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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寶玉等:交易類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機制

[ 作者:崔寶玉?劉麗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8-28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社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形成了不同類型的交易,合作社治理本質上是對不同類型交易的治理。社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交易的類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機制的選擇與調整具有決定作用。

在外圍社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個別交易中,商品契約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中居于主導地位,商品契約的風險已在交易過程中得到補償,難以對要素契約形成反向治理效應,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不會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在積極社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復交易中,關系治理機制的作用會被強化;在核心社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長期交易中,要素契約的治理作用會得到增強;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實質上體現了對交易過程中商品契約的剩余風險以及對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組織與管理的補償,而交易的關系治理機制也使按交易額分配盈余成為可能。

引言: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實施使農戶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單元,這在為農戶提供有效激勵的同時,也將其推向了市場,使其必須獨立面對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及各種非對稱市場力量。為了應對各類風險和非對稱市場力量,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相結合的產物,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運而生。據農業部統計,截至 2015 年 12 月底,全國注冊登記的農民合作社超過 153 萬家,實際入社農戶 10090 萬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 42%。在“十二五”期間,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增長了近 3 倍,農戶入社率提高了近 31 個百分點。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簡稱為“合作社”)雖在數量上快速增加,但其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治理體系,并面臨諸多質疑,例如質性漂移(參見黃祖輝、邵科,2009)、名實分離(參見熊萬勝,2009)等。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合作社的治理問題在中國更為突出。其原因是,第一,在中國,合作社的成長和發展嚴重滯后于農業產業化,合作社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變革以社員利益為導向的目標模式,以推動其在農業產業化中的角色嵌入。第二,中國合作社的社員異質性表現得更為突出,社員間要素稟賦、利益需求及對合作社經營的貢獻有較大差異,形成了特有的核心社員與普通社員之間的差異化分層。第三,中國合作社植根和成長于鄉土社會,這在給合作社治理帶來更多靈活性的同時,也易導致合作社及其治理的松散化。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由于社會發展程度更高、資本市場發達和合作社治理體系較為完備,合作社的治理機制相對完善。

國外學者對合作社的研究多關注管理層激勵(例如 McCain,2008)、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配置(例如 Rebelo et al.,2008)、外部投資者進入和監管(例如 Bernard and Spielman,2009)等問題。資源基礎理論、企業理論尤其是交易成本理論成為分析合作社治理的主要理論工具,這些理論對國外合作社的治理機制與體系有著較強的解釋力。然而,由于制度環境存在較大差異,這些理論與分析范式難以用來完全解釋中國合作社的發展實踐,難以深刻闡釋中國合作社的生成與治理機制。根據嵌入理論的觀點,合作社行為是嵌入各類社會關系之中的,如果忽視合作社行為所嵌入的社會關系,對合作社治理的解釋將是不完全的。而中國合作社的最大特征就是社員的異質性以及合作社對社會關系的結構性嵌入,因而,企業理論與交易成本理論及相關分析范式難以被照搬來研究中國合作社的治理機制,對中國合作社治理及其機制的解讀需要本土化的治理理論。

國內學者對中國合作社治理機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并探索出了本土化的解釋范式,例如能力與社會關系(例如黃祖輝、徐旭初,2006)、股權與社會資本(例如崔寶玉,2015)等。這些研究都強調社會關系例如信任、規范等對合作社治理具有促進或限制作用,都突出了合作社的嵌入性,但也存在可改進的研究空間:一是忽視了合作社的交易性質與類型。合作社是一種基于交易的制度安排,合作社治理實際上就是對合作社與社員間所形成的不同類型交易的治理。二是強調股權(要素契約)卻忽視了商品契約在合作社治理中的作用。合作社是惠顧者和所有者同一的組織,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而形成的商品契約是其存續的基礎,但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在現有相關研究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而這一效應卻是合作社實現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和體現自我服務、民主控制等本質規定性的底線要求(劉老石,2010)。三是忽視了不同類型交易下商品契約、要素契約和社會關系之間的互動及匹配關系,忽略了合作社治理機制的動態性,使得合作社所嵌入的社會關系與治理機制演進難以進入分析的視野。

借鑒交易成本理論與嵌入理論,本文把合作社視為異質性社員之間形成的不同類型交易的集合,視為由商品契約、要素契約與社會關系共同驅動治理的復雜產業組織。本文可能的創新之處在于:第一,探索在不同類型交易下商品契約、要素契約與社會關系治理的動態匹配關系,以完善現有合作社治理理論。第二,考察不同交易類型下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正視和分析這一被既有相關文獻所忽視的研究盲點。商品契約與要素契約界定了社員與合作社交易時的權利和義務,社會關系治理則是當商品契約與要素契約難以完全規定社員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追加的交易執行機制。從合作社的交易性質出發,合作社的治理過程都可以理解成交易的締結、執行和維護過程,由此,契約的形成及與社會關系的匹配是理解合作社治理機制及其選擇的關鍵。

交易類型與合作社“三重”治理機制

合作社是特殊的“分”“統”結合的制度形式,既有形成于家庭承包制基礎之上的分散和獨立經營,亦有相應的協調、組織與統合,也即既有“買賣”的交易,也有“管理”的交易。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與地方政府、農村社區之間的交易衍生出來,合作社的交易內容與范圍擴大,出現了“限額”的交易 。這些交易構成了合作社運營、擴張與治理的基礎,但無論合作社在何種發展階段,合作社與社員之間的交易都是主要的交易類型,是其他交易類型形成與發展的根基,否則,合作社就不會存在,更遑論其他類型交易的生成與發展了。

合作社的社員具有異質性,有的屬于外圍社員,有的是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不同類型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機制并不相同。何為外圍社員、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通過文獻梳理發現,既有文獻并沒有對社員類型進行統一和清晰的界定。借鑒李明賢、周蓉(2016)的研究,本文利用交易頻率、交易額度和交易穩定性對其進行界定,把與合作社之間交易頻率低、交易額度小、交易穩定性差的社員界定為外圍社員。對于這類社員而言,他們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僅屬于個別交易②,這些交易往往是短期的,交易中社會關系的交換與互動較為匱乏,交易價格主要由競爭性市場來決定,這類社員可以選擇隨時中斷或繼續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交易雙方都接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當然,在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純粹的個別交易是極為少見的。由于合作社嵌入農村社會關系之中,社員與合作社間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隱含著“關系”成分。積極社員不僅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頻率會增加,交易額度會增大,交易穩定性會增強,而且會少量入股合作社,他們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往往屬于重復交易。而核心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頻率和交易額度會進一步增加,交易穩定性會進一步增強,他們也會在合作社中入更多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往往屬于長期交易。個別交易、重復交易和長期交易具有不同的交易特征,交易頻率、交易額度和交易穩定性各有不同。這些不同類型的交易都需要治理,否則就會出現交易缺失,危及合作社的生存與發展。

合作社的社員具有異質性,有的屬于外圍社員,有的是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不同類型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機制并不相同。何為外圍社員、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通過文獻梳理發現,既有文獻并沒有對社員類型進行統一和清晰的界定。借鑒李明賢、周蓉(2016)的研究,本文利用交易頻率、交易額度和交易穩定性對其進行界定,把與合作社之間交易頻率低、交易額度小、交易穩定性差的社員界定為外圍社員。對于這類社員而言,他們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僅屬于個別交易 ,這些交易往往是短期的,交易中社會關系的交換與互動較為匱乏,交易價格主要由競爭性市場來決定,這類社員可以選擇隨時中斷或繼續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交易雙方都接近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當然,在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純粹的個別交易是極為少見的。由于合作社嵌入農村社會關系之中,社員與合作社間的任何交易都或多或少隱含著“關系”成分。積極社員不僅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頻率會增加,交易額度會增大,交易穩定性會增強,而且會少量入股合作社,他們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往往屬于重復交易。而核心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頻率和交易額度會進一步增加,交易穩定性會進一步增強,他們也會在合作社中入更多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往往屬于長期交易。個別交易、重復交易和長期交易具有不同的交易特征,交易頻率、交易額度和交易穩定性各有不同。這些不同類型的交易都需要治理,否則就會出現交易缺失,危及合作社的生存與發展。

在交易成本理論中,契約本身就意味著具體達成的交易,以及假定在數量、質量和期限都已明確說明的情況下由價格與專用性資產及其保護所構成的交換條款(Williamson,1996)。雖然 Ferguson etal.(2005)也承認“關系”概念和交易的關系治理機制,允許“關系”對不完全契約進行調整,但是,這種調整的參照點是交易雙方最初達成的協議,而不是交易達成、變動、維護、完成等整個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所形成的“關系”(Macneil,2000)。在嵌入理論中,契約的概念得到拓展,被引申為過去、現在以及未來進行交易的人們間的關系,由此,Macneil 發展出關系契約理論。Macneil(2000)認為,每項交易都嵌入復雜的社會關系中,關系嵌入性是理解交易的出發點。除契約外,交易雙方也依賴關系來治理交易?!瓣P系”是行動主體之間基于長期博弈形成的自我協調與實施機制,無需第三方干預。

作為兼具共同體和企業雙重屬性的產業組織,契約與關系構成了合作社交易的重要治理機制。契約治理是合作社通過簽訂農業產出品和投入品買賣合約、股權和盈余分配等正式契約來保障交易能夠執行的機制與方式,它主要依賴理事會、監事會、權利義務與獎懲等制度安排來實施。契約既包括商品契約,也包括要素契約。商品契約是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就有關產品與服務的交易所達成的協議,例如社員通過合作社購買農資、銷售農產品以及合作社為社員提供農技、農藝服務和培訓等。如果沒有商品契約,只有要素契約,合作社就會失去“自我服務”的共同體特征,合作社也不會有“交易額”的概念,并失去按交易額分配盈余的基礎,從而演變為“投資者所有企業”。此外,商品契約是合作社按照交易額分配盈余的基礎,它將風險與收益統一到所交易的產品與服務上,并通過對產出的衡量與盈余分配來實現對要素(例如資金、專用性資產和企業家才能等)投入的監督與制約,形成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要素契約是社員與合作社締結的有關要素投入的協議。由于企業家才能等要素的產出難以得到觀察和測度,要素契約最終會以股權安排的形式體現出來,并形成與股權安排相對應的權利,例如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合作社通過股權安排,實現生產、經營與銷售的協調與統一,也使掌握剩余控制權的社員擁有更大的交易權力。

除商品契約、要素契約治理機制外,關系治理也是合作社在組建、成長與成熟等發展階段中重要的治理機制。合作社通過關系治理機制來實施治理既有現實性又有必然性:首先,中國合作社基本上都發端于鄉土社會并深刻嵌入其中,社員大都來自同一村鎮,村鎮內部蘊含著豐富的諸如規范、信任和網絡等社會資本。這使合作社可以巧妙利用信任、規范等靈活性強的關系治理方式,并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其次,契約治理具有非完全性、非標準化和投資專用性強的特征,治理的交易成本高;而關系治理以合作價值、規則和信譽為保障,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這也為合作社運用社會關系作為治理機制提供了必然。

不同交易類型下合作社治理機制的選擇

從合作社的發展實踐看,不同類型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形成的交易機制并不相同。個別交易只是交易的起點,如果個別交易取得了合意的效果,在農村豐富的社會資本基礎上,就會進一步發展出基于交易的“信任”“規范”等關系成分,交易雙方會有繼續交易的內在動力,個別交易會向重復交易和長期交易轉化。實踐中,中國合作社社員角色的形成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外圍社員通過與合作社訂立商品契約和要素契約轉變成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另一種是合作社先與大戶聯合,然后再與小戶聯合,大戶成為合作社的核心社員和積極社員,小戶成為合作社的外圍社員。在第二種情形下,合作社交易機制的生成順序會有所不同,但這并不影響本文理論分析的適用性。

(一)個別交易與合作社商品契約治理機制

外圍社員的種植或養殖規模小,與合作社的交易頻率低、交易額度小,為降低被“套牢”的風險,這類社員會減少對包括專項資產、場地等在內的專用性資產的投資,或增強專用性資產的通用性,這降低了外圍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的穩定性。尤其是,當前合作社嵌入農產品供應鏈的程度越來越高,而農產品供應鏈的驅動主體逐漸轉變為以加工企業和大型零售商為主,導致供應鏈前端的生產環節的交易風險明顯增加,進一步降低了外圍社員交易行為的穩定性。雖然農村社會的人際關系能為交易提供一定程度的內在穩定機制,但由于交易成本高、基于交易的社會互動相對有限,即使能依賴村莊已有的社會關系,基于農村場域的情感性信任與價值認同也會讓位于基于交易的計算性信任,交易頻率低、專用性資產投入少和交易穩定性差等使外圍社員與合作社在具體交易實施過程中可憑借的“關系”成分較少。在個別交易中,由于難以評估交易雙方的行為績效,關系治理本身應該成為重要的治理機制。但是,由于基于交易的社會互動少,外圍社員數量多且覆蓋范圍廣,合作社關系治理的固定成本較高,關系治理(例如關系拓展、維護等)的邊際成本也不會因為外圍社員數量的增加而明顯下降。而契約治理雖然固定成本也較高,但由于可復制性強,會產生規模經濟效應,契約治理的邊際成本會隨著外圍社員數量的增加而趨于快速降低。為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在約定外圍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的數量、時間和地點等責任和義務時,契約治理機制就替代了關系治理機制。在這一機制下,交易主要受市場價格的影響,契約成為市場價格的一種執行機制,契約中較細致的條款為交易提供了基本保障。但是,這類契約一般只是商品契約,例如訂單、購銷合同等,市場和價格機制在其中發揮主要作用,一般不涉及要素契約。

在外圍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中,弱關系治理是在交易中社會互動少和計算性信任水平較低情況下的現實選擇。而商品契約既可以保證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支配外圍社員的土地和勞動力等要素,也能給予他們較為充分的生產自由度,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治理機制。當然,商品契約主要依賴市場發揮其在確保履約方面的作用,會面臨穩定性和靈活性不足的困擾。一般而言,契約治理缺乏靈活性,難以有效應對環境不確定性帶來的事后調整問題,但是,由于契約治理中基于交易的信任與關系相對匱乏,合作社關系治理的固定成本與邊際成本相對較高,只要市場環境的不確定性程度較低,合作社一般就不會運用關系治理機制來提高事后調整的靈活性和對市場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

合作社作為所有者和惠顧者同一的企業制度,其盈余必須根據社員的交易額來分配,才能實現合作社自我服務、民主控制的本質規定性,因此,“按交易額分配盈余”是體現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的核心理念。要實現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額分配,實質上就是要發揮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這是因為,與合作社進行交易的社員是合作社的惠顧者和所有者,理應獲得按交易額分配的盈余,而在資本驅動合作社治理的實踐中,按交易額分配盈余能夠優先保護合作社中弱小社員的經濟利益,并強調合作社的風險由全體社員共擔(劉西川,2016)。這實質上形成了對資本控制合作社經營與治理的一種反向治理。然而,由于外圍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屬于個別交易,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一般難以實現。其主要原因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在本質上具有風險溢價補償的性質,對合作社來說,社員參與合作社會面臨兩類風險——商品契約風險與要素契約風險,商品契約風險應該通過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得到補償,而要素契約風險則應該通過按股份分配盈余得到補償。在農村,相比于土地、勞動力等要素,資金和企業家才能更為稀缺,這兩種要素的邊際報酬更高。同時,農業生產經營中的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也使資金和企業家才能面臨著更大風險,這兩種要素要求獲得更高的要素回報率和風險溢價補償。由于外圍社員一般不對合作社投資,因此,外圍社員很難獲得要素契約的風險溢價補償。商品契約本身能保障社員獲得合作社盈余分配的權利,但是,在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中,按交易額分配盈余需對交易量、交易價格和交易時間等登記造冊,并按時結算交易額,手續繁瑣,核算成本要遠高于按股分配方式,而且外圍社員交易頻率低、交易額度小、交易穩定性弱,有強烈的“搭便車”動機和避險心理,所以,合作社和外圍社員按交易額分配盈余的激勵都非常有限。不論是合作社還是外圍社員,都更希望商品契約的全部或大部分風險在交易過程中得到補償,而不是基于對交易額的統計和核算以及交易中的監督得到補償。交易過程中商品契約的風險補償方式主要有農產品交易溢價、投入品交易折價、農產品收購相對穩定等,而交易額的統計、核算以及交易中的監督涉及得更多的是社員承諾、信任、認同和對核算規則的遵守等,信任、社會互動等關系治理機制的缺失會強化和固化商品契約的風險補償方式。最終,以商品契約為基礎的交易額沒有成為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據,而社員所擁有的股權成了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據,要素契約獲得了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溢價補償,這正是實踐中外圍社員難以參與合作社盈余分配的真正原因。

(二)重復交易與合作社關系治理機制

在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發展的不同階段,交易的治理機制會發生相應變化。當個別交易取得了令外圍社員滿意的效果后,外圍社員會增加專用性資產投資,他們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頻率會提高,交易額度會增多,交易穩定性會增強,交易雙方在不斷的交易中會在既有的農村社會人際關系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出基于交易的信任和關系規范,交易的“規則”和“標準”會變成慣例,交易也會由個別交易轉變為重復交易,外圍社員從而轉變為積極社員。這種由交易所衍生的計算性信任,具有工具性動機。又或者,積極社員不是由外圍社員發展而來的,他們在合作社組建時就與領辦人有地緣、親緣或友緣關系,與領辦人之間本就存在著基于親密、情感和認同等強連帶關系的信任與規范,交易一旦發生,就會直接重復多次。這種信任可理解為以封閉網絡結構為基礎的信任或者以情感、認同和人情交換為基礎的信任。計算性信任與基于情感、認同的信任的存在,使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親密程度和社會互動程度增強,產生了關系治理的規模經濟效應,關系治理的固定成本、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會大幅降低,這為合作社運用關系治理機制提供了更多可能。

一般而言,積極社員大多會少量入股合作社,或繳納資格費、門檻費,進行適度的專用性資產投資,履行與合作社簽訂的農產品交易合約,從合作社購買農業投入品,按合約交售農產品,并參與合作社經營。股金和專用性資產投資能起到質押作用,積極社員在一定程度上會被“套牢”,他們與合作社共同應對以加工企業和大型零售商為主的農產品價值鏈驅動主體,并通過技術與信息共享、資金拆借等,降低市場與制度環境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隨著積極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頻率與交易額度的增加、交易穩定性的增強,兩者間會進行更復雜的、非經濟性的社會互動,尤其是當沖突出現時,雙方會采取特定機制來保障交易的實現。也就是說,在商品契約治理和要素契約治理之外,關系治理機制的作用會被強化,成為在不確定交易環境中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的重要機制。合作社采取契約治理與關系治理的復合機制,可能比僅實施契約治理這種單一機制更有利于提升交易績效。其原因是,不同治理機制在特定的交易中可以相互補充,商品契約通過“市場”治理機制、要素契約通過“科層”治理機制為重復交易提供基礎和保障,而關系治理機制則為交易提供柔性適應機制。不同治理機制的相互補充能夠節省信息搜尋、簽約以及契約維護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交易雙方不僅沒有必要更換交易對象,而且還會自發避免自己的機會主義行為。

在積極社員與合作社的重復交易中,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是存在的,但其作用可能比較有限。根據上文的分析,商品契約與要素契約的風險都需要得到補償,而要素契約的風險主要通過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商品契約所形成的交易剩余即合作社盈余的分配來補償,表現為按股分配,入股和繳納資格費與門檻費的積極社員可以按股獲得分紅。商品契約的風險雖然已經在交易過程中得到了部分補償,但更多專用性投資意味著更大的種植和養殖規模,也意味著更高的交易額度,社員此時面臨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自然會更大,他們對合作社運營和管理的勞動投入也會更多。與外圍社員相比,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實質上是對交易過程中商品契約風險的剩余部分以及對積極社員通過勞動投入參與合作社經營進行補償。而重復交易也意味著更多的社會互動、社員承諾和規則認同,這有利于降低交易額的統計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監督成本。積極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建構的關系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合作社按交易額分配盈余的機制。因此,實踐中經常可見,入股或繳納資格費、門檻費的積極社員除按股獲得分紅外,還能獲得一定量的按交易額分配的盈余,這實現了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有利于實現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也是很多學者(例如趙鐵橋,2012)提出應鼓勵社員入股合作社的主要原因。

(三)長期交易與合作社要素契約治理機制

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關系還可能升級,其交易頻率與額度進一步增加,交易穩定性進一步增強,由重復交易轉變成長期交易,積極社員進而轉變成核心社員。這類核心社員的形成緣于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的升級,或緣于上文中言及的社員與領辦人之間親密的人際關系。截至目前,學術界對核心社員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基本共識是,股份比例高低或交易額多少①是確定核心社員身份的兩個標準。實際上,股份比例體現了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簽訂的要素契約,交易額則體現了兩者間簽訂的商品契約。交易頻率越高,交易額度越大,社員越傾向于與重要生產要素例如資金、企業家才能等的所有者聯結,藉以交換資源,規避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降低交易風險。與資金、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的所有者聯結的主要形式是增資擴股,提高社員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比例。增資擴股意味著社員有更多資金和專用性資產的投入,對合作社公共事務有更多參與,也意味著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實現了交易升級,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在核心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形成的長期交易關系中,要素契約治理的固定成本雖然較高,但其邊際成本會較低;而關系治理的固定成本雖然較低,但關系在實施之后需要不斷得到維持、維護,這增加了關系治理的供給成本。過度的社會互動例如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討價還價、合作社治理人情化和管理松散化等也使關系治理的邊際成本顯著增加。而且,隨著更多的積極社員轉變成核心社員,農產品交易規模會不斷擴大。在交易規模較小時,關系治理是一種有效的治理方式;但當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后,由于關系治理的邊際成本增加,關系治理就應該讓位于契約治理。與商品契約相比,要素契約是可供選擇的較優的治理方式,股權安排在治理中會發揮更大作用。這是因為,在實踐中,部分核心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可能沒有或較少有商品契約的聯結,卻對合作社有較多資金、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的投入。如果商品契約是主要治理方式,合作社就無法對這部分核心社員的生產性投入給予相應的剩余索取權,這些核心社員的資金、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就無法被本合作社利用和整合,從而這些生產要素就可能會流出合作社甚至流出農村。雖然合作社主要依賴要素契約和股權結構進行治理,但核心社員與合作社在長期交易過程中形成的互動、信任、規范和共同價值觀在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對于合作社來說,相比于簡單的以互惠為基礎的要素契約治理,基于信任、情感認同的社會互動擁有更高的聯結強度和穩定性。

在核心社員與合作社的長期交易中,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不僅存在,而且明顯較強。交易中的要素契約風險需通過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商品契約所形成的交易剩余即合作社盈余來補償,實行按股分配盈余。同時,核心社員投入的企業家才能等生產要素依附于股權,按股分配給核心社員的收益中就包含了對核心社員的企業家才能等的報酬。商品契約的風險雖然可以在交易過程中直接得到部分補償,但由于核心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頻率高、交易額度大,且其專用性資產投資多,生產與交易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較大,這些都需要通過按交易額分配盈余的形式加以補償。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實質上是對交易過程中商品契約風險的剩余部分和核心社員參與合作社組織和管理中的企業家才能進行補償。而長期交易中所形成的承諾、溝通和依賴等,也為交易額的統計和核算以及交易中的監督提供了執行和保障機制。因此,實踐中經??梢?,核心社員在按股分配合作社盈余的同時也獲得較多的按交易額分配的盈余。按股分配的盈余以及按交易額分配的盈余各自占總盈余的比例,主要取決于交易過程中商品契約和要素契約風險的高低以及對核心社員企業家才能等定價的高低。

(四)交易類型與合作社治理機制的演進

在理論上,可把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交易關系的治理機制區分為商品契約治理、關系治理和要素契約(股權安排)治理 3 種典型形態(如圖 1 所示)。根據交易成本理論,交易頻率、資產專用性和不確定性的不同組合會匹配不同的治理機制。但顯然,交易成本理論更適合用來解釋非關系交易(交易中關系成分極少)治理問題。很多研究表明,以信任、規范為主要形式的關系治理是非常有效的交易治理機制(例如 Morgan and Hunt,1994;North,1987),尤其在重復交易、長期交易中,交易伙伴并沒有如交易成本理論所假設的那樣呈現出較高的機會主義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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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易成本理論與嵌入理論的上述分析表明,越是靠近個別交易的一端,例如外圍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治理機制越傾向于以商品契約為主要形式的非關系治理,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越弱,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聯結越松散;越是靠近重復交易、長期交易一端,例如積極社員、核心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越強,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聯結越緊密。在積極社員與合作社的重復交易中,關系治理機制會得到強化;而在核心社員與合作社的長期交易中,要素契約治理機制會得到強化。

處于交易關系圖譜中間地帶的治理機制在現實中可能都處于一種復合狀態,即存在不止一種治理機制對交易同時施加影響。這意味著,關系治理機制與契約治理機制在本質上并無沖突,各種治理機制會按照不同方式結合在一起共同治理合作社中不同類型的交易。關系治理機制可以增強合作社的調節與適用能力,契約治理機制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組織與執行效率。合作社治理機制的整體性安排呈現出多樣性,這也意味著合作社治理的制度結構能實現內在一致,但前提是,要素契約、商品契約及關系等各種不同治理機制需要和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不同交易類型相匹配。

要注意的是,實現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是實現合作社本質規定性的重要體現,其邏輯要義包括以下 3 點:一是合作社要有商品契約,即社員與合作社之間要有產品和服務的交易;二是社員要入股,即要有要素契約并要有相應的所有權安排;三是要素契約與商品契約之間要相互作用(劉西川,2016)。由于中國合作社類型繁雜、良莠不齊,很多合作社并不完全具備以上 3 點特征。例如,休眠合作社、協會型合作社與社員之間就不存在商品契約,更遑論要素契約。再如,企業主導型合作社、大戶控制型合作社與社員之間雖存在商品契約,但可能不存在要素契約;即使兩種契約都存在,兩者也未必有相互作用。因而,本文所討論的交易演進中的合作社是既有商品契約、又有要素契約,兩者還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作用的合作社,是相對“真”的合作社。

案例選擇與分析

這一部分將以合作社交易治理機制為出發點,運用田野調查(于 2016 年 2 月開展)和案例分析方法,以安徽省 D 縣 L 水果合作社為例,分析和驗證合作社治理機制的選擇與調整的邏輯。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以來,大戶和企業控制型合作社逐步演變為中國合作社的主要模式(張曉山,2009)。因此,選取大戶和企業控制型合作社作為典型案例來分析,對理解中國合作社的治理機制具有較強的代表性。本文研究選擇的 L 水果合作社是典型的大戶和企業控制型合作社。案例資料來自于筆者對合作社理事長、社員的訪談以及合作社的協議文本、章程和制度等檔案。筆者對多渠道的資料進行了比較,有關內容能相互印證,這確保了資料的可信度與完整性。

(一)L 合作社基本情況

L 合作社位于安徽省 D 縣 S 村,是典型的大戶和公司控制型合作社,也是社員具有異質性的典型合作社。該合作社主要依托某農產品運銷公司于 2008 年 6 月成立,注冊資金 120 萬元;2012 年,經全體社員同意,增加投資至 200 萬元。2016 年,該合作社服務果園面積 2.2 萬畝,服務農戶 1200戶,社員主要來自于 5 個行政村。該合作社主要從事梨、黃桃等的種植、收購、簡單加工和銷售,有 3 個梨生產基地和 3 個桃生產基地,有自己的水果品牌,所生產的梨、黃桃已通過國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合作社建有保鮮冷藏設施,具有一定的倉儲和銷售調節能力。合作社的水果銷售渠道較為穩定,水果主要銷往浙江、江蘇和上海等地。合作社設置有理事會與監事會,設有理事長和監事長各 1 名。合作社共種植各類水果 2000 余畝,理事長張某是土生土長的 S 村人,也是合作社的最大投資者和運銷公司的實際持有者,投入資金 140 萬元,其果樹種植面積也最大,達到 36 畝。除理事長張某外,合作社還有 22 戶社員認購了較多股份,金額為 2 萬~3 萬元不等,共投入資金 56 萬元。這些社員的果樹種植面積基本都在 20 畝以上。此外,還有 40 戶社員認購了資格股,每戶金額為 1000 元,這些社員基本上都是 S 村人,果樹種植面積基本為 5~8 畝。其他社員則沒有認購任何股份,種植面積基本為 3~5 畝。合作社分配盈余時,只在繳納了股份的社員中進行,其中,按股分配的盈余占 80%,按交易額分配的盈余占 20%。合作社的決策和日常管理主要依靠理事會,但理事長張某擁有最終決策權。收購水果和銷售農資是合作社對社員的兩項主要業務,當然,其業務對象不僅包括社員農戶,還包括非社員農戶。此外,合作社還提供各類技術培訓和信息,例如果樹修剪、品種選育與換代、農藥殘留控制等。由于種植基地處于黃河故道地區,該合作社還承擔著梨種質資源保存與改良、水果品種與品質結構調整的財政支持項目。

D 縣是水果主產區,合作社數量多,至 2016 年 7 月已超過 3000 家。在 L 合作社周圍 2 公里內,還有 W、T 等 4 家合作社,L 合作社的部分社員也加入了這些合作社。除合作社外,當地也有各類水果運銷戶、農資供應商和若干農產品經紀人,還有很多外地經銷商在水果成熟季節到田間地頭收購,因而在當地形成了競爭較為充分的收購者市場。對于 L 合作社社員而言,他們既可以選擇與 L合作社交易,也可以選擇向 W、T 等合作社或農產品經銷商銷售梨和黃桃。同時,由于當地水果的種植品種較為單一,農戶的水果種植面積一般都不大,當地也形成了競爭較為充分的銷售者市場。

(二)交易類型與 L 合作社治理機制

對調查資料進行歸納,L 合作社生產、交易及風險補償的特征如表 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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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表 1,從社員與 L 合作社的交易看,那些交易頻率低、交易額度小和交易穩定性差的社員可視為合作社的外圍社員,這類社員果樹種植面積?。ɑ緸?3~5 畝),沒有入股 L 合作社,既可以將水果賣給 L 合作社,也可以不賣給 L 合作社,他們與 L 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類似于前文述及的個別交易。外圍社員與 L 合作社之間的個別交易只存在著一種主要的治理機制即商品契約治理機制,價格機制在交易中居于主導地位。在外圍社員與 L 合作社的交易中,外圍社員會對 L 合作社和其他收購者的收購價進行比較,當發現 L 合作社的收購價較低時,他們就會把水果賣給其他合作社或經銷商,與 L 合作社的交易會隨時終止。相比于非社員,在水果銷售困難時,外圍社員的水果能得到 L 合作社的優先收購,不過采取的是“隨行就市”價格收購策略。不過,由于 2013~2015 年水果銷售比較順利,外圍社員在優先收購中的受益并不明顯。而且,當市場銷售困難、收購無利可圖時,L 合作社也會停止收購,這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轉移給了外圍社員。L 合作社會向外圍社員提供一些技術服務,但需要收費,其價格與其他社會化服務主體差別不大。根據訪談,外圍社員大約 20%的水果、10%的農業生產投入品是與 L 合作社交易的,80%的水果是通過其他合作社、經銷商等來銷售的。雖然外圍社員與 L 合作社的交易行為是在市場和農村社會人際關系規范的雙重影響下發生的,在地域上相對集中與封閉的村莊“熟人社會”對外圍社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但是,在具體交易中,由于外圍社員沒有入股 L 合作社,外圍社員的農業生產投入品和所生產的大部分水果不是通過 L合作社來交易的,因而,外圍社員與 L 合作社對交易規則缺少共識,對 L 合作社的計算性信任缺失。在 L 合作社與外圍社員的交易中,商品契約治理機制處于主導地位,要素契約治理機制與關系治理機制的缺失制約著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向高級階段發展,制約著外圍社員向積極社員、核心社員轉變。在該案例中,外圍社員不參與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其主要原因是,商品契約的風險已經通過合作社提供的兩項服務(“優先收購”和“提供服務”)獲得了大部分補償;而且,外圍社員沒有入股 L 合作社,與 L 合作社之間交易頻率低、交易量小,兩者缺少對交易規則的共識,統計與核算水果交易額的成本較高,外圍社員無法獲得按交易額分配的盈余,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不存在。

那些繳納了資格股(1000 元)的社員可被認為是 L 合作社的積極社員,他們入股了 L 合作社,也參與 L 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在多數情況下,他們會選擇把水果賣給 L 合作社,他們與 L 合作社的交易可被視為重復交易。積極社員與 L 合作社之間的重復交易存在 3 種主要的治理機制:商品契約治理、關系治理和要素契約治理。從商品契約治理機制看,合作社對積極社員一般采取“隨行就市、敞開收購”的策略,即使市場銷售困難,合作社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冷藏設施和存儲能力來調節銷售,從而降低由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積極社員可以自主選擇將水果出售給收購價更高的其他合作社或經銷商,也可以選擇賣給 L 合作社。一般情況下,由于距離、熟悉程度等方面的原因,積極社員一般都將水果賣給 L 合作社。除收購水果外,L 合作社還給積極社員提供生產的全程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組織技術人員到田間地頭服務,并通過手機短信等發送諸如施用農藥、水果采摘和包裝等方面的農業生產信息和銷售信息。與外圍社員相比,在同等條件下積極社員的水果在果品分級時能被評定為較高等級,獲得較高價格。根據訪談,積極社員大約 80%的水果銷售、20%的農業生產投入品購買是通過與 L 合作社的交易來實現的。從關系治理機制看,這些積極社員大部分都是理事長張某的同村人,鄉村社會的天然聯系以及社員與合作社重復交易所形成的對包裝、農藥殘留控制、產品分級、收購時間和數量等有關交易規則的共識等使交易雙方具有較高的信任水平,L 合作社也不濫用優勢地位壓低水果收購價格和擠占積極社員的利益。L 合作社非常重視信譽和口碑,重視和積極社員處理好關系,定期組織和開展討論會、茶話會,開展各類評比和表彰活動,并利用政府相關項目的資助,帶領社員到青島、煙臺與洛川等地參加培訓和參觀。關系治理機制還可以成為積極社員與合作社之間沖突的調解機制。例如,在一次黃桃收購中,某社員與 L 合作社在產品分級和交易價格上產生了分歧和沖突,L 合作社經過持續溝通、上門做工作等,最終順利化解了矛盾。從要素契約治理機制看,積極社員與 L 合作社之間還有要素契約的聯結,他們認購了資格股,相比于外圍社員,要素契約提高了積極社員與 L 合作社的聯結緊密度。商品契約風險在交易過程中雖然通過“提供技術服務、信息和培訓”“調高產品等級和價格”和“敞開收購”等獲得了大部分補償,但由于種植面積較大和入股合作社等原因,積極社員會參加合作社社員(代表)會議,參與經營決策,提出有關品種選育、農藥殘留控制等方面的建議,按交易額分配實質上是對商品契約風險無法在交易過程中得到補償的剩余部分以及對積極社員參與合作社組織和管理等進行補償。而且,關系治理機制也降低了水果交易額的統計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監督成本。L 合作社不僅按股分配盈余,還按交易額分配盈余,這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

那些認購了較多股金(2 萬~3 萬元)的社員的投資額占合作社總股金的比例為 26.7%,其種植面積占 28.3%,其水果銷售額的 90%、農業投入品的 60%是與 L 合作社交易的,他們大都在合作社組建之初就加入了 L 合作社,其中有 4~5 戶社員還是合作社成立的直接推動者和參與者。這些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可視為長期交易,他們是 L 合作社的核心社員。核心社員與 L 合作社之間的長期交易也存在 3 種主要的治理機制:商品契約治理、關系治理和要素契約治理。從商品契約治理機制看,生產、收購和農資供應契約明確規定了合作社和核心社員的權利與義務,合作社有時還向核心社員賒銷化肥、農藥等農資產品,并幫他們少量墊付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減少了核心社員的生產性投入?!吧喜环忭?、下保底但保底價格一般只高于市場價格 5%”的水果收購價條款也使核心社員規避了市場價格波動風險。L 合作社還為核心社員無償提供全程技術指導與培訓,這有利于降低核心社員在生產中的風險。從關系治理機制看,L 合作社在彌補契約不完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人際信任以及長期交易中形成的共同規則和價值觀可以極大地降低重復簽約與履約的成本,核心社員總是把水果優先賣給 L 合作社,在購買農資時也優先從 L 合作社購買,在長期交易中雙方形成了關于水果交售數量、品質、包裝、農藥殘留控制、交貨時間等的共識,合作社也可以延遲付款時間,但一般不超過 1 個月。長期交易以及在此過程中人際關系的發展使 L 合作社與核心社員能站在對方的角度去考慮問題。例如,在一次梨收購中,由于滯銷,市場價格降到了 1.8 元/公斤,但 L 合作社按照 2 元/公斤的價格收購,高過市場價格 11%,超過了收購價條款所規定的 5%,保護了核心社員的利益,而 L 合作社因此損失了近 20 萬元。面對合作社的經濟損失,核心社員主動要求 L 合作社降低梨收購價格以減少損失??梢姡琇 合作社與核心社員之間的緊密關系不僅體現在經濟關系上,基于信任、規則和價值觀認同等的情感性投入也使雙方之間的交易包含了很多非經濟交換的社會因素。從要素契約治理機制看,核心社員與 L 合作社之間也有要素契約的聯結,他們可以按股分配得到 L 合作社的部分盈余。核心社員對 L 合作社的股權投入使他們與 L 合作社之間的合作深化和升級,核心社員積極參與 L 合作社的組織和管理。由于種質資源保存與改良、水果品種與品質結構調整的財政支持項目主要由核心社員承擔,控制農藥殘留的要求特別嚴格,而且市場對綠色、安全水果的需求比較大,為“套牢”這些核心社員,L 合作社希望核心社員持股一定比例,也希望核心社員積極參與合作社的組織與管理。實際上,核心社員與 L 合作社之間形成的親密關系以及兩者之間達成的有關水果收購價格、農業生產投入品價格甚至是墊付少量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等條款都是他們與合作社之間重復博弈的結果,博弈的基礎則是核心社員的股權投入和種植規模。對 L 合作社與核心社員的交易而言,要素契約治理機制成為更重要的治理機制。正是有了基于要素契約的聯結,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才成為可能,L 合作社按交易額分配盈余才可能實現。而關系治理機制又降低了交易中水果交易額的統計、核算等成本,降低了按交易額分配盈余的成本,這就使得 L 合作社按交易額分配盈余成為現實。

主要結論

社員與合作社之間形成了不同類型的交易,合作社治理實質上就是對合作社不同類型交易的治理。合作社的治理機制主要有商品契約治理機制、要素契約治理機制與關系治理機制,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類型決定了合作社治理機制的選擇與調整:在外圍社員與合作社的個別交易中,商品契約治理機制在合作社治理中居于主導地位;在積極社員、核心社員與合作社的重復交易和長期交易中,商品契約治理機制、要素契約治理機制與關系治理機制都是合作社的重要治理機制。只是在重復交易中,關系治理機制的作用會被強化;而在長期交易中,要素契約治理機制的作用會明顯增強。合作社治理機制一般不是單一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復合和多樣化的,復合治理機制可以為合作社治理以及社員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提供選擇、協調和內在穩定機制。但是,對于不同類型的交易,起主導作用的治理機制會有所不同。因而,對合作社治理機制的分析不能以一概之,應注意區分合作社社員的異質性及與合作社之間交易的類型。

商品契約對要素契約的反向治理效應一直沒有得到學界和相關政策研究者的重視,但在合作社普遍異化與泛化的當下,這種反向治理效應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合作社自我服務、民主控制的本質規定性,理應得到重視。理論上講,在外圍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中,由于商品契約的風險已經在交易過程中得到大部分補償,而且,關系治理機制的相對缺失使交易額的統計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監督成本較高,加之外圍社員存有“搭便車”和避險心理,合作社盈余一般不會按交易額分配,商品契約難以對要素契約形成反向治理效應。在積極社員、核心社員與合作社的交易中,按交易額分配盈余實質上是對商品契約風險無法在交易過程中得到補償得的剩余部分以及對積極社員和核心社員參與合作社經營、組織與管理進行補償,交易過程中關系治理機制的實施也降低了交易額的統計和核算成本以及交易中的監督成本,進而使得按交易額分配盈余成為可能。這也正是眾多合作社相關研究者提出要鼓勵社員入股合作社的原因。在實踐中,合作社盈余能否按交易額分配及其分配比例是多少,取決于商品契約和要素契約風險的高低以及對積極社員、核心社員投入的勞動和企業家才能等的測量、折算與定價。如果社員生產規模增大,專用性資產投入增多,并入股合作社,社員的博弈能力會增強,合作社盈余按交易額分配就可能成為現實。

參考文獻:略

作者單位:安徽大學中國三農問題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一畝田農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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