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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曙光: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百年制度變遷與未來戰略走向

[ 作者:王曙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6-19 錄入:19 ]

——《倔強生長》代序

2017年3月19日,正是丁酉年春分前一日,與包頭農村商業銀行段治龍先生相約,在北大勺園咖啡廳暢敘。此時整個燕園春花爛漫,繁花似錦,而室內我們的閑談更是縱橫上下古今,逸興盎然。治龍先生的大作《倔強生長》告竣,將以付梓,我幸以第一讀者之身份先睹為快。中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至今已走過百年歷程,此時借著品讀治龍先生大作的機會,回顧一下一個世紀的滄桑變遷,對于農商行當下的制度抉擇與未來的戰略走向,或許會有所裨益吧。

一、發軔與彷徨:1918-1949,合作金融體系在中國的早期發展與經驗教訓

合作社和合作金融在中國的發軔和興起,是與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和思想啟蒙運動密切相關的。中國合作社和合作金融的發祥地是北京大學。1918年3月,中國第一個合作社“北京大學消費公社”成立。同年,中國第一個合作性質的銀行“北京大學學生儲蓄銀行”成立。北京大學還是最早進行合作社教育的最高學府,在京師大學堂時期就開設了《產業組合》課程,向學生們介紹國際合作社的理論和實踐。此后,1919年,薛仙舟創辦了上海國民合作儲蓄銀行。1923年,華洋義賑會救災總會擬定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并在河北省香河縣建立了第一家農村信用合作社。早期的信用合作(合作銀行)制度,幾乎都是由曾在海外留學的知識分子所發起和倡導的,尤其是以日本和德國留學歸國的知識分子為主,其中華洋義賑會農村信用合作事業的主要倡導者于樹德先生(留學日本)和南方城市信用合作事業的主要倡導者薛仙舟先生(留學德國)是其中最卓越的代表。這些影響中國早期合作金融發展的人物,有志于將歐洲和日本(日本又主要是模仿德國)的合作社模式移植到中國,試圖以此改變中國社會散漫自私的特征,使中國發奮圖強,使國人知互助合作之真諦。這是從根本上改造中國人的精神從而從根本上改造中國社會經濟制度的重要手段。合作運動的啟蒙與實踐,影響了五四運動前后整整一代人的思想、精神與行動,并成為貫穿中國整個近現代歷史進程的一個大事件,對中國近百年以來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造成了深刻的影響。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隨著全國的初步統一,在十余年中,合作事業(尤其是信用合作事業)在中國南北廣大地區迅猛發展,國民政府亦通過《合作社法》(1934)的頒布和實業部合作司的設立(1935)來大力襄助合作事業的發展。但是在中國這樣一個小農經濟占主體、小農意識濃厚、合作精神薄弱的國家,要想真正組織和發動農民,進行真正意義上的互助合作,其遇到的阻力和挑戰是相當大的。國民政府大力推動的農民合作,其效果并不佳,表面上轟轟烈烈,但是農民并未真正發動起來,而是被動參與合作,其教訓極為深刻。曾任北大經濟學系主任、留學哈佛大學的陳振漢先生曾對當時國民政府之合作事業作過極為中肯之評價:

“在合作社發展之過程中,其占主要地位者非為人民而為政府,一切所以促進社務之擴張與發展者,悉由政府任之。茲一論其得失。中國農民既貧且愚,人皆知之,且習性保守,散漫自私。欲農民自行起而組織從事改造環境,縱非不可能,亦極為困難。是以政府之翊助不特應當而且必要。然從長久計,合作之主體為人民而非為政府,必逐漸使人民知合作之真諦而逐漸自動參加而后可。”(1935)

主要由知識分子和政府所倡導與參與的合作運動,雖然對于中國的思想啟蒙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其發展中遭遇的彷徨與失意,其對于農村變革影響之微弱,都值得深思。合作運動的主體是農民,而不是知識分子和政府。知識分子和政府可以倡導,但是不能越俎代庖,知識分子之覺悟代替不了農民之根本覺悟。名為農民合作運動而農民不動,原因何在?原因恐怕還在于是否真正以農民為本。與國民政府同時,中國共產黨在三十年代亦開展了大規模的農民合作運動,合作運動與土地革命并行,奠定了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基礎,其主要經驗,乃在于真正尊重農民,發動農民,組織農民。與國民政府相比,一個獲得了農民,凝聚了農民,改造了農民,而另一個喪失了農民,其成敗之機全在于此。

二、輝煌與異化:1949-1979,工業化與趕超戰略背景下的合作金融使命與體制特征

一貫致力于改造農民、改造農村的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成立之前即在解放區大規模進行推廣合作社的社會實驗,在新中國成立之后,更是在全國范圍內鼓勵合作經濟的發展,并為信用合作(合作金融)的發展開辟道路。1949年底,全國約有800多家農村信用合作組織,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召開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并相繼頒布《農村信用合作章程準則(草案)》和《農村信用互助小組公約(草案)》,1952年底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組織達20067個,1953年“過渡時期總路線”的提出和“一化三改”(一化,就是社會主義工業化;三改,就是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迅速實施,加快了農村信用合作的步伐,1955年上半年全國信用合作社發展到15萬家,全國80%以上的鄉建立了信用合作社。整個五十年代,在新中國成立的初期,農村合作金融迅猛發展,打擊了高利貸,對中國農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五十年代所奠定的生產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銷合作“三位一體”的農民合作體系,乃是中國人民通過自己的摸索和實踐而創造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合作體系,對中國的工業化的推進、農業發展和農民的組織化起到重要的歷史作用。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這個時期的農村信用合作體系的管理體制經過數次反復。新中國成立初期,農村信用合作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1951年成立農業合作銀行,領導和管理全國信用合作事業。1952年農業合作銀行被取消,又由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管理局領導農村信用合作。1955年成立中國農業銀行,負責指導農村信用合作發展。1957年又撤銷中國農業銀行,并入中國人民銀行管理。1958年農村信用合作又下放給人民公社管理。1962年恢復農信社獨立地位,業務受人民銀行領導。1963年又重新建立中國農業銀行,統一領導農信社。1965年中國農業銀行再次被撤銷,1966年農信社再次下放給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管理。這一時期,管理體制變來變去,看起來一會兒分,一會兒統,一會兒集中,一會兒放權,搖擺不定,反復無常,實際上其中折射出在社會主義工業化時期國家對農村信用合作糾結和矛盾的態度。國家對農村信用合作體系的看法是在不斷變化的,對農村信用合作的定位始終不夠明朗。農信社既是合作金融機構和集體金融組織,又是國家銀行(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這種雙重身份,導致農信社一直沒有以獨立的姿態存在于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之中,始終在兩種身份之間搖擺徘徊。

在執行快速工業化和趕超戰略時期,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命運必然如此。整個農村金融體系,尤其是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其最核心使命是為新中國的快速工業化和趕超戰略的實施籌集資金,最大規模地使國家集中農業剩余,為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經濟趕超服務。這是一個時代的大戰略、總路線,是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歷史使命。在這個歷史使命面前,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是渺小的。因此,國家在整個經濟趕超和工業化初期,必然在兩個目標函數之間不停搖擺:一個目標函數是農民利益的最大化和農村、農業發展的最大化;一個目標函數是工業化的迅速實現。這兩個目標函數盡管內在地包含著統一的一面,而這統一的一面也已經被當時的領導者所深刻認識(比如毛澤東已經深刻認識到農業和工業之間的相輔相成、互相促進互相依賴的相互關系,因此,在國家重工業優先的發展戰略下,不能以犧牲農業為代價),然而這兩個目標函數之間更包含著矛盾的可能性。有限的資金,到底是放在工業部門,更多地支撐工業化尤其是重工業的發展,還是留在農業部門,更多地支持農民的生產,其政策效果是完全不同的。要照顧農民的利益,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延緩社會主義工業化的歷史進程;然而不顧農民利益,甚至犧牲農民利益,就會導致農村不穩定。在這兩個目標函數之間的糾結和搖擺,導致農村信用合作的管理體制一會兒傾向于分權,強調農村信用合作的獨立性,以照顧農民利益;一會兒又傾向于集中和統一,以更多地匯集農業剩余,支持工業化建設,于是在很多時候就只能犧牲一點或者徹底剝奪農村信用合作體系的獨立性,將其納入整個國家正規信用體系來進行統一管理。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農信社體制的頻繁變動和搖擺不定,其奧秘全在于此。

而充斥于整個新中國前三十年的爭議和波折,其答案也全在于工業化和趕超的大背景。梁漱溟和毛澤東的那場著名的爭議,其焦點也在于此。什么是“大仁政”?“大仁政”就是實現社會主義中國的工業化,就是建立全面的工業體系,就是把中國建成一個工業化國家。什么是“小仁政”?“小仁政”就是照顧農民利益。“大仁政”和“小仁政”有時是統一的,但有時是矛盾的。但不能以“小仁政”為由妨礙“大仁政”的實施。因此,毛澤東從中國工業化的百年大計出發,批評“婦人之仁”的“小仁政”,是有其歷史眼光的,應給以歷史的看待。

然而,賦予農村信用合作以工業化的歷史使命,同時也使原本具有合作制屬性的農村信用合作體系最終被異化,其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業務上的靈活性和獨立性受到極大的影響,其官辦色彩逐漸濃厚,成為官辦銀行的附屬品。這一異化的結果,奠定了改革開放后四十年農信社改革的基調。

三、回歸與前行:1979-2003,經典主義合作金融與修正主義合作金融之爭

1979年農行恢復。不論是農行總行、國家決策者,還是學術界人士,在80年代初期均對農信社官辦體制進行了深刻的反思。1982年中央高層對農信社的雙重管理體制進行了否定。1984年農業銀行向國務院提交《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報告》,國務院105號文件批轉該報告,指出必須改革農信社管理體制,把信用合作社辦成集體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組織。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出臺,農村信用合作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鉤,農信社按照合作制原則重新規范,其改革目標是辦成社員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服務的真正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行社脫鉤,標志著農信社真正走上獨立發展之路,其作為官辦銀行的附屬品的身份一去不復返了。對于農行而言,承擔管理和指導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使命并不輕松,雖然農行在傳統上也是一個為農民和農村服務的銀行,然而農行作為一個商業銀行的屬性與農信社作為一個集體所有制的合作金融機構的屬性仍然存在著若干摩擦和不兼容之處。而且,客觀地說,在很多地區,由于農信社的不良貸款與歷史包袱甚為沉重,這些歷史包袱也自然成為農業銀行發展的瓶頸和制約。因此行社脫鉤這一政策本身,一方面自然包含著上層希望農信社能夠按照合作制原則進一步規范和獨立發展、希望剝離農行的商業銀行屬性和農信社的合作屬性的愿望,然而另一方面,也包含著農行希望擺脫這個歷史包袱的訴求在內,是這雙重訴求決定了行社脫鉤這一歷史決策,從而對農信社此后改制發展提供了歷史空間。然而從歷史的角度來審視,農行擺脫農信社這個包袱本身得失參半。在1996年行社脫鉤和1999年開始的“銀行返城運動”中,農行一時間將縣域以下網點幾乎全部撤銷,當時確實起到瘦身精簡之作用,然而十幾年之后,農行才發現農村基層“據點”的喪失所帶來的巨大后果,當農行在21世紀初試圖重新布局農村、進軍所謂“藍海市場”時,才發現農行在基層農村已無立足之地,崛起的農信社幾乎成為各地縣域經濟的主力軍。

然而,在80年代初期一直到90年代,對于農信社體系到底是回歸到合作制,回歸到“經典主義”的合作原則,還是以現實主義的視角,使農信社繼續“前行”,“與時俱進”,向著另一條“修正主義”的道路走向商業化,在理論界和實踐界卻存在著廣泛的爭議。這里,對“經典主義”,對“修正主義”,都不帶任何褒貶的含義,只是描述一個歷史事實。“經典主義”的合作社,指的是符合國際合作社原則尤其是羅虛戴爾原則的合作社;而“修正主義”的合作社,指的是根據各地區各國的具體歷史和現實條件,而對經典合作社原則進行變通和修正的合作機構。這兩種合作制度在全球范圍都存在。毋庸諱言,既然合作金融制度是一種舶來品,其在中國土地上“入鄉隨俗”,發生變異和調適,乃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極強文化主體性的國家,外來文化進入中國后而發生所謂的“異化”,乃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因此合作金融在中國的異化,也屬理所當然,不得不如此。合作金融制度(以及更加廣義上的合作制度)并非完全不適合中國國情,中國農民也并非完全沒有合作意識和合作精神,然而這一制度在移植到中國之時,正是中國由前現代國家向現代國家轉型的時期,尤其是新中國時期,乃是中國的工業化戰略(尤其是重工業化戰略)高歌猛進的時期,在這個特殊的歷史階段,合作金融制度乃至于合作制度本身的使命、功能和運作機制已經被內在地、歷史地決定了,它的異化的歷史命運也內在地被決定了。

回歸古典主義,是一種理想主義的夢想,然而實現的成本太高,以至于完全不可行;沿著商業化目標繼續“前行”,“與時俱進”(或許是一種“退”吧),乃是一種無奈之下不得不為之的次優選擇,中國人最終發揮了“現實主義”的長處,不再執著于不現實的合作制夢想。因此在經典主義和修正主義的拉鋸戰中,最終現實主義的修正主義還是獲勝了,這對于中國農村而言,到底是禍是福,現在還很難說。百年之后,自有定論。

四、顛覆與變革:2003-2018,從大歷史角度看合作金融體系全面改制的利弊得失

隨著農信社獲得獨立地位,農信社的運行機制和運作績效發生了若干積極的變化。然而農村信用合作體系產權關系混亂、不良貸款規模巨大、資產質量極差、管理體制不順等痼疾,并沒有得到徹底改善。整個農村金融體制活力不足,效率低下,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此背景下,2003年國務院出臺《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并召開深化農信社試點8省市負責同志座談會,新一輪改革拉開序幕。該方案指出,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度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信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三農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2003年對于農村信用合作體制而言,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歷史節點。這是一個標志性的歷史時刻,最高決策者最終決定不再堅持合作制,不再像80年代那樣試圖“回歸”真正的合作制度,而是比較務實地把改制目標定位于“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而這一新的定位,意味著徹底拋棄了合作制度,而向商業化道路繼續前進。也就是在這個時期,“農村信用合作社”這個稱謂,逐漸由“農村信用社”所取代,“合作”兩個字逐漸淡出國人的視野;而“農村信用社”在此后的十幾年中,又慢慢被“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所取代。一個合作制的時代落下了帷幕。一個商業化的時代開始登上歷史舞臺。

合作制被顛覆,其標志是農信社體系中的產權結構的變化。2003年之后,農村信用合作體系中的資格股逐漸被清退,被取消,而投資股逐漸增大,到2015年左右,全國大部分地方的農村信用合作體系中的資格股幾乎全部消失了。資格股的消失,意味著合作制的真正消亡。當年每個農民入股三五塊錢,成為合作社的社員,在合作社里存款和貸款,并享受分紅。數以億計的中國農民,用他們微薄的股金,支撐起農村信用合作這個巨大的身軀,為中國的工業化貢獻了自己的力量。他們作為一個“集體”,經歷了新中國的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化運動、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見證了中國農村的風風雨雨。應該說,農信社是由億萬農民所有的,也是億萬農民創造的,他們是農信社的主人,他們既是社員,也是股東。然而在2003年之后,經過極其迅猛而簡單化的股份改造,資格股就悄然退出歷史舞臺,農民幾十年的股金及其代表的話語權、民主權與收益權并沒有獲得相應的對價,這個產權清晰的過程和改制的過程,是否應該更多考慮到作為股東和主人的農民的利益,在法理上確實有很多值得商榷、反思、檢討之處。當初億萬農民加入合作社,試圖實現“勞動雇傭資本”,實現農民的互助,以擺脫資本的奴役;然而在商業化改制的大潮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重返“資本雇傭勞動”,資本再次掌握了話語權。大量的擁有資格股的農民股東在一個早上被清退,農村信用社體系只剩下投資股,這一產權結構(所有制結構)的深刻變化表明,農信社已經必然不再是農民的農信社:既不為農民所有,又可能不為農民所用。所有制結構決定了農信社已經成為資本的所有物,成為商業化的、以利潤回報作為首要訴求的、與任何商業銀行沒有區別的金融機構(盡管作為一個金融機構它還必須承擔其相應的社會責任)。歷史得失,誰與評說?

不可否認,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的調整確實在經營機制和運作方式上給農信社帶來深刻的變化。農信社的競爭意識在逐漸增強,在21世紀的前十年,農信社抓住了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和中國農村迅猛轉型的歷史時機,以更靈活的經營方式,更具競爭力的產品和服務,逐漸占領了縣域及縣域以下市場,甚至在很多地方,農信社成為極具競爭力的市場主體,在與商業銀行的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縣域市場的發展也給農信社體系帶來豐厚的利潤回報。在這十年黃金時代中,很多農村商業銀行實現了“華麗轉型”,由經營機制僵化、產品創新能力弱的金融機構,轉變成為真正具備現代市場意識、善于經營的現代銀行機構。在中國大面積的農村地區,農信社以及后來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已經當之無愧地成為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成為支持中國三農的主力軍,其他金融機構只好居于配角的地位。在商業化進程中,農商行的質量也有了明顯的提高,一批有眼光、有學識、有市場意識、有管理才能的銀行家在農村商業銀行中誕生。當然,在農商行競爭實力逐步提升的過程中,國家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為農商行體系剝離了大量不良資產,使其輕裝上陣。到了2015年左右,全國的農信社已經基本改制完畢,農商行迅速崛起,農信社即將成為一個歷史名詞。但是,農民信用合作是不是永久消亡了呢?非也。農民的信用合作的開展是必須的,也是必然的,只不過會采取完全不同的形式和載體。可以預計,到2018年,即中國合作運動的第一百年,雖不再存在農信社這個群體,然而構建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的歷史使命將由另外的主體來承擔。目前我國各地涌現出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內部的信用合作、農村社區合作金融和村莊內置金融體系,將是我國未來農村合作金融的希望所在。

2003年改制的最大亮點也是引發爭議最大的是省聯社體制的形成。在農信社改制的頂層設計中,省政府是農信社最終的風險承擔者,這就是所謂的“地方政府負責”。省聯社是由各地縣聯社入股而形成的,然而省聯社在管理體制上又是縣聯社的管理者、風險監督者以及最后的風險兜底者。在這個頂層設計下,就出現了這樣一個悖論:各縣聯社作為一級法人機構,它們出資建立了省聯社,它們是省聯社的股東和主人,然而省聯社卻成為縣聯社的上級機構,負責對縣聯社進行管理。這樣一個悖論導致省聯社的行為發生了異化,它的治理結構、管理模式都具有濃厚的行政化的色彩,它對縣聯社的高層人事安排、人力資本管理甚至業務管理都有可能進行實質性的干預和介入。這種行為模式嚴重地影響了基層法人機構(縣級農村商業銀行以及某些地區級農村商業銀行)作為一級法人的獨立經營權、獨立決策權、人事決定權,扭曲了基層法人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使公司法人治理形同虛設。當然不可否認,各地的省聯社在成立后的十幾年間對各縣級法人的發展和變革確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省聯社在爭取省政府的政策支持方面更具談判能力和博弈能力,它在資金實力、技術開發能力、資源的跨區域配置能力等方面,確實優于縣級法人,因此,在省聯社成立后,各地農信社改革突飛猛進,省聯社功不可沒。而且,越是經濟不發達的地區,省聯社在技術開發、配置資源、統籌資金、培育人才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就越大,這一點必須給以承認和高度評價。相反,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由于各縣級農村商業銀行(以及部分地區級農村商業銀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能力,能夠吸引大量優秀的人才,能夠進行較大規模的技術開發,擁有較強的產品創新能力,其獨立決策、獨立經營的能力非常強,在這些地區,省聯社的過度干預所帶來的正面效應就極為有限,而帶來的負面效應就非常明顯。毫不夸張地說,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縣級法人機構對省聯社的過度干預和不正當介入已經怨氣沖天,一些地區甚至做出了公開的抵制。這些現象表明,在頂層設計層面,我們必須對省聯社體制進行深入而系統的檢討,對整個管理模式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變革。我在很多文章中談到德國合作體系的經驗,認為省聯社應該更加重視服務功能,而逐步適當淡化行政管理功能,直至最后徹底消除和放棄直接的行政管理,使縣級法人機構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省聯社的行政管理色彩不淡化,縣級法人的公司治理結構就是一紙空文。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強調干預的省聯社已經逐漸成為地方農村商業銀行發展的束縛和制約力量。當然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省聯社的統籌管理、資金調配以及風險掌控功能還是要適度強化,地區之間不可一概而論,而要因地制宜。

五、農村商業銀行未來戰略走向:三個結構的深化完善和三個視角的創新

遍布城鄉的農村商業銀行是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和社區銀行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具有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應該提高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去布局其改革和發展,不可等閑視之。當下的農村商業銀行體系,是過去百年來中國合作金融體系演變和發展的一個總結果,在農商行身上,沉淀著厚重的歷史,這個歷史既是財富,也是包袱。這也就意味著,農商行的未來變革,必然帶有強烈的路徑依賴特征,受到農商行此前的歷史的深刻影響。要打破路徑依賴,就需要既進行宏觀的制度層面的創新,也需要在微觀層面上進行變革。

第一,需要進行三個結構的深化和完善。這三個結構就是市場競爭結構、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市場競爭結構是宏觀層面的變革,即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結構,引入更多的競爭主體,降低準入門檻,促使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更加充分,從而倒逼各類農村金融機構提高經營效率,改善經營手段,提高資產質量,加大技術創新,以努力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現在的農村金融市場已經充分多元化了,各類金融機構都在這個市場中競爭,它們各自有各自的定位,各自有各自的客戶群體和產品結構,開展差異化的競爭。

微觀層面的結構變革包括產權結構的變革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要實現農村商業銀行的產權多元化,避免單一化的誤區。現在農商行的產權結構逐步合理化、多元化,這是好的一面。但是很多農商行在對待產權結構方面思維比較固化,認為要進行產權改革,就必須大力清理那些中小股東,結果很多地方用極其簡單化的強硬的手段清理或勸退了很多中小股東。清理中小股東固然可以使產權結構相對集中化,但是過于集中于大股東卻并非農商行之福。農商行的主要客戶對象是中小型甚至是微型客戶,即那些充滿活力的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過大的股權持有者所關注的問題與這些中小股東所關注的問題是不一樣的,其訴求有很大的差異,產權結構上盲目求大,很容易使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方向走偏。因此,在農村商業銀行中適當保留一定規模的中小股東,對于股東的多元化,對于農商行經營定位的清晰化,對于農商行企業文化的構建,都是有益的,切不要走極端。作為中小金融機構,農商行的股東還是要堅持“五湖四海”,走“群眾路線”,不要單純追求股東的“大”。光追逐大資本而喪失了群眾,農商行就會走彎路,莫謂吾言之不預也。

農商行法人治理結構要進一步規范化,要完善公司治理。農商行的特點在于鄉土氣息濃厚,但是不能把這個優點變成缺陷,把法人治理結構搞得一團糟。董事會就是董事會,要認真對待,要實現其決策功能。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和經營層之間要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要尊重各類董事的話語權。有些農商行對于股權董事的意見不夠尊重,大股東意見很大,這就很難對其公司治理產生積極的影響。董事會如果開成一個舉手的會議,就沒有任何意義。當然,公司治理的變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公司治理說到底是一種文化,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功,要經過長期的演變過程。

第二,農村商業銀行未來要進行三個視角的創新,即制度創新、技術創新、文化創新。制度創新層面,我認為主要是省聯社的制度創新和基層法人機構層級選擇的創新,這是宏觀意義上的創新。省聯社要因地制宜,在運作模式和運行機制上進行調整,要大力去行政化,要從服務的角度增強對基層法人機構的技術服務、資金服務和教育培訓服務,做那些基層法人機構做不了的事情,而不去越俎代庖做那些基層法人機構能夠做而且做得好的事情,更不能隨意干預基層法人的經營管理和人事安排。在基層法人機構的層級選擇方面,我認為基層法人機構的最優層級是地市級,而不是省級和縣級。省級統一法人太大,最高決策者已經不鼓勵這一層級的統一法人;而縣級法人相對又太小,在規模經營、技術開發能力和人才吸引力方面沒有什么比較優勢。適度規模經營是大趨勢,因此要鼓勵各地的地市級法人機構的組建,并逐漸以產權作為紐帶,將地市級和縣級法人進行整合,從而實現農村金融體系的適度規模經營。

技術創新主要是互聯網條件下的機制創新和產品創新。各地農商行已經創造了大量生動的經驗,將自己的線下優勢和互聯網的線上優勢相結合,在客戶授信、風險甄別、貸后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大大提高了經營效率,降低了經營風險和運行成本。農村商業銀行要“土”,要接近鄉土,但是在技術上也要追求“新”,要以互聯網技術武裝自己。不運用互聯網金融技術,農商行就會被廣大年青一代客戶所拋棄,而喪失了年青一代,則農商行就喪失了未來。農商行還要進行文化的轉型和創新。農商行要建立一整套社區銀行的文化,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文化、以人為本的文化、鼓勵創新和積極進取的文化、崇尚合規的文化。

六、倔強生長:草根金融的生命力在何處?

段治龍先生的《倔強生長》一書所描述的包頭農商行是我國農商行體系一個具體而微的縮影。在包頭農商行身上,濃縮了我國農商行體系近年來所經歷的制度演進過程,在這個變革的年代,既有著光榮與夢想,奮斗與革新,也有著很多困惑與艱辛,糾結與傷痛。作為中國最基層的金融機構,包頭農商行扎根社區,植根人民,不好高騖遠,進行精細化經營,為各類中小微型客戶提供普惠式服務,從而贏得了客戶的贊譽,贏得了市場的口碑,也贏得了同行的尊重。制度比人強,但制度必須通過人來實現。他們重視制度的創新,但更關注人的全面發展。他們關注銀行本身的可持續,關注銀行的質量,但是他們也沒有忘記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因為在他們看來,堅守社會責任的“義”,與銀行永續發展的“利”,本來應該是統一的,這就是“義以生利”的新企業價值觀。他們不斷以創造的姿態呼應新的需求,既持守小微銀行的本分,又不斷顛覆傳統,充分展現了草根金融的生命力。

2017年4月4日完稿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作者: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導、北京大學產業與文化研究所常務副所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壹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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