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貢市鳳凰村制定了24條村規,最受輿論關注的是,其“村規民約”在鄰里關系、婚姻家庭等五大方面的內容之后約定:對違反規定者,用高音喇叭在全村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100元至500元的經濟處罰。
應當說,自貢市鳳凰村制定村規民約的初衷是無可厚非的。但制定的村規民約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不能侵犯公民私權利。村規民約旨在提醒大家自律,但鄰里吵架、夫妻不睦之類,并不屬于違法行為,無論是干部勸解還是公約管理,其措施均不具有強制性。
記得兩年前,四川省敘永縣兩河鎮雙獅村制定的村規民約規定,除婚喪嫁娶、80歲以上生日和搬家(都限一次)外,都不得編造其他理由置辦酒席,倡議將“禮錢”數目限制在50元至200元之間。此后,哪家要辦酒席,必須得到村委會報備,待審查批準后方能操辦。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和出現食品安全事故的,視情況對置辦方處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款。
這里必須指出,當下的一些“村規民約”無一例外地出現了任意擠壓和侵犯公民私權利的現象,譬如自貢市鳳凰村和敘永縣兩河鎮雙獅村制定的村規民約,都規定了違約的罰款數額。
這些年來,動輒罰款,人皆怨懟。比如學生作業沒做完被罰款,夫妻深夜在自家臥室看黃碟被罰款,出租車司機在營運中不對乘客說謝謝被罰款,不會普通話的員工日常用方言與人交流被罰款,凡此種種,不是曾見諸媒體么?
難不成罰款是人人都可以有的權力嗎?答曰:非也。從法律上講,罰款必須由相應的政府機構制定執行,顯然,村支部和村委會并沒有這種權力。村支部和村委會動輒實施處罰,把自己置于“行政管理”的位置上,這種思維定勢和任性做法嚴重偏離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三自”原則的本質要求,必須予以糾正。再則,罰款的前提是被罰人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或規章。罰款的目的是為了讓違法違規者接受教訓,改正違法違規行為,從而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對子女不孝順、夫妻不和睦之類的家庭糾紛,我們的村委會只能夠進行教育調解,而不能用高音喇叭將他們“示眾”,更不能動輒進行罰款,因為他們的行為并未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公眾的衣食住行,向來屬于私人空間,是完全自由自治、不受公權力干預的領域。村規民約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悖,即不得侵犯公民的私人空間,不得剝奪公民的自由權利。有一句法諺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即自由。”前一句針對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后一句則針對公民權利的保護,現在這個已成為法治國家通行的法律原則。制定村規民約不可僭越法律,須知保護公民私權利,不啻是我國法典明文規定,亦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題中之義。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文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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