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公布了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形式,完善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制度,加強了基層法律服務執業監管。兩個《辦法》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1月5日《人民日報》)
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和組織形式作出了調整,刪除了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的相關規定,規定了事業體制和普通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并對這兩種組織形式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言以蔽之,修改后的管理辦法,讓基層法律服務職業門檻更高,從而推進了基層治理法治化。
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完善了執業核準條件,我們可以發現,在新辦法下,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曾經取得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參加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合格,對參加考試人員的學歷要求比原規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有了較大提高。正是這樣的準入門檻,讓基層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逐步提高了。
提高基層法律服務的準入門檻,顯得尤為必要。當前,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夠提升基層治理水平。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睂τ诶习傩諄碇v,如何運用法律,如何求助于法律,途徑是不太多的。由于法律知識太過專業,所以,對很多老百姓來講,要想充分利用法律,還得求助于專業人士。此時,基層法律服務顯得尤為必要。然而,長期以來,基層法律服務的準入門檻太過低,一些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對法律似懂非懂,很難提出專業的意見,導致法律宣傳不到位,法律服務也不夠專業,從而讓老百姓的法治意愿雖高,卻很難得到專業的指導。
如今,修訂后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提高了基層法律服務的準入門檻,此舉,對于基層來講,無疑是提升基層治理水平之舉,可以讓基層治理步入法治化軌道。
(作者系成都市青白江區大彎中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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