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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友興等:讓基層治理有效地運行起來:基于社區的治理

[ 作者:郎友興?葛俊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20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社區是基層治理結構變革的基石,某種意義上說,社區治理就是基層治理,基層社會治理需要回到社區的層面。文章討論了社區治理邏輯問題,提出了社區自主性及社區民主是社區治理的邏輯起點,而社區價值、社區能力和社區社會資本則是社區治理運行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礎上,作者分析了由居民、社會組織和政府(或其代理者)三者所組成的基層治理體系。文章最后分析了回到社區層面的基層治理,需要對不同類型的社區采取分類治理,選擇服務進社區、管理下移、組織重塑的治理路徑,在政策面、管理層、法制面進行。

關鍵詞:社區;基層治理;社區治理;運行

基層治理是目前中國學術界的一個熱門話題,也是中國地方政府極為關注的問題。但是,從研究視角或方法角度來看,學者們依然較少地從社區包括城鄉社區對接的角度切入基層治理問題。顯然地,社區是治理的基本單位,社區可以成為從管治走向治理,走向善治的基石。經驗表明,政府的許多公共服務,無論是福利、健康、住宅、就業、治安、維穩,還是其他治理事項,莫不需要“社區”這個層級的承接并加以落實。中國基層治理,無論從現實中的問題還是從長遠發展的角度來看,其中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在于城鄉社區治理如何對接的問題。因此,基于社區的視角切入基層治理問題,可以說是找到研究問題的要害。

一、回到社區

基層治理最為基礎和最為重要的空間就是社區,因而,社區是基層治理也是整個社會治理體系的基石。

在中國,基層社會是指街道、鄉鎮以下的社會單位和共同體,主要形態是城鄉兩類社區。由英文“community”翻譯而來的“社區”一詞,在中國社會已經不再是一個陌生的詞匯。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在《共同體與社會》中的“社區”概念是指地域范圍較小的、其居民具有較緊密的相互關系的、傳統性較強的地方社會,是一個基于血緣關系之上的共同體。但是,滕尼斯的“社區”概念,無論與西方國家還是中國的現狀都已經漸行漸遠。上個世紀80年代重新出現于中國學術界和政府中的“社區”概念,本身就是具有強烈的地域(area-based)色彩,例如,主管社區事務的民政部對于“社區”概念的界定就是以地域為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社區屬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是一個級別。

民政部《社會服務統計季報》(2013年第4季)的數據顯示,全國有村民委員會58.9萬個,城市居委會9.4萬個;浙江省有28582個村委會、4118個社區居委會。大量人口以及公民大部分日常生活都在這個層級上。因而,所謂的基層治理也就是中國城鄉社區治理的問題。事實上,中國的社區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的中國農村。在陶行知、梁漱溟等教育學家的倡導下,結合當時國際上在農業國進行的“鄉村建設”、“農業推廣”等農村社會改良運動,展開了中國農村的社區自建和自治運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城市,全能型國家和政黨的代言人———“單位”———的出現,使得個人從屬于單位;在農村,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合作農業,形成人民公社體制,個人從屬于公社。國家第一次將觸角直接深入到基層。到了改革開放以后,市場化和城市化的推進使得單位制開始消解,一個現代國家需要面對走向社會的單位人和進城務工的農村人,為了尋求社會轉型中的合法性基礎,必須立足于新的治理單位。胡錦濤總書記在2011年2月召開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把人力、財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層,努力夯實基層組織、壯大基層力量、整合基層資源、強化基礎工作,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講話的重心不言而喻,正是加強社區建設。依托社區,國家試圖下放國家權力,轉變政府職能,為基層治理提供空間。我國基層治理結構的變革,本質上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再調整與治理結構的轉變,即在空間關系上,從直接統治向“有距離的治理”轉變;在運作機制上,從組織擴散與組織覆蓋向“交織—滲透”模式轉變;在治理資源上,由資源掌控向資源動員轉變。

之所以要回到社區層面,存在著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世界的經驗和趨勢。上世紀末期,新的社會重構與都市復興機制把社區作為重要單位,把社區的復興作為國家主義與自由市場之間的第三條道路,通過引入社會的自治力量,創造更加富有效率和公平的發展道路。從摩里斯(Paul Morris)的批判中不難看出:“不管新舊還是左右的政治家或學者,都在要求重新創造‘社區’,我們正被社區主義的要求所圍攻”。我們可以看到社區治理作為一種全球性的新地方治理與復興政策工具已經非常流行了。

第二,社會矛盾與沖突。隨著“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社區已越來越成為社會生活的支撐點、社會成員的聚集點、各種矛盾的聚焦點。單位制的解體,使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線日漸清晰起來,同時也提出了這樣的問題:“轉型社會如何才能面對它的成員和團體中不斷出現的沖突,繼續保持社會凝聚力和國家權力的合法性?”可以反觀單位制的不足。一方面,它是計劃經濟體制的派生,只有在計劃經濟之下才能實現對人的控制和人對單位的依附;另一方面,由于單位制的特征,國家意志和職能都只能執行到單位,而不是社會基層。從社會整合的角度看,社區可以成為國家與社會加強溝通、化解矛盾、協調利益的現實載體。對于社會而言,民眾能夠利用社區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充分表達自身利益,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而對于國家而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不再具備向社會的最底層滲透的資源和能力,不可能對社會及其中的個體進行直接控制。因此,社區也成為國家對社會進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今天,公共事務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已經從社會的基層最充分地體現出來。而這些關于治理的共識在社區層面可以得到較現實的實施。

從維護社會長治久安的意義來說,社區是社會的細胞,處于維護社會穩定的前線戰場,被作為政府控制基層社會的一種替代工具。而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目前存在諸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如多發的人民內部矛盾,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務中產生的矛盾,公共安全事件帶來的矛盾,歷史問題等等,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相當艱巨繁重。要把這些矛盾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就需要依托社區,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把綜治各項舉措落實到基層,充分發揮社區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地方或基層的矛盾、危機促使地方基層治理回到社區的層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心在社區,維護社會穩定的根基在社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區。這也表明新的治理單位只能是城鄉社區。這是一場從統治到治理的改革。

正是基于雙方利益的考量,社區顯然已成為了國家與社會的“接點”。因此,社區作為基本單位,就“治理”而言是相得益彰的出現。從單位制到社區制的轉變,可以理解為由國家裂變為單位,走向社區凝結為社會。

第三,自治的缺失。二十一世紀的地方自治,已由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轉化為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乃至地方治理。西方主流話語中強調的地方治理,前提是制度上的地方自治,但是對于中國而言,通過強調社區建設,可以從政治上越過重構體制的爭論而踐行地方治理的行動,順應治理的需要。從擴大基層民主的角度來說,社區是實現居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有效平臺。今天的社區已成為人們利益的共同體。推進社區治理,有助于大大增強社區的凝聚力,提升居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進而帶動居民積極主動參與到社區治理之中。政府應該積極轉變其職能,防止錯位和越位,將管不好和不該管的公共事務交由社區自主管理,培育社區中介組織,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實現社區自治。

此外,社區治理還有助于解決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的問題。在單位制解體的背景下,政府與人民群眾在所處地位、掌握信息等方面的不對稱性,政府無法顧及社會中的每一個人。事實上,現代社會面臨的諸如教育、醫療、環保等許多問題,不可能依賴某一主體單獨解決,需要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而社區已經成為現代治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發揮兩者間協調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一方面,社區位于社會的底層,經常與民眾打交道,最熟悉他們的情況,因而可以將其利益訴求真實、及時、準確地傳遞給基層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過社區與民眾保持密切聯系,加強外部監督,提高工作效率,落實工作部署。

總之,基層社會存在著的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如不回到社區層面就難以得到真正的解決。因此,治理回歸社區不只是可能,而是必然、必須的。當然,同樣需要將治理理念引入社區管理的體制機制中。

二、社區治理的邏輯起點與基礎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治理”及相關理論開始活躍在西方學術界。學術界對于如何定義“治理”并不能達成一致,更多的是從自身的研究領域出發。但是,可以達成一致的是,“治理”與“統治”、“管理”等概念不同,在某種程度上,表明了執政理念的更新換代。此外,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發表的《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報告中對于“治理”概念的界定較為普遍認可: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這一定義強調了多元主體之間以協調為基礎的持續互動的顯著特征。本文所討論的治理是在“十二五”以來,黨中央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這一理念下展開的概念,并力圖為之提供新的理論視野。

在“治理”概論界定的基礎上,不妨對所謂基層或社區治理作這樣的理解:社區(基層)治理指黨、政府、居民及社區社會組織等多元主體在社區認同的基礎上,協調利益關系,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協同處理公共事務,實現社區可持續發展的過程與機制。基層治理實現了治理主體的多元化,由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轉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雙向互動協商;由垂直科層結構轉變為橫向網絡結構。中國基層社會差別很大,治理的路徑、手段、方式甚至治理邏輯都會有不小的差別,但是,在這些差別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共同性的東西。就治理邏輯而言,社區自主性與社區民主就是基層治理的邏輯起點。雖然在社會治理中各地都已有不少成就,但是,反思當前基層治理的空間基礎,公眾的參與和基層社會自治能力并沒有得到保證和提升,致使地方的治理機制很難進行深層的建構。中國基層治理的核心問題在于社區自治能力的缺失、自治主體成長的緩慢和民主治理的不足。筆者認為,上述的這個治理內涵,可以濃縮成兩個基本概念,那就是社區自主性與社區民主。

社區自主性是指社區內的個人和組織具備自己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而社區民主是指社區內的居民和組織能夠在制度框架內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表達利益訴求,實現對本區域公共事務的廣泛參與。社區自主性和民主可以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政治參與訴求,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識、素養和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國家所擔負的民主化壓力;同時,社區民主的意義還在于構建一種民眾依法直接參與政治活動的民主載體。一旦載體成型,必將發揮其示范引領作用,超越社區的范疇進一步向上發展,最終自下而上推動基層治理的完善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

治理既是一個過程,也是一個目標。作為過程,它需要透過行動,作為目標,它要促進社會公正和和諧的實現,改善社區的生活品質。這就意味著其必須擁有一些要素作為自身活動的基礎。社區治理的基礎體現在社區價值、社區能力和社會資本。社區治理的重要任務就是培育基于地域(不再是滕尼斯意義上的基于血緣關系的“社區”)的生活共同體,因此,這就意味著需要塑造社區意識與社區認同,建構社區價值。社區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們能夠平等享有其人權,對影響其生活的決策有較大的影響力;第二,參與精神。充分行使公民權,以人們關注的議題為切入口,促進民主參與;第三,合作。各主體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礎上共同協作以應對問題;第四,環境正義。使得人們能夠對其所居住的環境負起責任,并采取行動以保護和改善環境。在20多年的中國社區建設過程中,忽視或輕視社區價值的建構是一個普遍的現象。盡管社區已經成為中國城鄉基層社會的基本空間,但是,社區因缺乏共同的價值取向而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

社區能力對社區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查斯金(R.Chaskin)等學者認為,社區能力(community capacity)系指“存在一個特定社區內的人力資本、組織資源及社會資本的互動,它可用于作為解決集體問題,以及改善或維系社區福祉的手段一一透過非正式的社會過程或由個人、組織和存在于它們之間的社會網絡,以及社區為其一部分之更大體系之有組織的方式來運作。”拉維瑞基(Laverack)也作過界定:“社區能力系指一種過程,它可增進一個社區能夠引出改善其生活的資產和屬性。”社區能力體現在四個重要的維度上:第一,社區意識(sense of community),反映社區成員對所在環境以及相互關系的認知,包括共同價值觀、規范等;第二,成員間的承諾(commitment),指個人或組織在社區公共事務上肩負的責任;第三,解決問題的能力(the ability to solve problems),即社區在解決現實問題上必須扮演最主要的角色;第四,資源的取得(access to resources),一方面是評估、確認并取得既有的社區資產,同時也要積極獲取社區外的各種資源。中國社區治理需要在這些能力建設上下功夫,沒有這些能力,基層治理就難以有效地運行起來。

而社會資本是社區無形的資產,若缺乏無形資產作為后盾,即便具備極強的社區能力,社區也難以獲得可持續性的發展。普特南(R.Putnam)認為,社會資本主要包含促進彼此協調與合作的網絡、規范和信任。科爾曼(J.Coleman)以較寬廣的角度定義社會資本,并將它用于建構一種社會理論,該理論說明社會網絡的“封閉(closure)”能夠讓網絡內的人彼此之間有較密切的關系,進而產生對社區的義務和認同。布迪厄(Bourdieu)則將社會資本定義為“彼此熟悉或認可的制度化關系之永久網絡的實質或潛在資源的總和”。顯然,網絡是構成社會資本的要素之一,吉爾克里斯特(Gilchrist)指出網絡的功能包括:(1)提供完整且分散的溝通管道;(2)創造反思與學習的機會;(3)促進集體行動;(4)支持跨單位間的伙伴關系;(5)促進社會凝聚。這些功能的發揮某種程度上將有助于社區價值的弘揚。一個社區如果具有豐富的社會資本,則對其治理的可持續發展會產生極大的正面作用。

三、基層治理的三大主體

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治理主體的多元性,意味著除了政府權威外,個人、社會組織和群體都應當廣泛地參與到公共事務當中。就中國基層治理而言,主要的主體有三類:基層管理工作人員、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

1.基層治理概念下的基層人員及其角色變革

1977年,美國學者李普斯基(M.Lipsky)發表了題為《走向街頭官僚理論》文章,首次提出“街頭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cy)的概念,并于1980年出版了《街頭官僚》一書,形成了頗具影響的“街頭官僚”理論。在他看來,基層人員雖然位于整個組織體系的最底層,在享有權力方面受到種種限制,但其需要直接面對和處理與民眾利益息息相關的公共事務,其面臨的問題常常具有隨機性和即時性,他們必須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和裁量權,方能回應民眾的訴求。基層人員主要扮演兩種角色:一方面,影響民眾對于政府行政范疇以及相關政策內涵的認知角色;另一方面,公共服務或懲戒資格的認定角色。隨著環境變遷,政府面臨的公共議題日漸復雜,加之民眾教育水平提高、網絡等新媒體傳播迅速等,基層人員接受更加嚴格的監督,其角色和功能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在層出不窮的社會問題面前,民眾總是希望基層人員扮演積極的角色,制定并執行有效的政策,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來自于外部環境的壓力迫使基層人員必須加快轉變其角色和功能。李普斯基的“街頭官僚”就是中國基層的工作人員,在中國行政序列中他們是最底層的一個群體,天天直接與居民打交道。

在當下的中國,治理強調整合不同利益主體及其利益關系,進而使政策獲得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民眾與政府之間的互動模式已從自上而下的權威模式向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向互動相結合的整合模式轉變,民眾在政策運作過程中日漸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基層人員已成為連結地方政府與公民的中介者,其主要功能便是在與民眾互動過程中,代表民眾傳達公民意見,進而對政策內涵提出改善建議。為此,需要基層人員轉換角色,扮演好中介性的角色。

2.居民參與基層治理的渠道與制度安排

社區居民為基層治理的另一個主體。基層治理,如果沒有社區居民的參與,那么,所謂治理就是無源之水。居民參與是社區治理的基礎,只有將居民參與地方治理納入制度化軌道,確立有效的參與制度,才能激發居民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一方面,健全社區民主選舉制度。民主選舉為完善基層治理結構提供合法性基礎,構建居民的認同感,有效地整合各方利益,促進居民間相互溝通,建立起適合居民自治的民主管理體制。另一方面,構建社區民意收集和信息反饋制度,建立社情民意表達和傳遞制度。建立包括民意表達、民意受理、民情回應、民情傳遞等機制,暢通和規范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建立社區民主評議會制度,社區成員和社區代表大會對社區及工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建立重大事項社區公示和居民聽證制度。凡屬社區重大事宜和涉及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前應當舉行社區公示和居民聽證會;完善社區信訪工作機制。信訪是擴大公民政治參與的一種重要途徑。通過領導干部下訪、接訪、回訪、聯系群眾制度,引導民眾合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3.社會組織:組織功能整合優于結構變革,組織機制健全優于體系重整

隨著中國社會的發展,社會組織尤其社區的社會組織將日趨成為基層治理的重要主體。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社區社會組織數量迅猛增加,業已成為構建和諧社區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對完善社區治理結構具有廣泛而深遠的意義。所謂社區的社會組織,是指以社區居民為主要成員,以滿足社區居民的多樣需求為取向,由居民自發成立并自覺參與,以公益或互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形態。它是社區治理的重要組成要素。具體而言,它可以滿足人民多元化的需求,成為民眾間交流溝通、培育社會資本的有效載體;它可以有效整合資源,推動社區服務的社會化,成為孕育社會公共精神的搖籃;它可以有力地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成為民眾表達切身利益訴求的管道;它可以提升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廣泛性和有序性,成為提升社區民主的重要平臺。

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治理,關鍵在于加強包括選舉、管理、決策、監督、公開、激勵和問責在內的自身組織機制建設。要構建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制約的制衡機制,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最終實現保障成員合法權利、約束權力運行的目標。對于基層治理來說,培育社區的社會組織尤其自組織,需要多方面切入,但是組織功能整合優于結構變革,組織機制健全優于體系重整。

四、基層治理路徑與策略的再選擇

如果站在社區層面來看基層治理甚至地方治理的話,那么,其治理路徑和策略需要再思考、再選擇就是有必要的。

1.分類治理:三類社區的不同治理

所謂分類治理,是指政府依照具體的治理環境的不同,對目標管理中的被治理者進行重新分類,進而采取不同控制策略的治理行為。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不同類型的社區在人口結構、資源結構、文化積淀等方面的差異很大,難以采用一種統一的方式對社區進行治理。因而,分類治理是我國社區治理的必然選擇。

我國社區的類型比較復雜,大體上可以分為城市社區、農村社區和城鄉鏈條點的社區三大類型。我國社區治理的一項重要任務便是探索出符合不同類型社區實際的治理模式。我國長期呈現城市和鄉村二元對立的局面,兩者在社區治理上差異顯著。改革開放以來,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我國城鄉關系發生了巨大變化。城鄉一體的社區治理業已成為基層治理的重要取向。例如浙江省溫州市近年來推進城鄉統籌綜合改革,建構以“國家建設以鎮街為基礎、社會治理以社區為單元、集體產權以合作社為單位”的基層治理體系,促進城鄉間資源的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城鄉均等化和全覆蓋,進而達到縮小城鄉差距、推動融合發展的目標。

2.路徑選擇:服務進社區、管理下移和組織重塑

首先,構建以社區為平臺的基層公共服務體系。一方面,將政府的公共服務下沉至社區。社區服務中心要努力提供好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服務、便民服務和科教文體服務。另一方面,加快市場化改革進程,提升商業服務的廣度和深度;積極培育社區服務型、公益型、互助性的社會組織,以提供優質的非營利性和互助性服務。

其次,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將管理重心下移。政府在社區發展中主要扮演掌舵者和領航者的角色,起到制定政策、把握方向,整合資源的作用,探索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勞動保障、法律服務等公共事務交由居民和自治組織進行管理,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供給。

最后,實現組織重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治發展的一項突出成就便是在城鄉形成了以居委會、村委會為主體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需要不斷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社區管理委員會、議事監督委員會為主體的社區內部治理結構和權力運作制衡機制。同時,加快政社分開,培育社區居民的民主參與意識,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及志愿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

3.三大建構:政策面、管理層和法制面

基于政策面而言,要努力完善社區治理結構,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社區自治組織為主體、以政府部門派駐社區力量為依托、以物業管理機構和社區社會組織為補充、以社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為載體、駐社區單位和社區群團組織密切配合、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治理體系,實現社區居民依法民主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在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加大試點創新力度,以點帶面,最終走向善治。

基于管理面而言,主要是健全以城鄉社區為重點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要努力提升基層治理的效率,就必須通過組織結構聯合、行政流程再造,有效整合有限的基層治理資源,實現多元主體合作共治,發揮最大效益。這主要體現在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積極發展社區服務站,整合人口、就業、社保、民政、衛生、文化資源,構建社區綜合管理和服務平臺。同時,落實經費保障體制,加強社區人才隊伍建設,為社區治理提供人力、財力和物力上的保障。

基于法制面而言,目前我國在社區治理方面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但制度體系還不健全。必須重點抓好社區治理的法制建設,為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一方面,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合理規范政府的權力邊界和職責范圍,確保政府及其部門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合法性,防止出現越界和不作為。另一方面,健全社會組織法律法規。制定社會組織的基本法律,明確社會組織的社會地位、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實現對其有效的管理和監督,為其加強自身建設、參與社區治理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五、結語

基層治理的新實踐要求我們回到社區的層面,即將社區視為基層治理的基石,某種意義上說,社區治理就是基層治理。已有少數學者由此而作了研究,但是,這些研究多半只是經驗的總結,缺乏理論的視野與提升,較少作理論性議題的思考。這樣的缺失使基層治理盡管回到了以社區為基石的理路,但是,容易為經驗所迷惑,例如,各地方政府熱衷于所謂的政府創新,學者們忙于為創新經驗作總結,就是一個極好的注釋。為此,我們需要一個分析性的框架,以此來展開基層治理的研究,包括回到對治理經驗層面的分析。本文就是一個分析性的框架,主要探討了社區治理的邏輯起點和社區治理運行的基本要素、基層治理體系以及治理的路徑與策略問題。就社區治理的邏輯起點來說,作者提出,社區自主性與社區民主是邏輯起點,而社區價值、社區能力和社區的社會資本則是基層治理運行的基礎。而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就中國基層治理體系而言,主要的主體有三類:基層管理人員、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回到社區層面的基層治理,需要對不同類型的社區采取分類治理,選擇服務進社區、管理下移、組織重塑的治理路徑,在政策面、管理層、法制面進行。進而推論,如果站在社區的層面來看基層社會治(管)理的話,那么,以往黨政部門中由政法委系統主導的格局顯然是不再合乎時宜的了。不過,本文這個分析性的框架只是思考性的。

當然,我們還需要將基層治理放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命題上進行思考。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完善基層治理體系,提升基層治理能力的基石性作用是顯然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浙江社會科學》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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