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脫貧致富離不開穩定的社會環境。全國人大代表劉志華長期在基層工作,對于農村少數村霸現象深惡痛絕。他認為農村社會要想安定,村霸問題必須認真對待。
劉志華說:“越窮的地方,都是那些村霸或者有錢的、德性不好的人當上干部,逐漸成了村霸。這個在社會上影響太壞了,他們不講理,不講法,胡作非為,誰也不敢惹他們,一惹他,就拿刀跟你干。這些人在社會上必須盡快清除,這些歪風邪氣,把正氣都壓了下來,很多工作往前走沒法走。”(3月6日《網易新聞》)
當筆者一看到人大代表劉志華的言論,內心久久不能平靜。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1998年頒布以來,歷經20年,我國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在個別地區仍然沒有建立。以致于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成為紙上談兵。更別去說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筆者認為,現在部分地區流行這樣一句話“窮鄉僻壤出刁民”,可能還是有點依據的。農村中不管因為什么原因成為“村霸”的人,不僅會因自己橫行霸道,不思進取,滿足于現在,而且還會給其他村民帶來壞的影響。久而久之,影響村民的積極性,最終影響整個村的經濟發展水平。
相反,對于那些相對落后的村,我們政府應該將好的政策帶到他們,將改革發展成果帶到他們身邊,凈化他們的心靈,豐富他們的見識。讓所謂的“村霸”能夠利用自身優勢,大力發展本地的經濟。比如,當地政府可以依托脫貧攻堅政策,因地制宜的制定扶持項目,有序的將“村霸”改造成可以加以利用的強者。
同時,政府各級部門應該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特別是在村民選舉時,應該做好秩序的維護者,法律的宣傳者,確保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堅決杜絕德性不好的人當上干部,給群眾造成不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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