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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作者:唐恒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3-04 錄入:吳玲香 ]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該《決定》指出,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糧食方面,首先把糧食收購資格的“前置許可審批”改為“后置許可審批”。原《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后,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同時,刪去第十條“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 其次,把糧食收購活動中的監管執法主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強化了監管部門在行政審批項目取消調整以后對從事有關活動的監管。

修改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此條修改為:“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并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把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

2014年,國務院取消了中央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人員資格認證。因此,本次行政法規修改中,把《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修改為:“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糧油市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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