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資本下鄉:農業中的隱蔽雇傭關系與資本積累
【內容提要】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是中國農業轉型的一個重要部分。關于世界各地農業變遷的研究已經有深厚的基礎,討論的焦點在于農業資本化是否改造了家庭農業、是否必然帶來雇傭關系的大規模出現,以及如何理解農業資本與家庭農業之間的關系等。隨著中國農業的轉型,中國農業變遷的研究也進入了這條理論脈絡中。本文以一家龍頭企業為例,探討企業如何通過將農戶整合進其產業鏈來獲利。研究發現,盡管龍頭企業與所整合進來的代管戶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雇傭關系,然而,代管戶的種植收益僅等于其所投入勞動的工資;而企業通過控制土地等重要的生產條件,從農業生產的上游和下游獲取利潤,這一利潤的來源實際上正是代管戶所生產的農業剩余。因此,企業與農戶之間事實上形成了隱蔽的雇傭關系,家庭農業在這個意義上已經被改造了。
【關鍵詞】資本下鄉 隱蔽的雇傭關系 資本積累 農業產業化 家庭農業
一、問題的提出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興起,是當前中國的農業轉型和農業現代化問題討論中的核心議題。無論是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合作社還是農業龍頭企業,都是對小農農業的突破和改造,盡管成一定規模的種植、養殖專業戶從“分田到戶”之初就開始逐漸出現,但這類規模經營主體的大量涌現是在2006年以后。中國農業的規模化轉型發生在我國工業化的中后期,即工業的早期積累已經完成的時期,而與世界其他國家,尤其是早期工業化國家的農業轉型有根本的不同。早期工業化國家,如歐洲諸國,其農業轉型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應對這些國家工業發展的原始積累需求。與之相異,中國當下的農業轉型不是在為工業提供原始積累,而是發生在城市工商業資本過剩的背景下,因此呈現出與早期工業化國家不同的轉型路徑和邏輯。理解中國當下的農業轉型,對于世界農政變遷研究有理論上的重要意義。同時,就中國自身而言,農業轉型也意味著農業經營基礎的變遷和農村社會結構的變化,它關系著中國的工業化進程和農村發展,因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何影響目前在數量上仍占大多數的普通小農,二者如何互動,就值得密切關注。
據官方數據,到2014年年底,農村耕地流轉面積已經占全國承包土地面積的28.8%(《陳錫文:全國土地流轉面積占承包耕地總面積28.8%》,2015),伴隨迅速擴大的農村土地流轉,關于中國農業轉型的討論日益受到關注,其中尤其矚目的是龍頭企業的發展。2004年—2013年,全國龍頭企業數量從不到5萬家增加到12萬家以上,年均增長10.63%,帶動了全國40%的農戶;到2013年年底,龍頭企業輻射帶動的種植業生產基地面積約占全國農作物播種面積的60%(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5:241;2015:162,167),各地還涌現出一些大型、特大型龍頭企業集團(銷售收入超過30億、100億的龍頭企業)(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6:164)。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近幾年龍頭企業通過土地流轉建生產基地的現象。有統計數據顯示,從2009年到2012年,流轉進工商企業的土地面積增長了115%;2012年,全國工商企業流轉的土地面積為2800萬畝,截至2014年年底,這一面積達到3882.5萬畝,約占全國農戶承包地流轉總面積的10%,短短三年內,工商企業流轉的土地面積就增加了1000萬畝,年均增速超過20%(《工商資本進入農業 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糾紛增多》,2015;杜鳳坤,2014)。工商企業下鄉流轉土地,也被稱為“資本下鄉”。
農業龍頭企業的快速發展也引發了學界和政策界的討論,并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傾向。一種傾向是積極支持龍頭企業的發展,認為它能縮小城鄉差距(厲以寧,2009,2013)、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牛若峰,2006;胡冬生、余季江、王宣喻,2010)、建立小規模生產與大市場的連接機制(鄭風田、程郁,2005)、實現公司與農戶的雙贏(萬俊毅,2008),其核心在于,認為龍頭企業與農戶處在一種“雙贏”的關系中。第二種傾向則認為企業種地不可能競爭得過小農,政府需要給企業提供補貼,或者企業從農業上游或下游的經營中拿出一部分補貼農業種植領域的虧損,無論哪一種都不劃算;資本下鄉還會侵占農民利益,因此政府應該限制資本下鄉,而支持小農家庭經營(賀雪峰,2013;溫鐵軍,2009;黃宗智,2010等)。
以上兩種看法都需要進一步探討。一方面,持支持態度的一方缺乏對龍頭企業和農戶之間關聯的具體機制分析,盡管一些研究開始從二者的不同契約形式入手,對企業和農戶各自的收益問題進行解析(例如郭曉鳴、廖祖君、付嬈,2007;張麗華、林善良、霍佳震,2011;聶輝華,2013),但企業與農戶在什么情況下能實現“雙贏”,以及處于“雙贏”中的企業和農戶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還并不明晰。另一方面,持批判態度的一方過于強調政府的作用,認為資本下鄉本質上是由政府推動的,希望政府對此有所限制,而忽視了龍頭企業背后的資本積累動力。與第二種傾向相關的一種看法認為,資本化的規模經營是虧本的(王德福、桂華,2011),它們只是為了獲取政府補貼。近些年,國家的確對農業產業化(其組織形態包括龍頭企業、中介組織和專業市場)給予了一系列財政、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從2006年到2010年,全國各級財政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資金達到697億元(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2012:14);然而,就龍頭企業而言,其在近十年中的銷售總收入、凈利潤總量都在不斷上升,二者的年均增長率都在20%以上(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5:164),2006年—2010年,全國龍頭企業的凈利潤達到2479.41億元(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2015:4),其利潤增長顯然不能用政府補貼來解釋。那么,龍頭企業究竟如何盈利、如何“帶動”農戶就值得探究,尤其在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關聯是如此緊密的情況下,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連結機制是理解農業產業化邏輯的核心。
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將進入農政研究的重要議題中:“家庭農業”在農業資本化下是得到新的發展空間、得以存續,還是會被資本改造;資本進入農業是否必然帶來雇傭關系的大規模擴展;如何理解資本和代表著非資本主義生產形態的家庭農業之間的并存等。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已經有深遠的歷史積累和廣泛的爭論,且在中國農業轉型的背景下,國內的研究者也開始加入這場討論。黃宗智等學者針對中國農業資本化的研究產生了廣泛影響,他們指出,中國農業的特征是“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即中國農業在資本化過程中,并沒有伴隨著大量雇傭勞動的出現,農業中的雇工比例僅在3%左右,占主體的仍然是小規模家庭農場(黃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且龍頭企業所帶動的農戶主要以訂單形式,由公司提供種苗,農戶種植、養殖,企業進行加工、運輸和銷售,而不是大規模勞動雇傭的形式,因此家庭經營仍是中國農業的主要形式(黃宗智,2012)。這種解釋契合了恰亞諾夫(1996[1925])關于“縱向一體化”(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的一體化)的論述。恰亞諾夫認為小農家庭農場能夠抵御資本主義的入侵,其與資本主義企業以積累為導向的生產形式有本質差異,小農家庭農場能夠不被改造地持續存在,其未來的發展是通過農民合作組織實現縱向一體化。
這種看法與馬克思主義者的論述存在根本差異,后者認為,當資本主義成為一個社會形態中主導性的生產關系,“家庭農業”的存續就需要放在這一生產關系下來考察。馬克思(2004[1867])強調資本主義對家庭農業的改造,尤其是破壞了原有的自然經濟形態,使家庭農業再也無法在商品關系以外進行再生產,因此家庭農業只是一種過渡形式,農業資本主義終將導致農民的無產化和農業資本家的形成。列寧(1984[1899]:147-154)通過分析生產者在農業資本主義轉型中的不斷分化,進一步闡述了這一轉型的發生機制。同時,馬克思主義學者也并沒有假設一種線性的變化趨勢,即認為農業資本主義必然遵循統一的路徑,形成規模化的資本主義農場。他們展示了農業中資本主義與非資本主義形態的并存,闡述農業資本主義轉型的多種可能形式(Byres, 1996;Lenin, 1954),其共同點在于農業資本創造了各種不同的形式將家庭農業納入自己的積累結構中——包括勞動雇傭形式,只要有利于資本積累;但農業資本并不必然是以直接的雇傭勞動來完成生產,也就是說,并不必然帶來直接雇傭關系的大規模擴展。近年來,學者對中國農業資本化的解析也有類似的發現,如張謙和唐納森(Zhang & Donaldson, 2008)對企業和農戶關系形態的研究歸納出了五種不同類型,農業企業與農戶之間建立了訂單合約、雇傭、半雇傭等不同形式的關系,指出通過勞動力和土地市場,農業生產已經超出了家庭的范圍,被卷入到新的權力和雇傭關系中。嚴海蓉和陳義媛(2015)的研究將中國農業資本化的動力歸納為自上而下的動力和自下而上的動力,在這個過程中,農民在迅速分化,家庭農業被極大地改造了;此外,還強調雇傭勞動在資本化農業中(而不是計算使用雇工的農戶與“全部農戶”的比例)實際上已經相當普遍。嚴海蓉(2015:14-15)還指出,“農業資本主義是一個體系性的存在,在農業資本化的過程中,無論是資本化的大農場,還是普通小農戶,都動態地存在于同一個生產關系里面,相互關聯。”這一闡釋在其他研究者的實證研究中也得到印證(黃瑜、郭琳,2015;陳航英,2015;孫新華,2015)。
以上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于,在農業資本化的過程中“家庭農業”是否被改造,以及直接雇傭關系是否大規模擴展。本文將通過湘南一家龍頭企業的案例分析,從討論資本下鄉后如何獲得利潤入手,對爭論的核心問題進行進一步探索:下鄉的企業資本為什么沒有以直接雇工的形式組織生產?農業企業與當地農戶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理解,農戶是否仍維持著“家庭經營”?
本研究的材料來源于筆者的實地調查。2012年12月到2013年6月底為期近7個月的時間里,筆者在湘南的水稻種植大縣平晚縣對當地一家下鄉流轉土地的省級龍頭企業A公司進行了考察。該企業于2009年開始在平晚縣進行土地流轉試點,此后逐年擴大土地流轉面積。A公司的前身是平晚縣生產資料供應公司(原屬于供銷社系統),2004年改組以后,成為一家私營的農資生產、經營企業,因農資行業競爭激烈,A公司逐步探索出通過土地流轉來帶動農資銷售的策略。A公司流轉土地的面積從2012年的1200多畝逐步擴大,到2013年,面積已擴大到近三萬畝,所有土地都以5年為流轉期從平晚縣農戶手中流轉過來。在最初的兩年摸索期之后,A公司發展出一種有效的土地經營策略,使之得以良性運轉并不斷擴大土地規模。
二、龍頭企業的土地經營策略調整:從橫向一體化到縱向一體化
(一)橫向一體化的土地經營策略
2009年,A公司以每畝200元/年的流轉價格在平晚縣一個鄉鎮里流轉了近1200畝土地,開始進行規模經營的試驗,流轉期為5年。這一年,A公司投資190多萬元用于購置各類農機具,并成立了專門的耕作部,2名經理主要負責制定農事規劃,3名耕作管理員負責安排農機手和十多名農業雇工完成耕作。農機手按1200元/月的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支付工資;農業雇工負責一切田間管理工作,每生產100斤稻谷可得15元。這種土地經營方式類似于一般意義上以雇工為基礎的大農場:公司擁有或購買了土地、機械、農資等一系列生產資料,并依靠雇工和監工進行生產,這種以橫向的土地集中為特征的經營方式,可以稱之為“橫向一體化”(黃宗智,2010)的經營策略。
然而,這種經營方式出現了諸多問題。首先,由于缺乏經驗,勞動力成本遠遠超出預算。其次,勞動監督面臨重重困難,耕作部的一位經理抱怨,當地農戶“素質”太低,把本該用在公司土地上的化肥、農藥偷偷拿回家;噴灑農藥時為了圖省事,噴灑不均勻,導致病蟲害難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收割時,偷偷背稻谷回家;不僅如此,周邊的其他農戶也以“撿稻谷”為名,偷公司的稻子。第三,灌溉無法得到有效的管理,由于灌溉水源不足,公司的雇工常常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讓本村其他農戶先灌溉,不愿意因外來的老板而得罪本村村民,公司的土地往往灌溉不足,直接導致減產。在種種經營困境下,A公司在2009年虧損了20多萬元,從而不得不調整經營策略。
2010年,A公司對土地經營方式進行了重大調整:公司徹底退出種植環節。所有土地被外包出去,給“代管戶”耕作;農機被承包或折價賣出。但土地經營權在名義上仍然是A公司的,公司通過控制農業種植的上游和下游環節——農資供應和稻谷收購——來實現對種植環節的整合。這種方式可以看做是“縱向一體化”的形式。
(二)縱向一體化的經營策略:公司 + 代管戶 + 耕作戶
自2010年開始,A公司開始將土地劃分成200畝—1000畝的地塊,分塊外包給代管戶,代管戶與公司簽訂土地代管協議,支付每畝200元/年的土地流轉費,并必須購買公司提供的農資“套餐”(包括種子、農藥、化肥、機耕、機插、機收六項),此外,代管戶需在收割后將稻谷賣給A公司。
不過,這類代管戶往往缺乏農作經驗,其主業通常在非農領域,例如建筑業或自營小商鋪等,土地經營對他們而言只是一種嘗試:如果能有收益就繼續投入,如果不能,就隨時退出。這類農業經營也被稱為“農場外的農業”(agriculture beyond the farm)(伯恩斯坦,2011:167)。這類代管戶需要雇傭“耕作戶”進行田間管理,也按每生產100斤稻谷15元的價格付酬。A公司稱這些代管戶為“穿著皮鞋種地的人”,他們被宣傳為“新農民”,并制造出一種幻象,似乎農業既輕松又賺錢。而真正從事田間勞作的耕作戶則是農村的中老年人(50歲左右或更高),他們因種種原因無法外出務工,從而成為農業雇工。
陸華滿是A公司在2011年最大的代管戶,從A公司承包了800畝地,并雇用了22名耕作戶來管理。他是平晚縣的一個建筑業包工頭,還做一些運輸生意,家住在縣城。他平時主要在建筑工地上,農事安排由他決定,并電話通知耕作戶。由于常年不在田間,陸華滿從耕作戶中找了一位秘密監工,以私下付工資的方式請他監督其他耕作戶,以保證他們按時、按量完成工作。但這種監管方式并不十分有效,加之每個耕作戶負責的土地面積較多,無法精耕細作,當年陸華滿只勉強維持了種植上的收支平衡。
顯然,這種方式也并不理想。由于代管戶的主業是非農行業,他們并不參加勞作,甚至不參加勞動監督,卻要分取一部分農業利潤,也就是說在“公司 + 代管戶 + 耕作戶”結構中出現了公司和代管戶兩個不勞而獲的食利階層。然而,種植環節的低利潤無法維持兩個食利階層的同時存在。一旦收益達不到他們的預期,代管戶的流失率就很高,A公司不得不花更多成本去尋找新的代管戶。因此,一年以后,這種模式也被放棄。
(三)縱向一體化模式的調整:公司 + “代管戶”(兼“耕作戶”)
2011年年末,A公司在尋找下一年的代管戶時,將原定的200畝—1000畝承包單位縮小到100畝—200畝,并明確要求代管戶必須親自管理土地,不鼓勵雇用耕作戶。新的代管戶不再是“穿著皮鞋種地的人”,而是“穿著草鞋種地的人”。他們不再是那些在非農行業做生意的老板,而往往是在村莊多年從事農業的農戶。這類代管戶除了在農忙季節雇工外,自己從事耕作,因此能保持相對高的產量。如此,代管戶隊伍能相對穩定,A公司也能從農資套餐和稻谷貿易中獲取穩定的利潤。本文第三部分將從代管戶和公司兩方面對這一模式做更詳細的討論。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代管戶之所以從A公司承包土地,而不自行流轉土地,有兩方面的原因:第一,A公司有現成的連片土地,這些土地的流轉有地方政府的大力幫助,如果由農戶自行去流轉土地,需要一家一戶去談,盡管并非不可能,但顯然從A公司承包土地是一條捷徑。第二,從A公司承包土地能減少現金壓力,因為農資的費用由A公司墊付,代管戶只需要在收割后與公司結算就行,對于缺乏資金,但又希望能夠承包土地的農戶來說,這是有吸引力的。
至此,A公司已經發展出相對穩定的土地經營模式。其變遷過程表明,就大規模土地經營而言,橫向一體化的生產組織形式并不適用,大規模雇工生產的方式最終被放棄了。也就是說,當資本進入農業領域,發生的并不是像英國圈地運動中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分離的狀況(馬克思,2004:822);相反,A公司的策略恰恰是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重新結合”——盡管這種“結合”是被改造過的。從世界范圍的農業轉型過程來看,這并不能算是中國特色。盡管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以工業組織形式類比農業資本主義的結構,認為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終將形成農業資本家與農業無產工人之間的對立。然而,事實是家庭農業仍然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存在,農業無產工人并沒有成為普遍性的存在。對于為什么農業企業沒有像工業生產中那樣形成大量雇傭勞動,馬克思主義學者內部也存在激烈的爭論。伯恩斯坦(Bernstein, 2009)指出,馬克思主義者的爭論中主要形成了四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農業生產的自然環境風險加劇了其市場風險;第二種觀點從勞動時間和生產時間的斷裂來闡述農業中的資本障礙,即農作物的自然生長時間長于生產者的勞動時間,而資本只有在生產過程中才能占取剩余價值,因此構成發展資本主義農業的障礙(Mann & Dickinson, 1978);第三種意見認為,資本更愿意將地租的負擔留給農民來承擔(正如將農業風險留給農民來承擔)(Djurfeldt, 1981);第四種解釋指出,勞動監督的困難、勞動力價格的上漲都使資本更愿意讓農民來完成農業生產(Koning, 2002)。無論如何,這些爭論指向同一個事實,一些企業進入農業領域時并沒有采取直接的勞動雇傭方式來組織生產。這是否意味著,龍頭企業介入農業生產,并沒有改變當地的生產關系,農業中的資本主義關系并沒有擴展?接下來的兩節將從A公司和代管戶之間的關系入手,考察代管戶被整合進公司的產業鏈后,如何促進了公司的資本積累,并進一步探討A公司與代管戶之間關系的實質。
三、農業中的資本積累:龍頭企業在農業上游和下游環節的盈利
盡管A公司退出了直接的水稻種植環節,但仍然通過控制農業生產的外部條件(其核心是土地)主導了整條產業鏈。一方面,與A公司簽訂土地代管協議的代管戶必須從A公司購買農資套餐;另一方面,代管戶需將稻谷賣給A公司。通過控制農業生產環節,A公司從整個產業鏈的上游和下游獲取利潤。如伯恩斯坦(2011:97)所說,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中的“農業”或“農業部門”,指的是農業生產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專業活動,包括農業生產的“上游”和“下游”環節,這些經濟活動都影響著農民的生產和再生產。所謂“上游”,指的是農業生產的必要條件,“下游”則是指農產品的加工、流通和銷售。
A公司的一位負責人介紹,從每畝土地的“農資套餐”中,公司獲取的利潤大約是130元。這是公司從水稻生產的“上游”環節獲取的利潤。如這位負責人所說:“只要土地在我公司名下,我就會保證這塊土地上的所有農藥、種子、化肥都用我公司的,我流轉了土地,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就是我的。其他公司想賣(農資)到我的土地上,那絕對不可能!”這也解釋了為什么A公司如此急切地想要擴大土地規模,因為它控制的土地面積越大,從農資套餐中獲得的利潤就越高,而這部分利潤幾乎不用承擔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一種“圈地運動”(張玉林,2015)。
土地流轉成為A公司形成農資銷售壟斷的一種方式,不僅使它獲得一般利潤,更讓它獲取了超額利潤。在訪談代管戶時,幾乎所有人都表示,A公司在農資套餐中賺了他們的錢,因為套餐中的農資價格比市場上同種農資的價格要高。根據代管戶們的計算,每畝地的套餐中,農藥、種子、化肥三項價格比市場價格要高出大約50元—80元。如果我們認為,普通農資經銷商按一般市場價格銷售農資,能獲得一般利潤的話,則A公司通過控制土地形成壟斷,從農資套餐中獲得了每畝50元—80元的超額利潤。代管戶明知如此,仍然從A公司購買農資,因為不這樣做他們就無法從A公司獲得土地。
除了從農資銷售中獲取利潤外,A公司還從稻谷貿易中賺取利潤。由于代管戶的農資費用是由A公司先墊付,到稻谷收割時再統一結算,因此A公司通常要求代管戶將稻谷賣到公司。代管戶也愿意如此,因為他們的種植規模通常在百畝以上,收割回來的稻谷如何晾曬,是一個大問題。對于一家一戶不足10畝地的稻谷,只需在自家門前屋后的曬場晾曬即可,而大面積種植的糧食卻沒有足夠的地方晾曬,且晾曬季節往往多暴雨,風險極大。2011年,A公司在縣政府的支持下建成了平晚縣第一個稻谷烘干中心,代管戶將稻谷賣給A公司,盡管需要支付烘干費,卻能避免風險。
在烘干中心外,A公司還自建以及租下了縣里的幾個大糧庫,其糧庫收儲量共計可達五萬噸。在具備了糧食烘干和收儲能力后,A公司得以通過稻谷貿易賺取差價,從稻谷產業鏈的“下游”獲取利潤。當代管戶在收割季節將稻谷賣給A公司時,是一年中稻谷大量上市,價格最低的時候,A公司通過烘干儲存,將稻谷留存到來年清明節前后賣出,此時正是青黃不接,是一年中稻谷價格最高的時候,平均每100斤稻谷的差價能達到10元左右。如果按照每畝土地產1000斤稻谷的平均產量計算,則A公司通過稻谷貿易,每畝地能獲得的利潤是100元。
由此,A公司通過農資銷售和稻谷貿易,從每畝地上獲得的利潤能達到230元,這部分利潤的獲得并不需要公司承擔任何風險,而風險最大的環節已經外包給了從事種植的代管戶。值得指出的是,A公司能從上、下游獲取利潤的關鍵就是對土地的控制。這種控制使得A公司盡管不介入直接的水稻種植,卻能確保代管戶購買公司的農資套餐,以及將稻谷賣給公司——如果發現代管戶違約,公司可以將土地收回。這是建立基地的龍頭企業與從事訂單農業——不涉及土地流轉——的龍頭企業的重要差異,訂單農業在中國的高違約率,已經在不同研究中體現出來(Guo & Jolly, 2008;Guo, Jolly & Zhu 2007;劉鳳芹,2003)。為了減少違約率,一些公司采取了不同策略,例如,將基地選在地理上與外界相對隔絕的地點,或選擇經營銷往海外的農產品(Zhang,2012)——通過地理上的隔絕或市場的限制來實現一定程度的壟斷。這兩類條件在主糧作物中都不存在,控制土地顯然是在主糧作物種植中形成市場壟斷的有效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筆者2012年在湖北一個稻米種植大縣調查時接觸到一個大型稻谷加工企業C,其經營策略的轉變與A公司有極大的相似之處。C企業原本只從事稻谷加工,每年從全國各地收購稻谷,一年的運輸費約達2000萬元。由于收購稻谷時常常要與中小型加工企業搶購,耗時耗力,因此C企業決定將每年的運輸費用用來建立自己的糧食生產基地。2010年年初,C企業在湖北簽訂了1萬畝的土地流轉協議,流轉期為18年。最初,C企業也依靠雇工來經營大規模土地,但遭遇了A公司類似的挫折,此后也同樣將土地分成不同地塊外包出去。盡管A公司以農資經銷為主業,C企業為稻谷加工企業,但二者分別將產業鏈從上、下游兩個方向延伸至種植環節,本質上,二者都是通過控制土地,從而控制農業種植環節,并從農業的上、下游獲取利潤。這類企業在中國正在不斷增加,在其他學者的研究中也有所涉及(例如,Zhang & Donaldson, 2010)。
在“公司 + 代管戶”的框架下,龍頭企業并不直接介入農業種植環節,但通過控制土地和種植的外部條件,在產業鏈中起主導作用。在與其所帶動的農戶關系中,龍頭企業的這種主導作用,也在其他學者的研究中呈現(武廣漢,2012;黃宗智,2012;郭曉鳴、廖祖君、付嬈,2007)。盡管種植環節被外包,但這一環節卻是龍頭企業連接上、下游的關鍵點,因此,下一部分將主要闡釋代管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并以此揭示龍頭企業在農業的上、下游環節所取得的利潤的本質來源。
四、農業資本連構“家庭農場”:隱蔽雇傭關系的形成
根據生產關系的四個維度——生產資料的占有、勞動分工、產品分配以及消費、積累和再生產的社會關系(伯恩斯坦,2011:33-35),筆者將農業生產者分為四種類型:小農、中農、資本主義式家庭農場、資本主義農場(陳義媛,2013)。在這四種類型中,中農是本節的主要關注點,因為A公司的代管戶大部分是由中農轉化而來。在平晚縣,中農的種植規模大約在20畝—50畝之間,他們除了種植自家承包地之外,還從外出務工的親友處低價或免費流轉來一部分土地,通過擴大土地規模,他們充分利用家庭勞動力,并能從農業中逐漸形成一部分積累,也可看做是對“過密化”(黃宗智,2000a,2000b)農業的一種突圍。正因為中農逐漸形成的積累,他們有潛力——其中一些中農也有動力——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阻礙中農擴大規模的障礙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連片流轉土地的困難,另一方面是規模經營帶來的資金壓力。即便一些人脈廣泛的中農能通過不懈努力獲得土地——總有一些中農苦于流轉不到連片的土地而停滯在中農狀態,資金壓力也是他們的大難題。顯然,與公司合作是中農擴大經營規模的一條捷徑,既能獲得大片土地,也能通過公司墊付資金減輕現金壓力。2013年,A公司在平晚縣的代管戶共有40戶,根據營利狀況,可將代管戶分為三種類型,以下分別選取每種類型的一位代表詳述。
類型一:主要依靠家庭勞動力獲利的代管戶
馬富民(1965年生),水船鎮三里村人。他從2013年開始與A公司簽訂了50畝的土地代管協議。2013年前,A公司只從三里村流轉了一小部分土地,馬富民耕種的20畝土地(大部分從外出務工的親友處免費流轉來)不在其中;由于A公司在2013年擴大流轉面積,馬富民無法再免費耕種原來的土地。但他借此機會,與A公司“合作”,將經營面積擴大到50畝。馬富民也坦言,如果不與A公司合作,他不可能種下這么多地。
為了節省成本,絕大多數農活馬富民夫婦自己做,只在除草和背稻谷時雇工,其每畝地的成本見表1。
馬富民在當年的收成并不如他想象的那么理想,平均每畝地每季的產量只有700斤左右,不及其預期的800斤,但由于2013年的稻谷收購價格還在繼續上漲,他的稻谷平均銷售價格為130元/100斤,因此,2013年他每畝水稻單季的純收入為157元,兩季合計為314元,加上地方政府提供的150元/畝的雙季稻補貼,每畝雙季稻的總純收入達到464元。馬富民計算了他們夫婦在每畝雙季稻上投入的勞動力,每畝土地上大約投入了4個工—5個工(一個勞動力勞動一天稱一個“工”),按照每畝的純收入計算,馬富民夫婦每個工的收入為100元左右,這與當地一個普通建筑工的日工資相當。
對于“工”的計算,有必要特別加以說明。農業的季節性特征,使農戶家庭在日常勞作中需要作出獨特的勞動安排。今天的絕大部分農戶都不僅僅從事農業,還在農閑時節在臨近地區打工或從事其他經濟活動,典型的如開貨車、在附近工地打零工等,這當然也不是中國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小商品生產者的共性(Bernstein, 2009)。因此,代管戶所計算的在每畝土地上所投入的“工”,應在此基礎上理解。馬富民夫婦在每畝水稻上投入的“工”,穿插在他們其他的經濟活動中,比如養殖、作建筑工地上的泥水匠等,其家庭勞動力一天的勞動安排中可能只有約一半或三分之一在水稻種植上,馬富民將每畝水稻種植中所投入的“工”單獨計算,得出每畝投入4個工—5個工的估算值。因本研究重點關注水稻生產狀況,因此僅就水稻生產一項來計算其收益狀況。
類型二:主要依靠機械出租獲利的代管戶
劉俊才(1960年生),水船鎮松柏村人。他從2011年開始與A公司簽訂土地代管協議,面積為110畝,種植單季稻。劉俊才所代管的土地就在他本人所在的小組。每畝地的成本見表2。
劉俊才在2012年的平均畝產量是1100斤(他因為這樣的高產而在當年被A公司評為“種糧能手”),稻谷的平均銷售價格為125元/100斤。他在水稻種植方面的每畝純收益為417元,種植方面的總收益達到45870元。劉俊才夫婦在每畝水稻上投入的工大約為2個—2.5個,也就意味著每個工的收益為160元—210元,相當于當地一個技術工的日工資。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劉俊才因為自己擁有大中型農機(1臺大型收割機、2臺中小型犁田機,共花費72000元),因此所代管的110畝土地上的犁田、收割由自己完成,A公司付給他180元/畝(犁田、收割分別為90元/畝)。除去機械作業在每畝地上消耗的50元的燃油費、機械磨損費(劉俊才的估算),從機械作業上,劉俊才的純收入是14300元。
除了在代管的這110畝土地上使用機械作業外,劉俊才也通過機械出租賺取利潤——給沒有農機的農戶犁田、收割。其中,犁田的收費是100元/畝,收割的收費為90元/畝;開犁田機作業的成本(包括燃油費和機械損耗)為20元/畝,開收割機作業的成本(燃油費和機械損耗)為30元/畝15。2012年,劉俊才的犁田機作業面積一共為150畝,收割機的作業面積為近1300畝(均包括代管的110畝)。因此,在機械作業方面,劉俊才的純收入達到88900元(包括了代管的110畝地的機械作業收入14300元)。顯然,對于代管戶劉俊才而言,機械作業的收入遠高于他從種植水稻上獲取的收入。但代管土地對他來說又十分重要,因為他需要保證一定量的機械作業面積,尤其是在當地的農機擁有率越來越高的情況下。
以上兩個代管戶是在A公司的所有代管戶中經營成功的兩類代表。第一類代管戶,如馬富民,家中只有小型農機,他們也只與公司簽訂相對小面積的土地代管協議,主要依靠最大限度地投入家庭勞動力而獲得收益,只在農忙季節少量雇工。值得注意的是,這類代管戶從每畝土地上獲得的收益,僅等于所投入勞動力的日工資。按照馬富民的計算,他們夫婦在每畝水稻上投入4個工—5個工,每畝雙季稻的純收益為464元,因此,每個工的收益僅在100元左右,這與當時一個普通建筑工人的工資相當。而對這一點,馬富民也非常清楚,這類代管戶常說,“我們賺的就是個勞力錢!”
第二類代管戶,如劉俊才,他的家庭收益主要來自于機械租賃收益,而不是水稻種植。劉俊才的機械租賃收益幾乎達到他種植收益的兩倍。這類代管戶通常擁有大中型農機,并且有極大的動力來擴大機械作業面積。因為市場上的農業機械更新換代速度極快,兩三年就有更新、性能更好的機器出現,快的甚至每年都有新機器,而農機價格通常又很高,在農機占有率大幅提高的情況下,農機手們急切需要以最短的時間收回購機成本,并獲得收益。因此,一些農機手試圖以流轉土地的方法保證一定量的作業面積,這正是劉俊才這類農機手與A公司簽訂土地代管協議的原因。劉俊才與馬富民的不同之處還在于,前者使用的雇傭勞動多于后者,這一點都不難理解,因為劉俊才在機械作業方面投入了更多勞動,機械作業的利潤顯然更高。但若僅從水稻種植方面來看,劉俊才夫婦在每畝水稻種植上投入的工為2個—2.5個,每畝純收益為417元,即每個工的收益為160元—210元。這個收益高于馬富民,然而,也只等同于當地一個技術工的日工資。鑒于劉俊才在農業方面的豐富經驗和所獲得的高產量,可以認為劉俊才在農業種植方面也是“熟練工”。如此,就種植層面而言,劉俊才和馬富民并沒有本質差別,他們所獲得的種植收益都僅僅是所投入勞動的日工資。劉俊才對此也有抱怨,認為公司通過農資套餐拿走的利潤太多,他提到曾和A公司的老總當面有過爭執:“你們(指A公司)吃飯,我們這么多人(指代管戶)也得喝點稀飯吧?!”即便劉俊才的狀況在所有代管戶中已經算不錯的,但他仍然認為公司“剝削”(劉俊才自己的表述)太多,并表示等再過幾年他就從A公司退出,自己想辦法流轉土地來經營。
代管戶們之所以反復強調自己賺的只是“勞力錢”,可以從他們與普通農戶的種植收益對比中來理解。對平晚縣一個普通水稻種植戶來說,除掉農資投入和其他成本,農戶每畝水稻(指單季稻,當地農戶種植雙季稻的已經極少)2013年的收益大約在800元—900元左右——因為種植面積小,普通農戶的產量往往更高,但他們投入的勞動力也更多——遠高于代管戶的純收益(以同樣方式計算的代管戶劉俊才的單季稻畝收益為417元)。也就是說,如果去除勞動力成本(按勞動力工資計算),平晚縣的普通稻農仍然能獲得每畝300元—400元的收益,而代管戶則幾乎沒有任何剩余。對比國家統計數據,2013年全國水稻種植的平均每畝現金收益為734.74元(每畝“總產值”減去“物質和服務費用”、“雇工費用”、“土地流轉租金”),即使除去勞動力成本(“家庭勞動力折價”),每畝仍有303.96元的剩余(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2015:6)。而對代管戶來說,扣除了勞動力成本后,他們就沒有剩余了,他們的收益僅僅是勞動投入的日工資。
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是所有代管戶都能獲得收益,那些既缺乏勞動力,又沒有農機的代管戶,就基本處于虧損狀態。
類型三:既無勞力,又無農機,虧損經營的代管戶
萬英恒(1953年生),平湖鎮人。2012年他與A公司簽訂了260畝土地代管協議,種植單季稻。由于所代管的土地位于仙府鎮,萬英恒夫婦需要在平湖鎮和仙府鎮來回奔波。表3展示了他們夫婦在2012年的種植成本。
由于是“外人”,萬英恒夫婦在仙府鎮的種植中遇到了種種困難(與A公司在第一年經營時遇到的困難有一定的相似之處),結果,他們的平均產量只有850斤/畝。2012年,水稻收購價格為125元/100斤,因此,他們的每畝總收入為1062.5元,抵不上他們在每畝土地上的成本投入。
萬英恒的故事與前兩位不同,由于他們夫婦都年近六旬(在當時),缺乏足夠的勞動力,因此很多環節不得不依靠雇工來完成,他們在雇工上的支出幾乎是馬富民的兩倍(即便不計插秧費用)。他們在種植上的虧損幾乎是可預見的。而這對夫婦也并沒有農業機械,缺乏機械租賃的收入,盡管在2013年為了還債,這對夫婦依然與A公司簽訂了土地代管協議,并努力試圖改進管理,但效果依然不佳。
萬英恒這類代管戶的虧損,也使A公司在選擇代管戶時更加謹慎,因為代管戶的虧損也使公司在糧食貿易上的收益減少。更關鍵的是,這種虧損狀態會導致代管戶的流失,使公司不得不重新尋找新的代管戶來接管這片土地。因此,在2013年,A公司一位負責人明確表示,未來不再和50歲以上的農戶簽代管協議。公司更愿意與劉俊才這類有農機的農戶簽訂代管協議,因為后者能從農機租賃中獲得收益,因此更為穩定,可以減少公司的管理成本。當然,這也意味著未來成為代管戶的門檻會越來越高。
在以上三個案例基礎上再來考察代管戶與公司的關系,可以發現,代管戶與A公司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勞動雇傭協議,只有土地代管協議,也就是說,A公司與代管戶之間并沒有直接的雇傭關系。不僅如此,代管戶在表面上還維系了一定的自主性:生產資料全部由代管戶購買——從土地流轉費到全部農資、農業機械服務費,都由代管戶支付;最終產品由代管戶按市場價格賣給A公司——而不是像工廠工人一樣,產品為公司所有,并由公司支付工資;代管戶掌控著整個種植過程,農事安排由代管戶自己決定,投入自家勞動力還是雇工,也取決于代管戶自身。也就是說,“家庭經營”的外殼仍然保留著。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公司與代管戶之間的關系,在當事人的日常表述中,常常以“合作”來指稱。
然而,從以上不同類型的代管戶所得收益來看,他們從種植中的所得僅等于所投入勞動力的日工資——以勞動力市場上的工資為參照。如果我們認為,工業領域的雇傭工人所得到的工資是被企業資本攫取了剩余價值后的工資,那么,代管戶從農業中所獲得的收益,也同樣是被農業企業占取了剩余價值后的所得;從這個意義上,工業雇工與這種看似“自主的”家庭經營者并無本質區別,無論是工業領域的雇傭工人,還是農業領域的代管戶,都為各自所從屬的企業資本提供了剩余價值。這些剩余價值,正是龍頭企業從農業生產上游(農資銷售)和下游(農產品貿易)所得利潤的根本來源。而代管戶本身對他們被占取的剩余價值是很清楚的,在表述上體現為代管戶們常常無奈說起的“我們賺的只是勞力錢”,以及如劉俊才這樣的代管戶對公司拿走太多利潤的抱怨。因此,盡管在公司和代管戶之間沒有直接的,建立在勞動合同基礎上的雇傭關系,但公司資本卻能通過將種植環節外包的方式獲取代管戶的剩余勞動。伯恩斯坦(Bernstein, 1977)對簡單商品經濟的分析也曾指出,在資本主義占主導的經濟體系中,從事簡單商品生產也被占取了剩余勞動,原因之一是農民的生產并沒有完全專業化,原因之二是農民勞動時間被貶值。彼得?吉本(Peter Gibbon)和邁克爾?尼奧科斯莫斯(Michael Neocosmos)曾洞見性地指明,“判斷一個企業或社會組織是否是資本主義,不在于這種組織中一定出現‘資本家-雇傭工人’結構,而在于其社會分工只能從資本-勞動關系來解釋。” (Gibbon & Neocosmos, 1985:169)顯然,代管戶與A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只能從“資本-勞動關系”來理解,代管戶表面的“獨立性”、“自主性”掩蓋了他們被占取剩余勞動的事實,因此筆者稱之為“隱蔽的雇傭關系”。這種“隱蔽性”最早是在工業的小商品生產和大型資本主義企業之間的關系中被指出的,小商品生產者中相當一部分被視作“隱蔽的無產者”(“disguised” proletarian)(Gerry & Birkbeck, 1981)。農業中的這種隱蔽的雇傭關系,在中國農業轉型的過程中已經有所發展,這種將種植(或養殖)環節外包給農戶的生產安排并不少見,在很大程度上,這種安排下的農戶所得僅為其勞動力工資,而企業則占取了農戶的剩余勞動。
五、結論與討論:“隱蔽雇傭”與資本積累
回到文章第一部分所提出的幾個問題。首先,關于龍頭企業如何獲取利潤的問題,前文已經展示,在這家從事農資經銷的農業上游企業將產業鏈延伸到種植環節后,經過不斷調整土地經營策略,該企業最終通過控制種植環節,從農業種植的上游(農資銷售)和下游(稻谷貿易)來獲得利潤。
本文的重點是討論企業與當地農戶之間的關系,即農業資本如何連構(articulate)代表著非資本主義生產形態的家庭農業,并據此討論家庭農業是否被改造。在A公司的案例中,代管戶與A公司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勞動雇傭關系,二者的關系更像是公司將水稻種植環節“外包”給了代管戶:公司提供土地、農資、墊付資金給代管戶;代管戶負責種出水稻,并將稻谷賣給公司。從一定意義上說,生產者并沒有和生產資料分離,因為他們購買了所有的生產資料,所以他們不能被看作是無產化勞工。然而,從代管戶所得收益可以發現,即便保持著“家庭農業”的形態,有一定的“自主性”,他們從農業中獲取的收益卻僅是所投入勞動的日工資,而沒有如普通農戶一樣獲得一定的農業剩余,代管戶生產的農業剩余事實上被企業占取了,而這些農業剩余正是企業在上、下游所得利潤的來源。也就是說,龍頭企業對代管戶農業剩余的占取并沒有發生在直接的雇傭關系中。通過將種植環節外包,農業企業將這種雇傭關系變得更加隱蔽。謝國雄(1993:126)在對臺灣制造業的家庭代工制研究中也指出,在代工制下,勞動力未被直接市場化,從而沒有進入直接的雇傭關系中,反而以內含在零件或加工后的半成品形式在市場上交易,這種以極度市場化的眼光來看待自己的勞動成果,而不將自己看成一個勞動力的出賣者,是臺灣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特色。在農業產業化下,公司與代管戶之間的關系與這種企業和代工家庭之間的關系有極大的相似之處,勞動力在形式上沒有被雇用,卻處于隱蔽的雇傭關系中。巴納吉(Banaji, 2002)關于不同地區商業地產上的勞動體制和勞動過程的研究提出,在不同的歷史環境下,勞動剝削可以通過一系列不同的社會安排來實現。顯然,通過控制農業生產條件,將家庭農業連構進自己的產業鏈,龍頭企業得以通過更隱蔽的方式占取生產者的農業剩余。在這個過程中,“家庭農業”已經被改造了,他們徒留了“家庭經營”的外殼,卻像無產化工人一樣,獲取的只是勞動力工資。
在此,有必要對文章第一部分談到的一種觀點作一些討論。有研究者認為,實施縱向一體化策略的農業企業往往以訂單農業的方式與生產者對接,而不是發展以直接雇工為基礎的大農場,農業中的規模化雇傭并沒有出現,因此,這種企業資本代表的是“商業資本”,而不是“產業資本”(黃宗智,2012;武廣漢,2012)。本文認為,龍頭企業盡管退出了直接的種植環節,卻高度卷入到農業生產中,掌控著關鍵的生產條件,如土地、農資、烘干設備等,而正是這種掌控使得企業得以獲取代管戶生產的農業剩余。在這種情況下,將龍頭企業界定為“商業資本”并不合適。
在此基礎上,再來討論“農業資本化是否必然導致雇傭關系的大規模擴展”這一問題,也許有新的空間。如果僅以“農業資本家-農業雇工”的直接對立為標準,那么在中國當下的農業產業化過程中,農業中的雇傭關系并沒有成為主導——盡管也有一定限度的發展;而如果本文所揭示的隱蔽雇傭關系也可以看做是雇傭關系的一種類型,則農業產業化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推動了這類關系的發展。伯恩斯坦(Bernstein, 2011:142)對這一問題也有回應,他指出,“政治經濟學的各種觀點試圖解釋為什么資本主義農業的發展并沒有大面積地催生出資本主義農場。這些解釋中有一個共同的主題:資本主義農業創造了一些方式,通過這些方式,將小農、家庭農民(或‘農民’)納入或并入自己的市場結構和積累的動力之中,只要這樣能為資本帶來益處就行。”也就是說,“剩余勞動”被占取,并不一定發生在直接的雇傭關系中。即便在英國——馬克思正是以英國的農業轉型為案例展開對農業資本主義的分析,其農業經濟在資本主義時代保留了不容忽視的非資本主義成分,雇傭勞動關系沒有形成農業中的全部形式(沈漢,2007)。“自由的”無產化雇工也許是資本主義條件下的“理想”勞動形式,卻也不一定是資本剝削勞動的唯一形式(伯恩斯坦,2011:52)。因此,對于農業資本化等于“大規模雇傭勞動的形成”這一誤讀有必要予以澄清。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資本進入農業的過程中,農業資本通過控制農業生產的外部條件,并通過多樣化的方式來占取農戶收益,這并非單獨發生在中國。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關于第三世界國家農業轉型的研究中,從事簡單商品生產的主體——以小農為典型——遭到農業資本擠壓的案例并不少見,這種擠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可能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出現,但呈現出相似的邏輯:前資本主義的簡單商品生產被有意地保留下來,被連構進資本主義體系中,簡單商品生產與資本主義生產之間存在結構性的不平等交換,使得簡單商品生產者生產出的價值被資本占取,生產者陷入日益貧困的境地。這種簡單再生產的形式被保留下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它能夠促進資本積累,而不是因為它們自身的強韌生命力;這些小生產者在生計受到高度擠壓的情況下,為了完成勞動力再生產,不得不從事兼業工作——通常以在工業領域出賣勞動力居多(Reyna, 1983;Painter, 1986;Cliffe, 1977;Scott, 1976)。值得注意的是,在對這一邏輯的揭示中,也存在對簡單商品生產者命運的不同解讀。典型的是揚?杜威?范德普勒格(Jan Douwe Van der Ploeg)在《新小農階級》(2008)中對當下食品帝國和小農命運的分析。范德普勒格強調,食品帝國因為有足夠雄厚的資本,能夠重新組合第三世界國家的農業生產資源,并在此過程中使小農經濟不斷臣服于自己,小農的利潤被嚴重剝奪。范德普勒格認為,在這種情境下,小農農業模式既可能失敗消亡,也可能表現出非凡的優越性,并提出歐洲小農在斗爭中存續下來。本文則傾向于認為,當生產者被卷入農業資本化體系中,即便表面上能以“獨立”、“自主”的形態出現,也在實質上高度從屬于農業資本,這類生產單位——無論是以“小農”形態還是以其他規模略大的生產者形態呈現——必須置于整個資本體系之下來理解,考察其在整個資本鏈條中的具體位置,以及與農業資本之間關系的本質。
作者: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節選自《開放時代》2016年第5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