬的多少,是否能改變現有生活,是否能完成“子女讀書”“蓋房子”“婚喪嫁娶”等人生中的大事件,而對于養老的期許,更多的還是選擇傳統養老。這就導致原生代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熱情不高,幾乎是一種漠視的態度,并認為參與不參與區別不大,將來可以通過“以地養老”或者“家庭養老”來安度晚年。
而新生代農民工與原生代農民工相比,他們基本上脫嵌于原生態農村生活背景,傳統農村倫理觀念對他們的束縛遠低于原生代農民工,他們選擇進城務工一方面是由于無法堅持學業的無可奈何,另一方面則是希望自己能夠完全融入城市,享受豐富、舒適的城市生活。但是,與城市和農村雙重的疏離,導致新生代農民工換工更頻繁,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工的收入都維持在保障基本日常生活上,再加上新生代農民工普遍年輕,對待養老問題上,更多的是認為其是一件距離自己相對遙遠的事情。因此,關于養老保險,新生代農民工了解知道的程度可能大于原生代農民工,但是實際關注度、參與率并不高于原生代農民工。
自我保險意識低。農民工的自我保險意識與農民工的年齡、教育程度、務工時間以及婚姻狀況相關。年齡越大,參保意識越低,越依戀故土,越愿意選擇回鄉養老。反而是越年輕的農民工自我保險意愿越高,更多的愿意參與養老保險。農民工受教育越高,務工時間越長,參保的意愿越強烈,目光也較為長遠。婚姻狀況對農民工參保起著促進性作用,已婚農民工在為生計計算的同時,兼顧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的責任,故而,他們更愿意先解決自己的養老問題,免去后顧之憂。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已婚農民工的風險意識比未婚的風險意識強,但農民工普遍接受教育的程度不高,務工的時間普遍存在間隔性、時期性,使得農民工的保險意識普遍偏低。一般情況下,即使務工單位被強制為務工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而一旦務工單位沒有繳納或者繳納不足時,務工農民工通常沒有向有關勞務部門舉報起訴的維權意識。
用工單位被動性地執行養老保險制度
據調查,用工單位對為農民工交付養老保險金,普遍持冷淡態度。目前,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個人繳納、用工單位繳納和政府繳納三部分組成,其中,用工單位在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方面發揮主要作用,是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保障的重要責任主體,直接影響著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否能夠順利進行。但是,農民工所就職的單位多是企業,在市場激烈競爭的今天,實現高額利潤、降低成本,實現利益的最大化是每個企業追求的目標,因而,選擇勞動力成本低的農民工往往成為用工單位的首選。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會提高用工單位的用工成本,用工單位一般不愿意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如果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大部分用工單位會選擇不交或者少交的方式來規避養老保險,只有當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發生勞資沖突爭議時,農民工個人基本保障問題才會進入仲裁機構或法院的受理范圍之內,此時用工單位才會引起注意。但是各個地方繳納標準不同,以及在養老保險管理上存在漏洞,使得用工企業以一種被動的方式來執行養老保險制度。
政府在農民工養老保險保障中的失位
政府角色取決于養老保險金的自身屬性。養老保險金是政府向社會成員提供服務產品,其本身具有公共性和資本性屬性。這兩種屬性決定了政府在管理運營養老金時,是要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而不是以管理者的利益最大化為目的。設置養老保險實現全民覆蓋,支取無地域差異是政府作為養老保險受托人的義務和職責,但是現實之中,農民工通常會因為身份的尷尬性、戶籍制度的限制性,難以成為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受益者,即便是參投了養老保險金,也難以方便快捷、無地域限制地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支取養老保險金。此外,由于目前所設定的農民工個人繳納標準與參保層次的不統一,參保金數額雖超出工資承擔水平,但參保層次卻較低,當農民工需轉移養老金個人賬戶時,只能帶走個人所繳納的金額,而統籌的金額卻無法一并轉移,這樣,統籌部門變相地成為了養老保險統籌金的受益者,這和養老保險金自身的資產性是相矛盾的。養老保險金的資產性是說養老金具有私人財產的性質,而政府統籌的保險金額,其本質上是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
政府在養老保險金制度中角色失當的表現。我國實施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與農民工自身的特殊性相互矛盾。農民工進城務工收入普遍低于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主要從事繁重危險的粗活,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政策所規定的繳費比率通常是參照當地城鎮職工收入制定的,大抵是基本工資的8%,但是對于農民工來說,差不多要占到其工資收入的20%左右,大大超出了農民工承受的能力。此外,由于養老保險繳納的長期性和持續性特點,需要農民工穩定繳納15年才能夠享受養老保險費用,中間一旦更換工作,或者中斷繳納,其個人很難享受到養老保障,養老關系也很難實現順利轉接。畢竟一個農民工幾乎不可能在一個地方連續工作十五年的,過高的繳費比率和較長的繳費時間限制,導致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下降,即使投保了,也往往因為現實無法逾越的限制,又選擇退保。
政府主體地位不突出、監管不到位。政府對農民工養老保險金監管不到位,是因為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各地立法標準不同、層次高低有別、覆蓋面積有限、不同地區之間的養老關系轉接無形中也受到限制,沒有一個可以通用的依據或標準,使得政府在對養老保險的管理中難以發揮主體協調作用,有礙于行政執法權威性、有效性的發揮。其次,用工單位鉆養老保險政策漏洞,政府監管不力。雖然各用工單位廣泛吸納社會剩余勞動力、緩解了社會人口就業壓力、為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做出了不小的貢獻,但是,經濟利益的誘惑依然導致用工單位為提高單位效益而投機取巧,再加上政府自身認識不足,對農民工養老金保險問題缺乏深刻認識,通常執行起來不到位,或者表面執行、實則不執行,來“暗中”保護地方企業的利益,這使得用工單位更加肆無忌憚地不交或少交養老保險金。此外,政府在養老保險關系轉接上互相推諉。現今,很少有地區實現農民工養老關系順利轉接,一方面是因為,有關轉接的問題,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規定,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狹隘的地方保護主義,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通常不愿意接收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養老保險關系,認為是給自己增加負擔,無謂地增加了風險和責任。而政府在關系轉接上沒有主動承擔起溝通的責任,反而是“踢皮球”式地解決爭議,使得參保農民工到處碰壁,逐漸就消磨了參保的信心。
(作者單位:貴州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黃斌歡:《雙重拖欠與新生代農民工的階級形成》,《人大復印資料·社會學》,2014年第6期。
②鄭衛東:《農民工維權意愿的影響因素》,《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4年第6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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