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二期)報告顯示——
促進農業生產 改善農村社會福利
長期以來,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嚴重不足。這一方面會制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會刺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公共物品的供給。由于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新的公共物品供給對促進農業生產、改善農村社會福利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指數調查(二期)報告中“公共物品”涵蓋了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生活性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村扶貧、農村教育、衛生和文化等多層含義。
調查發現,當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確實扮演了一定的公共物品供給的角色,是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重要社會力量。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間公共物品供給存在較大差異,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公共物品供給力度最大,其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再次是家庭農場。
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力度較大
調查報告顯示,2015年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向農村提供公共物品的有897家,占有效樣本的35.32%。由此可以看出,供給公共物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占比還是較為可觀的。與此同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公共物品供給力度也較大。調查顯示,2015年平均每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于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金額為20.25萬元,占其銷售收入的2.54%。與政府農村公共事業支出相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公共物品供給力度也具有相當規模。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于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金額,可以計算出2015年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于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金額總額為2344億元。而2015年我國財政用于農村公共事業支出的總額為13489.1億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用于公共物品供給金額占政府農村公共事業財政支出的比重達17.38%。由此可以看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我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方面已經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提供農村公共物品概率從大到小依次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在所調查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向當地農村提供公共物品的為210家,占有效樣本的70.00%;在所調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向當地農村提供了公共物品的為410家,占有效樣本的40.63%;在所調查的家庭農場中,向當地農村提供了公共物品的為285家,占有效樣本的22.75%。就供給力度而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公共物品的供給力度也遠遠高于家庭農場。2015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平均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金額約為47.80萬元,家庭農場平均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金額約為0.53萬元,由此可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平均支付的公共物品金額接近家庭農場平均支付金額的90倍。進一步的分析表明,這一差異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處的地理位置、人力資本水平以及經營規模密切相關。位于西部地區、人力資本水平越高、經營規模越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供給公共物品的概率就越大。
縱向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力度呈逐年增強的趨勢。以家庭農場為例,2015年家庭農場用于供給農村公共物品的平均額度為0.53萬元,而2016年則增加到1.26萬元,增加了137.74%。
實現13%至19%農村勞動力就業
2015年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提供了就業機會的一共有1705家,占有效樣本的78%,此外,平均每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雇用了37.11人。照此計算,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共為農村居民提供了8496.38萬個就業崗位。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5》,2014年中國農村常住人口為61866萬人,其中勞動人口為45409.64萬人。這也就意味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以促進19%的農村勞動力實現就業轉移。剔除臨時性就業崗位后,每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提供的就業崗位數為25.66個,全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提供的就業崗位總數約為5876萬個,占農村勞動力人口的13%之多。
就提供的就業機會數量而言,家庭農場主要以臨時就業為主,其所提供的總工作崗位數量高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但長期性工作崗位數量則要遠遠低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此外,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所提供的就業機會不但數量多同時質量也較好。絕大多數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其所雇用的農村勞動力購買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在所調查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2015年為其所雇用的農村勞動力購買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的有216家,占有效樣本的75.26%;平均每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其所雇用的農村勞動力所支付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金額約為37.94萬元。
總體來說,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就業帶動能力與信息化水平、地理位置、人力資本水平和經營規模密切相關。信息化水平較高、處于東部地區、人力資本水平較高和經營規模較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農村勞動力提供就業崗位的概率就更大。
過半實施標準化生產
當前我國農產品市場面臨著食品安全事故頻發、農產品生產管理銷售標準落后及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弱化的威脅,推進農業標準化有助于保障農產品質量和消費安全,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推進產業化經營,同時也是提高我國標準門檻、增強我國農產品國際競爭力和調節農產品進出口的重要手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我國現代農業發展的載體和途徑之一,在農業標準化戰略的實施推進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實行了標準化生產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共有1450家,占有效樣本的57%。這也就是說,現階段大部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實行了標準化生產。就單個主體而言,實行標準化生產的規模也是相當可觀的。以種植類或林木類家庭農場為例,2015年平均每個家庭農場實行標準化生產規模為172畝,占其主營產品經營規模的60%之多。由此可以認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提升農產品質量的關鍵力量,對于有效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當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實行的生產標準等級尚不是很高,主要以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主。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例,在實行了標準化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大多數執行的標準是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執行國家標準的比重相對較小。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例,在所調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執行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占比分別為34.24%和33.88%,均比執行國家標準的占比高出10個百分點左右,此外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的標準為企業標準和自有標準,所占比重分別為15%和24%。
調查發現,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標準化生產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完善產品標準體系、宣傳培訓標準化生產、規范使用農產品投入、檢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生產標準化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建設高標準原料基地、加強檢驗檢疫、積極參與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培育農業新業態
推進農村產業融合,實現一二三產業相互滲透、協調發展,是加快農業發展方式轉變,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對于傳統農戶與產前、產后環節聯系得更為緊密,因此在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方面可能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
對于家庭農場而言,本報告將一二三產業綜合經營視為三產融合;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本報告將供產一體化、產銷一體化、產供銷一體化等視為三產融合;對于龍頭企業而言,本報告將“企業+農戶”“企業+基地+農戶”“企業+企業+農戶”等視為三產融合。
2015年在所調查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實行三產融合經營方式的一共有1285家,占有效樣本的49%。
其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產融合的主要方式是產銷一體化。調查顯示,在實行了三產融合經營方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實行產銷一體化經營的占47%,比實行產供銷一體化經營的高出5個百分點,比實行供銷一體化經營的高出37個百分點。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三產融合的主要方式是“企業+基地+農戶”。調查發現,在實行了三產融合經營方式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實行“企業+基地+農戶”的占59%,比實行“企業+農戶”的高出35個百分點,比實行“企業+企業+農戶”的高出47個百分點。
在推動三產融合過程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還衍生出不少農業新業態。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例,在所調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發展了農業新業態的有558家,占有效樣本的56%。因此,目前已經有一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新業態農業經營。在從事新業態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經營比例最高的是生態農業,占52%;其次是循環農業,占24%;再次是籽種農業,占23%;再次是休閑農業,占21%;最后是會展農業,占8%。
根據調查結果,2015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的農業相關業務收入的中位數依次為300萬元、60萬元、18萬元。進一步估算,2015年由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創造的農業產值大約為6868.2億元,而2015年我國農業產值為107057億元,因此2015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所創造的農業產值已經占了全國農業產值的6.41%。總體來看,我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身發展水平并不是很高,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但縱向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相關業務收入有上升趨勢。以家庭農場為例,2014年農業相關業務經營收入的中位數為15萬元,2015年則增加到了18萬元,增幅達20%。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日報》201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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