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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守英:承包期限的本質是穩定制度預期

[ 作者:劉守英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1-03 錄入:王惠敏 ]

   “第二輪延長土地承包期限看上去是個技術問題,像拍腦袋一樣,實際上是經過驗證的謹慎做法。從制度的效果來講,更穩定,更有預期。制度最重要的一點是穩定,好的制度是穩定,最怕變來變去,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意在增強制度的穩定功能和預期功能。”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宣布,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爭論許久的土地承包年限塵埃落定。

  如何理解中央對農地承包期限問題的決定?《中國新聞周刊》專訪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劉守英,從期限決策邏輯層面剖析決策層對農村問題的思路。

    1、“從制度的效果來講,更穩定,更有預期”

  中國新聞周刊:土地承包期限是如何確定的,決策邏輯是什么?

  劉守英:這需要把土地制度說清楚。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三個不同時期:第一個時期:通過土地改革,徹底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了農民土地私有制即農村土地農民所有、家庭經營。第二個時期:通過農業生產資料社會主義改造的人民公社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制改造成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以生產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即集體所有、集體統一經營。第三個時期:通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實行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即土地承包制度。

  實行土地承包制度以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先后經歷了1979年2月以前政策不允許、1979年3月~1980年2月政策出現松動、1980年3月~1981年11月小范圍允許、1982年1月至1983年全面推廣4個階段。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經過1978年~1983年前后6年的時間,終于從實踐到理論逐步成熟起來。

  自實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以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變遷經歷了五個時期。

  1984年以前,土地承包期限很短,一般2~3年,也有少數是1~5年的,這被稱為短期承包;1984年中央提出15年不變;1993年中央要求三十年不變;2003年3月1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各類用地的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008年10月12日至今提出承包期限長久不變。

  從制度提供和期限設置的角度來看,中央極為謹慎,深知農民依地而生,土地無小事之利害關系。

  農民承包了集體所有的土地后,對承包使用年限非常敏感,擔心制度會變,所承包的土地說沒就沒了,心里不踏實,老犯嘀咕。

  期限的本質是預期。這里面反映出兩層意思,一是農民對土地使用的預期,二是制度、政策的穩定。所謂的穩定是制度政策能夠落地,不是動來動去,朝令夕改。

  這套制度安排實際上是土地產權問題。農民考慮的是地能夠種多久,會不會被收走。制度的提供者、政策的制定者覺得這套制度不錯,考慮的是如何使這套制度安排給農民穩定的預期,吃定心丸。

  我們制度安排的難點是,既要保留集體所有,又要給農民吃定心丸,只能在承包期限上動腦筋。所以1984年1號文件確定十五年期限,給農民穩定預期,承包土地使用期限由此而始。

  第二輪承包時,這套制度安排得到了政策制定者和土地承包者的認可,期限就翻倍到三十年。這次期限的決策邏輯是農民的預期制度不會變,制度提供者、政策制定者也發現,這套制度安排釋放出來的能量符合預期,故決定不僅僅制度不變,而且給予更長的穩定的預期。使用期限翻倍到三十年的做法,效果很快顯現,農民對這套制度安排更加信任。

  第二輪延長土地承包期限看上去是個技術問題,像拍腦袋一樣,實際上是經過驗證的謹慎做法,從制度的效果來講,更穩定,更有預期。制度最重要的一點是穩定,好的制度是穩定,最怕變來變去,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意在增強制度的穩定功能和預期功能。

  不過,只要期限存在,就會有擔心,這是一件無解的事。這次又確定到期后再延長30年,延續了制度的穩定性,增加了農民的預期。

  中國新聞周刊:此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承包權永久不變,或者給予七十年、五十年等更長的期限,這從穩定預期而言是不是更接近長久?

  劉守英:這個問題學界確實一直在爭論。學界認為既然長期有保障,自然是期限越長越好,但問題的核心是這套制度安排得讓承包人的權利得到長期保障。十七屆三中全會時,提出長久不變,開始討論能不能夠真正提供一個長期的制度,就是把人跟地之間的關系對應上了。原來是制度不變,現在人跟地頭對上,不設期限。這個爭論一直持續到十八屆三中全會,直到這次會議。

  在我看來,最好的選擇就是說沒有期限,整個頂層制度不再動了,誰包的地不再動,這是最好的。次優的選擇是更長期,五十年,七十年。道理很簡單,省得老在期限問題上琢磨,以免有人打主意。

  隨后又有人提出,沒有期限,在集體所有制下,農民更擔心,期限都不搞了,隨時會被收回土地。同樣一個不設期限,引出兩種觀點,第一種擔心是沒有期限,是不是私有化;第二種擔心是沒有期限,農民更是心里沒底。

  這兩種擔心、兩種理解對社會沖擊難以想象。本意來講,長久不變是要它更穩定,如果設計成沒有期限后,這個制度更有可能沒有用,背離了初衷,所以還是搞期限。

  此前把十五年延到三十年,當時讓農民吃定心丸就是延長了一倍,再延長一倍到六十年似乎順理成章。為什么沒有選擇再次翻倍到六十年,從法理和學理上找不到依據。

  眾所周知,從2003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绷⒎C關在審議和解釋這一法律時,更明確強調,農村土地承包制“至少三十年不變”,表明了立法者長期堅持這一土地制度的決心。

    期限的主要功能是幫助實現中國特色土地制度的穩定預期的目的,老在期限問題上折騰,不及冠以法理期限實在。

    2、農民的土地權利要做得更實

  中國新聞周刊:十九大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土地承包期限之爭塵埃落定,從期限確定的邏輯來看,意味著什么?

  劉守英:十九大報告對于承包期限問題的完整表述,是“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這兩句話不應分割來看。

  我們也一直在研究“長久不變”的實現形式。目的只有一個,怎么使農民和土地的關系更加穩定。這次十九大報告將兩句話并列了,原來的提法繼續保留——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同時,對于社會熱議且爭論極大的期限問題,2028年土地第二輪承包就要到期了,要給一個說法。在目前搞無期限或者延期更長時間沒有形成共識的情況下,采取了一種比較現實的處理辦法。

  再延長三十年,不意味著三十年之后要動,“要保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是前提。對農民來講,從一開始的承包期十五年,加了第二輪三十年,再加三十年就是七十五年,又加上長久不變,形成了未來相對穩定的預期,還是起了一定定心丸的作用。

  在我看來,這個表述明確了制度的穩定性。對農民而言,只能用一個有期限的制度給預期,期限不減,還是三十年,和第二輪承包年限一樣,沒有變,好理解。

  中國新聞周刊:在土地承包期限內,農民的權利如何體現?

  劉守英:期限是整個制度有效性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農民手中土地權利的安排,權能的安排。比如收益、轉讓、抵押、繼承等權利,權利越完整,制度安排越可信,制度的功能越彰顯。否則即使再延長三十年、一百年也沒用。

  整個權利安排設計是大事,現在農民承包的土地,可以使用、收益、流轉,另外經營權抵押,這些制度設計、權利安排要把它做得更實,這個重要性并不比期限問題小。

  在承包期限內,農民關心的是他的權利。比如土地流轉,未來進城后,土地能不能轉讓?這些權利需要得到保護,保護到什么程度,這是農村產權的改革方向。

  中國新聞周刊:期限問題解決了之后,農民的承包土地的權利如何保護?

  劉守英:這些權利會不會被其他的主體侵犯,輿論和一些地方的行為出現一些不好的苗頭,就是對農民手上的地權看不順眼。未來這些問題肯定會不斷冒出來。此外,有的地方政府想用集體的名義搞點名堂,折騰一下,又牽扯到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保護、保障問題。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確實有一些地方是由村干部做主,甚至更上一級的政府代替農民決策屬于他們的土地權利?,F在一些地方有各種各樣的新做法,這些探索值得去試,但不要過早下結論,也不要在沒有成熟之前推波助瀾,更不能條件不具備時硬推,拔苗助長,最后吃虧的還是農民。

  在鄉村發展處于歷史轉型關頭,農村土地制度和經營制度仍然是基礎性安排,牽一發而動全身。中央這次重申基本制度長期穩定、并長久不變,就是防止在這個大變革時期,有人瞎折騰。(記者:席志剛)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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