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托管”,常被稱為“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61號文件中提出并推廣的,爾后又成為了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的關鍵詞之一。具體來說,“農業生產托管”是指農戶在“耕、種、防、管、收”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通過市場向社會化服務主體購買專業服務的過程。近年來,這一生產經營模式在我國各地的生產實踐中正不斷發展與演化,如火如荼,其規模亦不斷擴大。在江蘇南通、安徽利辛、山西晉中等地,都能看到具有自身典型特色的農業生產托管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農業生產托管”與“農地流轉”都是當前常見的農業規模化經營的路徑,但二者其實大有不同。拋去復雜的理論劃分,最簡便的區分方式,便是看資金流動方向上的不同:“農地流轉”的核心是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農業生產托管”的核心是服務費,所有方需要支付費用給收托方,更直接地說,農戶若是流轉自己的土地,則是收錢(租金),若是托管自己的土地,則是付錢(服務費)。
事實上,無論是“農地流轉”還是“農業生產托管”,本質上都是在解決土地規模化經營的問題。當前中國的農業生產已經進入了這樣的境地: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迅猛增長,勞動力正在以一種難以逆轉的趨勢離開土地,無論這種脫離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勞動力對于更高投資回報率的趨向促使他們投身于城鎮化的浪潮,而中國農民傳統觀念中對于土地的偏好又使他們難以割舍。中央文件中對于“所有權”、“承包權”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為“農地流轉”及“農業生產托管”等諸多規模化生產模式的產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很難簡單地說“農地流轉”和“農業生產托管”哪種方式更優,但后者的確可能是更便捷的土地規模化模式。在各地的調研中筆者看到,“農地流轉”成本高,一次性支出大——往往需要一次性支付一年或多年的地租,因而很多有意愿承接土地并進行規模化經營的專業農民,很難邁出規模化經營的第一步。而且,“農地流轉”同時導致的風險轉移,若是沒有當地政府的補貼支持時,專業農民或經營主體的抗風險能力亦不強;而“農業生產托管”則將風險由雙方共擔,對專業農民或經營主體的資金壓力不大。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農業生產托管”較“農地流轉”而言,土地權益轉移程度更低,農戶的起始接受度也更高,撂荒的可能性更低。在當下,一些地方撂荒現象時有發生,“農業生產托管”能顯著降低保持土地耕種的難度,是切入問題要害的關鍵要素。
而且,“農業生產托管”更可能在土地非糧化問題上起到抑制作用。客觀來說,農地流轉后,專業農民更可能種植效益更高的經濟作物,而在“農業生產托管”的條件下,社會化服務所提供的生產機械服務更易于服務于糧食作物,這從客觀上保證了糧食生產。
當然了,“農業生產托管”也有規模化結構并不穩定的問題,被托管的土地很難有機會被長期投資,盡管在實踐調研中尚未發現,但掠奪性經營的風險一直存在。因此,不能簡單地將這兩種模式對立起來,而是應該形成一套組合拳,因地制宜地解決復雜的現實問題。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7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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