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村委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至此,國家以法律形式,對農村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立監督機構,進行了頂層設計。
這是各地在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成功經驗的提煉和升華。在探索建立這一制度過程中,陜西較早的實踐做出了積極貢獻。該省渭南市澄城縣羅家洼鄉楊家隴村在對村“兩委會”工作進行監督中,于2006年創設了“村民監督委員會”,經過發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規范、完整的制度。陜西省委常委、紀委書記郭永平在渭南下鄉調研時,發現這一典型后,立即敏銳地覺察到,這是基層民主管理機制的一大創新。
在省紀委領導的大力推動下,經縣、市、省黨委、紀委反復調研,于2007年在澄城縣進行試點,2008年在渭南市進行試點,2009年陜西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文件,在全省全面推行。2009年上半年,監察部、全國人大法律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調研組,先后對陜西省建立和推行“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的情況進行了調研。隨后,全國人大在修訂村委會《組織法》時,根據陜西的經驗增加了設立村務監督機構的內容。
不難看出,建立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來自基層的創造,經過了適用范圍逐步擴大的廣泛試點,具有可靠可信的實踐基礎。一個時期以來,農村經濟發展了,而村民意見卻多了。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隨著城鄉統籌發展,農村實施的經濟社會建設項目逐步增多,可調配的資源日益豐富,基層干部尤其是在基層治理、資源管理中起著重要作用的村委會干部用權行為不夠規范,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沒有及時跟上。以問題為導向,經過群眾和基層干部的智慧創造,經過由下而上的總結完善,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應運而生。
實行幾年來,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的村民監督委員會,切實加強了對村委會及其干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村務公開、村委會干部廉潔等情況的監督。從運行來看,村民監督委員會擁有對“三農”投入資金項目的監管權,對村級事務、財務執行的監審權,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的建議權,對村務、財務執行的質詢權,對村級干部違規違紀違法決策的否決權,對不稱職村干部罷免的提議權,對被誤解村干部的保護權,發揮了職能作用,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初衷。
建立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為破解強化基層權力監督制約、密切干群關系、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難題,提供了一條現實的路徑。這項制度,彌補了現行村民自治組織架構中缺乏監督的制度性缺陷,完善了村民自治機制;形成了以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村委會執行,監委會監督的“四位一體”村級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實現了由被動監督到主動監督、由分散監督到集中監督、由臨時監督到制度監督、由隨意監督到規范監督的變革;改變了村干部長期以來名義上由群眾監督,實際上無人監督也無法監督的尷尬局面,使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實踐證明,實行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已成為村級民主管理的有效抓手,將大大推進農村民主監督制度改革的歷史進程。
今年初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安排部署的七項工作之一就是,堅決整治和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切實加強基層黨風廉政建設。落實這一任務,在加大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力度的同時,還應該把由基層創造、適合于基層的村民監督委員會制度的作用進一步發揮出來,標本兼治地遏制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讓廣大群眾進一步從正風反腐中提升獲得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蘭州城關區檢察院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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