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為什么現在還需要糧食收購證?托市政策可不背這個鍋
作為“最后的臨儲收購年”,玉米市場注定風起云涌。7月初,玉米行情谷底反彈之后降溫,可一樁內蒙古農民收購案引發了全社會關注。正如媒體所言,就像當初王力軍沒有想到,只不過是販賣點糧食,怎么就觸犯了法律一樣;該案的主審法官可能也未曾預料到,一個事實清楚、于法有據的判決,緣何會引來如此大的爭議?
如果說上世紀80、90年代,農民收購糧食被判刑,這種事情很常見。王石也倒賣過玉米。1983年,王石在短短幾個月內,通過從北方倒賣玉米到深圳,賺到人生第一桶金。為此,也背負過不少“原罪”的指責。
但在這個號稱已經市場化多年的時代,突然橫空出現這么一個案件,很容易讓人有恍惚的穿越感,隨之而來的是心底絲絲的恐慌。這其中涉及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和“非法經營罪”背后,是“糧食專營體制”和“投機倒把罪”的魅影。
事實上, 200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規定,“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自此,從性質上看,糧食已經不是專營商品了。盡管當年制定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但顯然,《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只是行政法規,行政許可,并不等于專營專賣,而違反行政法規,更不等于違反刑法。正因此,很多法學專家都表示,該案件對農民的判罰實在過重,北京朝陽區一檢察官更直言,這不是冤假錯案,又是什么?
當前,在國家簡政放權的大趨勢下,很多不必要的許可證、職業資格證等對市場的束縛作用大于規范意義的證明都被取消了,這意味著市場主體將更加多元化。而糧食方面,因其被賦予的“特殊商品”含義,因而糧食市場的改革一向滯后于其他領域,這也是出于國家的謹慎。糧食收購許可證經歷了數次改革,仍然被保留了下來。
為什么我們國家特別在意糧食收購者有沒有資質呢?有報道認為,這和糧食統一收購制度密不可分。簡單點說,得國有糧倉先收,收剩下的,再交給市場。這個指控其實是有失偏頗的。實際上,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國家先收,再由市場收,只是實施了托市政策之后,國家每年的出價都比市場高,市場糧源很大部分都賣給國家了。
現實中,“糧販子”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為中國農業的分散化經營及糧站收購標準比較高(如對糧食的容重、水分的要求很高),一直存在所謂“賣糧難”問題。這就產生很多“糧食經紀人”“糧販子”,農民可以在村頭直接把糧食賣給他們,雖然價格低點,但不需要反復晾曬、去雜質。這對農民、對糧站都大有裨益。像本案中的“糧販子”最終也是通過收購農民的糧食,賣到國家糧庫去,其本意是賺取其中差價,而非與國家爭糧源。從本質上看,糧販子是在幫助國家收糧,因為他們的存在,串聯了千萬的零散農戶,代替這些農戶“批量化”與國有糧庫打交道,省去了農戶和糧庫雙方的很多工作。
尤其近幾年,國家糧庫面臨的問題不是收不到糧,而是收不完的糧,所以要說糧販子因與國家爭糧而被相關利益主體以各種形式限制,這個指控難以成立。盡管托市政策的本意彌補市場自發調節的滯后性,現在卻替代了市場,扭曲了市場,這一制度固然值得反思,事實上這么多年各界也一直在反思,但卻與糧食收購許可證的頑固存在關系不大。
追究其原因,倒在于政策、法律制定者對“糧食”這一商品的特殊性打上了難以磨滅的烙印,總是最后一個才敢改糧食。當然,出于謹慎,這可以理解,但這種謹慎,已經傷害到糧食市場,最終傷害的還是當初一直想要維護的糧食安全。這也是為什么這么多年糧食市場流通體制的改革仍在反反復復。
正如曹東孛教授的文章所指,如果要對1978年以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各個領域的復雜性程度作一個評選的話,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很可能會勝出。幾十年來,隨著糧食生產的波動而不斷重現的“松時放、緊時收”的“半周期改革”現象(盧鋒教授語)、使得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改革雖方向明了卻也幾經反復。
具體到糧食收購許可證的事件,也有很多模糊的空間。不少報道反映,大部分糧販子都是“無證經營”多年,而一些地方部門也對此有不同的判定,有的視而不見,有的嚴格執行,這是讓參與者無所適從,不利于這一隊伍的規范化建設。
很多人認為,糧食市場相較于糧食安全,更值得被傷害,被犧牲,殊不知,沒有完善的糧食市場,糧食安全從何談起?鐵一般的事實已經證明,依靠計劃、依靠國家之力,都只能取得一時的安定,卻無法像市場帶來的長久平衡那樣為人們提供穩定的供給。
美國農業經濟學家蓋爾?約翰遜說,中國不存在糧食生產問題,反倒是有一系列與糧食收購、貯藏和購銷有關的政策問題。現在看來,確實如此,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之路仍漫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糧油關注(來自《華南糧食信息》第296期“特別關注”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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