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京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隨后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張福貴介紹了此次修法的相關情況。他指出,修改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就是要順應農業發展新變化、新理念,體現時代發展新要求,構建更為完善和良好的制度環境,更加充分地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帶動和示范引領功能,在推動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加快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展現代農業,帶動農民增收脫貧致富等方面作出新貢獻。
張福貴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自2007年實行以來,為我們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和發展提供了堅強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進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據農業部的統計,截止2017年11月底,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了199.9萬家,是2007年底的76倍,目前實有入社的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可以說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型的農業經營主體已經成為引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建設有機銜接的重要力量,對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增加農民收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張福貴也指出了修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一些規定已經不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一些專業合作社由單一的生產經營向從事多種經營和服務的綜合化發展方向發展,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服務領域不斷拓寬,需要對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內涵予以重新界定,并作出相應規范。另外,一些專業合作社存在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其內部治理機制。一些地方的專業合作社為擴大規模、增強競爭力,共同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需要明確其法律地位,規范和保障它的發展。
張福貴介紹了此次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取消同類限制,擴大法律調整的范圍。為適應各種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行發展,專業化基礎上向綜合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以及農民對各類合作社提供服務的需求日益多元,不局限于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范圍,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取消了有關“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中的“同類”的限制,擴大了法律的調整范圍,同時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和服務的業務范圍。二是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比如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另外,對法律責任等有關內容也作了補充和完善。三是增加了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聯合社的成員資格、注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等作了規定,規定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記者/朱寧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制網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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