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柱:我從沒批示干預過任何一個個案。(新浪新聞2016年01月09日)
2016年1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于專家座談時說:“我可以跟大家問心無愧地說,我從來沒有批示干預過任何一個個案。不要說當中央政法委書記這三年,當公安部長的五年里,我都沒批過!”
作為一名中央政治局委員,為主要領導當好參謀助手,做好頂層設計是分內之事。作為政法委書記,是思想政治上的領導,的確,除非有特別重大、中央主要領導安排處理的案情以外,一般不能夠去干涉具體一般性案件審理。
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個案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程序對個案進行審和判。中央政法委是人民法院的管理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也不能夠直接插手法院審判范圍的事項,應放手讓人民法院去立案、審判。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
作為中央領導,能夠率先執行中央規定,能夠向社會做出不干預個案的承諾,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進步,是法治社會逐步取代人治社會的重大進步。
領導不干預個案的規定,不僅僅是中央領導要執行,而且還要放大到地方,形成一種共識,讓地方領導、鄉村領導、鄉賢、富豪都不能夠去干預個案了。
如果有人違背中央規定,親自去干預個案、安排下屬、身邊人去干預個案,應按照規定記錄在案,并受到嚴厲處罰,中央依法治國的各項規定才能落到實處。
中央領導帶了好頭,地方上的領導也應該令行禁止,遵照落實,構建法治社會才有了最基本的保證。
作者單位:四川省北川縣委編辦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