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十七條,按照建設高素質社會主義法治專門工作隊伍的要求,明確了律師和法學專家參加公開選拔的標準和不得參加選拔的七種情形,規定了以考核審查為基本方式的選拔方法,并明確了確定職級及待遇的原則。(人民網,6月28日)
公開選拔遵循公開、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在程序上主要沿用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的成熟做法。一是規定公開選拔主要采取考察考核而非考試的方式進行;二是按照法治隊伍專業化、職業化要求,在選拔程序中專門設置了律師協會或法學會出具評估意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等進行專業把關的環節。
為達到優化隊伍結構,提高科學立法、公正司法能力水平的目的,必須為公開選拔設立適當的“高門檻”,以確保能夠將優秀的律師和法學專家選拔出來。《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公開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辦法》明確,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律師、法學專家從事法律法規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把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拔法官、檢察官工作常態化、制度化。
因此,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法學專家除具備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任職基本條件外,還要滿足政治素養、職業操守、業務能力與從業資歷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仰、良好的職業操守;二是具有獨立辦案能力,執業經驗豐富,或者通曉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處理國際法律事務的經驗,或者精通某些特殊專業領域的法律實務;四是實際執業不少于五年,從業聲譽良好。
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促進法治專門隊伍結構優化,是個長期的過程,不能一蹴而就,堅持公開選拔。改革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唯一出路,必須將辦法落實與其他相關司法改革事項銜接起來,協調推進,相互促進。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