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主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近年來的重點工作,鄉村協商民主是基層民主建設的新范式。早在十多年前,我國基層社會就出現了協商民主的實踐形,比較著名的有浙江溫嶺的民主懇談會、云南鹽津的“參與式預算”等。然而,縱觀近些年我國鄉村協商民主發展,協商主體參與意識淡薄仍是非常突出的短板。
人們對新事物的“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需要經歷“認知---動機---情感”的變化過程,鄉村協商民主如果想得到長足發展,也需要作為協商主體的普通群眾對協商民主經歷同樣的過程,這就是主體參與意識的覺醒。
首先,提高主體對協商民主的認知度。我國的政治協商會議是協商民主的實踐形式之一,但主要由精英群體參與。在基層,有一定政治知識的干部群體對協商民主的認知尚不全面,更不要說最普通的群眾。在浙江等經濟較發達地區的農村,人們對協商民主的基本運行方式、程序等都有相對完整、清晰的認識,但是這種認識僅僅停留為外在的常識。對于基層民主和民主協商要體現出的基本價值以及協商運行中所需的人們的思想和道德素質,大部分群眾,甚至一些政府官員都知之甚微。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各種宣傳手段,向群眾傳播關于協商民主的意義、作用、程序等方面的知識,讓群眾能比較清醒的認識到協商民主與自身利益的相互關系,同時,樹立起參與協商是自身一項重要權利的意識。
其次,改善主體參與協商的動機。經濟的發展程度與人民的文明水平基本呈正相關關系,試想,連溫飽問題都尚未解決的群眾,會想到去參與公共事務嗎?相反,若一個地區經濟已發展到相對較好的階段,人們的受教育程度、思想的開放度也必然更高。這正是為什么浙江、廣東等地基層群眾的民主意識更為濃厚的原因。當群眾對民主協商有一定認知后,一個合理的協商參與動機才能真正將他們推向參與協商的行動。大力發展經濟,一方面讓群眾脫離為基本生計問題奔波的軌道,逐漸開始關注與自己相關的社會公共事務;另一方面還可以拓寬與公共利益相關的事務的范圍,如一些農村發展的集體經濟,增加群眾參與民主協商的機會。更重要的是,當前,我國已在實踐的民主協商形式中,參與者的驅動力還更多的是利益而非協商民主原本所要求的責任。責任驅動的協商參與者需要具備較強的公民意識,雖然公民意識的覺醒需要多種方式共同作用,但絕離不開一定的物質基礎,也就是經濟的高度發展。
最后,培養主體對協商民主的情感。我國基層協商民主缺乏一套完整的監督問責機制,主體不明,群眾只有參與協商的權利,卻沒有監督協商的議與決的權力,且在鄉村,鄉里鄉親之間更注重親情關系,家族、宗族等因素嚴重影響監督效果;制度不善,缺乏相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任何機構或個人對協商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這樣導致的結果是,一些地方的協商民主流于形式,或成為某些群體將既得利益合法化的工具,久而久之,群眾對協商的參與熱情下降,對協商民主失去信任。中央提出,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實際上就是要將原來主要集中于政治協商會議的協商民主推廣到基層社會。因此,在廣大鄉村地區發展協商民主,必須出臺配套制度規定,強化對協商結果的落實及對落實成效的監督問責,讓協商不僅是一種形式,更是真正給群眾以平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會,真正培養起群眾對協商的情感,從而樹立起社會責任感,提高民主意識。
作者系中共郴州市委黨校講師,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專業碩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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