棲寒
十余年精心“布局”,上結關系網、下貪集體財。挖空村里兩個礦的財富,涉嫌挪用公款4700萬元私開公司,侵吞村辦企業1490萬元股權,案發后燒掉賬本潛逃國外。日前,涉案金額達1.5億元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烈山鎮烈山社區原黨委書記劉大偉貪腐窩案開庭審理。(2月3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一個小小的社區書記涉案金額竟然達1.5億元,聽到“風吹草動”后,立馬逃亡,在國外依然遙控指揮,終在回國探聽“實情”時落入法網。一名村官成為如此“巨貪”,數額之大、貪欲之大、為害之烈令人觸目驚心。從法律意義上說,村干部只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代理者,確實還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不過,村官們還真別以為黨紀國法管不著。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在救災搶險、扶貧移民、土地征用補償等7種情形下利用職務不當牟利,即可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更何況,國法之外,還有要求更為嚴格的黨規黨紀。
權力失去監督和制衡是村官“小官巨貪”的根本原因。由于農村群眾法律知識的匱乏,對村官腐敗無可奈何。一些基層政府出于發展經濟和維護穩定的考慮,對村干部貪腐問題往往“民不舉,官不問;民不鬧,官不究”,甚至“一條船,一條心”。同時也要看到,村官由于缺少監管,在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村官難免視法律如同兒戲,拿自己當土皇帝、土地主。
要用法治方式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官的絕對權力。要對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執行村務公開等制度,讓村干部接受監督。可以由鎮干部兼任村黨支部書記,對村干部履職進行指導和督查。要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增強村干部法治觀念。
莫讓“小官巨貪”成為依法治國的攔路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的基礎在農村,工作重點和難點也在農村。治理村官“小官巨貪”,理應上升到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高度。早日啃下這個硬骨頭,才能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農業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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