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農階層是當前農村社會的中間階層
——“中國隱性農業革命”的社會學命題
【摘 要】資本與勞動雙密集型的小規模家庭農場遠比大農場適合中國實際,這是黃宗智先生為“中國隱性農業革命”提出的農業經濟學的命題。進一步的研究發現,小規模家庭農場及其經營者的存在,還具有深刻的社會學意義。安徽蕪湖農村的調研顯示,根據農村土地耕種規模及收入狀況,可將當前農民劃分為精英階層、中上階層、中農階層、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等五大階層。其中,作為經營小規模家庭農場、獲取中等水平收入的中農階層,因其獨特的社會稟賦和在農村階層結構中的特殊位置,在鄉村治理和農村政治社會事務中扮演著中間階層、釋放中農價值的角色,并造成鄉村治理中特有的“中農現象”。新興中農階層的發現,將“中國隱性農業革命”帶進了社會學階層研究的經典命題之中,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
【關鍵詞】農村社會;階層分化;中農階層;中間階層;中農價值
一、問題意識
黃宗智先生從近三十年的我國食品消費轉型以及相應的新型農業興起出發,論證了新時期小規模農場具有一定的經濟上的優越性。他認為這種農業雖然是小規模的家庭農業,但已是資本與勞動雙密集化的農業,它的出現得益于新世紀以來三大歷史性變遷的交匯:一是人口生育率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積極實施的生育政策,到了90年代終于體現在勞動力自然增長率的下降;二是從80年代開始的快速城鎮化,以及規模驚人的農民工非農就業;三是食物消費轉型。正是這三個不同來源的巨大趨勢的交匯使中國農業在以后幾十年中有可能實現去過密化,其道路不是美國式的機械化和規模經濟,而是資本—勞動雙密集化的小規模園藝業和養殖業。①黃先生有力地論證了“中國隱性農業革命”所帶來的小規模家庭農場遠比大農場適合中國實際。這也為諸多農村實證研究所證實。②
黃先生主要是在農業經濟學領域討論小規模家庭農場的經濟學命題,從農村的實際來看,小規模家庭農場還具有重要的社會學意義。調查發現,隨著農地流轉的加速,在農村內部形成了新的階層分化和重構現象,有一部分農戶因為轉入土地而經營著中等規模土地,即形成了黃宗智意義上的小規模的家庭農場式經營。相比較而言,這部分農戶因經營的土地屬于中等規模,在村莊中的經濟收入水平也屬中等,故稱“中農階層”。由于中農階層獨特的社會稟賦,以及在階層結構中的特殊位置,而在村莊政治社會生活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
在社會分層研究中,城市新興中產階層或曰中間階層被賦予和寄托了獨特的社會價值和功能,即在社會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會分層結構中,中產階層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均居于中間狀態,其一旦獲得合法性地位及其社會認同,便有可能發揮該階層的“中間價值”——預留社會政策調整空間,以緩解上、下兩層的矛盾沖突。③當前,我國多數農村地區的農民已不再是鐵板一塊,他們被分化為職業取向、利益來源、經濟收入、關系重心、價值觀念和政治態度差異極大的不同階層,④但是農村社會并沒有因此而陷入各階層間的矛盾和摩擦的泥淖,而依然保持著相對的安定平穩。那么,在農村是否也有類似于城市新興中產階層的階層存在,它在農村社會扮演著中間階層的角色,潤滑和整合分化的各階層?
從筆者及所在團隊在安徽蕪湖農村的調研來看,根據土地耕種規模及其收入水平⑤,可以將當前農民大致劃分為精英階層、中上階層、中農階層、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等五大理想階層。其中,“中農階層”作為農村社會的中等農戶階層,在鄉村治理和農村政治社會發展中充分發揮了其特有的中間價值——即“中農價值”的作用,成為農村階層結構中的主導階層。本文將從社會學意義上闡發“中國隱性農業革命”的命題,著重論述中農階層的形成過程、社會稟賦、結構性位置和中農價值,認為中農階層是農村社會中的中間階層,在農村扮演著中間階層、釋放中農價值的角色。
本文的資料來源于2010年10月對安徽新林村的調查。新林村位于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平鋪鎮,距縣城25公里,距蕪湖市15公里。新林村于2004年由原新林村與九塘村合并組成,現轄25個村民組,總830戶,2748人,農民人均年收入5500元。全村總面積9.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3200畝,林地1200畝,屬于半山區半圩區。該村于2008年進行了土地平整,平整后的土地改分散為集中,形成田成塊、渠相通、水利設施齊備的現代農田格局,適宜機械化耕作。新林村所在地區屬于北亞熱帶溫潤季風氣候區,全年氣候溫和,四季分明,冬夏長、春秋短,雨量適中,無霜期較長,光照充足。年平均氣溫15.3℃,年平均降水量1244.1毫米,年平均日照時數為2068.3小時,年均無霜期231天。新林村及周邊地區的耕地以種植雙季稻為主。20世紀80年代中期后,新林村農民開始外出務工。據2010年6月份統計,該村流動人口達645人,其中多數分布于“長三角”地區。近年來,隨著產業轉移,區域經濟發展迅速,在蕪湖、繁昌打工的人數日趨增加。目前,20~40歲之間的青壯年勞動力幾乎全部在外打工,務工收入已經成為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
二、土地流轉與農村階層重構
從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鼓勵土地使用權向種田能手集中,對轉出土地使用權的農戶予以適當經濟補償的主張起,國家政策在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始終允許和鼓勵農戶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實現土地使用權、經營權的流轉,以既保護農民的權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農村經濟、社會、文化條件的不同,具體實踐中,土地流轉在時間、規模、原因和方式上有著很大的差異。例如在江漢平原農村,上個世紀90年代的土地流轉,主要是由于稅費負擔過重,農民紛紛將土地拋荒,拋荒的土地在村集體的組織下進行了流轉。⑥在筆者調查的安徽蕪湖農村,同樣是在90年代開始出現流轉,但并非因為拋荒而被組織流轉,而是由于以下兩個主要原因導致的土地在村社內部自發流轉:
一是人口流動。蕪湖農村地處長江中下游平原,緊靠上海、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省市,由于打工帶來的人口流動在該地區較早出現。我們調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區謀生,但這批人較少,這可能是由于當時人們觀念還不是很開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開始出現大規模的外出務工、經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務工人員,10%的家庭全家出去務工或經商。這在鄉村治理上導致的一個結果是,農村義務工(如修渠、平整土地、圩區冬季挑圩)組織成本越來越高。人口流動的另外一個結果,就是土地開始出現流轉。全家外出務工的家庭將所有土地無償流轉給村社其他人耕種,或者田地較多而有外出務工人員的家庭,因為耕種不過來,而轉出一部分土地。
二是職業分殊。農民依靠不同于農業生產的方式而能維持家庭的主要生活,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現就是農民的職業分殊。外出務工本身就是農民職業分殊的最主要表現。新林村在90年代至少超過10%的農民不再依靠農業維持家庭生活。同時,也出現了其他“離土不離鄉”的職業,這與蕪湖的地理條件有關,它能夠承接長江三角洲一帶的產業轉移,不少農民不離開農村便能夠就地就業。另外,諸如建筑業、個體工商業、手工業、養殖業、種植業等也在當地興起,吸納了大量本地勞動力。這樣,職業的分殊又釋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縛在農業上的勞動力,使他們寧愿轉出一部分或所有土地而從事其他行業。筆者調查了解到,由于職業分殊帶來的土地流轉主要是部分流轉,因為人們一般是以兼業的方式在本地就業,不會完全拋棄土地。
這一時期的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式是農戶之間的小規模流轉,流轉一般在一個生產隊范圍內,或在相鄰田地農戶之間,范圍不會超出行政村。流轉關系主要是基于姻親、血緣、人情、面子、朋友等鄉土邏輯,而非市場邏輯,沒有具體的紙質協議;并且當地土地流轉的基本共識是,土地無償流轉,沒有嚴格限定流轉期限,但土地的轉出方在莊稼收獲后隨時可以要回土地。這種流轉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由于當地土地價值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農民對自己未來職業的預期,一旦在其他方面維持不了生活,尚可回到土地上刨食。
綜上所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動和職業分殊的緣故,農民不僅在利益上開始分化,重要的是農民對土地價值的意識也開始分化。在對待土地上,人們開始有機會成本和比較效益的意識,當在土地上的比較效益低、機會成本高時,這部分農民就會放棄,或部分放棄對土地的經營,轉而更多地尋求效益較高的職業渠道。村社自發的土地流轉也就成了必然的現象。人口流動和職業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發展,由此帶來的土地流轉頻度也更高,對農村社會的影響就更大。
由上可知,農村自發的土地流轉是在農戶分化之后出現的現象,即首先有農戶的分化,如外出經商戶、半工半農戶、小農兼業戶、舉家務工戶、純粹務農戶,緊接著才會出現土地流轉的社會現象。但從調查的情況來看,農戶的分化并不等于農村就形成了穩定的階層分化,也就是說農戶分化之后并沒有帶來農村階層的固化,分化的農戶變動性依然極強。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農戶很可能轉身一變就成了小農兼業戶,而純粹務農戶也可能隨著小孩長大外出務工而成為半工半農戶,舉家務工戶也可能因為生命周期的緣故而返鄉務農,等等。
但是,經過十幾年的土地流轉實踐之后,村社土地不斷循環、交錯流轉,逐漸集中到一部分農戶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種上就形成了等級差別——有的農戶耕種數十畝土地,有的農戶只有三五畝土地,而另一些農戶則不再耕種土地。由于土地耕種的差別,尤其是在取消農業稅后,農業耕作有了可觀的收入,不同農戶在農地上的收益差距越來越大,農村階層分化開始凸現。這便是說,村社自發土地流轉的最終效果是,固化了之前農戶的分化,影響著農村階層的重構。那么,1995~2008年,根據新林村的土地耕種及家庭收入情況,該村可以明確界分出五大階層:精英階層、中上階層、中農階層、中下階層、貧弱底層(如表1所示)。
精英階層。主要包括政治精英、經濟精英和知識精英,占農戶的3%~5%,擁有1~6畝責任田,一般均轉出。經濟精英是農村中的富裕農戶,他們從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起,通過經商、開礦、投資辦實業及其他門道而擁有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年收入,其土地全部轉出。這部分人雖然較少,但是作為一個擁有龐大資產的階層卻富含極大的政治意義,因為近三十年來“黨建”政策和話語都鼓勵由富人出來擔任村干部,以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簡稱“雙帶”。這種村治現象被熱捧為“富人治村”。政治精英主要包括現任村組干部、老村組干部,不耕種土地,年收入在2萬元以上。知識精英,在農村主要包括農技員、教育工作者、醫務人員、傳統文化人(如主持紅白事儀式的“老禮生”),耕種較少土地,年收入在2萬元以上。
中上階層。主要是指舉家外出經商階層。他們一般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到附近城市或沿海城市經商,經過若干年的經營,有一定的家底,年純收入在3~10萬元之間,能夠在城市安家立足和完成家庭勞動力再生產。這部分農戶占農村總戶數的10%左右。中上階層原本有1~3畝責任地,均轉出。因此他們的主要特點是不耕種土地,將土地完全轉出去,其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完全在村外,因此他們希望農村土地私有化、能夠自由買賣,這樣他們就能獲得土地的完全自主控制權。
中農階層。這部分農民原有6~8畝土地,從20世紀90年中期開始轉入土地,到取消農業稅后,其耕種的土地在15~40畝不等。夫妻兩個都在家務農,兩個勞動力加一臺拖拉機,就能將這些田地精耕細作地種好,除了收割要請大型機械外,一般不用另請勞動力幫忙。男子零星時間在近處務工,收入在2000~3000元之間。他們的家庭收入在1.5~3萬之間,這個收入在農村算中等。有了這個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較殷實、從容,孩子的學費、建房子娶媳婦、老人的贍養都不成問題,因此即便冬季農閑時間,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務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閑的生活。這部分農戶可以不再轉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如60歲以后就種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開始轉出土地,直到沒有勞動能力時將土地完全轉出。中農階層占農戶比重的15%~20%。
中下階層。包括通常講的舉家外出務工農戶、兩類兼業農戶和半工半農戶,他們或耕種較少土地(4~12畝),或不耕種土地,年收入在5000~15000元之間,在農村屬于中下水平。中下階層占農戶的45%~55%,由以下三類農戶組成:
第一類,舉家外出務工農戶。這類農戶家庭人口規模較小,原本有1~3畝土地,完全束縛在耕地上只能維持一家人基本生活,無法改善生活質量、供養子女讀書以及解決老人養老問題。因此這種情況一般是夫妻倆都外出務工,將小孩扔給老人管,或者小孩長大一起帶去打工。舉家外出務工,生活各方面的開銷較大,諸如租房屋、水電費、生活費以及其他消費(衣物、請客、逛街購物等),一年到頭能夠存得下來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
第二類,以兼業為輔的Ⅰ兼業農階層。這類農戶耕種4~5畝土地,夫妻兩個人只能出去一個人,另一個在家。一般是留婦女在家種地、看孩子和照顧老人,男人外出務工。但是男人并不是全年在外,農忙季節他還得回來幫忙,否則婦女干不動農業方面的重活,因此他只有在栽好早稻秧后一個月,雙搶后一個月,以及冬季農閑的4個月能夠外出務工,理論上有6個月的務工時間。但是,如果扣除過年一個月,以及工地上務工受天氣影響半個月沒有事做的話,那么一年只有四個半月的時間在務工。婦女在家務農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千元,男子4個月務工一般在5000~8000元左右。因此,這樣的農戶家庭一年的收入不會超過1.2萬元。這部分農民既不愿意丟地,也種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維持原狀。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在外務工越來越困難之后,就希望多種地、少外出。
第三類,以兼業為主的Ⅱ兼業農階層。這類農戶原有6~8畝的地,再轉入他人3~4畝,一般耕種8~12畝地。這部分農戶與第二種農戶很類似,也是婦女在家照顧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務工。區別是,因為種的田多了,婦女在田地上忙不過來——田畝多了,施肥、打藥、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農閑的4個月可以外出務工外,其余時間都得留在家里伺候莊稼。除去過年1個月,以及戶外務工天氣影響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務工的時間滿打滿算也只有兩個半月,收入在4500塊錢左右。耕種8~12畝的地,能夠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這部分農戶整年的純收入在1.2~1.5萬元之間,一般不會超過1.5萬元。這部分農戶希望轉入更多的土地,從而不再外出務工也有足夠的收入。
貧弱階層。貧弱階層是農村社會的最底層,耕種1~5畝土地,因老弱病殘、鰥寡孤獨、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勞動力、好吃懶做、家庭學生多等緣故,無法外出務工、經商或兼業,因而他們占有極少經濟資源(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生存空間受到極大限制,又缺少象征性資源,無法增加自己的社會資源。約占農村戶數的10%~12%。
三、鄉村治理中的“中農現象”
調查發現,新林村雖然分化為五大階層,但它們在農村社會中扮演的角色和發揮的功能卻十分不一樣。中農階層在農村生產、生活和交往中的地位舉足輕重,甚至在鄉村治理中出現了所謂的“中農現象”。中農現象指的是中農階層主動介入或被納入鄉村治理中來,而由于他們的身影、行為、活動及觀念影響著鄉村治理的整體面貌,進而形成不同的農村政治社會現象。
(一)中農充任一部分村組公職,否則農村社會和鄉村治理就會出現困境
新林村除村兩委主要職務是由富裕農戶擔任外,其他農村公職如關工委主任⑦、婦聯主任、治保主任、監督委員會成員、黨小組負責人、黨員等,尤其是村民小組長,有一部分由中農階層充任。2000年以后,新林村人口流動加劇,稅費改革及取消農業稅并沒有阻撓或減緩這一個過程,反而更多的農民因為擺脫了農業稅的羈絆而加入流動潮流,留在農村的中青壯年越來越少、“老弱病殘婦幼”越來越多,這個時候只有中農階層還全年留在農村。從這點而言,他們就是村組干部的最佳候選人。除了中農階層,其他階層都不適合或不愿意擔任公職、承擔公共事務,如舉家外出經商農戶幾乎全年、全家在外賺錢,無時間、也無心擔任公職;舉家外出務工戶、半工半農戶、兼業戶、貧弱階層在農村的時間不充裕、也不機動,更何況他們要為生計奔波,根本沒有心思、沒有精力去做村民小組長要做的瑣事。
如此,在農村人口大量外流、職業越來越脫離農業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全職務農的中農階層留在農村,那么農村的大部分公職就將無人充任。調查發現,在安徽蕪湖某些村落,由于當地2008年對土地進行整治之后,大部分土地強行以“每畝每年400斤稻”流轉給少數幾個種糧大戶,而使得原來在土地上謀食的農戶不得不外出務工。由此產生的一個嚴重后果是原來的中農階層因為喪失土地而消解,他們在紛紛外出務工之后,村民小組長等職務立馬出現了空擋——沒有了小組長,農村社會的摩擦就沒有人去勸解,矛盾無法化解在萌芽狀態,農村基層組織就無法將國家政策、上級精神貫徹到農村,甚至連開會都沒有人通知,農業補貼的折子都發不下去,更何況公共設施的組織建設、維修等。調查期間,當地農村正好在搞“撤村并居”的整村推進工程,凡是由沒有流轉土地的中農任職小組長的村民組工作都進行得很順利,基層組織操心得少,而沒有村民小組長或小組長外出務工或兼業的,則由于小組長眷顧的是自己的事業,對工作三心二意、敷衍塞責因而無法按時按質完成任務。足見農村公職由中農階層充任的重要性。
(二)中農階層扮演著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民的中間人角色
調查發現的另一個現象是,中農階層常常扮演著農村基層組織與普通農民之間的中間人角色,甚至可以說是國家與農民關系的“接點”。
上個世紀90年代末因農民負擔過重、基層干部腐敗等緣故,干群矛盾惡化,農民對基層干部嚴重不信任,甚至由此導致對基層組織的沒有認同感,但是基層組織依然是唯一具有合法性的治理農村的政權組織,這一點在農民那里也不否認。這樣,基層組織在農村治理中的特點就是具有“合法性”但沒有“認同感”,有組織農民進行鄉村治理的合法性,但農民因為不認同而不予配合,使得基層組織的治理績效大打折扣。
中農階層因其稟賦、人格及家族勢力等緣故(下文詳敘),在農村各階層,尤其是在中下階層、貧弱階層中威望甚高,普通農民對他們有著極強的“認同感”,乃至在諸多事務上聽令于他們。但是,他們的缺點是自1949年以來就被新政權剝奪了“士紳”、“會首”、“族長”等主體直接治理農村的合法性,⑧盡管他們攜帶著農民的認同感,但沒有合法組織農民、特別是使用暴力對農村進行治理的權力。所以,中農階層在農村治理中的特點是,有“認同感”而無“合法性”,也就沒法單獨使農村治理運轉起來。
在上述狀況制約下,如果將農村基層組織的“合法性”與中農階層的“認同感”結合起來,就構成了國家與農民關系的“接點”。依照這個“接點”的治理,就既具有國家的“合法性”,又有農民的“認同感”,基層組織與農民的關系就可以呈現出良性發展態勢,鄉村治理則可能在國家權力和農民配合下有效地展開。
調查發現,在農民糾紛解決中,如果只有鄉村干部在場,則糾紛雙方誰都可能不給調解人面子,使調解陷入僵局,若有一兩個“中農”在一旁替村干部說話,糾紛雙方就可以看在中農的份上,相互妥協,使矛盾朝著和解的方向發展;再如疏通農村水利設施,村干部在名義上有組織村民出工出勞的權力與合法性,但村民不理會村干部,后者也沒辦法,而如若村干部與同一村民組或水系上的中農一同組織,則中農會利用他在農民中的號召力將農民組織起來;又如,中央和上級政府關于農村的方針政策,村干部亦可利用中農集農民“認同感”于一身的角色貫徹下去;反過來,農民有事找鄉村干部,或因為雙方之間信任度很低,或普通農民怯于與鄉村干部打交道,⑨或鄉村干部對普通村民有種權力優越感,使得普通農民與鄉村干部打交道的成本太高,⑩且難以獲得滿意的收獲,而通過中農階層的中介與鄉村干部接觸則既降低了成本,又能滿意而歸,等等。
總之,因為中農階層的存在,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民的互動就有了中間人,有了緩沖地帶而不直接面對沖突和摩擦;國家與農民關系就有了“接點”,國家通過“接點”的治理才有了可能。
(三)中農階層作為農村民主政治參與和建設主體而存在
學界有這樣的共識,即除了經濟比較發達、土地級差地租比較高、集體經濟發展好、礦藏資源比較豐富的行政村外,一般農民對農村政治都比較冷漠,表現為不關心農村政治、不積極參與村兩委選舉、不參加村民代表會議等。但是如果用社會分層的視角去看的話,就會發現農村中既有政治冷漠階層,也有對農村政治比較關心的階層。中農階層就屬于后者。
調查了解到,除了農村一般公職是由中農階層充任外,農村中有部分黨員、村民代表、老干部也屬于中農階層,這些人本身就屬于政治體系的一部分,是農村中的政治活躍分子,他們有著極高的政治熱情和政治抱負,希望對農村政治事務的參與既能改變農村面貌,又能實現政治抱負和政治使命。他們積極參與村莊政治的渠道有:一是積極參加,或要求召集黨內活動,尤其是黨組織選舉,通過黨內民主來實現農村政治民主;二是積極參加,或要求召開村委會選舉、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并在其中扮演積極分子角色;三是利用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向村兩委建言或施壓,以改變農村政治生態和治理狀態;四是通過他們與普通民眾的關系,在街頭巷尾、茶余飯后宣揚自己的政治主張和政治態度,表達對農村政治的看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村莊輿論;五是村兩委會通過各種方式、活動與他們溝通、交流乃至拉攏、套近乎,等等。
而不在政治體系內的中農,雖然不像在政治體制內的中農那樣有著廣泛的參與政治的渠道,但他們也在積極創造方式參與農村政治。譬如:作為農民利益代言人經常找村干部反映問題;帶領農民集體向農村基層組織施壓要求解決問題——調查發現,因反映鄉村水利、道路、地方勢力欺壓百姓等問題而導致的農民集體上訪,組織者或召集人一般是具有一定威望的中農;中農通過組織村民參加村委會選舉、村民代表選舉、村民小組長選舉而表達自己的政治態度和治理主張,許多不稱職的小組長、村委會主任、村民代表都是因為中農帶頭“造反”而被轟下臺的;中農密切關注國家在農村的政策,包括惠農政策、土地制度,并利用國家政策維護農民權益;因為中農階層與普通村民的良好關系,通過“中間人”角色不僅能夠參與村莊政治與治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村莊政治與治理,等等。
如此一來,中農階層就成了農村民主政治的參與和建設的主體,正是因為中農的存在構成了對農村政治精英的監督與牽制,表達了下層農民的政治與治理主張,促成了政治精英與下層農民一定程度上的結合與互動,農村政治的民主方得以可能。否則,在大多數農民政治冷漠的情況下,農村政治就真的成了政治精英的“獨角戲”和“逐利場”。11
(四)中農階層在農村建設中的身影十分活躍
調查發現,在農村最主張搞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并因此積極投入人財物的,要數中農階層。因為中農階層完全以耕種土地為生、主要的活動范圍在農村,其主要的利益來源、社會關系完全被限制在土地上、農村里,因而他們最愿意承擔建設農村社會的責任。并且,中農階層在農村生活的時間最長,也最了解農村最缺什么、需要什么、怎么建設。
而其他利益來源不在或不完全在土地上,社會關系不在或不完全在農村里的農戶,則不僅對農村需要什么不敏感、不甚了解,而且因為不關乎切身利益,而對農村建設不上心、不積極、不主動,遇到要出錢出力的事情就拖沓推諉,或者想搭便車,或者有意阻撓。中農階層最不可能成為農村建設的“釘子戶”12,而諸如富裕農戶、舉家外出經商農戶則最有可能成為這樣的“釘子戶”,乃至破壞者,而半工半農階戶、兼業農戶也對農村建設半心半意。
這說明,在當前農村各階層利益來源和社會關系高度分化的情況下,農村社會的建設主體也發生了劇烈更迭,中農階層越來越承擔著農村建設的重任,其他階層則逐步脫卸了這個責任。
四、中農階層的社會稟賦
既然是中農階層而不是其他任何階層在稅費改革之后的鄉村治理中興起一股“中農現象”,則必定有其區別于其他階層的獨特社會稟賦。在經濟學中有生產要素稟賦的概念,指的是經濟發展或生產過程中獲得某種資源的比較優勢。13本文受此啟發,將社會稟賦定義為一個階層在既定的政治社會環境中所秉持的較其他階層具有比較優勢的某些屬性和特性。從新林村的調研來看,中農階層有五大基本社會稟賦。
(一)中農階層的主要利益關系在土地上、主要社會關系在農村里
這是決定性因素,它決定了其他所有中農稟賦。相對于精英階層、舉家外出經商、務工農戶,中農階層的主要利益關系在土地,兼業農戶只有部分利益關系在土地上。主要利益關系在土地上,就意味著他要生活于農村,其最主要的社會關系在農村;最關心農田水利的基本建設;最關注國家在農村的各項政策與土地制度安排;要與村干部搞好關系,以獲得更多優惠政策和國家政策信息;最關心土地本身和保護耕地,在農業耕種上講求精耕細作以獲得最大收成,等等。
中農階層的主要利益關系在土地上,必然要在農村耕種和生活,這就要求有一個人際和諧、社會安定、充滿人情面子的村社——在這里不僅能夠度過生活的時間,而且能夠獲得人生的意義與價值體驗,否則它也無法在這里安身立命。所以,中農階層不僅要經營土地,而且要經營村社。經營村社除了建設農村的外部環境之外,主要的是營造人文氛圍,即搭建農戶之間、各階層之間的良性關系。那么,中農階層就要同各階層搞好關系,不僅要主動介入村社事務,與各階層農戶建立良好關系,而且要協調階層、農戶間的關系,扶助下層農戶。而主要社會關系不在村社的階層,則對村社內部農戶間、階層間的關系漠不關心,對任何影響村社關系的事情都容易采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
譬如,在當前大量人口外流的農村,中農階層“留守”農村,它與農村交往最密切的群體是中下階層和貧弱階層,而后兩個階層的占農村戶數的絕大部分(60%左右),只有交好于他們才能使整個村社關系融洽。因此,中農階層不僅樂于照顧屬于中下階層的舉家外出務工農戶、兼業農戶留守在農村的“老弱病殘婦幼”,使外出人員有個穩定的“大后方”;而且對處于農村最底層的貧弱階層也眷顧有加,經常給予他們救濟和幫扶,成為貧弱階層連接農村階層政權、爭取國家政策的中間人。這樣,中農階層的身邊就能夠聚攏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獲得后者的認同感而擁有所謂的“魅力型權威”,14并因此可以“父愛”15般地斥責他們,調動他們參與建設村社的熱情。
(二)中農階層的經濟收入在中等水平,生活較為悠閑、閑暇時間充分
中農階層耕種15~40畝不等的土地,年純收入在1.5~3萬元之間,盡管在農村屬于中等水平,但家庭的基本開支、孩子結婚建房、老人養老等基本能夠支付得起,因此家庭生活較為輕松富裕,不會為經濟所困所累。中農階層這個稟賦,會帶來這樣一些良好效果:無需再外出務工,不為生計奔波,因而有更多的閑暇時間;無需為錢財發愁,精神和精力都比較充沛,因而行事比較從容自信、有魄力、不瞻前顧后,適合于做村組干部和農民代言人;經濟寬松,有外借、資助中下階層和貧弱階層的能力,等等。
就在村的階層而言,中下階層和貧弱階層都為了生計奔波,農閑時間還要外出務工、兼業,其時間既不閑暇,也不機動。而中農階層除了務農外,不需要外出務工,閑暇時間較多且務農時間本身較為機動,即所謂“甩甩鞭,不荒田”16。這樣,中農階層就可以利用大量閑暇時間和精力參與村社交往、走門串戶,扶助“老弱病殘婦幼”,以活躍大量人口外流后的農村社區;便于參與農村公共事務以及村莊政治活動,促進農村民主政治化發展;務農時間較為機動,適合于擔任處理農村棘手、突發性事件,隨時調解農戶矛盾,隨時可能要跑腿、跟群眾死磨硬泡的村民小組長,等等。
(三)中農階層在村時間最長,對農村事務和地方性規范最為熟稔
相對于其他階層,中農階層因為長期、常年在農村務農,對農村社會各方面最為諳熟。這個稟賦使他們往往被安排為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等職務,或者介紹入黨,成為農村基層組織與農村社會打交道的中介人、代理人;即便不擔任任何職務,鄉村干部要進入村民小組辦事,也要首先通過他們了解情況;外出務工經商農戶返回農村,也要到他們那里去打聽農村情況,等等。同時,中農階層對農村地方性規范也最為了解,而且他們也是這些規范的堅定遵守者——這與他們的主要利益關系在土地上、社會關系在農村里密切相關。如此,中農階層往往是“守舊”、“保守”的階層,是農村傳統文化、習俗和道德主要保持者和踐行者。中農階層恪守了農村地方性規范,便敢于制止不良現象、糾正行為偏差,敢于介入矛盾糾紛和指出鄉村干部的不正之風;乃至因為他們道德模范的效應,而成為下層農戶的追隨對象。
(四)中農階層擁有質量較高的社區關系與超社區關系
擁有質量較高的社區關系和超社區關系,是一個階層在階層結構中身份與地位的象征,中農階層在這兩個方面較其他階層有優勢。一方面,它擁有較強的社區關系。因為農村土地自發流轉不是按照市場原則進行,而是深嵌在血緣、親情和面子之中,租金為零或較少,一般優先轉給兄弟、家族成員、親朋、好友等。這樣,誰的上述關系多,誰轉入的土地就多,而這些關系在農村社會往往會轉化為“勢力”,即人多勢眾。因而中農階層一般都是由關系資源比較豐富的人群構成。因為這些關系資源,中農階層就可以依仗該力量影響農村政治生態、改變政治格局,并成為各政治力量拉攏的對象;亦可以仰賴該力量對抗鄉村混混對下層農民的欺辱,保護村社,等等。
另一方面,中農階層擁有較強的超社區關系網絡。現代性進入農村后,農村社會也逐漸開放與活躍起來,超出村社的關系網絡對于農戶的生產、生活和交往變得尤為重要。中農階層的超社區關系網絡的建立,一是與他們擁有較多在外工作、經商、定居于城市的親朋好友有關系,二是因為耕種較多的土地,就使得他們必須與超社區的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商、糧食收購商、農村信用社等發生實質性往來,并努力建構實質關系。而農村中下階層、貧弱階層在超社區關系網絡方面缺少社會資源,但是并不等于他們不需要這些社會資源,恰恰是缺少才更彌足珍貴。因此,中農階層擁有這些關系資源,就成了他們在農村的重要社會資本,可以利用它們為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等農戶提供資金、信息和其他關系資源支持,給下層農民帶來福利,并因此獲得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的追隨與認同,也形成對他們的支配。而諸如政治精英、富裕農戶的超社區關系網絡也比較廣泛,但因為他們的傲慢、偏見和自以為是,使得這些超社區資源就像他們的財富一樣并沒有帶來階層間的融合,反而造成了階層排斥,加劇了階層間的隔閡。17
(五)中農階層是當前農村政策和土地制度安排的既得利益者
中農階層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生成并穩定成型的,他們是當前土地制度安排、國家惠農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農村第二輪承包后,農村土地制度逐漸變成了以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對農民土地承包權實行物權保護的農地承包權制度。《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農地使用權”,“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并且,中央政策鼓勵農民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在自愿、有償的原則下規范流轉。18這樣一種土地制度的安排能夠保護占農村多數的中農階層的利益。而稅費改革后的一系列針對種田農戶的惠農政策,如農技補貼、良種補貼、農機補貼、家電下鄉等,也使得耕種中等規模土地的中農階層大受其惠。作為目前制度、政策的受益者,中農階層最主張保持現有土地制度不變,甚至要求更穩健的土地制度和更惠利的農村政策,諸如農業各項補貼應該向種田戶傾斜,積極支持國家的新農村建設戰略和治安維穩措施,主張修建更多公共設施(如水利、道路、機耕道、沼氣池、飲用水、平整土地),等等。總之,凡是對農村穩定和發展有利的政策、措施,中農階層都極力支持和擁護。
五、中農階層的結構性位置
鄉村治理中的“中農現象”的出現,除了跟中農階層特有的社會稟賦有關系外,還與它在農村階層結構中的位置相關。前者主要是從階層個性的角度闡述中農階層的特有屬性,而中農階層的結構性位置則是指中農階層與其他各階層的相互關系及其在階層結構中的主次差別。從這個角度探究中農階層的基本屬性,既可以在一個更為立體、多元、動態的層面揭示中農階層的整體面貌,又可以鮮活地透視中農階層如何在與其他階層互動過程中造成了上述“中農現象”。下文從理想狀態上,逐一論述中農階層與農村貧弱階層、中下階層、中上階層和精英階層的關系。
(一)與貧弱階層的關系
貧弱階層因其貧弱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異而受到農村精英階層和中上階層的歧視,后者極少與貧弱階層直接發生關系,19而中下階層雖然與貧弱階層在階層地位、經濟資源和象征性資源上較為接近,但其常年或大部分時間在外務工、經商或兼業,二者的接觸和交往較少。
唯獨與貧弱階層有密切接觸的是中農階層。貧弱階層在人際關系、資金、信息、農業技術、超社區關系等方面要仰賴中農階層,即通過中農階層獲得這些生活、生產和交往所必備的資源。這些方面包括,作為人基本需求之一的“交往需求”,貧弱階層只能從中農那里獲得,因為只有中農階層愿意跟他們交往;貧弱階層通過中農階層的中介溝通與政治精英的關系,獲得政策性的扶持和照顧,如低保評定、各項補助、救助發放,都可以向他們傾斜;通過中農的中介搭建與富裕農戶、中上階層以獲取資金支持,以解人情、生產、子女就學結婚等燃眉之急;通過中農階層的中介獲得超社區的關系資源,如通過中農階層的引介和擔保,向銀行、信用社借貸,向農資、農機和農技公司賒賬,乃至就醫、子女就學、就業、打官司等,只能依賴中農階層的關系網絡和社會見識,否則貧弱階層就一籌莫展;中農階層對貧弱階層富于極大的同情心,也直接給予貧弱階層以建議、施與、幫扶和救助,等等。
正因為如此,貧弱階層對中農階層感激甚巨,對中農階層言聽計從,極少唱反調。在農村政治社會活動中,貧弱階層是中農階層的“追隨者”,后者能夠指揮和調動前者。
(二)與中下階層的關系
中下階層的經濟資源和象征性資源較貧弱階層稍好,生存有保障,但經濟并不富裕,要為家庭生計、開支奔波,超社區的關系網絡的質量并不高,與村社內部上層農民交往甚少。與貧弱階層一樣,中下階層在村社內部的主要結交對象也是中農階層,他們亦需要從中農那里獲得相應的人際關系、資金、信息、農業技術、超社區關系等資源支持。
不同的是,貧弱階層雖然有求于且得到了中農階層的很多實惠,但并不受制于中農階層,假若沒有中農階層,貧弱階層仍能照常生活。但是,中下階層卻要受制于中農階層,這源于中下階層的階層“軟肋”——中下階層要么舉家在外務工,要么夫妻倆有一方在外務工,要么有一段時間在外務工或兼業,總之有人要離家一段時間,那么在這段時間內,一方面,家里的老人、婦女、小孩、病號,還有家庭的房子、財產、土地、人情乃至牲口,托付于誰來照料?另一方面,諸如架電線、修電器、調解糾紛、干重活、拉水泥、建房子、割稻子、斥責壞習慣、找鄉村干部辦事,等等,老人、孤兒寡母的搞不成這些事,那么需要誰去接應、處理這些事情?這些事情看起來雖然瑣碎細小,但對外出人員來說卻是“天大的事”,把它們安排妥當了,他們外出的“大后方”就穩當了,就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否則后院起火,外出就難以安心,就會遭受重大損失。20
中下階層沒有經濟實力將這些事務完全交給“萬能”的市場去解決,更何況很多事情市場也解決不了。中下階層“交代”的這些事務,只有一天到晚守護著村社(呆在農村)、有閑情逸致、有高尚操守、熟稔家戶情況(知道哪家需要哪方面的照應)、有時間有能力的人能夠勝任和妥帖地辦好。顯然,在農村各階層中,完全符合這些條件的只有中農階層——沒有人會冒風險把自己的老小托付給經常外出的人照應,更不會死皮賴臉地求助于高高在上、不理農村事務的上層農民。
中農階層攬下了這些活,給中下階層幫了大忙,這也就成了中下階層與中農階層建構關系的一個抹不去的“軟肋”。從中下階層“外出”務工、經商或兼業的那一刻起,它與中農階層的關系就不是平等的——中下階層依賴中農階層的照應,中農階層出于自己的稟賦而予以照應,它的軟肋就被捏在了中農階層手中,只要不停止“外出”就要受制于中農階層,唯它的馬首是瞻。這樣,由于中下階層對中農階層的這種結構性依賴,中農階層與中下階層就形成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力關系。
而在中下階層“外出”之前,這種結構性依賴關系并沒有形成,二者之間不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一旦建立了結構性依賴關系,中農階層的道德優勢就凸顯出來,中下階層處于道德的劣勢,對中農階層有抱愧之心,因此二者之間的道德勢能就在互動中轉變成權力勢能,構成權力支配關系。在農村中的具體表現有:每次外出人員返鄉都要到某些中農家里去拜訪、致謝,更進一步套近乎、拉攏關系;中下階層雖然外出習得了新觀念、處事風格和生活習慣,但返鄉之后不能改變由中農階層定義的競爭標準、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還得按照村社本身的邏輯來辦;在農村政治社會事務中聽從中農階層的安排和調動,如在村委會選舉中由中農決定投票去向,又如盡管不熱心搞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但礙于中農階層的面子還得出錢出物,等等。總之,由于中下階層對中農階層的結構性依賴,中下階層在農村政治社會事務中最有可能成為中農階層的“同盟軍”。
(三)與中上階層的關系
中上階層與農村還發生著微弱的關系,且主要是與中農打交道,一是他們的土地流轉給中農階層,后者向他們支付少量的地租,或象征性地送點農產品,因而中農階層與他們有交情。二是中上階層的老人可能還留在農村,需要中農階層照料。中上階層舉家外出經商,小孩在城市經商或讀書,但可能家里還有老人,不習慣城市生活而需要在農村養老送終,中上階層無法自己照料,只能托付給中農階層。三是中上階層若父母故去,每年“清明節”還得返回農村掃墓祭祖,因而需要中農階層接待。四是中上階層在農村的親戚朋友就是中農階層本身——這是為什么中農階層有較多土地的原因之一。
因此,中農階層與中上階層千絲萬縷的關系,使得后者無法完全擺脫農村,便可能成為中農階層最主要的超社區關系之一。通過中農階層的中介作用,中上階層的這種超社區屬性便能與村社、中下層農民發生關聯,從而成為惠及中下階層和鄉村治理的積極因素。21
(四)與精英階層的關系
1. 與富裕農戶的關系
富裕農戶一般居住在農村或附近城鎮,與農村中下階層、貧弱階層幾無直接來往。但與中農階層有聯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富裕農戶轉出土地給中農階層,這同中上階層與中農階層在土地上的關系類似;二是鑒于中農階層與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的特殊關系,富裕農戶要想在農村政治上有所作為,就得首先籠絡中農階層。富裕農戶依然保留著農民身份、不完全脫離農村,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他們的抱負不僅在經濟上,而且在政治上,他們希望擔任村干部、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此溝通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富裕農戶的這種政治熱情不僅有內在的驅動力,而且被“富人治村”的黨建話語所建構和強化。為此,富裕農戶就要尋找政治上的群眾基礎,就必須得到農村多數人的支持,但他們恰恰與占多數的中下層農民沒有深刻交往。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他們只能通過中農階層打通與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的關系。籠絡了中農階層,就等于占有農村大多數“選票”。出于這些考慮,富裕農戶就得結交于中農階層,至少在需要的時候是如此。
2. 與政治精英的關系
中農階層與政治精英的關系如下:其一,農村政治精英有一部分由中農階層充任,包括村組干部、黨員、村民代表、黨小組成員、老干部等,二者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其二,在村干部選舉、落實村兩委決議、貫徹上級方針政策、調處農戶矛盾、了解農村基本情況等方面,村兩委都需要得到中農階層的支持,需要中農階層去溝通中下層農民,做后者的工作、獲得后者的擁護;其三,中農階層的利益關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需要了解國家的農村政策、補助措施以及政策走向,也希望得到基層組織的大力扶持、希望基層組織在農村基礎設施上有更多的投入,因此他們必須主動結交農村基層組織。
因此,中農階層與政治精英天然就是利益相關者。政治精英也就成了中農階層在農村里的強關系,而這一關系又有利于提升中農階層在下層農民心目中的地位,反過來強化中農階層對下層農民的權力支配關系,從而使其作為中間人角色更為凸顯,形成正反饋。正因為如此,政治精英往往也有意建構中農階層與自己的強關系,以彰顯中農階層“與村干部有關系”的狀態,從而凸顯、強化中農階層與下層農民的權力支配關系。22政治精英只要抓住了中農階層,就等于更有力地抓住了下層農民。
3. 與知識精英的關系
知識精英一般有著較強的正義感、道德優越感和“士人”情結,因而對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較為關心,有極大的參政議政、建設農村的熱情。但他們無法直接實現自己的抱負,在政治上他們希望有參政議政的平臺、希望政治精英采納自己的建議。在社會層面,他們的很多建設、改造農村的計劃,如農村禮儀傳統傳承、農技推廣、衛生觀念變革、孝道倫理維護等,都需要由在村時間最長、有一定社會責任感、時間充裕的中農階層具體貫徹在日常生活中。因而,知識精英在農村主要結交的對象是中農階層,希望通過影響中農階層進而影響其他農民。而中農階層在諸如農業知識、科學技術、醫療衛生、傳統禮儀禮節、外界見識等方面又要求助于知識精英,也有結交于知識精英的意愿。因此,在農村,中農階層與知識精英的關系如魚水般融洽。
六、中農價值:農村社會的“中間價值”
當前學界探討的城市中間階層,主要是指相對產生于前工業革命初期的舊中間階層而言的“新中間階層”,主要是指以腦力勞動職業者為主,具有較高學歷,接受過專業化訓練,以工資、薪金謀生的被雇傭者。23按照張宛麗的定義,“‘新中間階層’概念表述的是在工業化社會結構中的社會地位分配系統上,分布于競爭性較強、市場回報較高、具有特定社會影響力的一些不同職業群體,他們在職業收入、權力、聲望、教育等社會資源的分配中處于大致相同的,社會中等水平的地位狀態的,一個異質性的地位群體集合概念。”24
研究發現,在中國社會結構轉型的具體情境下,新中間階層具有以下主要社會功能:一是貧富分化及社會利益沖突的緩沖功能;二是社會地位公正獲得的示范功能;三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現代性社會價值的行為示范功能。25其中,新中間階層在社會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社會分層結構中,處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中間狀態,能夠起到緩解上、下階層間矛盾沖突和安全閥的特殊功能。張宛麗將之定義為“中間價值”。26“中間價值”是新中產階層由于它在社會階層結構中的獨特位置,以及它特有的階層屬性所具有的政治社會功能。
正如上文所述,中農階層在農村有著完全不同于其他階層的社會稟賦,它在農村階層結構中亦處于其他各階層無法比擬的特殊位置,并彰顯其結構性力量。因此按照“中間價值”理論,中農階層在農村政治社會中理應扮演獨一無二的角色,并釋放出獨到的價值。為了敘述的一致性,此處稱之為“中農價值”。“中農價值”是中農階層的社會稟賦和結構性位置共同作用于中農階層本身所釋放出來的政治社會功能和價值屬性。“中農價值”為中農階層所獨具,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是作為農村各階層的潤滑劑、緩沖器和整合力量的價值。隨著農村階層的急劇分化,使得農村社會的利益主體和利益來源多元化、利益關系復雜化、利益矛盾明顯化,形成了極其復雜的利益新格局和社會矛盾新體系,特別是非農化過程中出現的階層間的利益矛盾,如若處理不當,就有可能演變為社會沖突,危及社會和諧發展。27但事實上,這個局面并沒有出現,很大部分原因在于農村社會不僅有分化的機制,而且有內在的整合機制。而中農階層就在這個整合機制中扮演無可替代的角色。
誠如上文對中農階層的社會稟賦和結構性位置的敘述,中農階層的主要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皆在農村,有維持農村社會穩定、團結的主觀意愿;同時它又有充分的時間、精力、能力(勢力),這就具備了介入農村各階層的利害關系的階層條件;而它在農村階層結構中的特殊位置和結構性力量,能夠主導和控制與各階層的關系,這為它介入各階層關系提供了客觀可能。這樣,中農階層就能夠在農村階層結構中游刃有余,充分展示其作為農村各階層的潤滑劑、緩沖器和整合力量的價值。典型的如:及時調處各階層、家庭之間的摩擦和糾紛,消除階層沖突的源頭;在一定程度上協調各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使公共利益更多傾向下層農民;溝通下層農民與精英階層、上層人士的關系,使各方各取所需,而非相互隔絕;通過定義競爭規范和標準,使農村社會競爭保持在一個各階層都能接受的程度,而不至于使下層農民反感、上層農民覺得掉面子等。
其次是作為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的階層基礎的價值。如果說在農村改革之初、農村社會分化較小的情況下,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礎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農民的話,那么在農村社會階層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員高度流動的今天,農村中的哪個(些)階層會是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礎和堅定的支持力量?這是一個急需回答的問題,以便于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及時調整。
中農階層在以下幾個方面決定了它是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當仁不讓的階層基礎:其一,它的主要利益關系與社會關系在農村里,同時又是黨和國家現行政策和土地制度的既得利益者,最關心和支持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其二,它的社會稟賦和結構性位置決定了它最適合于承擔連接農村基層政權(或國家)與農民關系的重任,扮演國家政權與農民打交道的中間人角色,疏通上下關系,使上傳下達和鄉村治理成為可能;其三,占農戶約12%的貧弱階層是中農階層的“追隨者”,占農戶45%~55%的中下階層是中農階層的“同盟軍”,貧弱階層和中下階層在一定程度上都受中農階層的支配和調動,因此抓住了中農階層(占農戶15%~20%),就等于抓住了農村80%左右的農戶,反之政策出錯28就會丟失這些農戶的支持。
最后是作為經營小農村社主體的價值。小農村社是農民生產、生活和交往的社區,同時也是生產價值、賦予農民活著以意義的倫理共同體,更是農村人口流動后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大后方”。那么,在農村人財物整體外流的條件下,哪個階層在經營著小農村社?顯然,在農村各階層中,只有主要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在農村的階層才有責任經營小農村社,經這一裁量就只剩中農階層和貧弱階層,而后者因為整日奔波于生計,既沒有任何稟賦,又沒有多少力量來承擔超出家庭以外的責任,最后剩下中農階層。
一方面,中農階層維系村社道德、斥責不良行為、調解農戶糾紛,幫助外出人員照應留守的“老弱病殘婦幼”,通過走門串戶了解農戶情況、活躍村社交往,抵制外來勢力對村社的侵害,使村社依然富于濃厚的人情味、道德內涵,令置于其中的人依然能夠獲得體面的生活、面子和榮耀,也使外出人員能夠出得去、也回得來,等等。另一方面,中農階層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積極倡導者和踐行者,這是其基本利益使然,也與它的其他社會稟賦和結構性位置相關——有時間、有精力、有能力出頭;能夠調動、說服貧弱階層、中下階層;有一定制止釘子戶、搭便車者的能力;能夠游說基層組織、說動富人支持、援引超社區資源,等等。由此,中農階層不僅經營著農村土地,還經營著小農村社。
七、結論
黃宗智先生在論述中國新時代的農業,從低值的、過密的以糧食為主的生產向資本和勞動雙密集化的高值、具有適度規模的蘋果和魚類生產的隱性轉化時,提出并回答了新時代的小規模家庭農場應以什么樣的形式、方法來與市場打交道,即從生產到加工、運輸、銷售的“縱向一體化”。黃先生更傾向于以社會化的、以耕作者的利益為主的合作組織或“公共”批發市場,而非資本主義型、以企業主利潤為主的龍頭企業。29筆者認可黃先生的選擇和“新時代小規模農場具有一定的經濟上的優越性”的判斷。30黃先生對中國隱性農業革命及小規模家庭農場意義的論證是農業經濟學意義上的,但正如上文所論證的,黃先生提出的命題遠超出了農業經濟學領域,而在社會學領域具有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中國隱性農業革命”的社會學意義在于,經營小規模家庭農場的“農場主”具有階層分化與整合的雙重效應,也就是說這些“農場主”作為一個獨立階層即中農階層,而與其他階層相互區分,同時它又是整合分化了的農村各階層的一個力量,使村社未因分化而瓦解。
相對于黃宗智先生的宏觀研究,在文中,筆者首先論述了農村土地集中的微觀經驗,也就是為什么農村會出現小規模家庭農場,其中村社土地的自發流轉在此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土地的相對集中所形成的經營中等規模土地、獲取中等水平收入的農戶,構成了農村一個穩定的階層,即中農階層。這是農村最近二十年新興的一個階層。在農村愈發開放、高度分化的情況下,該階層因其主要利益關系在土地上、社會關系在農村里而擁有其他階層難以企及的社會稟賦,這些社會稟賦又使其在農村的階層結構中占據著主導地位。中農階層的社會稟賦及其在階層結構中的特殊位置,是中農階層釋放異于其他階層的中農價值的基礎性條件。中農階層在與鄉村治理、農村政治社會事務和其他階層的交互作用中,釋放了中農價值,造成了一系列政治社會效應,即“中農現象”(如圖1所示)。
中農階層不僅在筆者所調查的安徽蕪湖農村存在,其他調研表明,它是全國各地農村普遍存在的社會學現象。31可以說,農村新興中農階層的發現,將“中國隱性農業革命”帶進了社會學階層研究的經典命題之中,而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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