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三權分置”之后,農村土地又迎來集體產權改革的重大變革。本次集體產權改革的重點任務是對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健全臺賬管理制度。在此基礎上,將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份額形式量化到集體成員,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6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意見》確定的改革目標是,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在1月3日舉辦的國新辦就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上說,從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大布局來講,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可以說是繼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重大制度創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項管長遠、管全局的重大改革。
長期從事農村土地流轉的土地經紀人夏創武告訴經濟觀察報,他接觸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中,大都是承租人直接和土地原有的承包人或村集體簽訂使用權流轉協議。這種傳統的流轉模式租金固定,且使用權出讓后的收益直接交給第一承包人或者村集體,作為集體資產處理。至于農民是否能了解到這部分收益的數額,是否能從這份收益中直接獲益,并不知曉。
中國農科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夏英接受經濟觀察報采訪時說,中國城鄉整體上是二元化發展,集體經營性資產在城鄉一元化進程中有重要位置。由于農村流動人口逐年增大,城鄉一體化進程也在加快,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這些集體資產就更難說清楚歸屬,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險。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并進行股份化分配后,農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集體資產的數額、自己應該分到的收益。
股權改革
實際上,農村集體經濟的股權改革在集體資源性資產上,已有股權改革的跡象。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有三類,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用于集體統一經營的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非經營性資產。韓長賦在上述發布會上說,這三類資產都有改革的任務,對于資源性的資產改革,中央已經有部署,就是要繼續抓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三權分置”辦法,保持土地承保包關系的長久不變;對非經營性資產的改革,主要是結合新農村建設,建立探索集體統一經營的運行管護機制,更好地為集體成員和社區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務。
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川東居委會黨委書記楊應忠的股權實驗已進行近3年。楊應忠告訴經濟觀察報,2014年4月16日,他發起成立欣運家庭農場有限公司,并著手欣運農場的經營。農場的成員大都是流轉出來的村民,他們同時是公司的員工、股東。楊應忠說,村民入股的方式分為土地和資金兩種方式,土地入股指流轉出經營權的村民成為股東,而沒有意向流轉土地的村民可以以資金的形式入股。集中經營后,土地現在的收入是原來的5倍。此外,每年的年底,股民可以按照公司盈利來分紅。保底的分紅是18%,效益好可達到20%、25%。
與楊應忠不同的是,本次農村產權改革的聚焦點放在了經營性資產上。韓長賦說,農村產權當前的問題突出反映在經營性資產上。“現在有不少的地方集體經濟發展了,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經營性資產,如果不明晰歸屬、完善權能、盤活整合、創新機制,這些資產難以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經營性資產的改革是本次改革的重點。經營性資產改革重點是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將集體經營性資產確權到戶,然后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制。
夏英告訴經濟觀察報,3年前他已經在參與中央關于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研究,由于產權改革涉及范圍廣,難度大,一直到2016年底才確定并公布。我國城鄉整體上是二元化發展,集體經營性資產在城鄉一元化進程中有重要位置。由于農村流動人口逐年增大,城鄉一體化進程也在加快,如果不盡早確權到戶,這些集體資產就更難說清楚歸屬,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險。
夏英說,確權后的股權分配有利于信息公開,從而更好地保證農民的利益。目前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66.9億畝,各類賬面資產2.86萬億元,這些資產是農村農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如果不進行產權明晰,很有可能產生外來資本侵占、村鎮干部的腐敗等現象,損害農民利益。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后,農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集體資產的數額、自己應該分到的收益。
韓長賦對《意見》解讀說,“確權到戶不是把集體資產分了,而是要明確誰有這個權利,大家來共同發展股份合作制”。所以改革要開展清產核資、確認成員身份、搞好折股量化,構建集體資產運行新機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說到底就是落實好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和民主監督權。
封閉流轉
《意見》提出,為防止外來資本的侵占,現階段開展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嚴格限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民所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流轉要封閉運行,不能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
農村土地經紀人夏創武已經在北京從事3年土地流轉業務,他從實踐中得到的結論是,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改革,對個體農民的利益來說是好事。北京周邊的耕地少、工業發達等原因,使得他流轉的土地以工業用地為主,而其中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占到50%。
夏創武告訴經濟觀察報,他接觸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中,大都是承租人直接和土地原有的承包人或村集體簽訂使用權流轉協議。這種傳統的流轉模式租金固定,且使用權出讓后的收益直接交給第一承包人或者村集體,作為集體資產處理。至于農民是否能了解到這部分收益的數額,是否能從這份收益中直接獲益,并不知曉。夏創武認為,股權改革后,這部分收益能更好地被分配給農民。但是有土地經紀人提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范圍的疑惑,是否封閉流轉意味著這部分土地不再對外承包出租?
夏英接受經濟觀察報采訪時說,《意見》中提到的封閉流轉是指股權的封閉流轉。實際上,由于村集體自身的局限性,很大一部分村集體的村民沒有資金和技術來開發利用集體建設性用地,這使得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引進外來資本合作。夏創武的實踐也證明,他所接觸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大都是村集體外的公司承包,用來建廠房或辦公樓。
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對此的解釋是,流轉范圍、運行規則最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基本權利,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同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屬于成員集體所有。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大的特征是社區性,主要表現在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集體所有。所以,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特別是防止外部資本的侵占,文件明確兩點:第一,改革的范圍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第二,股權的流轉不得突破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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