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方案》。《方案》提出,從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選擇一批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開展資產收益扶貧改革試點,推動資源開發成果更多惠及貧困人口。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區司副巡視員楊槧告訴《經濟日報》記者,貧困地區大多水電礦產資源富集,資源開發項目較多,但是受現有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機制影響,資源開發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貧困人口脫貧的帶動作用十分有限。
“不少地方反映,企業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征占了土地、搬走了居民、帶走了利潤,可當地政府和原住居民卻難以分享到資源開發收益,守著金山討飯吃。”楊槧說。
此次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方案》明確,要以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為中心,以增加貧困人口資產性收益為目標,以改革試點為突破口,以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發揮資源優勢,創新貧困地區水電、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方式,探索建立集體股權參與項目分紅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走出一條資源開發與脫貧攻堅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實現貧困人口共享資源開發成果。
根據《方案》,我國將在貧困地區選擇一批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用3年左右時間組織開展改革試點,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受益的資產收益扶貧長效機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操作模式和制度。
《方案》明確,將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占用集體地土地的土地補償費作為資產入股試點項目,形成集體股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股權持有者,其成員為集體股權受益主體,建檔立卡貧困戶為優先受益對象。
同時,探索建立集體股權收益保障制度,集體股權保障收益水平由項目投資建設單位和被占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共同協商確定。項目運行期結束、項目法人解散或破產清算時,應保障集體股權持有者享有對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的優先分配權。試點期間,集體股權原則上不得用于質押、擔保,對依法轉讓的集體股權,項目投資建設單位享有優先回購權。集體股權持有者不參與項目經營管理和決策,但應享有知情權、監督權等股東基本權利。
《方案》還明確,在安排水電、礦產資源開發領域項目中央補助等資金時,對符合條件的試點項目予以優先支持。農村小水電扶貧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優先支持試點項目,中央投資收益專項用于扶持建檔立卡貧困戶和貧困村相關公共設施建設。試點過程中,利用財政投入形成的相關資產,應折股量化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收益分配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予以傾斜支持,幫助其進一步分享資源開發收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網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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