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在廣東省中山市某鎮信息公開網站上看到該鎮將所轄村的半年度財務報表貼在“財務公開”版塊,任何人無需身份驗證即可查看各村今年上半年財務收支情況。筆者不禁思考,向全社會公開村賬是否合適?
筆者查閱了相關條例,2002年施行的《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制度》第四條規定:“將農村集體財務信息和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群眾公布。”未明確指出“群眾”的范圍。但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經發[2011]13號)要求:“細化村級財務公開內容,……,都向村民公開。”明確規定了公開的對象應是本村村民,并在第三條中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其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以便于群眾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實向全體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進一步明確公開對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成員共同經營財產、共同受益的一種經濟組織,是集體“三資”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我們所說的“村賬公開”,嚴格意義上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賬務公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全體成員公布經營、收支、盈利狀況是義務,成員有權知曉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這個類似于《公司法》賦予股東的十大權利,《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的信息接收范圍應當嚴格限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鄉鎮會計代理中心在處理財務公開相關事宜時,應當首先核實信息接收人的身份,不應越俎代庖,將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信息不加選擇地向全社會公開。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201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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