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發包的責任田,自己并未實際耕種,而是一直由他人耕種十多年,現在還能要回實際承包權來自己耕種嗎?10月21日,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楊某將占用李某的土地返還給李某耕種。
1985年10月,國家實行責任田分田到戶政策時,正陽縣熊寨鎮的李某在村集體分得了6.5畝責任田。李某耕種十多年后,于1998年7月將分得的責任田交給鄰居楊某耕種,帶妻子及子女到外地打工。1998年國家對農民承包地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李某領取了6.5畝責任田承包經營權證。2004年國家取消農業稅,同時發放種糧補貼,李某名下的責任田補貼費由楊某領取。2006年,村委會與李某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仍將原來的6.5畝責任田發包給李某承包,并發放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李某名下承包的6.5畝責任田仍然由楊某耕種。今年4月,從外地回到農村老家居住的李某向楊某要回責任田耕種,楊某拒絕歸還,二人發生爭執,經當地鄉、村兩級政府多次調解無果后,今年8月,李某將楊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楊某認為,在1998年頒發承包經營權證之前到現在,6.5畝責任田一直是由其耕種,李某外出之前將責任田交給其耕種時說過,地不種了,也不要了。因此該6.5畝責任田已永久轉讓給了自己,其擁有實際承包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國家實行分田到戶政策后,李某取得了6.5畝責任田的經營權,自1998年頒發承包經營權證到2006年第二次頒發的承包經營權證,承包人均為李某,因此李某名下6.5畝責任田的經營權并未轉讓給楊某,李某和楊某之間的私下轉讓只是雙方對經營權的一種流轉形式。楊某提出李某的承包地已永久轉讓給了自己,沒有提供依據證明,且采取永久轉讓的方式流轉土地應當征得發包方村委會的同意,楊某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轉讓承包地征得了發包方的同意,故對于楊某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認可。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2016年10月28日08 版)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